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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0-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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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如下:1.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3.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4.石狮市教育基金会5.厦门市教育基金会6.闽都中小银行教育发展基金会7.福建省高心灵传统文化发展基金会8.福州市扶贫发展基金会9.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10.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11.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2.厦门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13.福建省担当者行动教育基金会14.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15.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16.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7.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18.寿宁县健民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19.福建省扶贫基金会20.福建富闽基金会21.福建省龙岩扶贫基金会22.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23.福建省商盟公益基金会24.林则徐基金会25.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会26.福建卢嘉锡科学教育基金会27.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28.厦门中山医院基金会29.福建省正荣公益基金会30.福建省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31.福建省乔丹体育基金会32.福建省恒申慈善基金会33.福建省正佳慈善基金会34.福建大丰文化基金会35.福建省林文镜慈善基金会36.晋江市青阳教育发展基金会37.尚德教育基金会38.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39.福建江夏慈善基金会40.漳州市李瑞河茶文化教育基金会41.南安市黄良庵慈善基金会42.福建省博爱扶老救孤慈善基金会43.闽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44.福建省上和慈善基金会45.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6.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正祥教育基金会47.南安市芙蓉基金会48.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49.福建省阳光慈善公益基金会50.福建省经纬慈善基金会51.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2.福州市教育基金会53.泉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54.福建省漳州中扬梅香慈善基金会55.福建省兴银慈善基金会56.福建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57.福建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8.福建省王清海职业教育基金会59.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0.福建省竹兴政旺慈善基金会61.福建省粉红力量妇女儿童帮扶基金会62.福建省发树慈善基金会63.福建省道勤慈善基金会64.福建省德诚慈善基金会65.南安市石井创新社会管理公益基金会66.福建省融信公益基金会67.福建省陈章辉福信慈善基金会68.福建省福万通慈善基金会69.福建省尚善公益基金会70.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71.霞浦县振兴教育基金会72.福建陈燕平慈善基金会73.福州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74.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75.屏南县育才教育发展基金会76.福建宏利基金会77.尤溪县第一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78.尤溪县朱子教育发展基金会79.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80.大田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81.永安市燕翔教育发展基金会82.福建省宁化第一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3.漳州市惠天慈善基金会84.漳州市福建省厦门双十中学漳州校区教育基金会85.漳州市第一中学蒋艾青教育基金会86.漳州市陈金才慈善基金会87.泉州市泉州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88.泉州市泉外教育发展基金会89.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90.丰泽区教育发展基金会91.泉州市泉港区第五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92.晋江市慈善基金会93.晋江市英林心公益慈善基金会94.晋江市七匹狼慈善教育基金会95.晋江市利郎慈善基金会96.晋江市世晋青心连心慈善基金会97.晋江市青阳庄紫祥慈善基金会98.晋江市佛教慈善基金会99.惠安县亮亮教育基金会100.石狮市蚶江教育基金会101.石狮市祥芝镇教育基金会102.泉州台商投资区海丝教育基金会103.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4.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105.莆田市三棵树公益基金会106.莆田市壶兰教育基金会107.莆田市聚德教育基金会108.莆田建康基金会109.莆田市城厢区宏峰扶贫基金会110.龙岩市情系红土教育基金会111.龙岩市新罗区公益服务基金会112.龙岩市新罗区登高教育基金会113.龙岩市紫金山公园教育基金会114.龙岩市永翠慈善基金会115.上杭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116.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7.柘荣县东狮山教育发展基金会118.福鼎市名京助学济困基金会119.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120.长乐市第七中学奖教基金会121.福州市铭记教育慈善基金会122.福清市人才培养基金会123.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124.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125.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26.福建农林大学安溪茶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27.厦门市老年基金会128.厦门观音寺慈善基金会129.厦门市革命传统教育发展基金会130.莆田市金淼慈善基金会131.福建省大爱善行慈善基金会132.福建省德盛慈善基金会133.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基金会134.福建海西青年创业基金会135.福建省海峡数字国际信息交流中心136.福建省素馨小动物保护中心137.福建省星火助学公益服务中心138.福建省高心灵助学公益服务中心139.福建省善才公益慈善研究院140.福建省手拉手扶老救灾公益服务中心141.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142.福建省古道公益救助服务中心143.漳州市爱心物品回收中心144.漳州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145.泉州市雷霆救援中心146.泉州市至善残疾人职业教育中心147.泉州市中保济困公益慈善中心148.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149.莆田市城厢区雨花志愿者公益服务中心150.龙岩市方圆社工服务中心151.古田县仁济社工中心152.平潭综合实验区博爱助残志愿服务中心153.福建省福至心灵助学服务中心154.福建省履行家间隔年文化推广中心155.龙岩市新罗区壹公益组织服务社156.福建省企业家公益协会157.福建省全民终身教育促进会158.福建省爱和生命关怀公益协会159.福建省助学济困公益协会160.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161.福建省佛教慈善协会162.三明市梅列区慈善总会163.大田县慈善总会164.永安市慈善总会165.宁化县关心下一代扶贫助学工作协会166.尤溪县慈善总会167.泰宁县慈善总会168.三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169.将乐县慈善总会170.华安县慈善总会171.泉州市助孤公益协会172.鲤城区慈善会173.泉州大开元寺扶贫救灾公益协会174.泉州市泉港区慈善总会175.泉港区扶贫开发协会176.晋江市紫帽镇慈善协会177.晋江市东石镇慈善总会178.晋江市安海慈善协会179.晋江市东石镇教育发展促进会180.晋江市永和镇教育发展促进会181.晋江经济开发区教育发展促进会182.晋江市罗山街道教育发展促进会183.晋江市南峰中学教育发展促进会184.晋江市池店镇教育发展促进会185.