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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个人所得税”

Q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多缴如何办理退税?(宁波)

A
您好,以投资者身份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入【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选择已完成的申报记录查询,点击【退税】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8 10:00:32宁波
Q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山西)

A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申报时,需要提交个人股权转让相关资料,股权受让方确认股权转让信息无误后,税务机关将及时受理核实,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起申报完成税款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5:05:18山西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如何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A表?(山西)

A
一、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选择法人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或者个人所得税App账号密码登陆。二、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A表)】,选择对应的申报年度。三、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被投资单位名称搜索,选中并确认添加,选择正确的税款所属期止。四、录入计税信息,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减除费用是否均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五、录入减免税款信息。六、确认申报信息,无误后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5:05:18山西
Q

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宁夏)

A
您好,对其他暂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收入是指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应税所得率分行业标准执行: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饮食服务业5%;娱乐业15%;其他行业7%。国家税务总局对行业应税所得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且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生产经营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生产经营收入未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8%。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4:24:46个体户宁夏
Q

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如何实现扫码开票?(宁夏)

A
您好,【基础信息二维码】长期有效,购买方通过扫码该二维码填写购买信息,信息将同步显示在主页面的列表中。销售方收到购买方提交的信息后,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蓝字发票开具】-【扫码开票】,选择购买方提交的信息以及对应的发票类型、票种,录入销售方信息,填写交易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购买方填写的信息有效时限为48小时,即销售方需在48小时内开具对应发票。【交易信息二维码】页面分为两个功能【填写并展示二维码】和【备注信息维护】。销售方点击【填写并展示二维码】,填写交易内容即时生成二维码,购买方通过微信、支付宝、个人所得税APP扫码、提交抬头信息后即实现发票开具,并且可以查看开票状态,但需注意交易信息二维码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还可以点击【备注信息维护】,将常用的备注信息维护在二维码备注栏中。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4:24:25数电票宁夏
Q

个人所得税APP采集子女教育信息系统提示“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存在交叉”应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个人所得税APP采集子女教育信息,系统提示“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存在交叉”,您需要核实以下两个情况:一、核实当年度是否已经采集过同一个子女同一教育阶段的信息,如果已经采集则无需重复采集;如有需要修改,在原来填写的基础上修改即可。二、如果需要采集不同教育阶段的信息,新采集教育阶段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终止时间和已经采集成功的教育阶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终止时间不能存在交叉,请您返回检查,修改为不存在交叉的时间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0:21:28教育广西
Q

广西自然人房产赠与政策

A
一、自然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直接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涉及税费如下:(一)赠与方:1.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同时,随征的附加税费为零。2.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房屋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由于法律上的“直系亲属”不包括兄弟姐妹,因此兄弟姐妹之间无偿赠与房地产不属于“赠与直系亲属”的情况,如果赠与的是住房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赠与的是非住房的,则赠与方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夫妻之间的房产无偿赠与,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进行请示,答复意见为:目前虽无明文规定夫妻之间赠予房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鉴于夫妻之间关系较为特殊,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赠予手续,不征收土地增值税。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减半征收。)(二)受赠方:1.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因此受赠方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可以减半。)二、自然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其他个人(除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直接抚养人或赡养人外)的,涉及税费如下:(一)赠与方: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赠与方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可以减半。)(二)受赠方:1.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2.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因此受赠方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可以减半。)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员工中途离职后又入职,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如何计算?(青海省)

A
您好,“累计减除费用”为上个属期的累计减除费用与本期减除费用之和,不再根据入职离职时间计算,如在该单位之前月份没有申报记录,那么重新入职后当月减除费用为5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5 18:59:14减除费用青海
Q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青海省)

A
您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5 18:59:02优惠青海
Q

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汇算的过程中,显示请核实劳务报酬收入并更正申报这是怎么回事?(青海省)

A
您好,出现该情况,可能是您在之前年度代开了劳务发票,但由于扣缴义务人未对劳务报酬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申报或您代扣代缴的劳务报酬收入少填写造成的。您在年度汇算时,收入和扣除页面,点击【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可查看您在之前一年度代开的劳务报酬所得发票,发放所得方为您代扣代缴的劳务报酬收入,如在该模块中没有申报的劳务报酬信息,需将代开发票的劳务报酬收入补充完整后,再进行年度汇算。查询代开发票数据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发票管理】-【我的票夹】,选择【我销售的】,点击【筛选】根据需求选择条件进行查询,开票日期选择自定义,选择汇算年度,发票类型分别选择【数电票】和【税控发票】,其他默认【全部】,点击【确定】后进行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5 16:38:00劳务报酬青海
Q

