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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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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7 条问答 · 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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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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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现就落实税费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提出如下措施。一、全力强化对疫情防控的政策支持(一)支持防控物资供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保证发票供应,不受原发票核定量的限制,全力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在境外采购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对外支付的货款、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用免予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二)支持生活物资供应。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中央和地方列举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出租、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政策。(三)支持一线疫情防控。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对医疗机构直接或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相关规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以及为就医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四)支持疫情防控研发。对企业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用于疫情防控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支持疫情防控捐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全力加大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纾困帮扶(六)着力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进一步加大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减税降费政策的力度,落实落细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落实支持创新驱动、文化产业、生活服务业发展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速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进度,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支撑。(七)着力减轻受疫情影响企业负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帮助企业早日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等多种渠道,及时跟进收集其办税缴费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研究、分类处理,最大限度给予帮扶。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申报扣除。规范进户执法,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原则。(八)着力调减受疫情影响纳税人税额。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据实合理调减纳税定额或重新核定,对需要停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简化办理停业手续。(九)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各地在办理延期申报核准时,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延期申请,无需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核准时间从规定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进一步提速办理;进一步减少材料报送,申请人不再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不再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十)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各地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时,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申请人可选择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无需向省税务局提交申请;进一步减少材料报送,申请人不再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不再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资料,改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申请人不再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核准结果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电子文书送达。(十一)延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城乡居民,未能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三、全力优化疫情期间办税缴费的服务举措(十二)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线上办、自助办”的原则,进一步拓展网上、掌上、线上、自助办税缴费业务范围,优化操作流程和资料报送,加强设备、系统和网络维护。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微信群和QQ群、电话等方式发布公告和温馨提示,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和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发票代开等税费业务;通过“网上申领、邮政配送”或自助办税终端方式领用发票;通过支付宝“赣服通”、微信支付“生活缴费”和“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市、县(区)税务局领导、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税收管理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与纳税人一对一的服务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场所现场办理业务。(十三)推行错峰预约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的相关要求和工作安排,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提示,调整办税场所和窗口服务时间、服务方式及服务要求,并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对确需到办税场所现场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积极引导其使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上的预约服务功能提前预约,合理安排错峰办理时间,避免人员大量聚集,有效缩短在办税服务场所逗留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十四)简化实名办税程序。推行网上全程实名信息采集和实名关系维护,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办理实名事项。对跨区域经营活动的省内或省外纳税人,均可通过网上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在网上全程办结“跨区域涉税事项”。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实行“刷脸”验证;对已采集并验证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将其身份证件与已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或国家人口库比对,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对于此前未采集实名信息但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等风险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可以暂依提供的登记证件、身份证件为其办理。(十五)营造安全有序办税环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纳税人的数量规模、行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建立一定数量税企联系点,推行直报制度,以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响应服务需求。要认真做好办税服务场所清洁消毒、安全检测等工作,保持整洁通风,落实好领导值班、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正确把握好疫情防控与优化服务的关系,切实做到防控疫情与保障办税两不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07增值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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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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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一、全力以赴,以实际行动主动担当作为1.坚持担当作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各项税务支持政策措施。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每日疫情防控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对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同时,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要总结宣传,弘扬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正能量。2.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各负其责、坚守岗位,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履行公益服务等方面作表率,真正做到知责担责尽责,落细落小落实。二、全面落实,以具体举措助力抗击疫情3.支持物资供应。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4.支持医疗救治。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确保抗击疫情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便利,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需求,可暂缓对其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全身心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役中。5.支持困难企业。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6.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支持公益捐赠。不折不扣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社会人士在此次抗击疫情工作中倾力相助、共度时艰,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8.支持民生保障。确保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物资供应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三、全速推进,以最快速度响应涉税诉求9.做好意见收集。做好工作统筹,成立专业团队,通过12366、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指导,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10.加速退税审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四、全程保障,以贴心服务方便业务办理11.规范执法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疫情期间对正常经营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企业未经设区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不得进户检查,同时对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受理、及时办结。12.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好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成立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醒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微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微信等渠道网上远程办税,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趟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大厅办理的“最多跑一趟”。积极做好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做好消毒,配备紫外线测温仪,配戴口罩,实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等,让纳税人上门办税放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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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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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加强落实税务支持政策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担当作为主动落实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从有利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担当作为,逐项逐条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税务支持政策措施。