惠安县爱心帮扶公益慈善协会186.德化县慈善总会187.泉州台商投资区慈善总会188.莆田市荔城区慈善总会189.龙岩市新罗区慈善总会190.长汀县慈善总会191.龙岩市慈善总会192.龙岩市光彩事业促进会193.古田县爱心公益联合会194.古田县慈善总会195.屏南县慈善总会196.寿宁县慈善总会197.平潭综合实验区慈善总会198.福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199.福州市台江区慈善总会200.福州市仓山区慈善总会201.福州市晋安区慈善总会202.福州市马尾区慈善总会203.福清市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204.福清市助老助医公益协会205.连江县慈善总会206.连江县同心教育促进会207.闽清县慈善总会208.永泰县慈善总会209.顺昌县慈善总会210.武夷山市慈善总会211.政和县慈善总会212.延平区慈善总会213.连城县慈善总会214.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215.福建省助残公益协会216.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217.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218.福建省助困公益协会219.漳州市慈善总会220.漳州市芗城区慈善总会221.龙海市慈善总会222.漳浦县慈善总会223.平和县慈善总会224.长泰县慈善总会225.丰泽区慈善总会226.洛江区慈善总会227.石狮市慈善总会228.晋江市慈善总会229.惠安县慈善总会230.安溪县慈善总会231.永春慈善总会232.上杭县慈善总会233.武平县慈善总会234.漳平市慈善总会235.龙岩市永定区慈善总会236.宁德市慈善总会237.寿宁在线慈善会238.福安市慈善总会239.福鼎市慈善总会240.福州市慈善总会241.福州市鼓楼区慈善总会242.福清市慈善总会243.福州市长乐区慈善总会244.罗源县晨曦慈善协会245.福建省罗源县慈善总会246.南平市慈善总会247.松溪县慈善总会248.邵武市慈善总会249.浦城县慈善善总会250.福建省慈善总会251.泉州市慈善总会252.福建省简单助学公益协会253.周宁县慈善总会254.南安市慈善总会255.霞浦县慈善总会256.漳州市龙文区慈善总会257.南平市闽北互动志愿者协会258.南平市建阳区慈善总会259.福建省慈善服务协会260.光泽县慈善总会261.三明市慈善总会262.南靖县慈善总会263.宁德市蕉城区慈善总会上述社会组织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在资格有效期内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2021年5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5-08企业所得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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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认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一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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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2.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3.包头市红十字会4.呼伦贝尔市红十字会5.和林格尔县红十字会6.托克托县红十字会7.清水河县红十字会8.土默特左旗红十字会9.武川县红十字会10.土默特右旗红十字会11.海拉尔区红十字会12.扎兰屯市红十字会13.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14.科尔沁右翼中旗红十字会15.奈曼旗红十字会16.东乌珠穆沁旗红十字会17.东胜区红十字会18.达拉特旗红十字会19.准格尔旗红十字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1年5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5-06企业所得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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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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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ensp,税务总局ensp,国家发展改革委ensp,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的规定,为落实好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一)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一年以上的情况说明,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有关的合同、收入凭证。  (二)当年有效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  (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总收入及其占比等情况说明。  (四)可说明当年企业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的有关材料:  1.污染物检测仪器清单,其中列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检测仪器需同时留存备查相关检定证书,  2.当年常规理化指标的化验检测全部原始记录,其中污染治理类别为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的,还需留存备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可说明当年企业能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有关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运营项目清单、项目简介。  2.反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的所有自动监测日均值等记录,由具备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全部检测报告。从事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餐饮油烟治理的,如未进行在线数据监测,也可不留存备查在线监测数据记录。  3.运营期内能够反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全部记录、能够说明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材料。  (六)仅从事自动连续监测运营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提供反映运营服务期间自动监测故障后及时修复、监测数据“真、准、全”等相关证明材料,无须提供反映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相关材料。  三、相关后续管理  (一)第三方防治企业享受60号公告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将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  (二)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对享受优惠的企业是否符合60号公告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条件有疑义的,可转请《环境污染治理范围》(见附件)所列的同级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核查。  (三)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同级税务部门转来的核查资料后,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核查可以采取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等方式。需要实地核查的,相关部门应协同进行,涉及异地核查的,企业运营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核查要求后两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反馈同级税务部门。