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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8 条问答 · 搜索 “电子发票”

Q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系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A
为了减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决定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系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下属的全资和控股营业网点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二、本通告所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规定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的发票。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6-28增值税宁夏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设备(以下简称“其他税控设备”)的发售、S/N号录入、发行、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等相关事项按照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的录入、发行等事宜,不得限定是否本省购买等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可以直接向服务单位总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无需经其他单位确认。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设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参照《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等文书(复印件留存备查)准确记录相关时间。通过对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申请领购时间、领购完毕时间、录入完毕时间、发行完毕时间的及时记录,进行全流程监控管理,保障纳税人及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规定落实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发售的具体要求,督促服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如发现未按时发售、安装、调试等问题可依据监管办法第四章“违约责任”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视情形严重程度可暂停其服务资格1~3个月。四、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国税局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2017年9月30日前,请各省国税局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通过FTP指定目录(FTP:/center/货物和劳务税司/税控稽核处/电子发票税控管理工作)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7-06-21增值税全国
Q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

A
为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规范其使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平台或直接使用服务商服务平台。目前,我省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有3家,分别为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总机构已选定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省内分支机构应尽可能与总机构保持一致。二、在推行电子发票过程中,纳税人享有自主选择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权利,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阻挠、拖延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加强对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和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做好对纳税人的开票培训和技术支持维护工作。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江西省范围内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办理和使用电子发票有关业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接受、验证作为收付款依据的电子凭证。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是指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行的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开具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票方”),接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票方”)。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服务商,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接口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开发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有关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电子签章、存储、验证等业务服务的单位。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子发票及相关业务数据的唯一性、安全性、完整性及确定性。第六条开票方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平台或直接使用服务商服务平台。第七条开票方使用电子发票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其办理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一致。第八条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选纸张打印(彩色、黑白均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以分别打印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第九条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方应当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货物(服务)流、资金流信息一致。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流程相同。第十条纳税人实行电算化管理的,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作为电算化会计核算凭证。电子发票纸质件经查询验证一致的,受票方可以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开票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同一份电子发票只能作为一次财务列支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列支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十一条取得电子发票纸质件的受票方可以通过开票方或税务机关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电子发票信息的查验。查验比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受票方有权拒收;涉嫌违法的,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一)提示发票不存在;(二)发票纸质件票面金额与验证金额不一致;(三)发票纸质件显示的销售方与开票方不一致;(四)发票纸质件显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与验证信息不一致;(五)发票纸质件显示的购买方与受票方不一致;(六)发票纸质件显示的其他信息与验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第十二条开票方(受票方)应当如实开具(获取)电子发票信息,不得虚开、伪造、变造发票或从事其他发票违法行为。第十三条受票方在查验发票或打印电子发票纸质件过程中,发现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数据有误或运行出现异常的,可以及时向开票方、税务机关或服务商咨询,相关方应当及时回应并解决问题。第十四条电子发票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的内容因政策或技术等因素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要求为准。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6-20增值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本文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中的发票监制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调整。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有关系统技术方案见附件2。六、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七、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2.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技术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11-26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有关内容  (一)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试运行工作要求  (一)试运行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运行方案。  (二)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试点纳税人按时完成相关系统的衔接改造等工作。  (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的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以及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五)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8月20日前将试运行工作总结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六)试运行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全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附件:1.北京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  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对接技术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7-09增值税全国
