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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Q

企业所得税登记注册地是指什么?

A
您好,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16 15:26:05企业所得税全国
Q

销售商品发生的现金折扣,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A
您好,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09 17:24:05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配套设施的建造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怎么处理?

A
您好,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09 17:23:5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非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服务是否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A
您好,如您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提供服务并在项目地设立不具有法人分支机构的,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其中,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08 09:02:0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适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A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06 12:50:4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哪些行业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A
您好,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类负面清单行业外,其他企业实际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均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31 18:07:0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A
一、业务概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当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及其他相关资料,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自行向税务机关按次申报其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相关规定可享受协定待遇的,可在申报时一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附表。纳税人需要办理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自行发起办理本事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办理的,经系统智能处理规则校验后,自动办结该事项。二、办理流程即时办结。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进入办税功能。四、操作步骤1.非居民企业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功能菜单。2.进入模块后,纳税人根据需要选择扣缴类型,分别为“自行申报”和“递延税款补缴”。(1)自行申报1)选择合同如果需要新增合同,可通过【去新增合同】按钮,跳转到【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增加合同。2)填写申报信息3)当选择了享受协定待遇的减免优惠时,便需要填写协定待遇表。4)纳税人可通过【预览表单】进行详情查看。点击【预览表单】弹出弹窗查看详情。4)点击【提交申报】,确认申报。提交成功后,系统返回办理成功。(2)递延税款补缴当扣缴义务人申报时享受了递延,但后来不能履行扣缴义务进行的时候,非居民企业要求自行补缴税款。选择了递延缴纳报告表,填写需要补充的信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会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后,会跳转到申报成功界面。五、报送资料序号报送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代保管核销容缺报送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六、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自行申报时,国内优惠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但是,当扣缴义务人申报时享受了递延,但后来不能履行扣缴义务进行的时候,非居民企业要求自行补缴税款。七、常见问题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5 14:45:4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A
一、业务概述1.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2)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①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②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上述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是指,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第(四)项规定的合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3)企业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的合并、分立,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无需进行清算。2.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及其附报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4.对纳税人未结事项、未尽事宜、应进行税务处理的递延事项、税会差异涉税风险事项和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风险事项进行提示提醒。【业务类别】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需求部门】所得税司、国际税务司。二、办理流程1.纳税人进入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功能;2.系统判断纳税人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判断纳税人不是分支机构;3.系统判断纳税不是非正常;4.纳税人填写数据点击提交;5.系统完成清算报备;6.系统判断纳税人存在未办结事项并提醒纳税人未办结事项;7.系统提醒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报和财务报表;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2.通过消息提醒跳转链接进入。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功能菜单进入功能。2.初次进入功能界面显示企业所得税清算信息,可进行清算操作。3.选择清算备案日期、清算结束日期及清算原因,点击【提交】。注意:清算结束日可不选,当纳税人存在欠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参加清算默认为“是”,且不可修改;若没有欠税自动带出“否”,不可修改。4.提交后系统提示:确定提交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申请?提交后,您的企业将变更为清算状态。点击【确定】。5.系统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并弹出提示:“为提升您的申报数据质量,税务机关正在为您提供税收风险提示服务,若您存在风险疑点,稍后可在我的消息中心进行查看,请留意我的消息。”点击【确定】。6.“您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已提交成功,当前纳税人为“清算”状态!请进行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财务报表的报送,点击查看《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跳转到首页。同时,会对未办结事项进行提醒,可直接点击【立即办理】前去办理相关未办结事项。点击查看【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可预览备案表,点击【下载报告表】,可下载PDF格式报告表。7.若报备信息有误,可返回首页重新进入功能模块,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再次进入功能,弹出提示窗口,提示:“您已经提交过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当前企业为清算状态”。可进行变更、作废操作。(1)变更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①选择【变更】,点击【确定】。②确定后跳转至变更界面,可以选择变更清算备案日期、清算结束日期及清算原因,变更后点击【提交】。系统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并提示:“您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已修改成功,点击查看《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点击【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可下载PDF格式表单。点击【返回首页】可跳转到首页。同时,也会对未办结事项进行提醒,可直接点击【立即办理】前去办理相关未办结事项。(2)作废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①选择【作废】,点击【确定】后会弹出提示窗口,提示:确定作废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作废后,您的企业将变更为正常状态。点击【确定】。②确定后系统跳转至作废成功界面,提示:“您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已作废。您的企业当前状态为正常。”点击【确定】返回到功能界面。若已提前完成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或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会作废失败,系统提示:您已提前完成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或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若要作废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必须先作废上述申报,若税款已入库,必须先申请退税,退税完成后,作废上述申报才能作废清算报备,否则不能作废。点击【确定】。注意:若已进行“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或已提前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则不允许变更清算备案日。五、报送资料序号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六、注意事项1.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视同独立纳税人按一般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除外。2.纳税人提交清算报备后,当系统时间小于“清算备案日”时,纳税人提交成功后,提醒纳税人:尊敬的纳税人,您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已提交成功,当系统日期等于清算备案日日期时,您的纳税人状态将变更为“清算”状态。3.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4.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5.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6.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7.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七、常见问题1.清算报备提交成功后再次进入功能页面是否会有提示?答:系统提示“您已经提交过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当前企业为清算状态。”可进行变更、作废操作。
Q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您好,非居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实际发生并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是指非居民企业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所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的总和。客运收入包括客票收入以及逾重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4 17:51:26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企业所得税上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什么?

