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电子发票”

Q

湖南省乐企的优势是什么?

A
您好,乐企的优势从信息社会发展角度,就是节约时间!具体而言:一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数电票去介质,开票“零前置”,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无需申领税控盘、ukey等;去版式,交付更方便,数电票自动发送至受票方的数字账户,而纸电票仍需通过pdf等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入账归档一体化。二是实现企业业票财税一体化,实现数电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助力企业数字化转型。包括开具、使用数字化、智能化,降低企业成本。如企业将开票规则嵌入到自有系统的订单生成、商品出库、资金结算等环节,推动企业端经济交易、发票、财会和报税系统一体化,实现自动开票、自动计税,大幅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税务合规风险,加速企业数字化转型。以某电商平台(唯品会)为例,该平台从3万多家供应商采购商品,面向全国消费者销售,年发票使用量高达10亿张。通过乐企平台实现了企业财务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的信息流直连,每年将节省直接成本超过800万元。三是提升政策执行透明度,乐企模式下,从过去提供开票软件和税控装置给纳税人使用,转变为开放数字化标准化的开票业务规则,使得征纳之间关于发票开具的税务规则更加透明、更加对称,大幅减少因规则理解差异产生的税企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8 09:33:47优势湖南
Q

湖南省纳税人何时起可以接收数电票?

A
您好,湖南省纳税人自2022年7月18日起,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自2022年11月1日起,湖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目前有四川省、厦门市、山西省、青岛市、重庆市、天津市、河南省、吉林省、云南省、福建省、深圳市、宁波市、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江西省、广西省、甘肃省、浙江省、海南省、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8 09:33:44接收湖南
Q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提示本机未检测到打印服务,点击【下载打印程序】时,浏览器提示“无法安全下载文件”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提示本机未检测到打印服务,点击【下载打印程序】浏览器提示“无法安全下载文件”时,请您先关闭安全防护软件、杀毒软件后,再下载打印控件并进行安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7 15:53:17打印服务广西
Q

湖南省试点纳税人目前能否开具数电票?

A
您好,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湖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湖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7 12:28:04开具湖南
Q

湖南省数电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A
您好,湖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7 12:28:03纸质发票湖南
Q

湖南省乐企开票会不会影响原有税控票、数电票的开具、使用?

A
您好,开票类业务:乐企与电子税务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同时使用。用票类业务:乐企、综合服务平台和电子税务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三者互斥,必须选择其中一个。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7 12:08:49发票湖南
Q

湖南省乐企能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A
您好,乐企开具数电票共分为22种,为基础版及21个特殊票种,21个特殊票种主要包括民航、铁路、通行费、医疗门诊、医疗住院、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自产农产品销售、卷烟、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销售、建筑服务、稀土、成品油、代收车船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电子烟、机动车、二手车。其中,通行费发票开具功能,正在与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进行讨论;机动车、二手车发票开具功能,已经在电子税务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展试点,待验证成熟后进行开发上线。其他发票开具功能均已在乐企平台正式环境上下按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7 12:08:44发票湖南
Q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

A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企业破产程序税费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相关部门配合确定申报金额。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由各地税务机关一并申报债权。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及时获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信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二、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的纳税、缴费义务,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视为到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费申报。税务机关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和中止强制执行措施。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破产程序期间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应当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在办理税费事项时,可以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对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和验证。信息采集和验证后,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和办理债务人涉税费事项。三、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四、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企业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依法主张权利。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五、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7破产程序
Q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操作流程

