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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7 条问答 · 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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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税办函〔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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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要求,经审核我省2023年度共有124家税务师事务所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的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各单位要加强监管,指导名单内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税务师行业执业规范及执业指引的要求,出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并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进行业务信息备案。  附件:浙江省2023年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资质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2023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15名单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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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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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13日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切实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特制定如下措施。一、更大力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大力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在更多领域大力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对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审批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二)大力推行“首席服务员”制度。针对不动产登记、开办企业等高频办理事项,推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遴选一批业务骨干担任“首席服务员”,打破行政职级,授予岗位相应审批权,实现跨部门“一人受理、全程服务”。(三)深化“一业一证”改革。动态调整“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2023年将改革行业拓展至25个。制定完善综合审批制度规范,推进综合审批系统建设,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监管执法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落实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指导经营困难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登记。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企业歇业,即时予以办结。歇业期限届满前,市场主体可随时恢复经营。歇业期限届满,由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无需另行申请。(五)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一人有限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六)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加快实施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变更网上办理。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持续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功能,推进“评定分离”改革,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一网通投”改革。(七)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进一步扩大电子印章应用范围。建立健全电子证照生成归集机制和服务体系,推动电子证照证明、批文在市场主体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并逐步拓展到纳税缴费、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涉企服务场景,创新“免提交”“减证办”“一码通”等服务方式。(八)推动不动产登记“票税(费)分离”“证缴分离”、可视化查询等改革。加强部门联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业主可在没有取得购房发票的情况下,依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申请办理产权证书相关手续。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行买方申办不动产证与卖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税款等税费环节分离,切实维护买方合法权益。探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九)持续规范中介服务。大力整治“红顶中介”,全面清理整治改革不彻底、“明脱暗不脱”等问题。全面规范行政审批涉及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等中介服务事项。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严厉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加大对中介组织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加快形成同一资质中介组织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十)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扩大覆盖面,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指导、维权、预警等服务。严格落实国家专利收费减缴有关规定,减轻企业、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规范化建设。深化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协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开展诉调对接、行政裁决书强制执行等工作。探索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和跨行政区划履行改革试点。(十一)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实现“能修尽修”“应修必修”。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由银行等机构依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及时办理。(十二)优化“一企一档”建设。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充分运用湖北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归集的数据资源,聚焦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变更信息、纳税信息、信用报告等方面,完成10个以上“一企一档”建设主题。(十三)全面推行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依托现有资源整合建设政务服务平台惠企政策专区。启动省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建设,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地依托现有综合咨询窗口、综合办事窗口,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集中提供惠企政策咨询、绿色通道、帮办代办、申请受理等服务。(十四)便利企业变更注销。推进企业变更、注销等事项网上办理,为内外资企业提供申请、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网上服务。推行简易注销营业执照“免回收”公告作废制度。推进简易注销全程网上协同办理,实现简易注销“一次不用跑”。继续深化强制注销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流程。二、更大力度降低物流成本(十五)免收、规范部分物流收费。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十六)大力推进多式联运。积极争创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持续推进多式联运标准化器具循环利用标准实施,加大供应链物流标准化建设力度。推动公路大宗货物运输向水路、铁路转移,加快构建以水路、铁路为主体的大容量、集约化绿色低碳经济的货运网络体系。(十七)探索开展科研物资跨境自由流动。探索制定跨境科研物资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列明的科研设备、科研样本、试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物资(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除外)实行单位事先承诺申报、海关便利化通关的管理模式。(十八)拓展单一窗口平台“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支持和鼓励银行通过“单一窗口”平台,为企业办理线上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面向出口企业构建“数智通”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网上管理平台,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服务。进一步推动跨境人民币贸易投资结算便利化试点政策落地见效,提升市场主体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的便利度。(十九)优化高新技术货物口岸查验模式。创新海关风险防控机制,开展跨关区布控查验,对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的真空包装、防光防尘、恒温储存等特殊包装货物,免于口岸验核,转而在目的地实施验核,减少口岸事中干预,降低货物质损风险,提升通关时效。三、更大力度降低税费成本(二十)着力打好减税降费“组合拳”。不折不扣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推动直达快享,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充分释放税费支持政策效应。(二十一)打造涉企保证金最优省份。