二、着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各市级税务机关应对接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了解诉求,逐一宣导政策,并研究实施对其充分释放产能的“特事特办”支持措施,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三、着力支持医疗救治。最大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对医疗机构相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政策,全面检视,确保落实到位。四、着力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最大力度支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五、着力支持科研攻关。大力服务相关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六、着力支持物资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七、着力支持公益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辅导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八、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九、着力支持受影响行业。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加收滞纳金。十、着力实施精准服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专业团队,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对企业反映的实际涉税费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担当作为,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税务支持。要注重做好工作统筹、分类指导;注重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实际,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和政策宣传辅导,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多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热线、微信、视频等渠道方式开展,重在精准到位、务实有效为纳税人纾困解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01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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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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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广西自贸试验区)是中央交给广西的战略任务,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的重要支撑,是培育广西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引擎。为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高水平建设好广西自贸试验区,服务边疆民族地区,构建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深化与周边国家产业链、服务链、价值链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政策。一、明确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政策创新为支撑,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推动高端产业集聚、跨境产业集聚、功能平台集聚、制度创新集聚、优秀人才集聚,提升产城融合水平,形成开放型经济新动能。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体现优先和特殊支持,着力弥补现有片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不优不强等短板,打造广西产业转型升级最具潜力、开放合作最具优势、创新创业最具活力、体制功能最为完善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奋力建成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二、赋予片区先行先试改革优先权(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鼓励广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以下称各片区)自主创新,在解决企业发展需求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上先行先试,及时将片区内企业对制度创新的新需求纳入试点任务范围。原则上,重大改革创新优先在各片区试点。今后自治区出台的政策,凡支持力度优于本政策的,按照“政策从优”原则在各片区普遍适用。设立广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奖,对做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中,建立宽容失败、鼓励担当的容错纠错机制。以国家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实施强首府战略、北钦防一体化战略为契机,提升广西自贸试验区汇聚资源、辐射周边的能力,支持各片区互补协作、联动发展,引领广西首府经济、向海经济、沿边经济升级发展。鼓励各片区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拓合作新空间。(二)深入转变政府职能。赋予各片区自治区级和设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审批不出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凡中央授权自治区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授权或委托各片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属于中央事权的管理事项,支持各片区优先办理。各片区内属自治区事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权减免的可以按规定免收,无权减免但设有浮动区间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全区各级监管和执法部门按照审慎包容的原则,优化涉企检查,探索实施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管理模式,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三)准许各片区探索灵活的管理体制机制。属于行政性质的片区管理机构,对紧缺急需、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位可采用聘任制。属于企事业单位性质的片区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可试行全球化、市场化人才聘用制和年薪制、时薪制。对各片区执行招商招展任务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在申报出国(境)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和申报经费预算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四)实施更为开放的市场准入措施。各片区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以落实试点任务为载体,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公平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三、支持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五)鼓励先进制造业发展壮大。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领军企业,扶持一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六)支持加大科技创新。对在各片区内建立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新落户制造业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四、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七)激发现代服务业发展活力。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服务业升级发展。(八)支持发展现代金融。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落户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九)支持贸易类企业发展。在各片区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当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各片区设立外向型中小企业资金池,对中小企业、轻资产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提供供应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周转、关税保险等支持。对外贸孵化基地和在各片区注册的通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十)支持互联网经济新平台新业态发展。结合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支持开展跨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经贸服务、技术合作、信息共享等,鼓励发展数字经济新平台新业态。对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约引进的以互联网、新媒体等为依托的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五、支持跨境产业集聚发展(十一)鼓励构建中国—东盟特色优势跨境产业链。鼓励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国内外企业以中国和东盟为主要市场、以广西为基地,将制造业的重要环节布局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打造内联外合、承上接下的区域性国际加工制造基地。鼓励围绕跨境产业链重要环节发展加工贸易产业,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不低于8%)。鼓励发展边境贸易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带动沿边产业发展。鼓励以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物流、跨境贸易、跨境金融服务、合作研发、服务外包等跨境服务链发展,支持在各片区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检测维修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展示营销中心、结算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支持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推动会展业集聚发展。上述产业中未能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新设立的企业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视其对国际产能合作或沿边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70%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附加值,具体由各片区管理机构确定。对跨境产业链相关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关便利化、贸易投资便利化、检验检疫、跨境资金灵活使用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打造中国—东盟贸易投资促进中心。(十二)支持设立各类交易平台。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平台形成集聚效应。对新设立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权益类交易平台、保税交割、供应链服务、区域性结算中心等企业,按规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十三)创新跨境金融业务。结合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推进跨境金融制度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各片区内居民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各片区内的诚信优质企业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各片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用于各片区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支持南宁市高水平建设中国—东盟金融城,创建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推进区域性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区域性货币交易清算中心、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区试点开展一定额度内资本项下本外币可兑换业务,实现两园之间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十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在各片区内新设立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允许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方式简化出口通关手续。试点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和出口商品退运进境业务。(十五)支持跨境客货运输发展。结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自治区和各片区要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强化多式联运体系建设,加大培育至东盟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空中航线航班、海上航线班轮、陆上班列班车,便利人员、货物往来。