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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Q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A
【事项名称】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申请条件】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指纳税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办理材料】申报方式已被认定为简易申报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提交申报表。【办理地点】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纳税人注意事项】1.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5:36:57个体户全国
Q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A
【事项名称】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3.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4.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5.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已变更的营业执照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3《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申请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若符合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载明迁移纳税人可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及权益信息,同时提示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至迁入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无误后办理迁出,迁出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将迁移纳税人税收征管信息自动交换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若不符合条件,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5.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1)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2)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3)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4)出口企业申请跨省(市)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的流程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5)迁移纳税人尚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须在迁移前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6.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1)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税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2)总、分机构发生跨省(市)迁移的,应在迁移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3)纳税人在判断销售额是否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对迁移前后的销售额应连续计算。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4)纳税人在迁出地尚未勾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可在迁入地勾选抵扣,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开具但尚未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应在迁入地申报。(5)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资格的迁移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缴回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6)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入库、退库。(7)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申请办理退(补)税、追缴税款等事项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免)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准和退库;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纳税人在迁入地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迁入地税务机关将按新备案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对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涉及需要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的,将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8)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9)纳税人按规定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10)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Q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
【事项名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条件】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的“申请条件”。【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第二十条【办理材料】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9.自然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10.因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1.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自然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13.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1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15.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16.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条件的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Q

代开发票作废

A
【事项名称】代开发票作废【申请条件】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1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因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5:34:51发票全国
Q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A
【事项名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条件】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第二十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7.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8.自然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9.因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0.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免征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自然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13.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1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5:34:50增值税
Q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新)

A
【事项名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申请条件】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或者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发生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1份可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信息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1份《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纸质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5.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6.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果,即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7.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9.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10.使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在蓝字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1)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2)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3)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Q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新)

A
【事项名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条件】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四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5.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应每月征收期申报前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7.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买)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9.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服务。10.自2022年4月1日起,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5:34:47增值税全国
Q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A
【事项名称】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申请条件】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清税申报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6.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8.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9.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4:40:29申报全国
Q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A
【事项名称】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申请条件】“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6.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8.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9.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4:40:27注销
Q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A
【事项名称】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申请条件】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清税申报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5.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6.纳税人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4:40:23个体工商户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A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的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二、增值税纳税人暂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有关栏次按本公告调整后的填报要求填写。三、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doc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doc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doc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1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二)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30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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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政策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2.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   (3)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简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纳税人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4)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5)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具体是指:纳税人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船舶上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用于生产货物耗用、提供加工服务和修理修配服务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统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区内纳税人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7)向海关报关、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8)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在轨交付,是指将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发射到预定轨道后再交付给境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业务活动。   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包括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及其组件、元器件,卫星有效载荷,卫星测控系统设备、软件、设施等。   (9)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除本公告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3.本公告所称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无形资产: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10)转让技术。   本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   本公告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国际运输服务。具体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者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5)。   2.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6)出口非自产货物。   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本公告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执行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报关出口的(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其他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计税方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征收率)和出口业务的退税率孰低原则确定。   2.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其退税率为修理修配货物的退税率;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委托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简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退税率的,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包括火箭、航天飞机等航天运输器及其组件、元器件,推进剂等。   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包括与发射业务及在轨交付相关的测控、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监造、航天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协调、技术咨询、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轨位(频率)申请、咨询、租赁服务,卫星有效载荷的合作、购销、租赁服务,航天产品运输、航天相关培训服务,航天产品设施和技术的展览展示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业务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取得收入的凭证或者购进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确定。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公告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纳税人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纳税人从境外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纳税人从保税区内的纳税人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保税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计算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生产企业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普通发票或者出口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5.生产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6.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7.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委托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8.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委托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由外贸企业提供的,外贸企业应当将该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受托修理修配的企业,受托加工、受托修理修配的企业应当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9.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1.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公告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其中,铁路、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跨境运输双边清算协议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公司)”或者“到站(公司)”名称包含“境”字、“水”字的货物运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者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者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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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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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从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本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4.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5.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有关收费标准,是指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及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政府设置参考区间的实际收费标准。  保育费、保育教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以及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收取的费用,与入托、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各种费用,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6.殡葬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的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7.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1)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学历教育,具体包括:  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所称学校,具体包括:  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学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8.农业生产用地,具体包括:  (1)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9.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  10.美国船级社(ABS)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1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4.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买卖股票、基金,具体包括:  (1)通过深港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2)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3)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  15.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16.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  17.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18.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9.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0.执罚部门和单位处置罚没财产收入,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  21.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资料。  (1)农膜、滴灌带、滴灌管和有机肥产品。  (2)饲料产品。具体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指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的饲料,属于浓缩饲料。  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农机包括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提供“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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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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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下同)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第二章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第三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下简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第四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第五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该建筑服务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第六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第三章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第七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增值税。第八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第九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当期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当期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第十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第四章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第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发,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以及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并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情形。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当期取得的预收款和3%的预征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当期取得的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第五章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第十四条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下同)内的不动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转让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不包括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第十五条纳税人转让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预征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率为3%。第十六条纳税人转让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不含自建不动产和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扣除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第十七条纳税人转让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自建不动产和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且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否则,不得扣除。第十九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不含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预征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住房,按照实际征收率确认预征率。第二十条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第六章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第二十二条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油气田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不包括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纳税人。服务,是指生产生活服务,不包括出租不动产。第二十三条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新疆地区预征率为5%,其他地区预征率为3%。第二十四条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第二十五条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二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第二十七条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凭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项目逐笔登记当期全部含税价款、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预缴地、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应当出示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的复印件或者电子件。发票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名称、建筑项目名称。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生产生活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超过规定的预缴税款期限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条跨省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照所分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在省内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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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票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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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发票票种核定【申请条件】纳税人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即时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领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8.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9.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赋予纳税人。10.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1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6:56:07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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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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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附加税(费)申报【申请条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份增值税预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2份消费税纳税人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7.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8.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8 15:02:19申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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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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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办理材料】1.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从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1份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1份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1份3.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文化事业建设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6.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7.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8.缴纳义务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9.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10.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12.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1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14.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7 11:09:10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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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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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申请条件】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6.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7.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8.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9.除特定情况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10.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1.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1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等纳税人,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3 17:02:31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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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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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申请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机动车经销企业的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1份报送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或UKey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9.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规定:(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4)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1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12.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1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14.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15.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归集服务。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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