全面清理不规范、不合理、可收可不收、收取比例过高的涉企保证金事项,依法依规予以取消、降低收取标准,实现涉企保证金事项和金额“应减必减”“可减必减”。严格落实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坚决制止清单之外乱收费行为。构建依信用等级分类收取机制,鼓励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对以保函保单方式收取保证金的,引导金融机构下调保函保单手续费率。(二十二)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和“楚税通”系统应用功能,不断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覆盖面,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加强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积极稳妥做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工作。(二十三)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优化企业出口退税办理流程,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系统自动调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购进出口货物发票信息。四、更大力度降低融资成本(二十四)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带动作用。引导商业银行运用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鼓励商业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信贷产品定价中,进一步推动降低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二十五)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公开收费目录及标准,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积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费让利。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二十六)提高单笔信用担保业务比重。支持担保公司加大推广单笔首担业务、单笔信用担保业务的力度,不断完善信用担保条件下的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切实提升小微企业获得感。鼓励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符合条件的“见保即贷”,规范开展“见贷即保”的“总对总”批量业务,严格合作标准和模式。(二十七)建立完善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立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完善确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本市场融资等融资功能,鼓励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服务中心常态化驻点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向金融机构精准提供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名单,便利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困难企业。(二十八)大力推广金融链长制。鼓励各地聚焦自身重点产业链进行“整链授信”,发展供应链金融,按照“金融链长制+主办行”模式,强化银企对接,推动银行机构差异化做好建档、评级、授信等工作。五、更大力度降低用能成本(二十九)落实用水用气报装“零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企业按照行业标准投资建设的接入工程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以及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外,新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得向用户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三十)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电力市场体系,丰富交易品种,进一步扩大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降低电力市场化交易门槛,支持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市场化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持续降低用电成本。(三十一)推广水电气网联动报装。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和工改平台,通过一个“入口”、一张“表单”完成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网络通讯的报装申请,根据用户申报需求进行并联推送、提前介入、联合踏勘,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同踏勘、一并接入”。(三十二)大力推进转供电改革。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常态化核查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公示情况,核实转供电主体信息和电费收取情况,按照“一户一档”的标准建立工作台账,实现治理无空白、全覆盖。深入推进“转改直”,推动直供电户表改造,稳步减少存量转供电,严格控制新增转供电。六、更大力度降低用工成本(三十三)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三十四)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培训。根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情况,支持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加大岗位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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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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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31日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抢抓经济恢复重要窗口期,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打通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存在的堵点痛点难点,推动全省经济稳健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扩大新增贷款投放,2023年全省新增贷款规模8000亿元以上,其中普惠小微贷款新增1500亿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省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0.5‰给予奖励。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鼓励银行适度让利,市县加强贴息支持,贴息后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利率不超过4.35%,省财政按照各地贴息金额的50%给予补助。统筹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会同各地设立子母基金,形成联动效应,重点投向创新创业和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力争2—3年在全省形成超过1000亿元的政府引导母基金群。加大企业上市奖励力度,单户企业分阶段奖励额度提高到500万元,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对在沪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新三板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的,省级按照募集资金总额再分档奖励。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索设立省级REITs发展专项资金,对成功发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省属企业在高速公路、港口物流、城际铁路等领域谋划实施一批REITs项目,对成功发行项目的予以奖励。二、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设立5亿元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省级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支持市县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直接补偿机制。补充省农担公司、省再担保集团资本金,提升服务小微市场主体、“三农”等实体经济的融资增信实力。鼓励市县扩大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和困难行业纾困基金政策覆盖范围,省财政在对下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2023年延续执行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制,鼓励核心实体企业加快应付款确权,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省财政继续对确权积极、促成贷款成效好的核心实体企业给予单户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给中小企业。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融资。三、加强土地供给保障。强化资源要素配置统筹,通过加强土地储备和零星零散土地整合整理前期开发工作,实现“即时即供、供即能用”。实行灵活土地供应方式,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在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企业免费享受评价成果,缩短拿地时间,节约拿地成本。四、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按规定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五、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设立100亿元省科创天使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引领天使投资行业发展,精准服务初创期科技企业。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以实现成果转化为导向,支持企业参与“尖刀”工程等省级重大科技计划,从2023年起技术创新项目主要由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等生产服务一线单位牵头承担,且占比不低于全部技术创新项目的70%。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级加大直接奖补力度,对其研发费用年度增量部分给予补助。继续安排1亿元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科创服务。六、赋能市场主体数字化发展。