Q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A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组织领导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成立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局领导任组长,货物和劳务税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办公室、征管科、信息中心、纳税服务科为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制定符合各局实际的推行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遵循先易后难、先少后多、先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推行工作原则,有序开展培训、纳税服务宣传、升级工作并防范工作遗漏。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制定应急服务预案,保障升级版安全平稳运行,监督服务单位有序竞争。二、推行范围我市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全面推行使用升级版。三、推行安排(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新增增值税税种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转一般)、新增票种核定的纳税人纳入升级版管理。(二)自2015年4月1日起,尚未使用升级版的纳税人,应按照推行计划,分期分批开展培训、盘置换和系统升级,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推行工作。(三)对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收款机(不含税控器)和电子发票以及3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机具暂缓纳入升级版,待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后另行安排。(四)各局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工作,暂保持此前小规模纳税人推行税控系统的管理安排,部门、岗位按照原有分工落实。四、发票及系统使用管理(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暂不启用。(二)升级版可支持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三)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不得再领用收购发票,纳入升级版后,可通过系统设置相关选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四)纳税人初次申请领用普通发票,暂按以下标准办理:1.小规模纳税人可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普通发票。(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4)其中个体工商户可自愿选择使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总面额不超过3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五)对于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票种信息,直接在相关系统中为其增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信息,纳税人无需报送资料。(六)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暂不使用升级版。五、设备使用及服务管理(一)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依据“打破原有固化的服务格局、形成有序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我市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比重情况进行重新划分,航信公司(含爱信诺公司)负责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属于“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纳税人的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百旺金赋公司负责其他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的纳税人的税控系统技术服务。1.新办税务登记、新增增值税税种登记、小转一般、新增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尚未使用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行业门类划分服务单位。2.未使用升级版的小规模纳税人暂不按照行业门类划分服务单位。(二)本年营改增新增扩围行业服务单位范围划分,待税务总局明确原则后另行规定。(三)应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纳税人使用金税盘。仍由航信公司(含爱信诺公司)继续提供技术服务。(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保存纳税人的旧专用设备,待市局统一组织销毁。(五)凡涉及更换服务商的事项,新服务商必须待原已收取的服务费到期后才能收取下一年度服务费。六、税控设备发行及数字证书管理  升级版金税盘和税控盘的发行工作流程按照目前的防伪税控金税盘、货运发票税控盘、机动车发票税控盘的发行工作流程进行管理。由于升级版的发行工作增加了数据证书的相关事项,请在以下方面加强管理:(一)信息中心在初始化数据证书(以下简称U-KEY)时,需要完整的审批记录,并登记台帐。(二)发行岗操作过程中,严禁U-KEY混用。例如:多个人共用一个KEY或借用别人的KEY进行操作。(三)各岗位人员须妥善保管个人U-KEY,如果发现丢失或者盗用的情况,请立刻向各局信息中心报告备案,由信息中心办理注销和后续操作。(四)各局信息中心应做好升级版的新增税控装置的登记、销毁等跟踪管理工作。涉及税控装置范围为2015年1月1日后发行的可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金税盘、税控盘。2015年1月1日前已发行的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装置的管理参照原有管理办法执行。七、运维问题处理机制(一)问题上报。如在升级版上线后发现问题或遇到故障,请及时上报各局信息中心,并附故障描述及截图。市局信息中心根据汇总情况及时解决故障,并发布解决方案。(二)反馈渠道。市局将通过邮件、内网网站、运维平台等渠道为基层提供技术支持,及时更新关于升级版的最新通知、公告和故障解决方案。八、升级版绩效管理工作(一)各阶段推行报告要求:将该阶段纳税人纳入升级版相关情况报市局。报告内容丰富详实,与实际工作情况一致,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二)年度推行报告要求:将一年来升级版推行工作情况报市局。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内容。报告中“基本情况”表应的简捷明晰、“主要做法”的优劣、“发现的问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议”市局的认可和采纳等情况将作为对报告的评价标准。市局根据各局推行工作的进度情况(原则上越快越好),结合各局推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税务总局局长信箱、市局局长信箱、市政府信访办转办件、12366投诉、人民来信来访、社会舆情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档考评。(三)报告上报时间要求:5月1日前、营改增行业推行后次月1日前、12月1日前(均含当日)。九、推行计划报送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要求,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局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末前5日内向市局上报下季度本局升级版推行计划。附件:1.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总体流程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宣传稿3.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设备变更发行通知书4.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设备变更升级操作程序表5.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流程图6.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场工作流程7.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场工作流程图
