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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24 条问答 · 搜索 “个人所得税”

Q

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系统提示:“未查询到个人所得税的税费种核定信息!无法进行申报。”,该情况需如何处理?(海南)

A
您好,出现该提示需核实是否存在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税种信息或者是否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种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3 14:59:39个人所得税海南
Q

我最近取得了前单位向我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这笔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湖北)

A
您好,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0 14:12:03个人所得税湖北
Q

辽宁省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什么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您好,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6 15:41:14个人所得税辽宁
Q

浙江省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由哪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A
您好,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指定以下单位为邮寄申报定点接收单位,集中受理浙江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邮寄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1楼纳税服务科,邮政编码:310051,联系电话:0571-87230372。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5 11:43:27个人所得税浙江
Q

请问单位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吗?

A
您好,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单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4 09:46:21个人所得税安徽
Q

辽宁省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优惠政策吗?

A
您好,一、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下的,减征100%;2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0元。二、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下的,减征100%;2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0元。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4 09:31:48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的农民个人种植树木、树苗销售给园林绿化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您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3 08:58:14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有优惠吗?

A
您好,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三、辽宁省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9 16:34:20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等专项基金存入个人账户取得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您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住房公积金;二、医疗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金;四、失业保险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9 15:30:44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的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您好,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9 15:30:43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您好,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因此,个人以专利权投资企业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2016年9月1日以前,投资入股当期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6年9月1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9 15:30:42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个人换购住房,纳税人出售和新购的住房不在同一地市的,可以享受退个人所得税吗?

A
您好,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9 15:30:41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的个人换购住房退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A
您好,一、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二、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提交退税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9 15:30:38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的个人换购住房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
您好,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二、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8 11:09:41个人所得税辽宁
Q

企业漏报某个月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逾期补申报需要尽快办理,不需要等待到下一个月申报期内进行。但在同一税款所属年度内,若漏申报月份后面的月份存在已申报数据,则无法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申报表的补申报,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若漏申报月份后面的月份也未申报,则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从最早的漏申报月份开始逐月补申报。需要提醒您的是,逾期补申报可能会涉及滞纳金和罚款,请您尽快办理补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6 09:41:05个人所得税广西
Q

辽宁省纳税人可以选择哪些方式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A
您好,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提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15:37:02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如何计算退或补税?

A
您好,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15:36:47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A
您好,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二、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15:36:08个人所得税辽宁
Q

大连市残疾人在年度中间领取残疾人证,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该残疾人可按照全年享受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15:30:57个人所得税大连
Q

大连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下的,减征100%;2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减征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08 11:07:15个人所得税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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