省财政新增设立5亿元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采取激励性措施,激发企业数字化创新发展内生动力。从2023年起,省级每年遴选一批技术实力强、服务水平优的云资源云服务供应商,向中小微企业发放5000万元上云服务券,引导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由工信部相关行业组织认定的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龙头企业,省级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七、保持政府投资强度。对接中央投资政策,抢抓政策调整机遇,加强重大项目谋划,2023年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200亿元以上,新增政府专项债额度1500亿元以上。省级安排1亿元资金,对投资运行和项目建设成效显著地方予以奖励。对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当年新入库PPP项目和落地PPP项目,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八、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投资。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通过免费诊断、设备补贴、示范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项目投资力度。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稳定中小企业“进规”成效,对2022年及以后年度首次“进规”企业,两年内可比照享受上述技改政策支持。鼓励各市州出台“留鄂过年”政策,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早开工。九、激活市场消费氛围。满足居民换季换新消费需求,2023年继续分批次向省内居民(包括省外来鄂人员)投放消费券17亿元,推动超市、商场、餐饮消费满减优惠,带动家电和电子产品购置,适时推出“惠游”消费券,加速释放流动性、聚集性、接触性消费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专项政策,促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领域消费,省级安排消费券额度时对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倾斜支持。开展“荆楚购·精彩全年”活动,围绕重要节庆时点、重点消费领域,举办“春潮涌动焕新季”“激情仲夏休闲季”“享悦金秋品质季”“暖冬跨年迎新季”等促消费活动,省市财政给予补贴支持。十、发挥会展平台招引作用。2023年,对在我省举办天数3天以上、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主办、承办单位注册地不在湖北的展览,以引进500个标准展位奖励6万元为标准,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给予10万元额外奖励;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十一、延续汽车促消费活动。坚持“需求拉动先行、供需双侧发力”,全省促汽车消费专项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3月底,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提振汽车产业发展。鼓励各地联合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险公司等,通过发放购车补贴、汽车消费券、购车赠送加油保险优惠券等措施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二手车经销商融资贷款予以适当贴息,省级给予适当补助。十二、支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开展湖北“百团千企走出去拓市场抓订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大组织引导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组团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对接和商务洽谈等活动。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研究建立“楚贸贷”新型分险增信机制,探索实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加快海外公共仓建设。围绕主导产业加快强链补链稳链,增加省级外经贸专项规模,鼓励招引产业链供应链重要配套企业,对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实体龙头企业,采取技术合作、订单捆绑等方式,单个新引进配套企业的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引荐企业150万元、1000万元、2500万元。十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建立完善“人—房”和“房—地—钱”机制,合理配置金融、土地等要素资源,深化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住房需求。鼓励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加快股权融资,切实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推动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坚持“一城一策”,以城市为单元做好供需对接,积极探索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体制机制,加大力度推广老旧小区改造“当阳经验”。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加大专项债券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支持力度,省级统筹安排1亿元奖补资金,支持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十四、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省级新增设立3亿元供应链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物流体系通道、枢纽体系和平台建设。对合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23年底。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规上公路货运、多式联运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公路货物周转量综合评价奖补机制,对排位靠前的公路货运企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继续对省内机场新开客运航线给予培育期航线补贴,对2019—2022年期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新开客运航线培育期的认定延长一年。落实省级民航业货运航线奖励政策,对新开国际国内全货机货运航线和临时开通重大国际货运航线、机场引进基地货运航空公司、机场货邮吞吐量增量、货运代理企业国际出口货邮量等给予奖励。提前预拨民航业客货运航线奖励资金,缓解民航运输企业现金流压力。支持以武汉市为主体,出台新一轮长江航运航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省和武汉市按照3∶7比例承担。十五、支持旅游业“引客入鄂”。鼓励旅行社开拓省外客源市场,采取包租客机、客运列车等多种方式组织外省游客入鄂游,推广小团游、跟团游新模式。省级建立综合评估机制,根据接待外省团队游客人次、游玩时长等因素建立综合考评机制,省级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予以分档奖励。十六、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3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认真落实对制造业企业的缓缴税费优惠政策。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3年,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底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相关措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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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在所得核算上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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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10 09:34:23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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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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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湘江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各级税务部门要以“开局就加速,起步即起势”的精气神,迅速建立组织推进机制,细化实化重点任务。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加强税收分析,为地方党委政府进一步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注重收集纳税人诉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推动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要加强对税费政策措施的督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尽职尽责服务好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3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省“两会”部署,聚焦“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服务打好打赢发展“六仗”,促进全省经济整体向好,切实落实以下税费政策措施。一、支持扩大消费(一)支持家庭住房改善。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二)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汽车按相关规定免征车船税。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助推广告和娱乐消费。2024年12月31日前,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二、帮扶实体经济(四)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五)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六)减征“六税两费”。2024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七)加计抵减服务业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八)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九)缓征缓缴税费。