A
您好,一、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二、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3 11:38:36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产生的罚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应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经济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2年修订)》规定: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15 15:13:46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异常情形日常管理

A
一、业务概述根据居民企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登记(变更)情况、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提示扫描情况、企业信息报告情况、特殊监管对象和重点关注群体的日常管理情况等,借助系统指标模型扫描,发现纳税人在政策适用、管理遵从方面存在显著异常情形。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推送核实任务,提醒纳税人对异常情形进行核实、整改和反馈。如纳税人未反馈或反馈后异常数据无法消除,税务机关可分类分级对异常情形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发起调查巡查。二、办理流程纳税人登陆新电子税局,从待办任务进入居民企业所得税疑点任务反馈页面,根据疑点信息核实整改后,录入核实整改情况反馈。三、功能路径1.【我的待办】-【其他】-【居民企业所得税疑点任务反馈】功能菜单。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居民企业所得税疑点任务反馈】。2.点击待办任务,进入居民企业所得税疑点任务反馈页面。纳税人根据疑点信息核实整改后,录入核实整改情况反馈。单条疑点事项任务展示:多条疑点事项任务展示:纳税人可在疑点事项清单中单条疑点事项的核实整改情况栏次点击“反馈”;也可在疑点事项清单中勾选多条需要反馈的疑点事项,点击“批量反馈”。录入核实整改情况反馈后,点击“提交”,提示提交成功。3.如纳税人在办理期限内未进行自查反馈,出现逾期未反馈情形,对纳税人动态信用等级为高、中,且指标确定性为否的,将自动发送“送达提示函”,并将反馈任务延期20个自然日。五、报送资料序号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征管异常情形日常管理反馈表》√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六、注意事项无。七、常见问题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12 16:20:3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年报的金额如何计算填写?

A
您好,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08 10:09:12企业所得税湖北
Q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
您好,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05 16:18:14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五、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其他问题,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02 15:50:3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的跨期利息收入应当如何确认?

A
您好,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6 16:35:35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广西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2016-2020年在西江经济带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A
您好,2014年至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年至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二、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三、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4 10:49:40企业所得税广西
Q

广西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截止2020年享受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未满5年的,自2021年开始是否还有延续政策?

A
您好,对在2014—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项、2016—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9 19:26:06企业所得税广西
Q

代开的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一种吗?

A
您好,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综上所述,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4 15:02:3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销售收购药材是否能够减免企业所得税?

A
收购药材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征范围。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二、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4 15:01:3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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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5 14:45:39企业所得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