A
一、场景概述机动车企业对外零售机动车时,需向购买方开具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供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使用。二、前置条件纳税人需归类为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中的一类。三、操作步骤(一)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首页热门服务下点击【发票业务】。进入发票业务界面后,点击【蓝字发票开具】功能。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二级功能界面,点击“发票填开”中的【立即开票】。(二)弹出“立即开票”界面,默认选择电子发票。再点击“选择票类”中的下拉列表,选择“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选择好票种、票类后,点击【确定】。(三)纳税人按实际情况正确如实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开票信息,其中当购买方为自然人时,需勾选“是否开票给自然人”复选框,系统自动弹窗提示,点击【我知道了】,按实际业务填写自然人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当购买方非自然人时,不可勾选“是否开票给自然人”复选框,按实际情况填写购买方信息。此外,纳税人可依据个人使用习惯点击【切换至票样式图】开票。(四)开票信息栏次“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输入需要开具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点击【查询】,自动带车辆合格证上相应内容,如厂牌型号、合格证号、进口证明书号等内容;未自动带出的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填写,如手动补充产地等信息。(五)点击【发票开具】,系统进行自动校验,校验无误发票开具成功,自动交付至对方数字账户。需要说明的是,若对方为自然人勾选了“是否开票给自然人”复选框填写了正确无误的身份证件号码后系统会自动交付至购买人个人票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6 16:29:13发票江苏
Q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选择特定业务“销售不动产”开具时提示“不征税不适用于特定业务”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数电发票平台开具“不征税”发票只适用于普通开票模式,因此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需选择普通开票模式,不选择特定业务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6 14:42:36特定业务广西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量发票查询】的【发票状态】模块可以查询到哪些状态的发票信息?(广西)

A
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量发票查询】的【发票状态】模块是全量发票查询条件的其中一项,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可以查询的发票状态有【正常】、【已作废】、【已冲红-全额】、【已冲红-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6 09:39:41作废广西
Q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操作发票入账时,入账时间如何填写?(广西)

A
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操作发票入账时,请根据企业实际账务上该发票入账所属期间录入账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6 09:39:40入账标识广西
Q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时提示“红冲失败,查无此票”,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时提示“红冲失败,查无此票”,一般是数据同步失败导致的,建议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征纳互动”转人工客服咨询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6 09:39:38查无此票广西
Q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蓝字机动车特定业务发票开具操作流程

A
一、场景概述机动车企业对外销售机动车但未到最终零售环节时,可通过此功能向购买方开具蓝字机动车专用发票。二、前置条件纳税人需归类为机动车企业。三、操作步骤(一)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首页热门服务下点击【发票业务】,进入发票业务界面后,点击【蓝字发票开具】功能。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二级功能界面,点击“发票填开”中的【立即开票】。(二)弹出“立即开票”界面,默认选择电子发票;首先点击“选择票类”中的下拉列表,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点击“特定业务”中的下拉列表,选择“机动车”,点击【确定】按钮。(三)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界面出现弹窗提示,纳税人可按需要选择是否勾选“本月不再提示”,点击【我知道了】,默认进入表单视图界面。注意:该弹窗只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时才会提示。(四)纳税人如实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开票信息等内容,其中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信息中仅允许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不可与其他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混开;单位为必填项,必须为辆;数量为必填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非空时“数量”必须为正整数;同时允许添加折扣行。注意:只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时数量允许为空。(五)点击【发票开具】,系统自动校验所填写的信息,校验通过后成功开具蓝字数电机动车专用发票,界面展示发票简要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6:35:44发票江苏
Q

数电票总额度如何申请调整?(云南省)

A
您好,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功能依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或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数据概览】中的“去调增”,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交购销合同、固定资产清单、其他能证明开票需求的相关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5:18:30数电票云南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不到企业已开具或取得的发票信息是什么原因?(广西)

A
您好,【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不到发票可能有以下原因:一、发票查询条件筛选不正确,可核对筛选条件再进行查询。二、查询的发票不在全量发票查询模块的归集范围,该模块可归集的发票有:数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三、部分地区(例如深圳市)试点使用的“区块链”发票暂不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具体查验方式可咨询当地税务12366。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2:06:51已开具广西
Q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蓝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操作流程

