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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Q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A
您好,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8 15:04:00纳税义务全国
Q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8 15:03:5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种类及期间是什么?(河北)

A
您好,相关规定如下: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五种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要求报送财务报表。三、除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和执行“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外,其他执行各类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按年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7:35:06财务会计报表河北
Q

成立的大企业和其他重点税源企业什么时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宁夏)

A
您好,大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4:24:47宁夏
Q

投资者新设立的银行、证券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宁夏)

A
您好,对投资者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4:24:45宁夏
Q

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问题即问即答之一

A
为引导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防范虚开骗税、开票经济等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经济税收秩序,就合规开具发票有关问答和正负面清单发布如下。问:现行法律法规已对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一些纳税人发票开具不合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重点领域“虚开发票、不开发票、乱开发票、难开发票”等问题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经济税收秩序。请问,如何判定发票开具是否合规呢?答: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税收征管中,发票被赋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土地增值税清算凭证等多个功能,加强发票合规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具体而言,发票开具是否合规,大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一是看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开票、受票主体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发票、货物(服务)、资金、合同的对应主体应保持一致,发票应由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二是看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发票所承载的业务要真实有效、商业目的合理、符合交易常识、原则上契合“四流一致”(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基本原则。三是看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发票开具应根据业务性质、主体类型等正确适用发票票种或标签;票面要素信息要填写完整、准确、与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相一致;开具红字发票需遵循规定流程、依据充分。四是看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附表:“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判断标准合规开票的正面清单违规开票的负面清单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1.在市场监管部门等依法注册,税务登记状态正常。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或有明确的线上经营载体。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从业人员,并按规定申报个税、缴纳社保。2.开票方和受票方具备与开具和接受发票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人员、设备、能源消耗等条件,从事大宗商品、敏感物资交易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仓储、运输等实际环节。3.开票方与销售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受票方与购买方、付款方保持一致。4.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且实际税负水平在合理范围区间内。5.资金管理严格,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进行业务资金结算且资金流向与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一致。6.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发票,开票人员与经营主体实际经营人员相匹配。7.“六员”(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投资人、领票人、开票人)信息真实有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身份与所处行业、经营规模等相匹配。1.盗用、冒用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并虚假注册经营主体。2.一址多户注册、集中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违规开具发票。3.无实际办公场地、无社保参保人员、无水电消耗、无固定资产的“四无”企业,或虽然具备办公场地、水电消耗等基本条件,但与发票开具的金额、规模不匹配。4.虽按时申报了各项税费,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水平。5.存在违规代开、违规挂靠开票、借用或冒用身份开票等主体错位行为。6.开票金额大、税负异常、员工极少,没有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的货物收发、运输、仓储、检测、验收等环节的外部凭证,或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经营主体。7.有销无进、进销倒挂、进销品目严重背离,或取得大量来自发票风险纳税人,以及非正常、涉嫌虚开、定性虚开、走逃失联、注销等纳税人的发票,且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8.大量使用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或现金等形式收款,且相关收入未申报纳税。或在资金支付后,通过个人账户或关联账户实现资金回流。9.非实名办税人员开具发票,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开票身份验证。10.“六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龄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且无合理解释,或在风险纳税人、非正常、定性虚开、走逃失联等高风险户任职。11.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为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服务时,未以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而是以委托人方办税人员身份办理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的情形。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或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未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发票领用、开具业务。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8.开具或取得发票可提供合同、履约凭证、收付款单据等完整佐证资料,形成业务闭环;特定行业开票需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9.原则上应契合“四流”(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的基本原则。10.业务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交易真实,价格公允,符合行业惯例,商贸企业进项与销项商品名称原则上应一致。11.符合商业逻辑性。纳税人毛利率、净利率等盈利指标符合行业规律,能够通过主营业务实现合理利润,具备长期稳定经营基础。12.未发生任何经营业务,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13.未取得委托代开资格,擅自代替他人开具、代开发票。14.虽有实际经营业务,但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15.以拆分合同、虚增交易环节、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或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发票。16.特定行业纳税人,在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具特定行业发票。17.“四流”不一致、进销项不匹配,经营场所、人员、能源消耗等与开票规模明显不匹配,无真实采购、仓储、运输等业务支撑。18.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无合理依据“平进平出、进销倒挂”、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19.长亏不倒,缺乏合理的商业解释,长期依赖财政奖补、银行贷款等外部输血维持存续,开票金额、项目与生产经营实际严重背离。20.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21.同一法定代表人成立或控制多个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内容雷同、金额不高于起征点且受票方高度集中。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12.票种适用准确,根据业务性质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规范开具免税发票、不征税发票。13.发票项目齐全、信息准确,购买方信息、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等均与实际业务及税收编码规范一致,无篡改、错填、漏填。14.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按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充分、手续完整。22.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规定,错误选择使用发票种类。23.发票信息缺项、错误、失真,错用税率,变名开票,备注栏不合规,导致发票票面与业务实质不符。24.使用技术手段篡改、伪造发票票面信息。25.无正当理由或与受票方串谋恶意红冲发票。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15.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提前开票,也不滞后开票。16.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注销时,依法进行税务清算、开具发票并缴清所有应纳税款。26.未按规定时间开票,提前或滞后开票调节收入与税款;交易完成后拒不开具发票,开票时点与业务进度严重脱节。27.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后或注销前集中开票。28.长期静默经营,躲避税收风险扫描,择时集中大量开票并走逃。
Q

新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示:“为就地分摊二级分支机构,请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申报表”如何操作?(青海省)

A
您好,请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进行申报表的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5 17:09:22电子税务局青海
Q

总分公司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且是不就地分摊缴纳,现分公司的电子税务局弹出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要怎么处理?(江西省)

A
您好,确认不需要申报的,请纳税人前往税务大厅联系工作人员在应申报统计维护(补偿)模块删除错误应申报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15:14:20汇总纳税江西
Q

申请青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条件是什么?

