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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Q

纳税人取消《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后,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报时有相关风险提示应如何处理?(甘肃)

A
您好,如果您是甘肃省纳税人,自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开始,已取消《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纳税人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1.1行、第31.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和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中填报具体情况。申报时如有相关风险提示,请根据提示内容自查,是否存在填报错误或者填报不完整等问题,并及时更正,如果存在强制阻断提示,且无法通过更正消除,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1 15:24:35企业所得税甘肃
Q

湖北省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带不出以前年度弥补亏损怎么办?

A
您好,如果您遇到此类问题,请核实是否已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的报送,若未完成年报报送,则季报表中弥补亏损栏次自动带出的数据为零。若需带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数据,则需先完成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报送,再完成当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方可正确弥补亏损。注意:在填写季度报表时需手动填写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后方可带出数据。如仍无法带出,可点击申报页面的初始化按钮,刷新重试。(请您核实弥补亏损金额结转是否超过年限,亏损弥补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4 15:52:57企业所得税湖北
Q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具体是什么?

A
您好,北部湾经济区是指在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企业。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有以下优惠: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所在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成立的企业,符合以下情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免征或者减征优惠政策:(一)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二)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三)新办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四)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五)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六)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七)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八)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九)在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未满的,仍按该文件执行至期满。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北部湾经济区所在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企业,符合以下情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免征或者减征优惠政策:(一)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第三条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四)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六)对经济区内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七)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八)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九)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三、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免征或者减征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对在2014—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二)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2.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3.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3〕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政策印发期间,对企业多缴纳的应减免税款,依企业申请予以退回。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3〕5号)
Q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时限居民企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关联申报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关联申报企业2024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二、申报途径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也可在首页“我的待办-本期应申报”点击相应信息跳转至申报页面。关联申报企业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进行关联申报。三、相关事宜说明(一)申报表变化和资料获取途径2024年度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取消2张表单、调整7张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调整15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其中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填报。具体修订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及其解读。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申报表填报辅导资料详见“青岛税务”公众号。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及填报指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二)申报与缴税分离为降低对提前申报企业资金占用的影响,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选择申报与缴税分离,即申报完成后暂不缴款,缴税期限届满前完成缴纳税款。(三)资料报送与留存备查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附报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发生资产损失事项、不征税收入事项等采取“自行判别、申报适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相关涉税事项需报送的资料清单或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清单详见青岛市税务局官网。其他汇算清缴未尽事宜或疑问,企业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5年3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1企业所得税
Q

积分兑换商品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A
您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对此类业务的收入确认,同样规定了价格分摊和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或选择权失效时确认收入的处理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05 09:54:42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怎么准备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A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4 16:16:14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如何下载填报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
您好,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的下载、填报说明等,请点击https://12366.chinatax.gov.cn/bzds/044/044.html。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10 17:57:44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湖北)

