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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7 条问答 · 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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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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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1〕22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为做好政策衔接和贯彻落实,经研究,在市政府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一级、二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一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三级、四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二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五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三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六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四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七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五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的一级、三级、四级、五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的二级、四级、五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即墨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的三级、四级、五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建制镇、工矿区土地比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税额标准执行。三、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县(市)税额标准执行。四、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确定的适用税额执行。五、以上税额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对照表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1〕225号)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1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2-30城镇土地使用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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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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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为贯彻《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人民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现将我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一、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二、本通知所称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2021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4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报办理抵缴或退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制造业企业,自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属年度起不再执行4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被取消资格年度因执行4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而少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于公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四、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按规定申报办理抵缴或退税。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1-30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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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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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日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进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留鄂来鄂就业创业,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强大人才支撑,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推行先落户后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在省内合法稳定住所或拟就业创业地城镇落户。(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地财政可给予租房和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留鄂来鄂高校毕业生住房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增加优质岗位供给。高水平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力争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每年增长10%以上,加快构建“51020”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光芯屏端网”世界级产业集群,大力引进下一代通信、集成电路、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领域具有全球影响力、掌握产业前沿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在鄂设立总部或第二总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面向重点龙头企业、国有企业人才需求,开发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优质岗位,各级经信、商务、国资、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别牵头征集一批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国有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岗位,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岗位征集,由同级人社部门汇总后公开发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四、扩大企业吸纳规模。扩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数量,招聘信息(除涉密岗位外)应同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五、稳定政策性岗位。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总体稳定,加强各项招录(聘)实施进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衔接。(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编制资源配置,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编制保障。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专项事业编制优先用于保障教育、卫生、科技等重点领域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激励和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留鄂来鄂就业创业。(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加大从省内外“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定向选调生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六、大力引导到基层就业。对符合本地紧缺人才目录的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县乡事业单位可采取面试、技能测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实施“万名大学生乡村医生配备”项目,深化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医生、基层教师、社区工作者等基层岗位就业。(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七、发放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八、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按1%给予奖补。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地方财政贴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九、强化创业资金扶持。将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提高至5-50万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发挥各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大力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鼓励各类创投机构投资扶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打造创业孵化示范平台。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各高校等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发挥专业孵化器作用,打造“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业生态链。建设1-2个全省高标准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人社厅,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孵化成效突出的示范基地,各地可给予奖补。被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补;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再给予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一、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租用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场地租金等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平台、科技孵化器、创业空间等,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二、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和自主创业情况可折算为学分,允许以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高校完善创业休学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大力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依托高校和创业学院,举办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对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举办“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库,鼓励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一对一”的创业实践辅导。(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十三、大规模开展就业见习。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扩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规模,募集一批互联网、金融、教育、医疗、公共管理等现代服务业和5G、半导体、新能源等高端制造业企业见习岗位。做好见习单位动态管理,打造一批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四、鼓励灵活就业。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区域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不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十五、促进技能就业。鼓励大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搭建高校、职业(技工)院校、企业交流对接平台,鼓励高校、职业(技工)院校联合企业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促进产教融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十七、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快培育千亿级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应届高校毕业生留鄂就业创业免费提供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引导到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八、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开辟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大学生创业在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的地区办理注册登记的,免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明。(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事通办”服务窗口,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打包办。(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政务办)取消高校毕业生入职重复体检,体检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体检结果互认。(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教育厅)鼓励在省内外高校设立人才服务站,常态化组织到省内外高校开展巡回推介。(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及时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做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帮扶,对特殊困难的毕业生实行精准帮扶,优先提供就业援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十九、加大就业权益保障。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依法打击“黑中介”“黑市场”、虚假招聘和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毕业院校、性别、民族、户籍、地域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切实保障女大学生、残疾大学生公平就业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二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就业观、择业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讲好湖北大学生就业创业故事,选树“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之星”“长江学子”等先进典型,持续举办“创业湖北”“创青春”“互联网+”“创立方”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模拟求职大赛等活动,打造“创业青年说”电视栏目和“长江人才说”人才论坛,营造高校毕业生留鄂来鄂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团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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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费政策 扎实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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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税费政策、扎实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历史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采取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充分发挥税务职能作用,落实落细支持“三农”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同时着力解决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涉税问题,依法给予相关市场主体最大限度税务支持,持之以恒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税务力量。  二、按规定延续落实脱贫攻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深入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切实贯彻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5年过渡期内“四个不摘”要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委延长脱贫攻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将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等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推进农业产业发展  落实好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林牧渔业发展和农产品流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富民兴村特色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着力服务“跨县集群、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现代农业产业集群体系构建,以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为重点,抓好相关税费政策措施落实,配合做好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鼓励新技术应用于农业领域,落实好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服务现代种业和数字农业。强化绿色兴农,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以及污染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助力发展生态农业,推进构建乡村绿色产业链。  四、用足用好税费优惠支持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支持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电网和通信网络建设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加快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落实好促进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聚焦“一老一小”,落实好养老、托幼等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全面促进农村消费,落实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助力农村物流配送中心、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落实好购置新能源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促进农村消费提质升级。  五、落实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农民创业就业  健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及时、充分、精准享受优惠政策,鼓励其积极投身乡村振兴,返乡创业就业,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致富。