A
您好,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土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损毁无法正常使用。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次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减免期间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当月。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是指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次月至恢复生产当月。四、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停用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停用期间”是指土地停止使用次月至恢复使用当月。五、经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对其新建基建项目占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申请减免工程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项目”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的重点项目,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政府同意发文公布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等。“工程建设期间”是指新建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注明开工日期(且已开工建设)的次月,至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当月。新建基建项目分期建设的,可分别计算。六、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可申请减免承担政府任务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承担政府任务”是指承担垃圾处理、经营公益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文化、体育、会展等政府指令性任务。七、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的收入额占收入总额5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八、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九、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称“亏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亏损。纳税人已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其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计不得超过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15:10:07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青岛
Q

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宁夏)

A
您好,对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10:41:33宁夏
Q

扣缴义务人收到异议申诉的风险提示且申诉属实,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应如何处理?(青岛)

A
您好,您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右上角的【消息中心】中,点击该异议申诉消息,核实申诉人情况,如果申诉属实,确认为员工已离职,要及时填写自查处理结果、反馈说明、反馈人、反馈人联系电话后进行【提交】,同时在扣缴端中做如下操作:一、删除申报信息(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首页】,点击“税款所属月份”,选择所属期。从申诉未在职月份起逐月修改。(二)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界面,点击【申报表报送】,点击【更正申报】按钮,启动更正申报。(三)点击【收入及减除填写】,选择所得项目,勾选申诉属实人员信息点击【删除】,重新计算税款和申报。(四)报表填写完成后,可按照正常申报流程通过【申报表报送】功能进行报送。(五)注意事项1.若该申诉人已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则企业无法删除该申诉人申报信息。请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该申诉人作废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并及时删除申报信息。若申诉属实月份已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或扣缴客户端没有历史数据,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更正。2.若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变化,应及时更正对应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补税。二、修改任职状态(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点击左边菜单栏【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双击该申诉人员,进入修改界面。(二)确认为已离职人员的,在“人员信息”明细页面,填写实际离职日期,并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并报送。确认为从未在职的,在“人员信息”明细页面,填写离职日期,且与任职受雇从业日期保持一致,并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并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09:46:38扣缴端青岛
Q

企业所得税第一季度预缴申报为什么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青岛)

A
您好,企业所得税实行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制度,在做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有可能还没有完成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这种情况下,季度预缴时无法获取到上年的弥补亏损数据,因此就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了确保在预缴申报时能够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建议尽早完成上年度的汇算清缴后再进行第一季度的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09:46:32青岛
Q

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汇总纳税的青岛分支机构怎么申报?

A
您好,一、居民企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二、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09:45:58青岛
Q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表样在哪?(天津市)

A
您好,获取方式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下载。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表单分类下载-申报类(A0666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08:55:07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天津
Q

在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天津市)

A
您好,我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一、办理流程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天津市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认定。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所在地的区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认定。二、办理时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每年办理两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和7月1日至8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08:55:01非营利组织天津
Q

江苏省企业应在哪查看收到的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事项?

A
您好,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查看收到的异议申诉事项: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查看首页“待处理事项”模块,查看消息类型为异议申诉且状态是未处理的消息。二、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右上角【消息中心】,消息面板顶部包含“通知提醒”及“事项待办”两个页签。(一)“通知提醒”页签展示的消息类型包括:通知公告、风险提示、其他。(二)“事项待办”页签展示的消息类型包括:异议申诉、线上询证、企业所得税核查、股权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3 16:57:30工资江苏
Q

江苏省扣缴义务人收到异议申诉的风险提示且申诉属实,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应作何处理?

A
您好,您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右上角的【消息中心】中,点击该异议申诉消息,核实申诉人情况,如果申诉属实,确认为员工已离职,要及时填写自查处理结果、反馈说明、反馈人、反馈人联系电话后进行【提交】,同时在扣缴端中做如下操作:一、删除申报信息(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首页】,点击“税款所属月份”,选择所属期。从申诉未在职月份起逐月修改。(二)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界面,点击【申报表报送】,点击【更正申报】按钮,启动更正申报。(三)点击【收入及减除填写】,选择所得项目,勾选申诉属实人员信息删除,重新计算税款和申报。(四)报表填写完成后,可按照正常申报流程通过【申报表报送】功能进行报送。(五)注意事项:1.若该申诉人已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则企业无法删除该申诉人申报信息。请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该申诉人作废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并及时删除申报信息。若申诉属实月份已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或扣缴客户端没有历史数据,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更正。2.若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变化,应及时更正对应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补税。二、修改任职状态(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点击左边菜单栏【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双击该申诉人员,进入修改界面。(二)确认为已离职人员的,在“人员信息”明细页面,填写实际离职日期,点击【保存】,勾选离职人员,再点击【报送】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3 16:57:30单位江苏
Q

广西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A
您好,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区分以下情形: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二、广西纳税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三、若属于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此类情形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温馨指引: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点击“新增报告”,填写跨地区经营基本信息后提交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3 10:38:29 建筑服务广西
Q

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收入指的是什么?(宁夏)

A
您好,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机构,其取得的上述五点收入为免税收入。除上述范围内的五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均属于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3 10:03:07宁夏
Q

总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备案吗?(宁夏)

A
您好,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3 10:03:06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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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3:48:43合规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