Q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A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一体化管理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和重要作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为做好我市升级版的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北京市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推行工作安排有序办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事宜。二、我市已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可以继续向消费者个人开具电子发票。三、我市暂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为15天(360小时),离线开票总金额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50%”。四、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升级版专用设备。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第二条规定为每个230元。不属于上述置换范围的升级版专用设备,仍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纳税人将原使用的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升级版,或初始使用升级版,支付的专用设备更换差价、初次购买专用设备价款以及技术维护费,允许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全文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10〕8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补充内容废止。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4-09增值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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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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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二、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立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立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凡结账日与该条例规定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按照该条例规定计算当月销项税额。三、企业在当月填报的专用发票抵扣数必须是上月收到并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汇总数。这些发票应在上月10日至3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如果在当月申报期内认证的,也应是上月收到的发票。认证窗口或纳税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人认证时,要注意这一点。四、对“票表稽核”比对不符问题处理办法通过“票表稽核”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这是“一窗式”管理的成效。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不同情况处理。(一)关于纳税人操作开票子系统作废不成功,造成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的问题,即纳税人当月只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但对开票系统中的电子发票未执行作废操作或操作不成功,从而造成当月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要告诉纳税人如何进行作废操作,以免出现差错。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必须自己核对IC卡记录数据,如有作废发票,而又不会对电子发票进行作废操作,申报数小于IC卡数时,在申报时应附上“说明”。纳税人对于因客观原因,出现“两个比对数字”不符时,都应附上“说明”。对于开票系统中发票存根联未执行作废操作或作废不成功的,税务机关应进行登记,并受理纳税申报。次月纳税人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在开票系统中开具负数发票,由此出现当月申报数据大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税务机关应当与上期所记录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受理纳税申报;核对不符的退回纳税人调整相符后重报。(二)关于纳税人结账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符,造成报税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符问题。企业结账日必须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确定。在受理申报时发现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下月申报时必须改正。在下月办理其申报纳税时,如果又发现因这个问题造成比对不符,应将纳税申报退回纳税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并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对于“票表稽核”不符的“异常”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能够修改完成的,可以由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来不及修改完成的(如月上旬最后1、2天来申报的),可先行受理其纳税申报,同时责令其限期将差额部分补报。对因此而导致逾期申报的,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处罚。五、为了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总局已多次发文通知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开发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有关的软件,尤其是不得擅自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凡已开发的必须停止开发,但目前仍有少数地方的税务机关尚未停止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总局再次重申这一规定,要求凡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的地方必须立即停止开发,已开发并投入使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对于在接到本通知后仍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和继续使用此类软件的税务机关,总局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六、已实现利用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的地方,为方便纳税人了解申报结果,有问题能及时处理,其“票表稽核”工作应在纳税人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直接由受理纳税申报包括抄报税的工作人员办理,一般不要放在后台办理。对于利用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每月征期内进行防伪税控IC卡报税前的任何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电子信息。税务征收单位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纳税人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应当与已通过互联网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票表稽核”,比对审核相符的,即办理纳税申报;比对不符的即查问原因并做处理,或转“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处理。要沟通前后台信息,使“申报纳税(抄报税)”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由电脑终端可读取纳税人网上申报的资料。七、税务征收单位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后,不仅要在申报窗口进行“票表稽核”工作,还应当在申报窗口进行纳税申报表栏次关系的必要的逻辑审核工作,不得将逻辑关系审核工作放在后台进行。对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当退回纳税人重新填写。八、为了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集中精力做好“一窗式”管理工作,对于因为培训工作跟不上或者征管软件税务端接收功能还未修改完成,目前还没有推行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适当延迟实施,待各方面准备就绪时再正式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最迟不超过年底。在实行新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原申报办法申报纳税,对原申报表或附表,只要列明专用发票销项总额和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总数,能进行总数比对即可。对于已让企业按新表申报,而税务端接收软件尚未修改的,要尽快修改,能接收新表,尽量不要让纳税人同时报新旧两套表。九、目前,有些地区实行纳税人先缴税,再进行纳税申报的制度,这种作法不符合纳税申报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利于加强增值税征管,也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造成不便。因此,凡实行先缴税后申报的地区,必须尽快改为按照纳税人先进行纳税申报,经比对审核后再缴税的制度申报纳税。十、税务机关要认真分析近两月实施“一窗式”管理的情况,对于“比对异常”问题,凡属纳税人填报差错的,都要及时告诉纳税人改正,并要举一反三,使其他纳税人也能注意正确申报。要进一步搞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辅导工作。不仅要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更重要的是事先向每一个纳税人发放详细的宣传辅导材料。要向纳税人讲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应该包括哪些资料,如何真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中有关数字的逻辑关系,申报表的比对项目与认证数和抄报税数的勾稽关系,如何处理作废票、红字票、负数票等特殊问题,实行网上申报或磁盘申报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申报纳税等等,方便纳税人准确申报纳税(包括抄报税和认证),以免发生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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