积极扶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化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税务管理和服务,鼓励农民多渠道灵活就业。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教育等部门协作,联合开展送政策指引进乡村、校园、军营等政策宣导行动,持续推进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落细。  六、切实保障农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权益  切实落实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支持我省灵活就业的农民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要求,鼓励单位为八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参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保障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权益。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服务,为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提供更便利更多样的缴费渠道。  七、加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税务环境  始终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所得税、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等税收优惠,充分发挥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综合效应。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持续提升优惠政策享受便利度和精准度,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税务环境。  八、坚持党建引领完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完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相关工作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加强工作谋划,部署落实。局内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分工协作,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政策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跟进掌握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做好不同维度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统计核算,全面细致反映税务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效果。同时,主动收集各涉农市场主体涉税费政策诉求并及时有效回应,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提出改进建议,确保税费优惠落实到位,政策红利释放充分。    附件: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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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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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深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落实减免税收政策  1.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含本数)。执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范围。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到100%;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即可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延续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五免接续年度减按10%”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6.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和旅游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延续疫情防控相关减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降至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1.落实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落实中国-东盟等19项优惠贸易协定及安排政策(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格鲁吉亚、中国-毛里求斯优惠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措施、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税务局)  12.落实税收政策调研减负成效。广泛用于疫苗等生物制药产业的药用硼硅玻璃管进口关税税率由12%降至7%,造影剂重要原料碘进口关税税率由5%降至1%。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  13.延续实施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4.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本数)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15.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  三、落实降用工成本政策  16.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延长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四、落实降用能成本政策  19.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放开省内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21年,全省安排电力直接交易电量2100亿千瓦时,其中普通直接交易电量1500亿千瓦时、售电市场交易电量600亿千瓦时。普通直接交易采用发电企业平台集中竞价的模式;售电市场交易采用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模式。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五、落实降物流成本政策  20.延续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车辆基本优惠政策。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95折基本优惠。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1.延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2.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贯彻落实经省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探索和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黄衢南高速公路对货车实施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对当日22∶00至次日6∶00间行驶黄衢南高速公路,安装并使用ETC的5类、6类合法装载货车按4类货车通行费标准收费,其余时间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原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钱江通道及南接线高速公路对5类(5轴)、6类(6轴以上)合法装载货车实施通行费优惠,其中钱江隧道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8.8折收取、南接线高速公路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4.0折收取,执行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3.取消港口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财政厅)  24.降低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责任单位: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25.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26.持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健全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口岸现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更新进出口环节企业收费情况,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目录清单外收费执法力度。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海港口岸收费保持全国主要海港最低水平。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海港集团)  六、落实降融资成本政策  27.深化利率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引导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小微金融服务扩面增量、提质降本;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以改革方式进一步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  保监局)  28.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持续降低融资成本。大力推广“贷款码”,持续拓展首贷户,开展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督促落实小微企业“三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央行政策资金高效直达实体,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和风险控制管理,开展批量化营销,提高服务质效,降低营销和风险控制成本,进而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  29.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2021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并继续对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30.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小微信用贷款,继续按本金的40%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1.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按照央行相关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落实小微企业支付服务降费措施,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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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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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明确了责任单位,并经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6月16日 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对深化改革、规范执法、优化服务、落实税费政策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推动带好队伍展现新气象、干好税务开拓新局面,确保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起步稳、开篇新、成效显,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一、围绕“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深化政务公开  (一)加强“十四五”规划纲要涉税涉费任务进展公开。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发展理念和重大举措,及时公开税务部门的贯彻落实措施以及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重点工作和实际成效。(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二)加强税务部门服务高质量发展举措公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重点,聚焦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靠创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出台的重要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及时发布相关文件,开展深入解读,有效引导预期,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三)加强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举措公开。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及时公开解读各项税费政策措施。落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等要求,及时公开解读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围绕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根据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情况,加强政策发布解读,助力创新驱动发展。加强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北京冬奥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方面税收政策的公开解读,更好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二、围绕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政务公开  (四)完善公开方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税务网站开设“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专栏进行集中展示等形式,及时公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任务推进落实情况等信息,积极服务保障税收征管改革。(《意见》落实办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五)加强执法公开。围绕建设“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税务执法新体系,依托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主动公开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更新“首违不罚”清单。(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六)加强服务公开。围绕建设“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税费服务新体系,按照“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材料报送,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及时公开解读办税缴费服务的新措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成效,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堵点、痛点问题,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七)加强监管公开。围绕建设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规范双随机方式方法,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完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加大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力度。(稽查局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三、围绕税费政策落实落地深化政务公开  (八)加强重要税费政策发布解读  1.针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实行征管操作和服务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协同发布、配套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和统一性。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探索实行“1+1”式政策解读,在进行文字解读后,以图文、视频等新媒体形式进一步解读,增强解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针对已出台的税费政策,及时梳理公开税费政策指引、问答等执行口径,促进税费政策执行统一,有针对性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九)改进税费政策解读方式  1.税务总局加强“一竿子到底”视频培训解读,继续开展“税务讲堂”,精准解读政策。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办税缴费事项精准提醒。(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加强政策咨询服务,依托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网站,积极解答纳税人缴费人税费咨询问题,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1.围绕涉税涉费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回应社会关切。(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增强回应工作的主动性,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健全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收集、响应、改进工作机制。(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落实“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四、围绕夯实基础深化政务公开  (十一)做好重点政务信息管理  1.对照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更新网站相关文本。(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对现行有效的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优化税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方式,对税务部门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集中统一公开,优化检索下载功能,实现快速检索、便捷下载。(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二)优化拓展政务公开平台  1.在税务网站集约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狠抓网站规范化管理。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扩大办税缴费事项“非接触式”办理范围。(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加强税务新媒体规范管理。对税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未按要求设置的,依据有关规定通报并纳入绩效考评。(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做好税务总局网站与中国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据联通工作。通过税务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内容传播。(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三)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1.对《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以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完善,增强实效性。(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指导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加强政务公开窗口建设,有效宣传减税降费等重要税费政策,积极解答政策咨询。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更好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五、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深化政务公开  (十四)扩大主动公开范围  1.对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一律主动公开。(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各省税务局要进一步规范本省税务系统税收统计数据公开方式、时间、内容,加强定期公开。