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款政策的纳税人,其缓缴税款到期后,因资金困难、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时缴税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2023年12月31日前可采取一次性、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鼓励科技创新(十)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一)支持创新研发。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十二)支持基础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十三)加大技术推广力度。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按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促进对外开放(十五)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对有关现代服务业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或者免征增值税政策。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十六)鼓励外商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湖南企业分得的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十七)发展外贸新业态。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八)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国家规定的6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十九)增强外向型企业关联交易税收确定性。将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执行,由6个阶段压减为3个,将协商签署办结时限缩短至6个月内。(二十)助力湘企“走出去”。对“走出去”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推送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税收政策,提供跨境税收风险防控辅导。聚焦助力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高效解决湘企在非投资涉税争议。五、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一)进一步提高办税便利度。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便民举措。延伸办税缴费网点,探索将申报缴费相关功能整合到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等其他行业的自助终端中。优化升级社保费缴费渠道,在电子税务局中实现社保缴费事项办理。(二十二)引导企业诚信纳税。探索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二十三)服务大企业(集团)发展。组建大企业(集团)税收专业团队,提供定制性、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快速响应涉税诉求;聚焦重点行业发展,剖析重点行业发展状况,为做大做强湘企贡献税收智慧。(二十四)帮扶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帮助企业保供稳链、打通堵点卡点,贯通产供销。(二十五)推行税务柔性执法。探索运用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落实“首违不罚”,建立涉税风险提醒制度,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畅通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渠道。六、增进民生福祉(二十六)鼓励购买个人养老金。试点地区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按照12000元/年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二十七)减轻家庭育儿压力。扩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将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十八)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二十九)支持个缴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十)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相关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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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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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19日关于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集成电路产业是支撑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一、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一)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编制省集成电路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清单,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清单内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省财政加大对集成电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联动,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和实施国家有关专项和技术攻关任务,省、市、县(市、区)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联动支持。(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鼓励支持集成电路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联合体创建研发和产业化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市、县(市、区)给予联动支持,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各类集成电路创新平台能力建设项目择优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围绕高端芯片设计、先进工艺及特色工艺、先进封装测试、检验检测以及化合物半导体等重点领域,建设若干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国产EDA云服务平台,优先采用自主可控EDA工具、IP核、测试验证设备构建国产EDA服务和测试验证环境,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共性关键技术支持和专业化服务,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每年择优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对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大集成电路创新产品推广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国产芯片和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优先纳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享受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政策。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资金。组织开展“芯片-整机”以及“芯片-材料装备”等产业链上下游供需联动和产用对接,鼓励终端厂商、系统集成商应用自主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牵头组建集成电路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高价值专利培育成效明显的中心给予奖励。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江苏分支机构作用,增强企业海外维权能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江苏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质量与技术标准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机构作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重点院校、科研机构主导和参与集成电路产业标准制(修)订,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主导修订(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个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产业链整体水平(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招引产业链引航企业,加强跟踪服务和发展保障,在项目用地、税收优惠、环境容量、能耗指标、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集成电路企业提升主导产品在细分领域的竞争力,培育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对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的并购重组,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支付现金部分)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委人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巩固提升产业链优势环节。提升集成电路制造工艺能力,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先进及特色工艺、化合物工艺生产线,依托国家集成电路特色工艺及封装测试创新中心和行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系统级封装、多维异构封装、芯粒(Chiplet)等先进封装,鼓励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企业联合设计、材料和装备企业开展产品的测试验证,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以上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培育高端通用芯片和专用芯片设计龙头企业,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支持省内化工园区设立集成电路用电子化学品专业园区,优化电子化学品和半导体材料类项目审批流程,增强集成电路材料供给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加快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鼓励研发制造集成电路产业高端装备,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优先采用国产装备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示范车间以及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和星级上云企业等,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免费诊断服务,推行智能制造顾问制度,帮助企业提供解决方案。