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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Q

西藏企业所得税民族地方分享减免留存的证件资料有具体要求吗?

A
您好,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办法第十条留存备查资料第三项“吸纳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应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西藏自治区居住证、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退出现役证、毕业证等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1:40:13留存资料西藏
Q

西藏企业所得税民族地方分享减免的高校毕业生有具体要求吗?

A
您好,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办法第五条“高校毕业生”,是指西藏户籍或者西藏高校毕业的毕业生,包括应届或者往届毕业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1:40:13企业所得税西藏
Q

西藏企业所得税民族地方分享减免的企业从业人数有具体要求吗?

A
您好,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办法第五条“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具体执行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的从业人数口径一致。劳动关系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1:40:13企业所得税西藏
Q

西藏企业所得税民族地方分享减免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足额缴纳社保有具体要求吗?

A
您好,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办法第五条“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通过用人单位在西藏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工资薪金,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西藏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1:40:13企业所得税西藏
Q

扣缴端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B表?(河北)

A
您好,生产经营B表即生产经营年度报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按照以下步骤操作:一、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上方【经营所得】,选择【年度汇缴申报】;二、点击蓝字“修改”,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根据12月利润表填写,纳税调增、调减,看科目余额表数据填写;三、涉及到交税的情况点击法人姓名蓝字,在十六行选择【个体商户减半征收】;四、点击【提交申报】-【确认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1:34:16经营所得河北
Q

广东省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偶然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是否对其行业确定和划型产生影响?

A
您好,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偶发性收入应计入营业收入,对其划型会产生影响,但不影响纳税人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行业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1:01:54广东
Q

广东省用人单位能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社保费的退费申请吗?

A
您好,用人单位因缴、错缴、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税务部门受理核验后将退费信息推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审核退还。退费业务的办理条件、办理资料等可能存在地区差异,请以当地规定为准,具体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以企业身份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社保业务】-【申报缴纳】-【社保费网报】-【社保文书事项管理】-【社保业务事项申请】-【社保费退费申请】模块进行办理,根据不同的退费场景附送相关资料。退费办理进度查询,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社保文书事项管理】-【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操作。该模块支持查询税务部门退费受理,人社、医疗部门反馈的核验结果以及退费结果。用人单位申请退费所需资料按不同情况提供资料,可点击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通过“纳税服务”-“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南”进入用人单位所属的地市后,按“单位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业务要求办理。税务机关办结时限为:受理后60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1:01:53广东
Q

取得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A
您好,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020年1月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59:39增值税全国
Q

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进行抵扣吗?

A
您好,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59:39增值税全国
Q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如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A
您好: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六、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七、有关定义(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59:39增值税全国
Q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时如何在税务机关办理社保关联登记?(甘肃)

A
您好,如果您是甘肃省的缴费单位,缴费人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单位名称等关键信息与税务部门信息完全一致的,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登录时,点击添加按钮,系统将自动进行关联登记;如果关键信息不一致或者部分一致的情况下,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税务窗口)或者联系征纳互动人工服务进行关联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51:27关联登记甘肃
Q

建筑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政策及操作是如何规定的?(江西省)

A
您好,一、跨地区建筑企业需要预缴:(一)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二)增值税: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该建筑服务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按照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三)个人所得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五)工会经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详情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二、操作路径:(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通过特定主体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进入界面,可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二)企业所得税:通过特定主体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进入界面可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三)工会经费:通过特定主体(跨区域报验户)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通用申报(工会经费)】模块,征收子目选择:发票代开进行办理工会经费预缴。(四)个人所得税:外省市来赣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申报前,其申报密码需联系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获取或者重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24:51增值税江西
Q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吗?(深圳)

A
您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业务需要,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以下税率的发票:1%(享受3%业务减按1%征收优惠时,专票、普票)、3%(放弃享受减按1%优惠时,专票)、免税(政策性免税,如销售自产农产品)、零税率。注意:若发生不动产销售、出租等业务,2025年底前需按5%征收率开具发票,2026年起统一按照3%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24:26深圳
Q

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可以不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吗?(深圳)

A
您好,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勾选“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并完成三项指标的填写,仅“减免税额”栏可不填。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24:25深圳
Q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多缴税款的情形,是否可以抵缴以后年度所得税税款?(深圳)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相关规定:“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多缴税款的情形,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24:24深圳
Q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栏包含离职补偿金吗?(深圳)

A
您好,“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24:23深圳
Q

我是总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季报时需不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信息报告?(深圳)

A
您好,总机构纳税人需先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信息报告后,再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24:22深圳
Q

异地企业迁入深圳,需更正迁入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可以在迁入地办理更正吗?(深圳)

A
您好,企业在迁出地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需在迁出地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24:20深圳
Q

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时,系统提示“附报事项”中的“是否存在资产损失”不能为空?应如何选择?(深圳)

A
您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勾选附报事项中的“资产损失”项目,根据本年度是否发生资产损失事项相应勾选“是”或“否”,如发生损失请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24:19深圳
Q

请问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提示:总机构尚未申报,应怎么处理?(深圳)

A
您好,请先确认总机构的年度汇算清缴是否完成申报,如已申报,需要查看总机构的年度申报表中《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否存在该分支机构。如存在,则需要再核实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社会信用代码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等与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总机构汇总信息报告中该分支机构备案信息与分支机构汇总信息报告中的备案信息是否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修改汇总信息报告后再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24:09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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