A
您好,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进入相应功能页面。或在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汇总纳税报告”点击进入。您可在功能页面进行汇总纳税提交,系统自动判断:一、若您是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在新电子税局和核心征管系统均无办理记录),则直接进入到填报页面。二、若您非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则进入已办理记录列表页面,您可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以总分支机构类型纳税人非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新增操作为例:(一)点击“新增”按钮。若新增操作选择有效期起止时间段时弹出“有效期起止时间段与已经备案的时间段有交集,请重新输入!”提示,您需要根据本次新增起止时间,变更已备案汇总纳税报告,避免时间段交集,并等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才可进行新增汇总纳税报告操作。(二)根据实际情况完成信息填写,点击“提交”。(三)提交成功后,税务机关将收到受理任务,您可通过【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审核结果。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页面,您可看到此条事项的受理进度,对于进度仍在申请中的事项,如果发现填报错误,可以点击“撤回”重新更正备案。分支机构也要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08 14:52:28企业所得税湖北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一、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二、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三、对《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四、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五、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除此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六、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4年修订).doc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8企业所得税
Q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A
您好,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且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项目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1 00:00:01企业所得税海南
Q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1.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2.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3.河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唐山市金盾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5.河北省沧州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6.河北省宏新教育基金会  7.河北省雏心儿童救助基金会  8.河北玖益慈善基金会  9.河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10.石家庄市益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1.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河北省安国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3.河北盛世宏鑫慈善基金会  14.河北省立信慈善基金会  15.河北省辛集市济民医疗救助基金会(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冀财税〔2025〕15号)该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已取消) 16.河北医科大学医学教育基金会  17.河北省金鼎慈善基金会(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冀财税〔2025〕15号)该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已取消)  18.正定县慈善总会  19.承德腰痛宁公益基金会  20.丰宁满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21.唐山天享老年公寓  22.河北雄安新区雄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3.玉田县慈善协会  24.唐山市丰南区慈善协会  25.邯郸市爱国拥军联合会  26.邯郸市慈善与社会工作联合会  27.邢台市信都区慈善会  28.隆尧县慈善总会  29.张家口市崇礼区大德公益志愿者协会  30.承德市双桥区慈善总会  31.保定市慈善协会  32.涿州市慈善协会  33.涿州市优善公益协会  34.成安县慈善协会  二、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1.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河北省教育基金会  4.河北省海外同胞慈善基金会  5.河北省公安英烈基金会  6.河北慈氏慈善基金会  7.石家庄市知行文明实践基金会  8.河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  9.河北省德仁慈善基金会  10.河北慈善联合基金会  11.河北省隆基泰和慈善基金会  12.河北精英教育基金会  13.河北斯特龙慈善基金会  14.河北省三强公益慈善基金会  15.河北润腾慈善公益基金会  16.河北省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  17.河北省树磊乡村振兴基金会  18.河北省慈惠癌症防治基金会  19.河北省孝行慈善基金会  20.河北省慈善总会  21.河北省共同行动助学基金会  22.河北省生活禅文化公益基金会  23.唐山市昱邦公益慈善基金会  24.河北省敬业公益基金会  25.河北省华美绿色环保基金会  26.河北省明德公益基金会(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冀财税〔2025〕15号)该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已取消)27.河北省满天星公益基金会  28.河北鑫达慈善基金会  29.河北省雄县文昌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冀财税〔2025〕15号)该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已取消) 30.河北省登峰慈善基金会  31.河北省德盛公益基金会  32.河北省天助慈善基金会  33.河北省长盛慈善基金会  34.河北省宏兴公益基金会  35.河北省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36.河北爱华慈善基金会  37.河北省悦辰星慈善基金会  38.河北省阳光公益志愿协会  39.河北省行善筑和公益基金会(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冀财税〔2025〕15号)该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已取消) 40.河北省石药普恩慈善基金会  41.河北省君乐宝公益基金会  42.石家庄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3.河北地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4.河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45.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志远教育基金会  46.河北省天和慈善基金会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冀财税〔2025〕15号)该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已取消) 47.河北省爱心公益协会  48.邯山区慈善总会  三、变更名称后延续原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1.河北新奥公益慈善基金会(原名:新奥公益慈善基金会),  2.河北省筑梦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原名:邯郸市圆梦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上述2个更名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Q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

A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我省建设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力争在2029年底前基本实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覆盖、民营企业“能建尽建”、全省企业年金覆盖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扩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金覆盖范围(一)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符合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及时建立企业年金,并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因经济效益不佳停缴的企业,在合并报表盈利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后,可恢复缴费并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二)拓展民营企业企业年金覆盖范围。促进各类民营企业特别是已上市和拟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及经营状况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三)引导事业单位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事业单位可以结合人员、财力等实际,有计划、分步骤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使用财政资金建立企业年金前应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及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指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由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牵头统一发起建立企业年金。(四)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引导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统一发起建立企业年金。(五)支持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劳务派遣公司先行为自有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并依法依规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协商沟通等民主程序确定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的方式,制定适用于派遣至不同用工单位人员的方案细则。二、加大企业年金政策扶持力度(六)加强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合规管理的前提下,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提供精准、优惠的融资服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提升融资便利度和申贷获得率。(七)落实税收优惠。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以及个人按照国家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缴付的企业年金,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缴付的企业年金,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八)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鼓励建立企业年金的中介服务企业按规定申请入驻“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三、完善企业年金建立模式途径(九)灵活企业年金建立标准范围。尊重各类用人单位实际及职工意愿,鼓励引导支持用人单位通过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职工覆盖比例等方式建立企业年金。支持各类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优先为单位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畅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十)自主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方式。新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不早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建立企业年金后,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按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比例、中断缴费、恢复缴费、年金补缴等。(十一)加强企业年金方案制定业务指导。引导用人单位在遵循保障与激励、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下,结合不同行业领域群体特点,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内容,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办理效率。四、优化企业年金服务(十二)搭建企业年金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健全企业年金数据信息报送机制,依托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年金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全省企业年金信息数据库,推动企业年金参保信息共享,畅通政府、企业和年金管理机构三方沟通渠道,实现线上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参保登记、缴费申报、转移接续等,线下企业年金业务“一站式”办理。(十三)组建全省企业年金发展联盟。整合推动企业年金发展各类资源,引导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加大对我省促进企业年金提质扩面上的人、财、物投入。建立标准化服务事项内容,提升企业年金服务能力。(十四)强化企业年金政策集中宣传。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全方位多维度开展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各设区市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企业年金政策集中宣传宣讲活动,提高企业年金政策的知晓度,提升全社会对企业年金政策的认知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准确把握企业年金的民生属性,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年金发展形势分析,并结合实际制定当地企业年金扩面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加大对企业年金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力度,有效防控风险,确保企业年金规范安全发展。各级社保经办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管理和密切联系企业的优势,为企业年金精准扩面提供信息支撑;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系统谋划,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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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满足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的条件,但是申请退税之后,在办税进度查询中显示“审批中”,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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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纳税人在提交退税申请时同时勾选了多条待退税(费)明细数据导致的,因其他多缴税款信息不满足“报退合一”条件,造成整条退税申请需要审核。如纳税人想要享受“报退合一”的便捷,注意在勾选待退税(费)明细数据时,仅勾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多缴即可。点击“下一步”,提交退税申请后,出现“申请成功”,即表示该条退税流程已完结,请纳税人注意关注退款账户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8 17:20:58企业所得税安徽
Q