支持企业围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方向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4000万元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形成财税金融支持合力(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省级现有各专项资金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投入力度,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相关专项资金等,每年共计安排不低于5亿元,重点支持集成电路领域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装备)工程化攻关、重大产业化、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公共平台建设、自主品牌企业培育。鼓励各设区市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支持力度,在首轮流片、采用自主EDA工具、自主IP核、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方面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集成电路企业“十免”“五免五减半”“二免三减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可在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加强信贷投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符合集成电路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和需求的多样化、综合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利用行内交易结算以及涉企公共信息,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开发与集成电路企业经营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产品,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款方式,将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场景”,提供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符合条件的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依托“证券江苏”平台,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产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实施重点培育。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合作,为拟上市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对在科创板上市的集成电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在企业取得证监部门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取得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成功在科创板上市后,分阶段给予补助。鼓励已上市企业积极通过增发、可转换债券和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发挥融资担保作用。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加大对集成电路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调降再担保费率,逐步将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加大担保费补贴力度,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小微集成电路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给予不超过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强化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保险产品创新,积极开发涵盖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专属保险产品,为集成电路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提供保险保障。加大知识产权、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落实好集成电路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政策。扩大信用保险等服务覆盖面,优化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鼓励支持保险机构探索设计汽车芯片、工控芯片责任保险等促进集成电路推广应用的定制化保险产品。(江苏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用好产业基金。充分利用省政府投资基金及各级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编制省集成电路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清单,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清单内企业和项目。加强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对接,争取国家基金资源支持我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起成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增强产业人才支撑(十七)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省“双创计划”“333工程”等,加快引进培育一批集成电路领域高端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对产业急需的顶尖人才和团队,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专门支持,常态化组织集成电路行业人才交流和专项引才活动,建立集成电路领域专业性、行业性省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通过高端猎头、社会组织等引进海外集成电路核心技术人才及团队。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实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加强高校集成电路学科专业建设。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协同创新计划、特聘教授计划加大对集成电路相关学科的支持力度,加大经费支持额度,积极扩大招生规模,省属高校集成电路专业生均拨款系数按不低于1.2执行。优先支持高校集成电路相关学位点布局及平台建设,对具有博士、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点的高校每年每个点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的支持,对独立设有集成电路相关学院的高校每年每个学院给予400万元的支持。鼓励支持高校建设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和国家集成电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优化调整课程设置,加强与重点企业合作办学,建设现代产业学院、集成电路学院、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加强急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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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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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对冲疫情带来风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稳住市场主体,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后疫情时期经济复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在2014—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二、对在2016—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三、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以上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政策印发期间,对企业多缴纳的应减免税款,依企业申请予以退回。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所作出的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企业应缴未缴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  五、以上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1-165年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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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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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税务局:  为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地落实,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第一条为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地落实,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冀税发〔2022〕50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应以项目形式体现,并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后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前及时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三条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提出异议、转请科技部门鉴定的项目;其他需要鉴定的项目。