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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27 条问答 · 搜索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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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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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有困难的,可以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三、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修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30印花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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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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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印花税具体的税期限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按季申报缴纳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不能按季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按年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二、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有代理人的,在发生纳税义务时,由代理人依法及时扣缴印花税。三、纳税期限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30印花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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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存在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30印花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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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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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二、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见附件)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29印花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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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深化“多报合一”申报改革,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对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一步进行简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7月1日起,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按月计算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其中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2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28印花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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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如下:一、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二、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废止。相关政策废止后,符合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三、本公告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2.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3.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27印花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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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藏税发字〔1991〕105号)、《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批发及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通知》(藏税发字〔1992〕201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7〕114号),现予以公布。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期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5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5-30印花税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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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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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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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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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2020年4月8日河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省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二)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三)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四)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三、划转内容(一)划转范围。将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1.以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即2017年11月9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2.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3.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4.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1.省属企业。省管企业划转由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股权;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完成改制后按要求划转股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2.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比照执行。(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家资本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四)承接主体。划转的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集中持有,委托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户管理。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不再设立承接主体。(五)划转基准日。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四、划转程序(一)按照我省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1.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政府国资委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确认。2.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财政厅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所属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确认。(二)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由牵头实施划转的国有股东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实施划转。(三)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涉及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划转对象相关国有股东须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确保按国有股划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将股权划转到位。(四)划转对象应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省财政厅和各国有股东,同时抄送承接主体。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承接主体。划转对象应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五)国有股权划转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省财政厅汇总全省情况按规定上报财政部,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承接主体等上报省人民政府。五、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一)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承接主体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2.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3.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4.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5.对于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1.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2.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六、实施步骤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一)2020年8月底前,开展试点,完成各级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摸底调查,审核确定划转范围及划转对象工作。(二)2020年底前,实施各级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七、配套措施(一)涉及企业改革的处理。自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二)相关税费的处理。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三)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在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之前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自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企业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并按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回拨处理。八、组织实施(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建立河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省财政、人社、国资、市场监管、税务和证监等部门组成,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组织召开动员会,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二)要加强工作指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度重视划转工作,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有序实施,重点对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等进行指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三)要夯实工作责任。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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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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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本文第二条继续执行。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1-31印花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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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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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并结合机构改革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8年11月13日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者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第四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具体按《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第六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第八条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发生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了印花税税款的,其已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可作为“本期已缴税款”,在申报缴纳当期的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中予以扣减,当期扣减不完的印花税可在以后纳税期内继续扣减。对已缴纳印花税税款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应留存备查,并对留存备查的完税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者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第十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于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第十二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第八条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11-13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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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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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进行如下调整:一、购销合同(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二)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三)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二、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货物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三、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条、第七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18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9-29印花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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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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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5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5-03印花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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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7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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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印花税票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票图案内容2017年印花税票以“明清榷关”为题材,一套9枚,各面值及图名分别为:1角(明清榷关•临清关)、2角(明清榷关•崇文门)、5角(明清榷关•淮安关)、1元(明清榷关•浒墅关)、2元(明清榷关•九江关)、5元(明清榷关•北新关)、10元(明清榷关•山海关)、50元(明清榷关•粤海关)、100元(明清榷关•夔关)。印花税票图案右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字样、图名和各关释文,右上角印有面值,左上角有镂空篆体“税”字。各枚印花税票底边右侧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印有顺序号(9-X),左侧印有“2017”字样。二、税票规格与包装2017年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50mm×30mm,齿孔度数为13×13.5。20枚1张,每张尺寸230mm×170mm,左右两侧出孔到边。各面值包装均为100张1包,5包1箱,每箱共计10000枚(20枚×100张×5包)。三、税票防伪措施(一)采用哑铃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二)图内红版全部采用特制防伪油墨;(三)每张税票喷7位连续墨号;(四)其他技术及纸张防伪措施。四、发行数量2017年印花税票发行4500万枚,各面值发行量分别为:1角票100万枚、2角票100万枚、5角票100万枚、1元票700万枚、2元票500万枚、5元票1500万枚、10元票800万枚、50元票200万枚、100元票500万枚。五、其他事项2017年印花税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启用。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7-12-27印花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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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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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规程》),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按照《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核定标准》(见附件)执行。二、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规程》执行。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3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核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12-22印花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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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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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印花税使用票据的管理,防范印花税票管理风险,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不含宁波)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要求,委托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纳税人可凭金融机构开具载有印花税额并加盖收讫章的缴款凭证作为纳税凭证,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凭有效证件和缴款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明。各级地税机关对已到期的印花税票代售协议不再续签,未到期的由各级地税机关与代售单位协商后终止,并及时收回全部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金融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代征税款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电子数据。本公告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4-01印花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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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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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的要求,现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特此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3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3-14印花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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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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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六、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3-11印花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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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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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印花税票《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家》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票图案内容2015年印花税票以“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家”为题材,一套9枚,各面值及图名分别是:1角(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家•管仲)、2角(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家•商鞅)、5角(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家•桑弘羊)、1元(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家•傅玄)、2元(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家•杨炎)、5元(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家•王安石)、10元(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家•耶律楚材)、50元(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家•张居正)、100元(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家•黄宗羲)。2015年印花税票以九位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家半身像为票面图案,左侧印有税票题材名称,左下角印有“2015”表明版别,右侧由边及里依次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字样、票面人物历史时期及姓名、面值、票面人物简介,右下角印有“9-X”表明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的顺序号。二、税票规格与包装2015年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30mm×50mm,齿孔度数为13.5×13.5;每张20枚,成品尺寸170mm×230mm,左右两侧出孔到边。各面值包装均为100张一包,5包一箱,每箱共计10000枚(20枚×100张×5包)。三、税票防伪措施(一)采用椭圆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二)图内红版全部采用特制防伪油墨;(三)图案左上角有镂空篆体“税”字;(四)每版税票喷7位连续墨号;(五)其他技术及纸张防伪措施。四、2015年印花税票发行量2015年印花税票《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家》共发行6400万枚。各面值发行量分别为:1角票300万枚、2角票200万枚、5角票200万枚、1元票1200万枚、2元票300万枚、5元票1100万枚、10元票1500万枚、50元票400万枚、100元票1200万枚。五、其他有关事项2015年印花税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中国印花税票仍然有效。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12-25印花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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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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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改制后再增加的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0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10-16印花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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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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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4-08印花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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