(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五)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理念,深入落实《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进一步优化内部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答复质量,更好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合理需求。(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  1.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制定工作。(政策法规司、税收宣传中心落实)  2.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公开意识、服务意识,更好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十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部署要求,调整完善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向社会公开更多有价值的基础性数据,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功能作用。(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方案,对本单位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业务类文件进行评估审查,对可以主动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六、围绕强化管理保障深化政务公开  (十八)加强工作指导。税务总局在2021年底前通过“一竿子到底”视频方式,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指导,通过业务培训等形式提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九)改进工作作风。在日常指导和评估考核工作中,避免过度要求下级单位提供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等材料,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正确对待社会上各类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工作,原则上不以本机关名义领取民间奖励,不选择性参加评估结果对本机关有利的发布会、论坛等相关活动。(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二十)狠抓重点任务落实1.各司局、各省税务局要对本任务清单提出的有关重点任务,梳理形成工作台账,实时跟进推动,确保落实到位。(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2.对上一年度政务公开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针对有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逐项核查落实情况,未完成的要督促整改。(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税务总局在2021年底前组织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4.省级税务机关要将本任务清单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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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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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切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涉税业务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印发)、《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印发,2019年第43号修改)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业务信息采集与比对,实施风险控制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制度,依托金税三期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抓好业务信息数据的核实与比对。  一是严格把关信息采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项鉴证报告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项鉴证报告后,应当于完成专项鉴证报告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二是强化信息比对和监管。综合运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有关信息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业务信息作比对,对发现数据不符等异常情况的,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三是加强违规行为处理。对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2019年第43号修改)要求报送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开展限期整改、约谈、业务阻断等处理。  二、落实信用评价运用,精准公告有关名单  省局依托金税三期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印发)要求,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等级等信息。各地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向社会公告本地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等级等信息。  三、规范鉴证报告出具,落实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涉税鉴证业务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条件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信用扣分。  经审核,浙江省(不含宁波)共有123家税务师事务所(详见附件)符合出具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的资质。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中,要指导辖区内符合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税务师行业执业规范及业务指引,出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    附件:浙江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5-09高新技术企业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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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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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第二章税收政策第四条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繳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第六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减免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新制定西藏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第七条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第三章金融政策第八条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利率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司乡村振兴规范性文件衔接相关金融政策确定的西藏优惠利率政策。第十条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对上市、挂牌、发债企业进行奖补。第十一条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分别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第十二条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中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含本数,超过1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第十三条原则上民营、中小微企业或“三农”、大学生创业等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担保费率不超过1%,奖补符合条件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第十四条单列民营、中小微企业信贷年度增长计划,原则上高于全区各项贷款平地增速。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一企一策、精准施策,为符合条件的重点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周转。第四章产业扶持政策第十五条对推动“七大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以及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的中小企业,支持中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合。第十六条企业进行农(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工艺和产品研发设计的,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第十七条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第十八条对兴办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企业,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支持。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1.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基于资本或净资产约束机制,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2.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对其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恨制,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3.符合条件的对外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建设外贸平台、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可申请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4.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第二十条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可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适当放宽预售资金监管。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第二十一条在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规范性文件衔接责任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专合组织等经营主体,可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规范性文件衔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第二十二条积极支持“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第五章土地政策第二十三条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第二十四条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上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压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第二十五条对企业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压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第二十六条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并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政府可以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第二十七条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繳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第二十八条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第六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第二十九条对介绍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到区内外中小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第三十条企业吸纳我区生源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先缴后补,每缴纳1年即进行补贴。2.对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就职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3.鼓励企业对招用的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资料、劳动合同、为贫困人口交纳的社保凭证或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申领相应工种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的就业吸纳奖励资金;对招用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4.企业吸纳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以工代训补贴2000元/月,补贴时最长不超过6个月。5.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业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第三十二条每年安排500万元科技创新券,向符合条件约“双创”主体发放,用于购买相关服务。第三十三条符合条的小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第七章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第三十四条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企业登记业务,通过“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市场主体登记“跨省通办”,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外,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一次录入、多次使用、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第三十五条企业低压用户(100千瓦以下)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办电环节压减为“申请受理、装表接电”2个环节;高压用户10千伏以上)接电“省时、省力、省钱”服务,办电环节压减为“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施工、装表接电”4个环节。在用水报装时间上,无外线工程接入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且需道路开挖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全压至5个工作日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集中报送的新建商品房登记业务和历史遗留问题除外)。第三十七条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设置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在招商引资中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对长期不承诺践诺的政府,上级机关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第八章其他政策第三十九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自治区从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第四十条支持企业中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首次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的企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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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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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汇算清缴范围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时间企业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0年修订);2.财务报表;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4.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A200000),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2.财务报表。网上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纸质资料。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事宜为落实2020年出台的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12张表单的样式和填报说明以及2张表单的填报说明,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二)网上申报相关功能操作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申报除了按照申报表表内、表间关系设置校验之外,增加以下提醒功能:1.自动判定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身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生成相关数据,并带出相应表单。申报结束后,系统会弹出享受优惠事项及金额的提示。2.前三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提醒以及退抵税申请跳转功能,存在多缴税款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一键跳转退抵税申请,该功能将于2021年4月上线。对于汇算清缴当年度形成多缴税款的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申请退抵税。3.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涉税事项资料报送,企业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格时,系统自动提示资料清单,企业可上传资料附件,完成涉税事项资料的报送。不选择网上报送涉税事项资料的企业,仍可到办税厅报送纸质资料。企业如对电子税务局自动判定身份、多缴税款金额等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三)风险提示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筹安排,2020年度汇算清缴期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四)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1.培训辅导。青岛市税务局制作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等培训视频,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青税书屋”中下载或在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在线观看。2.纳税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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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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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精心组织科学部署  聚焦变化,落实责任担当。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聚焦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修订版报表对内、对外的培训辅导;依照市局相关部署,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同时,根据市局工作部署持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优化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服务,切实加强纳税人办税安全防护和干部自我防护,确保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细化分工,建立机制保障。