加快推进自重庆经贵阳、南宁至北部湾出海口(北部湾港、洋浦港),自重庆经怀化、柳州至北部湾出海口,以及自成都经泸州(宜宾)、百色至北部湾出海口三条西部陆海新通道的主通道建设。支持智慧港口建设,全面推行港口无纸化作业,大力发展港航服务业,发展以海铁联运为主干的多式联运体系,深入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大力推进国际通关便利化、跨境运输便利化、旅客出入境便利化。加快推动建设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南宁国际铁路港、南宁空港经济区。鼓励以凭祥为枢纽节点,深化与越南等国合作推进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5年内对各片区内企业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其年度物流集装箱量比2018年新增超过300标箱的,其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个百分点。六、支持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十六)着力吸引总部企业落户。对各片区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跨国公司(商务部认定或备案)、行业领军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省份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1%给予补助;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十七)给予总部经济贡献激励。对新设立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支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加快推动面向中国和东盟两个市场的总部经济在广西自贸试验区集聚发展。七、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十八)支持开展市场化招商。支持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在各片区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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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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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积极扩大开放领域,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加强宣传解读,提升开放水平。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积极打造内外资一致、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积极贯彻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取消银行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9〕13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0〕36号)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积极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和知名企业在我区发起设立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分支机构、业务中心及代表处。认真贯彻落实境外上市监管改革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持续推进服务业、农业、制造业开放。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领域,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金属冶炼等采矿业领域,汽车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大对相关领域的招商引资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四)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承接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在全区范围实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企业登记“一口办理”。(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5号、内政发〔2019〕13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2〕115号)规定,此段删除。)(五)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鼓励企业申请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提升外国人才到我区工作及出入境便利度。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我区工作的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到内蒙古工作许可管理服务,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218号),确保外国高端人才资质确认、人才签证审发、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办理等各环节衔接畅通。(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七)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牧业、生态环保、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一步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及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对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实行递延纳税的政策。(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9〕13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0〕36号)规定,修改为“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实行递延纳税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及时跟踪国家对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认定标准,研究调整优化自治区相应研发机构认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鼓励外资并购投资。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梳理全区具备被并购潜质的企业信息,引导我区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跟踪落实国家在外国自然人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等方面的政策调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制造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对依法按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增容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切实满足灵活用工需求。根据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切实履行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条约义务,依据协定内容维护在我区的外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支持各地区(开发区)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地区(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各地区(开发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及土地、规划和环保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加强维权援助和纠纷仲裁调解,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文化和旅游厅、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地方事权的制度性、政策性问题及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推动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十四)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区的优势,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继续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制定支持各类开发区改造的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各类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类开发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各类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各类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各类开发区相关项目。鼓励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各类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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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推出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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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部署,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推出我省新一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更好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一、便利自然人社保缴费。推广上线全省集中版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缴软件,提供web端(税务、代征单位、个人)、移动端、银行端、自助办税终端多元缴费渠道和批量扣款、pos刷卡、支付宝等多种缴费方式。二、推进涉税资料和文书电子化。依托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通过与纳税人签订文书电子化协议,实现涉税资料和文书电子化报送与送达。三、完善电子税务局办理功能。在统一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础上,开通电子税务局办理简易处罚功能,扩展网上实名采集资格范围。四、完善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特色功能。在全省上线推广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基础上,持续完善系统特色功能,在分级分类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消息)精准推送,提供企业办税人员信息核对特色功能。五、全面推广电子发票。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增加电子发票开具功能,开展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六、推广纳税人网上退税。拓宽纳税人网上退税申请范围,在湖州市、嘉善县试点基础上进行全省推广,实现退税资料电子化报送、流转,文书电子化送达,实现全流程网上办。七、推广“对外支付直通车”。依托电子税务局平台,实现“纳税人—税务—外汇局—银行”跨部门信息快速传递基础上,进行二期系统升级优化并全省推广使用,实现对外支付业务跨部门“一件事”一次不用跑。八、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式”服务。通过数据挖掘和信息共享,掌握创业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符合优惠政策享受对象名单,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优惠政策,精准辅导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九、推行车购税自助机无纸化申报。升级车购税自助机系统,增加身份读取识别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比对功能,取消手工扫描录入资料,纳税人无需填写申报表,实现车购税自助机申报全程无纸化。十、推进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向行政服务中心整体进驻。按照应进必进原则,推进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向行政服务中心整体进驻,便利群众和企业就地办理涉及各领域、各部门的全部政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8-30办税缴费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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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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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以下简称“三高”企业)发展工作要求,特梳理并制定以下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服务措施,进一步支持我市“三高”企业发展壮大。一、落实“减税降费”,增强“三高”企业活力(一)深化增值税改革,确保“三高”企业实质性减税。落实制造业等行业16%适用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适用税率降至9%的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三高”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二)兑现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助推“三高”企业获得减税红利。“三高”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25%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税额幅度内“顶格”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并可叠加享受其他优惠。(三)降低个人税收负担,助力“三高”企业吸引创新人才。