新电子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证书编号报错如何处理?

A
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之前,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211-1证书编号1”。根据报错提示内容“【211-1证书编号1】格式必须为:GR或者GF或者GS+年份4位+地区码4位+4位随机编码,总共14位!年份4位代码最小应为申报所属年度-3,最大应为申报所属年度。”,纳税人的证书编号不符合校验规则,原因是纳税人证书填写错误,或者证书已过期,可以填写最新的证书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6 16:18:57企业所得税安徽
Q

我单位已完成分支机构备案,本期申报企业所得税仍不显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怎么办?

A
您好,您可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模块,查看您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表中的“就地缴纳标识”,如该项选择“否”的,则无需申报。如需调整为就地缴纳的,请重新维护汇总备案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3 10:22:44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

A
您好,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路径有以下两种:一是通过点击功能菜单“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或消息提醒办理进入,选择报告年度后,可办理年度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二是可在日常维护事项中采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信息、收款凭证信息、接收的分割单信息、分出的分割单信息,填写表单信息及附报资料后提交即可。一、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一)方式一:通过功能菜单发起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功能菜单2.进入引导页,如图2所示。图2引导页3.选择报告年度后,点击【我要办理】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进入问卷填写,如图3所示。图3问卷填写4.根据实际情况,在问题1、1.1和2中选择使用的凭证和存在的情形,点击“确定”按钮,进入表单填写数据,如图4所示。如需修改问卷,可点击页面下方“修改问卷”,如图5所示。图4问卷界面,选择“确定”按钮图5进入修改问卷界面5.根据填写情况上传附送资料后,点击“提交”,报送成功,如图6所示。图6报送成功6.若报告数据涉及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收款凭证、接收的分割单和分出的分割单的,根据提示点击“去办理”跳转信息采集页面,如图7所示。图7信息采集界面(二)方式二:通过消息提醒进入办理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的消息】-【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报送提醒】,如图8、图9所示。图8我的消息图9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报送提醒2.点击“办理”按钮,跳转办理,后续步骤同方式一。二、日常维护事项(当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涉及公益性捐赠票据、收款凭证、接收或分出的分割单时需填报)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功能菜单,如图10所示。图10【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功能菜单2.进入引导页,如图11所示。图11引导页3.选择报告年度,点击【我要办理】-【日常维护事项】,选择其中一个事项进入办理,以公益性捐赠票据采集为例,如图12所示。图12日常维护事项4.进入采集页面后,点击“新增”按钮,新增一行,分别录入开票日期、捐赠项目等信息,如图13所示。其中扣除年度默认带出引导页选择的报告年度,不可修改。图13新增界面5.点击“提交”,完成采集,如图14所示。图14完成采集6.若需要删除录入错误的信息,可点击“新增”按钮下的勾选框,再点击“删除选中”按钮,即可删除该行采集信息,如图15、图16所示;若需更正录入信息,直接在同一条数据上修改即可,提交时将覆盖上一次采集的数据。图15删除选中信息图16删除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0 16:21:2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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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的被投资单位注销,法人股东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您好,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0 16:12:48企业所得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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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企业从境外银行贷款,支付境外银行利息,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A
您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支付境外银行利息,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0 16:11:50企业所得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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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报路径是什么?(辽宁)

A
您好,首页-我的待办,或者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0 15:31:32企业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的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无法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等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您好,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5 15:35:53企业所得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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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3 10:59:39企业所得税广西
青岛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31企业所得税河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 2024-12-26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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