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研发项目,不需要鉴定;企业已鉴定过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第四条省或市(含定州、辛集市,以下简称市)、雄安新区的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项目鉴定时,企业单个研发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以下、并且年度研发费用项目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提交所在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者由所在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鉴定;企业有单个研发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者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3000万元(含),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鉴定。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对有异议、转请市级科技管理部门鉴定项目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通过省级税务机关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复核鉴定;税务机关对企业承担的市级科研项目有异议的,应与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充分沟通,确有必要的,可转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鉴定。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鉴定为最终结论。第五条项目鉴定内容包括:(一)该项目开展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所称的“研发活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下列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科技成果商品化后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项目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合理。省或各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鉴定时,从研发角度对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合理进行定性判断。(三)税务机关提出的其他异议事项。第六条企业在“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的“项目鉴定”模块(以下简称“项目鉴定”模块)中进行申报和查阅。企业首次进行项目鉴定时,应先向各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注册。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登录“项目鉴定”模块完成修改。企业对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复核的,《复核鉴定函》由企业上传“项目鉴定”模块。税务机关的《转请鉴定函》《复核鉴定函》由提出异议的县(区)以上税务机关上传“项目鉴定”模块。科技管理部门的鉴定结论,由作出结论的部门上传“项目鉴定”模块。第七条鉴定程序和时限:1.税务机关异议项目鉴定。税务机关异议项目的鉴定,通过“项目鉴定”模块上传《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函》(附件1),并附《企业研发异议项目鉴定清单》(附件1-1)。同时,税务机关应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并上传至“项目鉴定”模块。2.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并上传至“项目鉴定”模块。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所有资料并上传至“项目鉴定”模块。企业未按要求上传资料,或经科技管理部门催促后,又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资料上传,对税务机关异议的项目鉴定,科技部门视为企业主动放弃鉴定,按不符合“研发活动”的规定处理。3.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各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在“项目鉴定”模块进行初审,对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项目,应及时通知企业上传相关资料,并确保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可查询。4.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对初步审核通过的项目,省或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项目鉴定一般采取网络会议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专家组可根据企业通过“项目鉴定”模块上传的相关资料,提出企业补充相关资料、答辩的建议,经省或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通知企业。5.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专家组应对鉴定项目当场做出明确鉴定结论。如企业需修改完善资料,应按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完善后的资料上传“项目鉴定”模块。鉴定完成后,企业应将所有纸质资料(一份)提交省或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留存备查。6.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和反馈意见。税务机关异议的项目鉴定,省或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专家组意见后,出具《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函》(以下简称《鉴定意见函》)(附件3),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项目鉴定”模块,原渠道将鉴定结果反馈税务机关(附件3-1)。7.税务机关申报复核鉴定。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收到《鉴定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有异议的,转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复核鉴定,并上传《关于复核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函》(以下简称《复核鉴定函》)(附件7)至“项目鉴定”模块。第八条开展项目鉴定,企业需要上传如下资料至“项目鉴定”模块。1.企业与研发项目相关的总体资料(附件4)(企业非首次开展项目鉴定,只需提供有变动的资料);2.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等;3.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任务书或计划书;4.企业研发项目阶段性的工作报告或总结报告(附件5);5.按照《研发支出辅助账模板》导入数据,一键生成《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6.经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7.企业承诺书(附件6);8.省或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或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九条鉴定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技术、科研管理、财务等不同领域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遴选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税务师证书,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鉴定过程中,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省或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鉴定专家库,落实科研诚信要求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复核鉴定市(县)税务部门对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函》10个工作日内向地市级以上税务部门提出复核申报,由地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转请省级科技部门组织复核鉴定,并将《复核鉴定函》上传至“项目鉴定”模块。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核申报的,前述《鉴定意见函》的鉴定结果将作为税务机关核查时的依据。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鉴定程序参照异议项目鉴定程序执行。《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复核意见函》(附件8)为最终意见,5个工作日内函告省级税务部门,并上传至“项目鉴定”模块。第十一条参与鉴定人员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二条各级科技管理、税务部门强化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讲,做好项目鉴定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鉴定合理、科学、准确。科技管理部门对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鉴定,所需经费纳入科技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第十三条市级科技管理、税务部门应做好研发项目鉴定的统计工作,每年7月15日前分别将上一年度及当年上半年的统计情况相互通报,同时报送省级相关部门。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冀科政2016〔22〕号)同时废止。附件:1.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函1-1.企业研发异议项目鉴定清单2.税务事项通知书3.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函3-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结论列表4.XX企业与研发项目相关的总体资料5.XX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总结报告)5-1.XX项目研发人员列表和情况说明6.企业承诺书7.关于复核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函7-1.复核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列表8.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复核意见函8-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复核结论列表  附件1  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函XX(科技部门名称):  我局对XX企业的XX(项目名称)等XX个项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异议。