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科技人员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调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征收率。(四)保持社保费负担水平,帮助“三高”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继续执行有利于“三高”企业发展的社保费率,完善我市社保费征管机制体制,确保缴费方式稳定,为“三高”企业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对包括“三高”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不自行组织开展欠费集中清缴工作。二、加大帮扶力度,助力“三高”企业吸引生产要素(五)支持“三高”企业发展新产业、探索新模式、拓展新业态。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符合税法规定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在孵“三高”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六)加大对“三高”企业投资主体的政策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法人(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已备案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三高”企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分期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七)助力“三高”企业聚集资金。对向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三、促进科技创新,增强“三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八)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税收环境,确保减税效果叠加倍增。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落实对经济特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九)加大对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政策支持,促进“三高”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十)落实固定资产投入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增强“三高”企业转型升级动力。“三高”企业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新购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四、支持重点行业,完善“三高”产业链群(十一)助力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进程。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可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或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自贸区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流片业务中,境内研发企业委托代理企业向境外代工厂下单生产、报关进口产品,如在境外代工厂开具的发票上注明某设计企业是实际买方,则可由设计企业凭票进行账务处理并据以税前扣除。(十二)助推软件产业提质增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十三)助力动漫产业抢占制高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十四)支持生物与新医药国家级产业基地发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相关生物制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可依法选择按简易办法,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五)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等影视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五、多措并举,提升“三高”企业应对能力(十六)助力“三高”企业“走出去”。以“三高”企业“走出去”的需求为导向,编写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和税收政策与风险指南(中英文版),为“三高”企业介绍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辅导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和境外税收抵免政策,帮助企业化解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维护“三高”企业海外税收合法利益,为“三高”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十七)助推外向型“三高”企业发展。调整外贸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暂按15%的下限比例执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在“无票免税”基础上,实施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支持“三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十八)帮扶“三高”企业缓解融资难题。首创手机微信端“银税互动”平台,协助“三高”企业实现线上全流程纳税信用贷款,15分钟即可完成从申请至贷款到账全过程,帮助“三高”企业将纳税信用转换为“真金白银”。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强“三高”企业满意度(十九)成立政策服务团队,开展精准政策辅导。加强指导,帮助“三高”企业合法合规使用发票。根据“三高”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进一步推广使用电子发票,保障“三高”企业的发票需求。(二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大力推行“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涉税事项;推行全业务、分时点预约办税和错峰办税,减少纳税等候时间,优化办税体验;开通12366“三高”企业服务专线,及时解答各类涉税问题。(二十一)实施“三高”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加速“三高”企业出口退税办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足不出户即可退税,对一、二类出口企业退税时间提速至3-5个工作日;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低风险企业,平均办理退税时间提速至6个工作日内,为“三高”企业办理退税提速减负。(二十二)打造“互联网+”服务新格局。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全力打造以“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服务新格局,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全程线上办理、线下配送模式,不断完善“掌上办税厅”微信小程序,便利“三高”企业办理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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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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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3日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二、调整职工缴费基数(一)调整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口径。2019年起,按照本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前,2019年企业社保缴费按2017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后,按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三、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基准值口径后,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所采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仍为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20年起按国家要求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性措施,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权责清晰、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我省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各级各部门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要制定完善本地区落实省级统筹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继续做好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工作,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中央下拨的调剂金计入省级统筹基金,用于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六、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各地在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应保尽保。要抓紧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共同摸清征收底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部门要逐步建立标准一致、运转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划转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共同维护好参保人权益。要以新增规模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推进参保征缴扩面工作。七、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的社保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各地要结合降低社保费率等措施,逐步夯实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规范单位缴费行为。在规范征缴行为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的适应程度和带来的预期紧缩效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要求,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集中清缴企业历史欠费。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降低社保费率、调整缴费基数政策等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联合推进社保费征收和划转工作,确保社保费的平稳征收和划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评估和反馈降低社保费率的影响和效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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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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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部署,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2-12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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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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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章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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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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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对应表单适用新表单和填报说明。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对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有变化,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12-17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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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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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现将《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18年12月13日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精准落实扶持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和上门辅导等途径,及时推送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免除等税费优惠政策,开通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线,为民营企业提供权威、规范、统一的政策口径,帮助民营企业用足用好用活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对应享未享相关税费优惠的企业,及时提示、专人辅导,帮助民营企业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推动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二)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运用内控监督平台,杜绝延缓征收、提前征收等行为。