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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27 条问答 · 搜索 “印花税”

Q

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各类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由其领受单位和个人负责贴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上述证照时,应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保证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印花税票粘贴位置。营业执照正本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左下角花边框内,商标注册证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内页右上角(“使用商品类”右面)边框内。二、粘贴的印花一律采用5元面值的税票,税票粘贴应端正、清洁,在税票与证照的骑缝处,用钢笔或圆珠笔画两条横线注销,画销笔迹要整齐、清晰(示意图附后)。三、纳税地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核发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5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一并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四、为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发的证照监督纳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并按代售金额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五、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六、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对已贴印花税票的证照,粘贴位置及注销办法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再揭下重贴,待更换新的证照时,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以上规定和有关事宜,由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共同贯彻执行。附:画线注销示意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89-11-17印花税全国
Q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A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你行建总发字(89)第117号《关于请求批准“拨改贷”借款合同免缴印花税的报告》收悉。关于你行提出要求对“拨改贷”借贷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问题,我们认为:1.根据印花税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拨改贷”借款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属应税凭证,均应按规定纳税。2.借款合同的税率是根据各家银行信贷资金周转情况和综合各类借款的收益状况,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设计的,一般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因此,除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有规定者外,不宜再对某类借款合同另作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989年10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89-10-09印花税全国
Q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森林企业的林区道路作为固定资产按原值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A
各地、市、县税务局:最近,有的地、市反映森林企业的林区道路作为固定资产并按原值记载于企业账簿,应否征收印花税?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答复如下:印花税是一种税负很轻的税种,所以,只要是按原值记载于企业账簿上的固定资产,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森林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的林区道路也不能例外,应照章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89-08-23印花税陕西
Q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借款合同贴花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五、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六、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七、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88-12-12印花税全国
Q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0.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账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账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6.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7.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20.对微利、亏损企业,可否减免税?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1.对营业账簿,应在什么位置上贴花?    在营业账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账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账夹上。
Q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具体问题的规定

A
各市、地、县财税局〔不发宁波市所属的县〕: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其他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一、采用集中核算形式的纳税人,其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应按规定贴花。采用非集中核算形式的纳税人,除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应按规定贴花外,其设置在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核算帐簿一律按件贴花。二、对合同与其所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应按其所载内容确定是否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88-10-21印花税浙江
Q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A
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第八条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第九条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十一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第十二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第十五条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第十八条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九条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条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第二十一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十三条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1.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2.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3.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第二十九条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种。第三十条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第三十一条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第三十三条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第三十五条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第三十六条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第三十七条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第三十八条税务人员查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印花税的,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代售资格。第四十三条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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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88-12-12印花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88-09-29印花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