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数据风险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2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各区(分)局应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二、创新思路,强化培训优化辅导  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养。各区(分)局应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创新方式,优化宣传辅导。在巩固2020年“非接触式”培训辅导成果的基础上,各区(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深化拓展“非接触式”培训辅导的范围和渠道;同时,创新优化现场培训辅导及办税服务方式,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此外,针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要健全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分类分级研究,并通过电话、微信、视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及时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细致落实,优化申报提高质量  关注优惠,确保应享尽享。各区(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各区(分)局要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辅导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同时,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利用信息手段加强对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平均从业人数等指标的比对分析,避免出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享未享、不应享享受的情况。  规范管理,确保申报准确。各区(分)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于次季度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同时,市局将继续结合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各区(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四、部门协同,加强联动提升质效  内部协同,优化反馈机制。各区(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外部联动,畅通沟通渠道。汇算清缴期间,各区(分)局要继续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现有良好的沟通机制、管理信息和服务功能,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软件集成电路、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落实上,畅通渠道,实现多部门联动服务共治的机制,提升汇算清缴的工作质效。  五、强化排摸,确保应报清理应退  明确对象,实现应报尽报。各区(分)局应及时梳理2020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实现100%。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  及时排摸,清理应补应退。各区(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持续简化优化汇算清缴退税办理流程。各区(分)局应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积极推广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  六、总结梳理,深挖数据助力后续  回顾梳理,及时总结报告。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入分析,助力后续管理。各区(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0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0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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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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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工作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条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1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二)凡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附件4),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二、申报时间2021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一批的方式进行,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请各州(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尽早做好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三、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一)企业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已经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网”注册过的企业,账号和密码与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保持一致,如果发现登录不上,说明已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过账号,请用原科技部服务平台账号登录(所有企业均需要重新注册,关联信息后可以自动获取高新技术企业旧平台内容)。(二)提交认定申请材料1.企业首先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16.52.249.142/egrantweb/)进行单位注册(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过程如下:在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单位注册”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并完成三级认证,再次进入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省政务网登录”(不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并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下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州(市)科技局。2.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在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拥有账户和密码的企业,请阅读附件5,进行用户转移和关联),企业进入账户后,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填写申请材料,注意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缺项,并及时保存。附件材料需扫描上传。注: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同时完成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部政务平台网络申报,否则不予推荐。3.企业需提交一式3份申请材料(按附件1要求备齐所需附件,编制统一的目录和页码),报送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局,其中1套申报书的申请书、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为原件,用于存档(请在封面和书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申报书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所有提交的材料正反双面打印(复印)。所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三)审查推荐1.各州(市)科技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通过现场核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同时,加强与当地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2.审查推荐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各州(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一式1份《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附件2)、《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请各州(市)科技局将《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推荐企业汇总表》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3份,单本装订)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处,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存档一份备查;推荐汇总表连同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四、有关要求(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请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积极配合并高度重视,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疫情防控与申报工作“两不误、双推进”。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二)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与各州(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辅导工作,各州(市)辅导安排时间报省科技厅高新处统筹安排。(三)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出具专项报告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中介机构的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由云南省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四)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发生名称变更的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更名申请,同时将在线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一式3份交至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办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六)涉密企业申报前,须将申报认定材料作脱密处理,并向认定办提供保密承诺书。(七)昆明市辖区内、滇中新区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市科技局;昆明高新区内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八)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2019年《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精神,督促并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和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五、其他注意事项(一)企业自我评价报告中,须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产品(服务)的关联性进行详细说明;企业总收入中有投资收入的,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企业自我评价报告电子版申报时发至邮箱:568948158@qq.com。(二)申请认定材料及上传附件时若遇到问题,可通过“云南省高新技术管理群”(QQ群号:703411934)进行咨询,申请加入群时须注明企业全称、真实姓名。六、联系方式(一)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联系人:包雨鑫、姚广博、邢学东联系电话:18788519025、15687792686、13658897926(二)云南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人:吴菲、魏金亚、左琳昆联系电话:0871-63160665(兼传真)通信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大楼502室邮编:650051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目录2.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3.推荐企业汇总表4.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所需材料5. 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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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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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总 则第一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实施强首府战略,推进北钦防一体化融合发展,强化玉林、崇左等地联动发展,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推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服务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政策中的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第三条支持产业协同发展。统筹经济区产业联动互补、协同发展。围绕“优布局、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鼓励产业向经济区重点园区集聚。南宁市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制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北海市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精细化工、新材料、海洋高技术、林浆纸等产业。防城港市重点发展金属新材料、粮油加工、大健康、清洁能源、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等产业。钦州市重点发展绿色化工、装备制造、林浆纸、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玉林市重点发展机械制造、生物制药、新材料、服装皮革等产业。崇左市重点发展食品加工、铜锰稀土新材料、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大健康等产业。同时,经济区大力发展互联网、数字经济、人力资源、现代物流、金融、科技、商务、会展、商贸、航运、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第四条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属于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在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第五条实行产业发展税收优惠。(一)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四)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第六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二)对经济区内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且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成项目投资超过10亿元的,由自治区与园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现行政策和视财力情况对园区和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经济区内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对中国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或从经济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营业收入规模、实缴注册资本、经济贡献等,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和研发补助。对扩大经营和员工规模,提升能级的,根据其营业收入规模和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港口物流支持政策第七条支持港口航运物流发展。(一)鼓励新开辟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对新增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和运行情况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交易、航运研究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务的企业,视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三)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正常营运1年以上、安全生产运行良好的运营企业,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助。(四)鼓励货主企业将原以散货形式运输的货物改用集装箱运输。自2020年1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对产生的增量部分集装箱给予适当补助。当年补助资金应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核准并拨付至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统筹使用。(五)鼓励航运企业在北部湾港开展集装箱中转业务。对与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签订港口货物装卸协议的航运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加大增量部分集装箱补助力度,调减存量部分集装箱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当年补助资金应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核准并拨付至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统筹使用。(六)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型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视其物流成本和集装箱箱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七)对为北部湾港集装箱业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航运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核定后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八)支持北部湾港口应急能力建设和安全环境设施建设。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岸电建设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第八条支持公路集装箱运输。鼓励往返自治区内边境口岸和北部湾港的公路集装箱运输。通过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进出北部湾港(钦州港、北海港、防城港港)和东兴口岸、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九条实行物流发展税收优惠。(一)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经纪、中介服务企业的员工,开展船舶交易、航运法律咨询服务所产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按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各自税收比例分别承担。(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金融支持政策第十条加快推进金融业发展。(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有效期满后,在经济区内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二)积极培育企业上市融资。启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对在经济区内注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规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和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十一条提升融资保障能力。充分运用“桂惠贷”优惠利率贷款政策,优先将经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名单制服务模式范围。