依托数据分析及信息化手段,查找政策落实短板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政策管理,做到应减尽减快减、应免尽免快免、应退尽退快退。民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在季(月)度或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开展事中跟踪调查,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与其他纳税人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稳妥有序做好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后各项工作,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费率等相关政策,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对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的集中清缴。(四)加强税收政策调研分析。深入开展“万名税干入企服务”活动,广泛收集、及时解决政策执行、征收管理不当而造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政策效应分析,积极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五)适时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组织开展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全面摸底和针对性调研。对比周边经济发展相近地区,统筹考虑企业负担、政府财力等因素,对于标准偏高、企业负担较重的,提出调整方案,使土地使用税标准与经济发展程度更相适应,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六)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加快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认定。与科技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扶持科技创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筛选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名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点对点”进行辅导,允许在2019年12月31日前更正年度纳税申报追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七)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争取在我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摸清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底数,认真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八)培育民营企业上规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扶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自2018年起给予“小升规”企业3年的适应调整期,3年内保持税收负担总体不增,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筛选“小升规”企业名单,开展针对性辅导,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推进“小升规”企业稳步增长。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九)推行容缺办理。在实体办税厅提供“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将承诺履约情况与纳税信用紧密结合,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税务注销、一般纳税人登记、申报纳税、优惠办理等环节,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一次性告知办理流程、事项、资料和时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十)精简办税资料。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精简25%以上,省及省以下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资料一律取消。对法定代表人已采集实名信息的A级、B级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十一)简化注销流程。全面梳理民营企业注销各环节办理事项,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破解民营企业注销难题。(十二)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将所有企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十三)优化发票管理。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优化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开具功能,实现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严格执行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异常凭证采集范围。严格停供发票管理,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外,不得停止向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发放发票。纳税人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依法履行义务后,主动对纳税人提供发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十四)整合税收信息系统。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将原系统进行整合,完成数据库合并,对征管流程和岗责体系进行梳理和配置,实现统一岗位设置、统一工作流程和统一办理标准。全面整合现有税收业务系统,消除系统数据壁垒,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办税服务质效,实现跨信息系统流程整合、数据自动传递,一处录入多处使用。三、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十五)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建设集成融合法人税收、自然人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业务的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登录身份唯一、状态一致;实现所有税(费)的申报、缴税(费)操作同一入口、同一平台;实现所有关联申报表的数据自动生成、自动推送。持续扩大“全程网上办”事项范围,2019年底前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全程网上办。推进“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与“山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和单点登录,实现纳税人办理相关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一网通办”。结合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做好“一表集成”推广应用。(十六)推进“一次”办税。优化提升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功能,加快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实现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只进一扇门”。2018年底前即办类涉税事项全部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结,部分审核审批职能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配置,将全部审核审批职能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所有依申请事项“一站式”办结。(十七)优化纳税申报。加快电子税务局与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系统集成。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根据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其他数据,自动生成申报表,推送纳税人,由纳税人确认、提交,完成纳税申报。根据各信息系统数据、各税种申报表逻辑关系,自动校验并推送提醒信息和纠错方法,便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申报纳税。(十八)推进多元化缴退库。将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国库业务,丰富多元化缴库方式,为从事个体经营的民营纳税人办理缴款缴库提供便利。推进税收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提高资金退付和使用效率,增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性。(十九)建立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受到国家、省委省政府嘉奖的民营企业以及“小升规”、上市后备、科技创新、“专精特新”、新旧动能转换以及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修复纳税信用、提升信用级别,享受各项纳税信用激励服务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实现更好发展。(二十)深化“银税互动”。深化“以信换贷、以税增信”的银税合作机制,与银保监部门共同建立银税合作制度,共同搭建银税企信用合作平台(银税合作服务平台),将合作覆盖面由诚信纳税小微企业拓展到大中型民营企业,扩大受惠范围,提高授信额度。推进“银税互动”由“线下”转“线上”,便利民营企业及时获得信贷产品信息,提高贷款成功率,加大对民营企业出口的支持力度。(二十一)建立税企沟通机制。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微博等渠道,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二十二)建立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二十三)主动帮扶经营困难企业。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在缓缴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适应民营企业“走出去”需要,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政策。根据每个企业的不同情况,逐户辅导“走出去”企业在“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分国(地区)不分项”两者间进行最优选择,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针对我省“走出去”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开展针对性辅导,送协定上门,帮助企业了解掌握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税收政策,避免双重征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二十五)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随意增加民营企业的办税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等,不得变相增加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立法变化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容进行修订、清理。(二十六)规范税务检查。除涉税举报、违法线索明显等情形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坚持无风险不检查。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对低风险纳税人,采取提醒服务、电话或当面约谈等措施,督促纳税人自我纠错自行消除风险;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采取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措施,帮助纳税人控制税务风险。(二十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优化税务行政处罚流程,简化办理环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首次违反税收日常管理且情节轻微的行为,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十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进入“红名单”(A级纳税人)的民营企业提供不安排税务检查、发票按需供应、优先办理退税、融资增信等激励措施。对进入“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的民营企业,一律将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对达到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及时通过省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将失信案件信息推送管理部门和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二十九)保障法律救济权利。建立税收调解机制。落实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诉求和意见。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对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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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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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内党发〔2018〕23号文件有关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3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第一条第一款中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除外)执行时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现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2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在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已有支持政策的同时,现就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新措施。