A
一、场景概述当纳税人发生二手车销售行为,需要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可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二、前置条件纳税人需归类为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中的一类或几类。三、操作步骤(一)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首页热门服务下点击【发票业务】,进入发票业务界面后,点击【蓝字发票开具】功能。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二级功能界面,点击“发票填开”中的【立即开票】。(二)弹出“立即开票”界面,默认选择电子发票。再点击“选择票类”中的下拉列表,选择“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特定业务选择“正常开具”,二手车企业性质根据开票企业实际情况选择。若二手车企业性质为经销企业,特定业务下拉列表增加“反向开具”选项。(三)点击【确定】,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纳税人可依据个人使用习惯点击【切换至票样视图】开票。纳税人填入实际发生业务的买方信息、卖方信息,确认开票方信息。反向开具页面买方信息栏自动填充为开票方信息且不允许修改。(四)在页面下方的“开票信息”中,录入车辆类型、车牌照号、登记证号、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车价合计,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发票开具】。(五)发票开具成功,界面展示发票简要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1:44:50开具江苏
Q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蓝字二手车特定业务发票开具操作流程

A
一、场景概述当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生二手车销售行为,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可通过该模块开具电子发票。二、前置条件纳税人需归类为二手车经销企业。三、操作步骤(一)纳税人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首页热门服务下点击【发票业务】,进入发票业务界面后,点击【蓝字发票开具】功能。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二级功能界面,点击发票填开中的【立即开票】。(二)弹出“立即开票”界面,发票类型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定业务选择“二手车”。(三)点击【确定】,在弹出的界面中,选择本次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关联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右侧点击【选择】。(四)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系统将根据关联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动带入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开票信息、展示关联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确认内容后,点击【发票开具】。(五)发票开具成功,界面展示发票简要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1:44:49发票江苏
Q

黑龙江省纳税人如何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含哪些类型的发票?

A
您好,黑龙江省纳税人可以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黑龙江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4 16:10:48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黑龙江
Q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A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2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税务人员税收业务有关违法行为的处分,促进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税务人员是指税务机关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本规定所称税收业务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第三章所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税务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和本规定。第三条税务人员违法行为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税务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税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给予税务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七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八条税务机关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税务机关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持保留意见或者不同意见的税务人员可以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税务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依法给予处分。第九条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第十条税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税务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第十一条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给予处分:(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从重情节的。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二)违反规定采取虚收空转等手段虚增税收收入的;(三)违反规定配合地方政府统计造假等行为的。第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十六条对地方政府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知情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参与配合地方政府违规招商引资、为地方政府违规招商引资出谋划策,在发票数量、额度调整,委托代征,代开发票,出口税收管理等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税务人员的近亲属违反有关规定在本人任职单位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本人拒不按照有关要求整改的。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二)其他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第十九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含出口税收调查函)。第二十一条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未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检举人保密,泄露涉税数据、资料的;(二)盗用他人账号或者违反规定将税收业务系统用户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职权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截留、挪用税款的。第二十四条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滥用职权,侵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十五条对依法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税收违纪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二)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以及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等违反发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三)违反规定办理发票限额调整、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额度调整的。第二十七条对涉嫌犯罪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十八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十九条税务人员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影响税务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条税务人员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税务机关负责人同意,由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税务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税务人员涉嫌违法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由有权处理单位调查,并按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对涉嫌违法税务人员的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第三十二条作出处分决定前,有权处理单位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第三十三条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处分税务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职级);(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的印章,并存入受处分税务人员本人档案。第三十四条参与税务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及其他涉案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税务机关决定;其他参与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第三十六条在调查中发现税务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第三十七条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应当列明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原因,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三十八条按本规定受到处分的税务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第三十九条税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相应纪检机构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形,包括:(一)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且数额较大的;(二)形成涉税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四)其他应当认定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章违法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机关工勤人员有本规定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执行。税务机关编外人员有本规定第三章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或者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第四十三条税务人员在征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处分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制定的处分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1617181920下一页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4税务人员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