补报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系统会提供预填服务吗?(广西)

A
您好,补报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对应年度后,系统将自动提供预填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如存在以下情形,系统将无法预填数据,需您手动填写空白申报表:一、纳税人采用集中申报、委托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办理的。二、纳税人在该年度没有申报过综合所得,或原有申报数据全部被申诉的。三、存在境外所得等需手动填写的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17:31:40以前年度广西
Q

江苏省纳税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如何申报享受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A
您好,您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为例:一、在【代扣代缴】-【人员信息采集】的对应人员信息中勾选“残疾”“烈属”或“孤老”,并录入相应信息,点击【保存】及【报送】。二、点击【经营所得】-【年度汇缴申报】并按步骤进行收入、费用等信息确认及填报。三、点击纳税人姓名栏次,新增对应减免事项并填写减免税额后,继续进行申报即可。如果您需要在综合所得里减免,可以点击《个税苏速办|最新江苏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②》获取详细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16:56:12个人所得税江苏
Q

申请青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条件是什么?

A
您好,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土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损毁无法正常使用。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次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减免期间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当月。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是指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次月至恢复生产当月。四、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停用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停用期间”是指土地停止使用次月至恢复使用当月。五、经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对其新建基建项目占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申请减免工程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项目”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的重点项目,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政府同意发文公布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等。“工程建设期间”是指新建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注明开工日期(且已开工建设)的次月,至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当月。新建基建项目分期建设的,可分别计算。六、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可申请减免承担政府任务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承担政府任务”是指承担垃圾处理、经营公益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文化、体育、会展等政府指令性任务。七、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的收入额占收入总额5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八、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九、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称“亏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亏损。纳税人已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其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计不得超过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15:10:07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青岛
Q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由哪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青岛)

A
您好,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受理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年度汇算组),邮寄地址:青岛市高新区静园路8号,邮政编码:266109,联系电话:0532-66965879。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09:46:39青岛
Q

扣缴义务人收到异议申诉的风险提示且申诉属实,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应如何处理?(青岛)

A
您好,您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右上角的【消息中心】中,点击该异议申诉消息,核实申诉人情况,如果申诉属实,确认为员工已离职,要及时填写自查处理结果、反馈说明、反馈人、反馈人联系电话后进行【提交】,同时在扣缴端中做如下操作:一、删除申报信息(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首页】,点击“税款所属月份”,选择所属期。从申诉未在职月份起逐月修改。(二)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界面,点击【申报表报送】,点击【更正申报】按钮,启动更正申报。(三)点击【收入及减除填写】,选择所得项目,勾选申诉属实人员信息点击【删除】,重新计算税款和申报。(四)报表填写完成后,可按照正常申报流程通过【申报表报送】功能进行报送。(五)注意事项1.若该申诉人已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则企业无法删除该申诉人申报信息。请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该申诉人作废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并及时删除申报信息。若申诉属实月份已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或扣缴客户端没有历史数据,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更正。2.若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变化,应及时更正对应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补税。二、修改任职状态(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点击左边菜单栏【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双击该申诉人员,进入修改界面。(二)确认为已离职人员的,在“人员信息”明细页面,填写实际离职日期,并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并报送。确认为从未在职的,在“人员信息”明细页面,填写离职日期,且与任职受雇从业日期保持一致,并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并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09:46:38扣缴端青岛
Q

收到通知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5000元重复享受,是怎么回事?(青岛)

A
您好,若纳税人在多个企业重复扣除减除费用,会向纳税人发送消息提醒,建议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确认后,选择在一处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具体操作: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在【人员信息采集】点击进入,根据查询条件先查询到这个人员,然后双击名字,跳出一个弹框后,将【是否减除费用】这里的“是”改成“否”,保存后进行人员信息报送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09:46:37减除费用青岛
Q

青岛市对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有优惠吗?

A
您好,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09:46:32青岛
Q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季度销售额9万以下,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A
您好,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中,按季纳税,收入在9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因此应纳税额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08:55:20定期定额天津
Q

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单位在哪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天津市)

A
您好,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08:54:21个人所得税天津
Q

个人提供劳务,代扣代缴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天津市)

A
您好,扣缴义务人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以支付的个人收入,减除个人在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后的余额为所得额,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4 08:53:58增值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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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0:20:37个人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