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环境污染治理范围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2021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29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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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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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现公告如下: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2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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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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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现将《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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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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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02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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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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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汇算清缴范围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时间企业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0年修订);2.财务报表;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4.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A200000),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2.财务报表。网上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纸质资料。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事宜为落实2020年出台的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12张表单的样式和填报说明以及2张表单的填报说明,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二)网上申报相关功能操作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申报除了按照申报表表内、表间关系设置校验之外,增加以下提醒功能:1.自动判定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身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生成相关数据,并带出相应表单。申报结束后,系统会弹出享受优惠事项及金额的提示。2.前三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提醒以及退抵税申请跳转功能,存在多缴税款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一键跳转退抵税申请,该功能将于2021年4月上线。对于汇算清缴当年度形成多缴税款的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申请退抵税。3.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涉税事项资料报送,企业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格时,系统自动提示资料清单,企业可上传资料附件,完成涉税事项资料的报送。不选择网上报送涉税事项资料的企业,仍可到办税厅报送纸质资料。企业如对电子税务局自动判定身份、多缴税款金额等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三)风险提示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筹安排,2020年度汇算清缴期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四)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1.培训辅导。青岛市税务局制作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等培训视频,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青税书屋”中下载或在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在线观看。2.纳税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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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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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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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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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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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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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二、本通知所称技术,是指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三、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四、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五、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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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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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1.河南省投融资协会2.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3.河南省晋商会4.河南省湖北商会5.河南省钢铁贸易商会6.河南省太极拳协会7.河南省人口学会8.商丘工学院9.南阳油田中小学教师奖励基金会10.河南省中原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11.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会12.河南省民营企业信用发展基金会13.河南省汝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14.平顶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15.河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16.安阳市教育基金会17.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18.河南省银龄基金会19.河南省拥军优属基金会20.濮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1.河南中原大佛基金会22.河南省万通教育发展基金会23.河南省新机救助基金会24.河南省郑州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25.河南省杜甫文化基金会26.鲁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27.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28.河南省善福缘老龄基金会29.河南省郑州西亚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0.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31.河南省铭刻雕塑基金会32.河南省育人教育发展基金会33.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34.新乡市教育基金会35.河南牧野文化基金会36.河南省中原发展研究基金会37.河南省宝桥助学基金会38.新乡市环卫爱心基金会39.河南省嵩岳爱心基金会40.河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41.河南省应急救援协会42.河南省尚德文化教育中心43.河南省大爱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44.河南省永帝善缘基金会45.河南省张伯驹文化发展基金会46.河南省中原学生美育中心47.河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48.河南省公益文化传播基金会49.郑州市嵩山文明研究基金会50.河南省常香玉基金会51.河南省中原学前教育研究院52.荥阳市荥泽教育基金会53.