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一)加大减税力度。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待《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修订后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代开,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取票难问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排序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降低涉企收费。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省定涉企的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材料检验检测费,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平均降低30%。取消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燃气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三)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取消蒙东电网大工业目录电价,实施大工业用电倒阶梯输配电价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行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测“三检合一”,对邮政普通服务车辆实施减半收费政策,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对整体组装大型物资、不可拆解的大型设备和产品运输车辆,在自治区境内开辟绿色运输通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取消口岸监管区过磅费,清理口岸集装箱收费项目,免收所有经满洲里、二连浩特中欧班列口岸设施维护费。(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五)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积极争取延展政策期限,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依法免收滞纳金。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六)降低企业中介服务成本。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级各有关部门)(七)支持创新发展。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自治区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自治区协同创新基金择优给予3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20—50万元奖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八)鼓励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在全面落实自治区已出台的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政策措施的同时,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给予适当技术加分。搭建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平台,打造集商标专利等查询统计、法律咨询、侵权预警为一体的商标保护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九)纾解流动性困境。重点解决区域内产业龙头企业、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上市公司融资困境。设立100亿元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设立100亿元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和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困难。(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对参与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的各类社会资本,按资金实际使用额的0.5%给予奖励,单笔不超过50万元。对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企业要避免简单一刀切的抽贷、断贷、压贷,建立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管理办法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质性推动无还本续贷。(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整合自治区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组建规模50亿元的自治区再担保集团,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融资担保体系,力争实现担保规模300亿元,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安排,建立融资担保资本金动态补充、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考核及尽职免责机制,增加社会效益、长远效益考核权重,降低盈利性考核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十一)提高融资质效。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对民营企业“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对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多发放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科技创新板、商圈及客户群,开发轻资产、信用类特色金融产品。(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银税互动平台,根据企业纳税信息发放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深化农信社改革,推动城商行下沉基层融资服务,发挥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多渠道融资功能。(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十二)扩大信贷总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和覆盖面,努力实现民营企业贷款“一二五”工作目标(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比例不低于50%),提升民营企业融资获得感和满意度。用足用好央行调增我区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新增支小再贷款额度全部用于支持合格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新增再贴现额全部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票据和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十三)拓展直接融资。用足用好国家对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绿色通道政策,拓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功能。(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建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补贴政策,对为发债企业提供风险缓释的机构按照缓释工具费用额的10%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50万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鼓励支持各类政府基金投资民营企业。(自治区财政厅)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十四)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评价。加强差别化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把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容忍度。加强贷款成本监测考核,对个别贷款利率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平均水平、下降空间较大的银行适当强化监管工作要求。加快建立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尽职免责办法及标准,降低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内蒙古银保监局)把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的工作业绩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评奖励指标体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十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落实民营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专项资金补助、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常态发布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科技、蒙中医药、军民融合等新兴产业,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水利设施建设、基础电信、宽带接入网络建设运营、通用航空、公共交通等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民营资本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十六)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严格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增量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强化反垄断执法,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十七)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股权多元化改革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与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自愿性、公开性和规范性原则基础上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自治区国资委)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十八)加大涉企政策兑现监督力度。在涉企政策出台后,对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督查或第三方评估。全面梳理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政策,逐项摸清落实情况,列出未落实清单,限时整改落实。针对依法依规和依照国家政策作出的未兑现、兑现不到位的招商引资承诺事项,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积极履行承诺,限期整改销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十九)规范涉企检查执法。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送涉及民营企业的工作检查计划,经政府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明确要求的临时性工作检查一般不得开展。民营企业可以拒绝未经政府批准的工作检查。整合执法内容相似、执法方式相同的检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执行严禁“一刀切”。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杜绝因同行业单个企业有环保、安全等问题全行业全部关停整改的简单执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政务服务(二十)建立健全诉求反映解决机制。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商会组织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加强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诉求,为企业排忧解难。(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设立为民营企业专门服务的工作机构和服务平台,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诉求,助推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党委编办)加大涉企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力度,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吃拿卡要等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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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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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并加大向税务总局争取更多退税额度的力度。(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二)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三)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残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四)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执行;自2018年8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浙江证监局、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全省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八)进一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2018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扩大到1100亿千瓦时。自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到2020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占省内发电量比例超过60%。进一步推动售电侧改革开放。