优先支持经济区内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享受普惠型贴息贷款服务。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为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中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的0.6%给予风险补偿,补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二)支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和产品,突出特色,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三条 实行金融发展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资源要素支持政策第十四条优先调剂安排用地用林指标。(一)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经济区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五网”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5个50”产业项目、北钦防一体化规划重点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申请建设用地通过“三级联审”并取得用地批文的,用地指标试行核销制,在自治区层面予以统筹保障。(二)提高经济区工业用地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三)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优先确保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含),且已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四)支持和指导经济区清理失效和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实施征地的失效用地批准文件进行清理,逐级申请撤回用地现状地类与批准前一致且政府已决定不再实施征收或虽已实施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批而未用的用地批准文件。失效用地批准文件及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经批准后,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有效,由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核算,按有关规定继续安排使用。第十五条创新用地用海审批机制。(一)在经济区内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有条件续期”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提高土地周转效率,降低用地成本。(二)由自治区统筹保障从事海洋等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公益性科研机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划拨方式供应。(三)简化海域使用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统筹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北钦防一体化规划重点项目等项目的用海需求。第十六条保障企业生产生活设施用地。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科教用地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生活服务设施等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兼容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第十七条实行优惠地价。(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二)对属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三)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本条(一)、(二)款所述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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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7年度第十三批、2018年度第十二批、2019年度第七批和2020年度第一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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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和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        2.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3.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4.北京市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      京财税〔2020〕1979号附件1  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  1.北京安防视音频编解码技术产业联盟    京财税〔2020〕1979号附件2  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1.中国土地学会  2.北京郎朗艺术基金会  3.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  4.北京龙门慈善基金会  5.中国绿化基金会  6.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  7.中国原子能农学会  8.北京锐捷公益基金会  9.北京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  10.北京杏霖健康公益基金会  11.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12.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13.中脉公益基金会  14.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15.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    京财税〔2020〕1979号附件3  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1.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  2.北京宸星教育基金会  3.北京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服务联盟  4.中关村联创军民融合装备产业联盟  5.北京乐活社区服务中心  6.北京家居行业协会  7.北京土地学会  8.中关村海华信息技术前沿研究院  9.北京民合国际交流基金会  10.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  11.北京美业公益基金会  1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  13.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14.北京爱心万里公益基金会  15.北京富德公益基金会  16.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  17.中华文学基金会  18.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19.北京腾景大数据应用科技研究院  20.北京首善儿童肿瘤基金会  21.北京国金黄金公益基金会  22.北京市女建筑师协会  23.中益老龄事业发展中心  24.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25.中国技术创业协会  26.北京联想公益基金会  27.北京陈江和公益基金会  28.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29.中国击剑协会  30.北京成长教育发展基金会  31.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  32.北京万和公益基金会  33.北京三知困难儿童救助服务中心  34.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    京财税〔2020〕1979号附件4  北京市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  1.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2.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  3.北京卓越企业家成长研究基金会  4.北京郭应禄泌尿外科发展基金会  5.北京健康促进会  6.北京汽车行业协会  7.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  8.北京阳光未来艺术教育基金会  9.北京普通教育名师研究会  10.北京为华而教公益发展中心  11.北京资源强制回收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2.北京市紫禁杯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13.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基金会  14.中关村集成电路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15.北京宜信公益基金会  16.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  17.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18.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19.北京保安协会  20.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  21.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22.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23.北京华商会  24.北京横山公益基金会  25.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26.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2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28.中国医学基金会  29.北京新阳光白血病关爱中心  30.北京延河弘扬延安精神基金会  31.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32.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33.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会  34.北京健康管理协会  35.北京市公安民警抚助基金会  36.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  37.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  38.北京围棋基金会  39.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  40.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  41.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  42.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  43.北京新民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中心  44.北京市律师协会  45.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46.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  47.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48.北京美团公益基金会  49.北京志愿服务基金会  50.北京中道公益基金会  51.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  52.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53.北京杨孙西公益基金会  54.北京市银杏公益基金会  55.中关村现代医药生产力促进中心  56.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  57.北京慈建公益基金会  58.北京张其成中医发展基金会  59.北京市雪上运动协会  60.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61.北京元芯碳基集成电路研究院  62.北京同心互惠社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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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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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按照《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科高字〔2020〕6号)要求,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评审环节均试行“无纸化”方式,并将依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20〕14号)相关政策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2019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2019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2019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在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满365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详细解释可参见《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认定条件”,2017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二、认定程序(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尽快准备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二)注册登记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网”),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录(新用户需要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激活,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之前已注册企业直接凭用户名密码登录。(三)网络填报1.“国家网”填报:(1)企业按照“国家网”提示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包括“申请书封面”、“主要情况表”、“知识产权汇总表”、“人力资源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企业创新能力”、“企业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汇总表”及“附件清单”。附件清单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1)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写。确认无误后,选择“青岛市认定机构办公室”点击“保存”。(2)按提示要求,逐项上传附件材料。受“国家网”容量限制,如果不能上传所有附件材料,请选取每部分重要内容上传,确保清晰可辨,以便国家抽查时判断企业情况。(3)下载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4)国家网保存并提交。2.“地方网”填报:企业可通过青岛科技大数据平台(http://www.sipc.cc,以下简称“地方网”)或通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点击“青岛市科技计划管理平台”上传材料(操作说明见附件2)。将“国家网”下载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与附件材料一并扫描形成电子文本(PDF格式、原件彩色扫描),按《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1)顺序将每部分分别建立文件夹:“1.申请书”“2.企业资质”……“9.其他”,每个文件夹下可根据实际建立二级子文件夹,为方便专家评审查阅,请以每个二级文件夹或文件的关键内容进行命名。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1)进行自查,最终将所有文件夹打包压缩成1个文件上传。“地方网”开放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9点至2020年10月10日17点。本年度试行无纸化评审,区市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均依据企业在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进行,请严格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并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四)区市审查推荐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青岛市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1)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审查通过的企业推送到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三部门组成,以下简称“市认定机构”)办公室。各区市将审查后填写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1)、推荐函及《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中介机构汇总表》(附件3,可分批推荐)纸质版加盖公章,在每批次截止日期前报送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同时将可编辑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金宏账号。(五)专家评审市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录音录像并全程监督。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且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六)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市认定机构对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安排区市有关部门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税务部门将按照风险管理机制对部分70分以上企业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给市认定机构。经综合审查,市认定机构根据实地核查意见和税务部门评估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上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七)公示、国家抽查、公告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国家网”、市科技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进行抽查,被抽查企业应配合市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国家网”上公告企业单,由市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国家正式通知为准。(八)纸质材料提交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申报材料一份,企业自身留存一份备查。纸质申报材料须与上传电子文本一致,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真实性、一致性,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书面材料。三、时间安排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分二批进行评审。9月10日(星期四)前通过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企业参加第一批评审,10月10日(星期六,工作日)前通过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企业参加第二批评审。第一批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可完善申报材料,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再参加第二批评审,第二批评审为终评。建议企业掌握好申报的时间节点,争取早申报早评审。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网络填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市通知为准。四、工作要求(一)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出具诚信承诺书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附件4)。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等有关数据与纳税申报系统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二)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从事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高企认定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需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附件6),区市需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中介机构汇总表》(附件3)中完整、准确地填报所有参与中介机构。