根据《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办法》(冀科政〔2022〕号)规定,现通过你局转请有权部门鉴定,请出具鉴定意见书。对该企业已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附件1-1:XX企业研发异议项目鉴定清单  XX(税务机关名称)(公章)  (发函日期)  附件1-1  企业研发异议项目鉴定清单  日期:XX(税务机关名称)(公章)企业名称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联系人及电话税务机关联系人及电话企业类型□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其他企业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名称:备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至中类。序号异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研发期项目总预算(万元)项目年度预算(万元)项目年度归集额(万元)主要创新点异议理由1234…合计  说明:“异议理由”参照《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办法》(冀科政〔2022〕号)第五条填写。  附件2  _______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______税通〔〕号  ____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研发异议项目鉴定。  依据:《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办法》(冀科政〔2022〕号)。  通知内容:你企业XX(享受的)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我局对XX(项目名称)等X个项目的申报享受有异议,已转请科技部门鉴定。请你企业将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按照科技部门要求的时间内,上传“项目鉴定”模块。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通知内容:上传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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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那西普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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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已完成了企业的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手续的办理工作,海南省那西普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高新术企业资格和证书继续有效,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特此公告。附件:2022年第3批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2-08海南省那西普科技有限公司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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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需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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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留存备查。主要备查资料为:(一)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6:06:06备案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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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需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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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留存备查的资料如下: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7.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8.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6:06:03资料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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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年限内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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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6:05:10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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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是否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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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6:05:07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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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是否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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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6:03:42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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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如何计算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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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6:02:52创业投资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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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总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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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2.总收入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5:51:59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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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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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一、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二、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一)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五、设计费用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六、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八、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09:47:11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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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企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因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以后年度是否继续享受该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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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09:46:54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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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哪些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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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其中: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二、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09:46:13特定区域全国
Q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或者部分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继续有效?

A
您好,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09:45:28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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