(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九)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在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前提下,对2018年6月底基金支付能力超过24个月的统筹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由地方在统筹考虑当地收支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下,可自行决定临时性降低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十一)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9年12月31日前,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区,现行费率不下调。(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十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十三)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执行5%下限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四)进一步降低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货车非现金支付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鼓励其他高速公路路段业主同步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相关国有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可视同当年考核利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相关市县政府)  (十五)继续实施舟山跨海大桥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大舟山跨海大桥金塘大桥路段空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分时段优惠幅度,其夜间通行费在现行基础上再降50%,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海港集团、省交通集团)  (十六)降低外贸重箱装卸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宁波舟山港本地外贸重箱装卸费下调20%左右,即20英尺集装箱装卸费率从每箱620.53元下调至490元,40英尺集装箱装卸费率从每箱930.85元下调至750.85元。(责任单位:省海港委、省海港集团)  (十七)降低内河物流运输成本。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八)降低集装箱多式联运成本。2018年底前省与相关市共同制定出台专项扶持政策,给予相关集装箱多式联运企业一定的运费补助,补助期限暂定4年。(责任单位:省海港委、省财政厅、省海港集团,宁波市政府、嘉兴市政府)  (十九)调整部分路段高速公路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和取消部分国道路段收费。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落实国家出台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制定出台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实施意见。落实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贷款利率由3.25%降至2.75%,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利率4个百分点,增加全省再贷款、再贴现限额40亿元。改进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二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建立完善省、市、县(市、区)全覆盖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研究出台风险补偿政策,鼓励省担保集团降低收费标准。省财政对省担保集团增资50亿元组建省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并实施较低费率。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稳步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深化银保合作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二十二)落实财税优惠支持政策。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二十三)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推动地方政府探索以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附加费用。(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  (二十四)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试点。切实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优化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机制。(责任单位:浙江证监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二十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各地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对使用年限届满,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评价好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应采用招拍挂方式;租赁期满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地要将挂钩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二十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二十七)清理规范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2018年10月1日起,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落实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的政策。(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物价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部门)  (二十八)降低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全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  (二十九)加强价格行政执法。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强化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港口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着力推动港口企业通过竞争降低收费、优化服务。(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工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三十)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不再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销清算审计。2018年社会团体年检不再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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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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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三、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四、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8-2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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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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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7-11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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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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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二)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筹划、统筹推进,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分析,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平稳、有序推进,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三)2018年10月31日前,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总结,包括完成情况、工作方法、成效、建议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6-27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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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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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对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日期  1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211号  1988.12.27  2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税地〔1989〕20号  1989.4.10  3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税地〔1989〕24号  1989.4.21  4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0〕1号  1990.1.8  5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税地〔1990〕12号  1990.2.24  6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0〕53号  1990.8.20  7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0〕79号  1990.11.6  8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1〕80号  1991.10.3  9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1〕90号  1991.10.9  10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2〕122号  1992.12.11  11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沪税地〔1994〕4号  1994.1.13  12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稽〔1994〕37号  1994.2.23  13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4〕12号  1994.3.2  14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4〕16号  1994.3.17  15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沪税地〔1994〕25号  1994.5.17  16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  沪税外〔1994〕64号  1994.5.20  1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租柜经营中发票使用和税收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四〔1995〕5号  1995.3.11  18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5〕37号  1995.7.13  19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本市具体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5〕38号  1995.12.4  2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初级农业产品自产自销证明》适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四〔1996〕4号  1996.2.9  2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1号  1997.1.7  22  关于加强社区非正规就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7〕15号  1997.5.20  23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48号  1997.6.19  2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8〕1号  1998.1.19  25  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8〕79号  1998.5.8  26  关于对本市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国税流〔1998〕173号  1998.10.7  2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退〔2000〕20号  2000.12.25  28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工程局、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9号  2001.1.18  2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期限、税款交纳期限和加收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的通知  沪税稽〔2001〕32号  