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会计人员等,将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2部门<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青信用办〔2018〕12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三)区市提高服务和责任意识。各区市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和指导企业申报,按照《关于执行“七个必须”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8)要求,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和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企业撰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企业报送材料。(四)信息通报。市认定机构办公室将在市科技局网站(http://qdstc.qingdao.gov.cn)发布认定工作进展情况。各项通知和信息以市科技局网站发布为准,请企业及时关注。市认定机构不委托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代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的收费培训、有偿咨询等业务,请知悉。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五、联系方式1.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咨询电话:市南区科技局88729024市北区科技局83087107李沧区科技局87637835崂山区科创委88998318西海岸新区工信局85161795城阳区科技局87866475即墨区科技局88519934胶州市工信局82288230平度市工信局88382077莱西市科协88405639高新区科技创新部82020767保税港区发改局867603692.市高企服务咨询电话:行政服务大厅高企服务窗口85916246青岛生产力中心高企服务中心88728989-6323.市高企认定机构咨询电话:市科技局高新处85911985市财政局税政处85855902市税务局所得税处839312294.地方网技术支持电话:866678095.QQ咨询(往年咨询群仍可使用,无需重复加群):455078931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2.青岛市科技计划管理平台高企申报系统操作说明3.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中介机构汇总表4.企业诚信承诺书5.知识产权共有权属人声明6.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7.致企业家朋友的一封信8.关于执行“七个必须”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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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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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年7月15日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积分落户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细则。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牵头开展联动核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工作统筹协调。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积分落户指标审核、信访及落户办理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将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积分指标的审核及政策咨询等工作。上述各部门共同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第三条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第四条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第五条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该用人单位应在京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可填报提交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在申报阶段内,申请人可修改所填报的积分指标信息、查看指标审核结果、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发起复查并查看复查结果。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的主要积分指标信息进行核查。第七条对部分指标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比对核查或对核查结果有异议需要发起复查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系统内上传相关凭证材料。相关部门将视需要在审核过程中或取得落户资格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查验或组织开展联动核查。第八条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申请人可查看本人所填报的各项积分指标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该阶段依托系统提出申诉。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第九条在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本人最终积分及排名。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口调控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落户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初步确定年度落户人员,落户规模和落户人员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落户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及各项指标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符合落户条件的,取得年度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京落户手续,落户资格保留2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第十一条经公示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二)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以及与随迁子女有关的申请人婚姻凭证。随迁子女系2016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生育第一孩、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第二孩,或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两孩以内的,可不提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模板见附件1)。上述材料经区指定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经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第十二条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通过后,可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函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落户后应依法注销《北京市居住证》。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的自管公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虽无合法产权住房,但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第十三条经核查取消积分落户资格,或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第三章指标解释第十四条资格条件解释(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第十五条积分指标解释(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指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就业,且实际就业地在北京市内。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具体年限从1998年7月1日起,以申请人在京正常累计缴纳最多的险种月数除以12计算,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该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本细则发布之日(不含)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本细则发布之日(含)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连续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1分积;连续居住本人、配偶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0.5分积。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同一时间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不重复计算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三)教育背景指标: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外学历学位。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分别比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赋分规则,自毕业日期起往前扣除相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四)职住区域指标: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上述情况分别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确定积分,不足12个月不积分,最高加12分。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居住地以申请人自有住所所在行政区域判断。申报本项指标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五)创新创业指标:1.在科技、文化领域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2.在科技、人社和文化领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3.在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申请人,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加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六)纳税指标:1.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年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0”。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2.涉税违法行为: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被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罚款),每条记录减12分。(七)年龄指标:年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年龄计算时间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月1日。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45周岁以上不超过46周岁的,加16分;46周岁以上不超过47周岁的,加12分;47周岁以上不超过48周岁的,加8分;48周岁以上不超过49周岁的,加4分。49周岁以上不加分。(八)荣誉表彰指标: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具体标准见附件4)(九)守法记录指标: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是指以本市公安机关为行为主体,对各类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次数以市公安局记录为准。第十六条除专门明确的截止时间外,本章中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教育背景指标、职住区域指标、创新创业指标、荣誉表彰指标的计算均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第四章失信责任第十七条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确保所填报指标信息真实准确,并共同对填报指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并迁回调京前户籍所在地。对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相关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过程中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做出承诺的失信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在落户手续办理前,发现申请人曾因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终止其积分落户办理程序,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应予取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第十九条本操作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无档案诚信声明2.教育背景指标积分标准3.创新创业指标积分标准4.荣誉表彰指标积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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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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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14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居住证;(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六)纳税指标及分值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近5年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减12分。(七)年龄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4分。(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申请人近5年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第六条《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第七条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需在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中与用人单位关联后提交申请。用人单位须在京注册、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第八条市政府根据人口调控情况,确定并公布积分落户规模。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第九条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或投靠落户;其配偶、父母及其他未成年子女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落户。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关部门完善核查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6〕39号)有关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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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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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市场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建筑业生产方式仍然比较粗放,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以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有效拉动内需,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路径和模式,更好发挥政府在顶层设计、规划布局、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引导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准确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加强战略谋划和前瞻部署,引导各类要素有效聚集,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全面提升智能建造水平。  跨界融合,协同创新。建立健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体系,推动智能建造核心技术联合攻关与示范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支持龙头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加强协作,构建良好的产业创新生态。  节能环保,绿色发展。在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过程中,注重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标准规范,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自主研发,开放合作。大力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掌握智能建造关键核心技术,完善产业链条,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形成新的比较优势,提升建筑业开放发展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产业基础、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建筑安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能源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大幅下降,环境保护效应显著。推动形成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引领并带动广大中小企业向智能建造转型升级,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  到203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显著进展,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产业整体优势明显增强,中国建造”核心竞争力世界领先,建筑工业化全面实现,迈入智能建造世界强国行列。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筑工业化升级。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在建造全过程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加快传感器、高速移动通讯、无线射频、近场通讯及二维码识别等建筑物联网技术应用,提升数据资源利用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钢结构构件智能制造生产线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智能生产线。  (二)加强技术创新。  加强技术攻关,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基础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加快突破部品部件现代工艺制造、智能控制和优化、新型传感感知、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故障诊断与维护、专用软件等一批核心技术。探索具备人机协调、自然交互、自主学习功能的建筑机器人批量应用。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系统性软件与数据平台、集成建造平台。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建筑领域的融合应用,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开发面向建筑领域的应用程序。加快智能建造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一批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围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构建先进适用的智能建造及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开展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行业应用标准研究。