2001.4.18  3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2〕83号  2002.9.6  3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120号  2002.9.30  3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19号  2003.5.22  3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61号  2003.7.28  3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71号  2003.9.4  3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52号  2004.6.16  36  上海市国税局转发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78号  2004.9.24  37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4〕115号  2004.11.8  3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89号  2005.1.7  3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5〕2号  2005.1.14  4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37号  2005.6.30  4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98号  2005.12.5  4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68号  2005.12.28  4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15号  2006.1.28  44  关于执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8号  2006.2.28  4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2号  2007.1.10  46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36号  2007.9.5  47  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47号  2007.12.17  48  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8〕9号  2008.2.4  4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的函》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36号  2009.4.20  5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46号  2009.5.7  5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9年第一季度本市认定软件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所〔2009〕21号  2009.5.7  5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48号  2009.5.8  5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的通知  沪地税所〔2009〕26号  2009.5.21  5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55号  2009.5.27  5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56号  2009.5.27  5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58号  2009.6.3  5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82号  2009.6.26  5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9年第二季度本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以及2009年上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的通知  沪地税所〔2009〕66号  2009.8.11  5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14号  2009.8.17  60  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09〕11号  2009.8.26  61  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簿》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09〕23号  2009.10.23  6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9年第三季度本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以及延续登记的软件产品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所〔2009〕110号  2009.11.6  6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09年度第二批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0〕11号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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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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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5月27日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为减轻我区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特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快落实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政策(一)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困境。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加快落实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政策(五)对小微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有政策口径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七)提高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八)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十)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区扩大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区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区内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三、减轻企业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契税负担(十一)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将车船税中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的适用税额分别降低至480元/辆·年、16元/吨·年、8元/吨·年、16元/吨·年和16元/吨·年。(十二)减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尚未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提出的“从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努力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要求的市、县,要根据本地区的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于2018年7月1日前按规定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已报批的市、县按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执行。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十三)实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十四)落实减轻企业印花税负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十五)落实减轻企业契税负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或重组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契税减免政策。四、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十六)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足额征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十七)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4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十八)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停征、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十九)取消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二十)落实减轻专利费负担政策。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二十一)落实收费公路“绿色通道”及货车计重收费等政策。继续严格落实收费公路“绿色通道”、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半等减免政策;完善货车计重收费政策,调整计重收费合法装载吨位标准。(二十二)推广高速公路ETC。自2018年5月1日起,免费办理货车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卡,扩大ETC用户规模,提高货车通行费优惠幅度。(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展我区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分路段、时段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二十四)停收部分高速公路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收六寨至河池、河池至都安、隆林至百色、那坡至靖西、靖西至崇左、三江至柳州等高速公路的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二十五)降低货车城市路桥通行费。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次交纳通行费和办理以后年度通行费时,将货车的城市道路和桥梁通行费收费标准降低50%。七、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二十六)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政策。对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参保地同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给予适当补贴,降低其缴费负担。八、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负担(二十七)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我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5%。同时,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至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同时,对企业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二十八)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政策,具体降低费率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二十九)调整优化工伤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实际平均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75%,其中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二类至八类行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其中,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数在18个月(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到达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三十)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设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执行0.5%的生育保险费率。同时,全区各地要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下,合理调整费率。九、附则以上政策与自治区现行其他政策出现交叉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以上政策执行期限内,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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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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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大企业局),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同意,阿兰斯洗涤设备(广州)有限公司等11955家企业被认定为广东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见附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广东省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广东省2017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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