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  推进数字化设计体系建设,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积极应用自主可控的BIM技术,加快构建数字设计基础平台和集成系统,实现设计、工艺、制造协同。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实现少人甚至无人工厂。加快人机智能交互、智能物流管理、增材制造等技术和智能装备的应用。以钢筋制作安装、模具安拆、混凝土浇筑、钢构件下料焊接、隔墙板和集成厨卫加工等工厂生产关键工艺环节为重点,推进工艺流程数字化和建筑机器人应用。以企业资源计划(ERP)平台为基础,进一步推动向生产管理子系统的延伸,实现工厂生产的信息化管理。推动在材料配送、钢筋加工、喷涂、铺贴地砖、安装隔墙板、高空焊接等现场施工环节,加强建筑机器人和智能控制造楼机等一体化施工设备的应用。  (四)培育产业体系。  探索适用于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新型组织方式、流程和管理模式。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统筹建造活动全产业链,推动企业以多种形式紧密合作、协同创新,逐步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多方协同智能建造工作平台,强化智能建造上下游协同工作,形成涵盖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服务的产业链。  (五)积极推行绿色建造。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核心,通过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大幅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水平。推动建立建筑业绿色供应链,推行循环生产方式,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快淘汰落后装备设备和技术,促进建筑业绿色改造升级。  (六)开放拓展应用场景。  加强智能建造及建筑工业化应用场景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产品集成创新和示范应用。发挥重点项目以及大型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应用推广力度,拓宽各类技术的应用范围,初步形成集研发设计、数据训练、中试应用、科技金融于一体的综合应用模式。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在装配式建筑工厂打造“机器代人”应用场景,推动建立智能建造基地。梳理已经成熟应用的智能建造相关技术,定期发布成熟技术目录,并在基础条件较好、需求迫切的地区,率先推广应用。  (七)创新行业监管与服务模式。  推动各地加快研发适用于政府服务和决策的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市场监管的机制,完善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查和存档管理体系。通过融合遥感信息、城市多维地理信息、建筑及地上地下设施的BIM、城市感知信息等多源信息,探索建立表达和管理城市三维空间全要素的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立健全与智能建造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与机制。引导大型总承包企业采购平台向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转型,实现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供应链协同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体系框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及实施路径,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目标完成和任务落地。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加大对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设备研制、项目应用示范等的支持力度。对经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智能建造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重大技术装备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收优惠等政策。推动建立和完善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智能建造多元化投融资体系,鼓励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投向智能建造领域。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跨部门、跨层级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智能建造发展遇到的瓶颈问题。  (三)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各地要制定智能建造人才培育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建立智能建造人才培养和发展的长效机制,打造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单位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示范应用工程,培养一批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队伍。加强后备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深化合作,为智能建造发展提供人才后备保障。  (四)建立评估机制。各地要适时对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智能建造发展目标落实与完成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政策出台情况、标准规范编制情况等,并通报结果。  (五)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学协会的作用,开展智能建造的政策宣传贯彻、技术指导、交流合作、成果推广。构建国际化创新合作机制,加强国际交流,推进开放合作,营造智能建造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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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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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体育消费需求,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力争我省体育产业总体发展水平进入全国第一方阵、中部地区前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构建现代体育产业体系(一)大力发展体育健身休闲业。加快发展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游泳、徒步等传统运动项目,鼓励发展击剑、跆拳道、射箭、马术、冰雪等时尚运动项目,积极推广居家健身、工间操等简便易行的健身方式。推动公共船艇码头、航空运动类通航机场、汽车露营地等体育设施建设,完善户外运动场地设施、活动组织、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体系。打造一批国家级山地户外运动产业带、水上运动产业集聚区、冰雪旅游示范基地、汽摩运动产业示范区。(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旅厅、民航湖北监管局)(二)繁荣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加强与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合作,引进和培育一批长期落户湖北的国际顶级赛事。积极争取足球、篮球、马拉松等项目全国性体育协会支持,打造一批具有广泛群众基础、较高品牌价值的主场赛事。发挥我省通航、汽车等产业链优势,不断扩大世界飞行者大会、中国汽摩大会、武汉网球公开赛、荆门爱飞客飞行大会等赛事品牌影响力。鼓励举办高水平职业体育赛事,支持举办各类运动项目的校际联赛、俱乐部联赛、青少年业余赛事,推动赛事装备、赛事策划、赛事传媒、赛事纪念品等关联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三)创新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业。建立促进体育装备制造业振兴发展联动机制,打造一批骨干企业和产业集聚区,构建较为完善的体育装备制造产业链。整合企业、高校、金融机构资源,建设体育装备制造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加强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大力推进体育用品智能制造,鼓励企业研发新型健身装备、可穿戴式运动设备、虚拟现实运动装备等。支持航空运动、船艇运动、冰雪运动和房车露营等行业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体育局)(四)规范发展体育培训业。鼓励社会力量进入体育培训市场,对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体育类服务事项,可按政府采购方式交由符合条件的体育培训机构承担。教育部门、学校要加强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培训活动。对社会机构培养的运动员代表湖北参加重大体育比赛的,参照《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给予奖励。有序开展体育培训机构等级评定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支持退役运动员、退休教练员创办体育培训机构。(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体育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推动体育产业融合发展(五)加快体育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全面推进互联网与体育装备制造、体育场馆、健身休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育旅游等深度融合。积极推进5G、区块链技术在体育领域的应用,加快体育场馆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覆盖,建立和完善体育信息共享平台。支持开发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为支撑的体育产品和服务。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省大型公共体育场馆的智能化改造。(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六)推进体育与旅游融合发展。规划布局一批体育特色鲜明、体旅有机融合的体育旅游精品景区、精品项目和精品线路,将冰雪乐园、登山步道、自行车骑行道、健身休闲驿站、汽车露营地等纳入旅游规划。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举办概念马拉松、登山、汽车越野等赛事活动。积极创建一批国家级体育旅游目的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建立文旅、体育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研究促进体育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共同推进落实。(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体育局)(七)促进体育与教育融合发展。将促进青少年提高身体素养和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计分分值的引领作用,形成学校、教师、家长、社会重视体育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每名学生熟练掌握至少1项终生受益的运动技能。加快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优秀退役运动员等体育专业人才到学校任教的支持政策。推动学校与体育部门建立运动员共同培养机制,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将其纳入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扩大省队校办试点范围。鼓励各地将体育基地、运动营地等纳入研学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八)深化体育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发挥体育锻炼、运动医学在“治未病”、健康促进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将体质检测和“运动处方”纳入居民健康体检和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范围。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购置体质健康监测设施设备,实现体质检测与健康体检“一站式”服务和信息共享,推动形成体医融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到2025年,培养1000名左右运动康复师,在全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100个左右运动康复科室。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体质监测和运动康复等机构。(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体育局)(九)拓展体育与商业融合发展。鼓励以大型商业设施、体育服务设施为基础,打造集体育、文化、旅游、商贸、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业态融合互动、功能复合多元、运行高效集约的体育综合体。制定体育综合体评定标准,推动现有商业综合体、闲置废旧厂房、旅游景区、户外营地等转型升级,打造多元融合的体育综合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体育综合体建设和运营,创新体育综合体运营管理体制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体育局)三、推动体育消费提质扩容(十)健全消费引导机制。加强体育消费的信息服务,大力发展健身休闲消费,积极引导竞赛观赏消费和体育用品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和探索全民健身兑换积分、发放消费券等方式提振体育消费。开展国家级、省级体育消费城市试点。(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十一)完善健身设施网络。严格落实城乡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达标要求,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深入实施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重点新建一批市县体育场馆和乡镇社区运动健身中心等设施,全力打造“15分钟健身圈”。建立健全体育设施共建共享长效机制,充分盘活体育场地设施资源。通过信息公开、补贴扶持、购买服务等举措,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十二)丰富健身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持体育企业开展体验式、智能化、个性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鼓励开发在线健身、线上赛事、智慧场馆等消费新模式。加大群众喜闻乐见、方便参与且具有趣味性的“微运动”项目研发力度。完善体育类APP和微信公众号的服务功能,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不断提升市场影响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体育局)(十三)活跃竞赛表演市场。支持体育竞赛表演企业通过品牌输出、连锁经营等形式做大做强,鼓励中小微体育竞赛表演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着力打造以体育竞赛表演企业为主体,以旅游、交通、餐饮等为支撑,以广告宣传、纪念品开发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制定《湖北省品牌体育赛事名录库》,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带动效应显著的体育赛事给予经费支持,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重大体育赛事奖励经费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十四)积极支持职业体育发展。着力发展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围棋等项目职业联赛,鼓励举办自行车、赛车、拳击、手球、棒垒球等项目职业赛事。支持企业、高校和社会力量创办体育职业俱乐部,完善适应省情和职业体育特点的职业运动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体育荣誉体系,建设武汉卓尔、当代明诚等高等级职业联赛基地,推动实现俱乐部地域化。对在我省注册的“三大球”职业俱乐部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给予资助,对在国际性、全国性职业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俱乐部所在地财政按不低于省级标准予以配套。(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十五)完善赛事管理服务机制。制定出台体育赛事服务管理办法、办赛指南和服务规范,明确体育赛事开展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程序。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赛事服务机制或专项例会制度,及时提供或协调解决赛事所需的场地、环保、交通、医疗卫生等保障服务。严格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优化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许可流程,推进体育赛事活动安保工作社会化、市场化。(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十六)优化体育场馆运营模式。积极开展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试点,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场馆运营管理水平。制定体育场馆公共服务购买标准,完善购买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不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十七)推动公共资源向体育活动开放。在不影响生态、防洪、供水安全等情况下,积极推进水域、空域、森林等自然资源用于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制作全省体育资源电子地图,为群众提供场地查询、预订、导航等服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体育局、省林业局)(十八)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将体育产业项目纳入政府年度招商计划,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落户。重点培育一批以体育为主营业务的“四上企业”、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支持体育企业上市融资。对重大招商引资落地项目、企业上市和“个转企”“小进规”等按规定给予奖励。探索多层次、多形式的政产学研联合方式,建立产业联盟,开展公共技术研发、市场开发等方面合作。支持湖北体育产业集团等国有企业和民营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发挥资源整合、示范引领和投融资平台作用。(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五、强化政策保障(十九)落实税费政策。加大国家已出台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体育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照规定税前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鼓励企业向体育事业进行公益性捐赠,企业通过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的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鼓励通过谈判协商、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方式确定体育场馆及健身休闲设施使用电气热的价格。(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二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扩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和资助范围。发挥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作用,引导、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体育企业支持力度,创新体育消费支付产品,拓展体育消费信贷业务和金融服务,鼓励发行体育消费联名银行卡,实施特惠商户折扣。鼓励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通过各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场地设施责任、运动人身意外伤害等体育保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二十一)保障产业用地。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加大对体育产业新增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体育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各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发展体育产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并允许按照体育设施设计要求,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等土地、规划、设计、建设要求,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体育局、省林业局)(二十二)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将体育产业技术创新纳入科技计划指南,支持开展视频智能编辑、可穿戴设备开发、智能场馆建设、物理医疗、运动康复等技术创新。加大体育产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武汉体育学院等高校加强体育产业类学科建设,建设高水平体育产业研究基地,抓紧培育一批体育工艺、体育标准化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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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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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现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提高思想认识,着力担当作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疫病侵害的任务仍然艰巨,当此关头,税务部门参与疫情防控责无旁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在做好自身防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国家和我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主动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为打赢疫情防控战役作出积极努力。二、落实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一)支持防护救治。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落实参与防护救治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支持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集中精力参与防治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根据需要提出的免税资格申请,省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并随时公布名单。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个人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如下: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新冠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6.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的,作为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二)支持物资供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同级发改、工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及时获取省级以上发改和工信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照名单通过现有“非接触式”渠道逐一开展政策宣传并了解企业的涉税诉求,辅导其享受有利于复工复产和充分释放产能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相关政策如下:7.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申报后申请退还)8.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12.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13.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三)支持公益捐赠。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报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省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并随时公布名单。相关政策如下:14.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15.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16.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四)支持复工复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辖区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并复工复产。相关政策如下:17.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18.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19.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0.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五)支持科研攻关。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关注新冠肺炎防治药品、试剂、疫苗、器械研发机构和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其加快科研攻关。主管税务机关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建立台账,辅导其规范账务管理等,帮助企业早日符合标准,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如下:21.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冠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22.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2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4.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5.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6.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拓展线上办税,防止疫情传播(六)优化企业开办线上流程。进一步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设置新办企业操作指引,对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实行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采集、一次办结。(七)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引导实名认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实现自动验旧、物流限时配送,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坐等发票上门。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申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八)推广增值税发票网上选择确认。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大力推广“山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引导纳税人使用该平台查询、办理业务。(九)扩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加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使用该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不断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应用范围,优化税控器具电子发票开具功能,规范第三方平台服务及收费,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十一)线上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为其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十二)优化不动产交易办税流程。在现有征管模式基础上,加快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业务融合,积极推行“外网提交、内网审核、在线缴税”的非接触网上办税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实现税费网上和移动客户端缴纳。(十三)线上缴纳车辆购置税。广泛宣传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让实名注册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缴纳税款。(十四)拓展社保费线上缴费渠道。推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网上申报和缴费,提高网上申报比例。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社保费医保费缴费渠道,大力推行微信、支付宝、线上银行和电子税务局等自助缴费方式。(十五)提速出口退税业务办理。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全覆盖。与口岸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退税申报功能应用,让出口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十六)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通过“减税降费综合监控服务平台”和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和办税指引的链接地址,引导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享受税费优惠。设立网办专员,配备专人负责通过电话、“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向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宣传辅导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税方法,帮助纳税人快速掌握和正确使用。四、优化现场办税,营造安全环境(十七)确保安全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地办税服务厅上班时间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执行。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办税区域应严格做好通风和消毒等工作,同时应主动提醒纳税人关注省局官网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积极建议纳税人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业务,尽量减少现场办税次数,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十八)开辟绿色通道。办税服务厅开设专门窗口,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现场办理税费业务的,实施绿色通道免排队服务。(十九)拓展预约办理。办税服务厅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实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帮办代办”,提供预约即办服务;遇有特殊困难可上门办理业务。(二十)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现场办理涉税事宜时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由其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五、调整管理措施,帮助企业解困(二十一)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无法到厅提出申请的,可采用网上申请方式,经确认后容缺办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行补报。(二十二)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转报。(二十三)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暂不需事前实地查验。(二十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二十五)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发起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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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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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融资,不断优化上市企业结构质量,筑牢风险防控屏障,激发经济内生增长动力,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重点企业上市培育强化省级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优中选优、动态管理,精准确定关键重点企业,作为“腾飞类”企业。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一对一”培育,梳理上市问题清单,明确企业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集中政策和资金等资源,重点扶持、重点推进、重点突破,确保达到预期上市目标。对“腾飞类”企业上市中涉及各项审批、备案事项或者依法应当出具有关证明的,有关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要在法定时限内加快办结,并在格式和内容上尽量满足申报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证监局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二、强化上市企业风险防范探索建立针对上市公司的早期金融风险识别机制,搭建上市企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及时甄别退市风险、外迁风险、质押风险等风险因素。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针对上市企业制定专门的风险防控预案,切实采取帮扶救助措施,落实责任、分类化解。推动上市公司持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对亏损的上市公司,探索通过并购优质资产、盘活存量资源等方式,实现价值提升。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列出风险清单,引导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勤勉尽职,防止将经营风险转化为违规风险,严防因处置不当致使企业退市。对于上市企业股权质押风险,由行业主管部门及纾困基金牵头部门共同依法推动、引导企业积极与市场各方形成化解风险的合力,驰援企业纾困解难,降低上市资源流失风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吉林证监局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三、加强上市企业资源整合依法加大对借壳上市企业的扶持和引导,提高企业项目建设的投资比重,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带动产业链条发展。强化上市企业资源整合,充分发挥上市企业资源配置功能,条块互动,落实责任,积极引导上市公司依法结合产业优势,开展并购重组。由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梳理现有上市企业资源,依法推动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扩大再融资规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吉林证监局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四、加大财政资金激励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实现股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省内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再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对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方式实现债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省内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融资额度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五、落实税收扶持政策企业上市过程中,改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腾飞类”企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有关税款。“腾飞类”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六、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鼓励类的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项目预审,优先项目报批,优先项目供地,并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实现项目用地重点保障。鼓励“腾飞类”企业对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省自然资源厅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中,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一定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按项目申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七、做好金融综合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腾飞类”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对上市后备企业票据承兑、贴现需求给予支持。为上市后备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腾飞类”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工具融资。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上市后备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制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鼓励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和改制上市。引导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支持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为企业上市提供坚实的“后备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各市〔州〕政府)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办法,妥善解决“腾飞类”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环保、资产转让、产权确认、证照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协助企业完善有关手续,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依法予以及时妥善解决。对企业上市中涉及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以及股东超过200人公司依法设立及合法存续情况相关事项,由各地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充分调查论证并审核确认,在要件齐全规范、依法合规基础上,由我省出具确认函,为推动企业上市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各市〔州〕政府)九、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充分发挥吉林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优势,以推动企业股改规范、融资引智为重点,通过设立“新四板”基金、优化企业路演推荐等方式,形成多元化、一条龙的企业上市和融资服务体系。各地要制定相应激励措施,鼓励拟上市企业到吉林股权交易所挂牌和融资,共同推进企业挂牌和融资工作。(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证监局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十、完善组织保障和考评机制建立企业上市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加强对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和领导。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同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年度上市目标工作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明确各地区、各部门的目标、分工、任务及责任,形成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急事快办,特事特办。建立奖惩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按年度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任务情况进行考评通报。进一步完善市(州)政府绩效管理效果考评标准,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纳入市(州)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各地应当比照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出台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各地要将上市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提升为“一把手”工程。要切实做好企业上市宣传工作,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企业上市有关信息,帮助拟上市企业做好媒体沟通对接,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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