商丘学院2020年—2024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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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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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总 则第一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实施强首府战略,推进北钦防一体化融合发展,强化玉林、崇左等地联动发展,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推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服务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政策中的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第三条支持产业协同发展。统筹经济区产业联动互补、协同发展。围绕“优布局、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鼓励产业向经济区重点园区集聚。南宁市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制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北海市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精细化工、新材料、海洋高技术、林浆纸等产业。防城港市重点发展金属新材料、粮油加工、大健康、清洁能源、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等产业。钦州市重点发展绿色化工、装备制造、林浆纸、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玉林市重点发展机械制造、生物制药、新材料、服装皮革等产业。崇左市重点发展食品加工、铜锰稀土新材料、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大健康等产业。同时,经济区大力发展互联网、数字经济、人力资源、现代物流、金融、科技、商务、会展、商贸、航运、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第四条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属于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在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第五条实行产业发展税收优惠。(一)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四)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第六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二)对经济区内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且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成项目投资超过10亿元的,由自治区与园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现行政策和视财力情况对园区和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经济区内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对中国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或从经济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营业收入规模、实缴注册资本、经济贡献等,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和研发补助。对扩大经营和员工规模,提升能级的,根据其营业收入规模和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港口物流支持政策第七条支持港口航运物流发展。(一)鼓励新开辟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对新增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和运行情况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交易、航运研究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务的企业,视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三)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正常营运1年以上、安全生产运行良好的运营企业,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助。(四)鼓励货主企业将原以散货形式运输的货物改用集装箱运输。自2020年1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对产生的增量部分集装箱给予适当补助。当年补助资金应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核准并拨付至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统筹使用。(五)鼓励航运企业在北部湾港开展集装箱中转业务。对与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签订港口货物装卸协议的航运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加大增量部分集装箱补助力度,调减存量部分集装箱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当年补助资金应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核准并拨付至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统筹使用。(六)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型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视其物流成本和集装箱箱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七)对为北部湾港集装箱业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航运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核定后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八)支持北部湾港口应急能力建设和安全环境设施建设。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岸电建设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第八条支持公路集装箱运输。鼓励往返自治区内边境口岸和北部湾港的公路集装箱运输。通过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进出北部湾港(钦州港、北海港、防城港港)和东兴口岸、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九条实行物流发展税收优惠。(一)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经纪、中介服务企业的员工,开展船舶交易、航运法律咨询服务所产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按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各自税收比例分别承担。(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金融支持政策第十条加快推进金融业发展。(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有效期满后,在经济区内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二)积极培育企业上市融资。启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对在经济区内注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规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和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十一条提升融资保障能力。充分运用“桂惠贷”优惠利率贷款政策,优先将经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名单制服务模式范围。优先支持经济区内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享受普惠型贴息贷款服务。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为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中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的0.6%给予风险补偿,补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二)支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和产品,突出特色,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三条 实行金融发展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资源要素支持政策第十四条优先调剂安排用地用林指标。(一)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经济区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五网”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5个50”产业项目、北钦防一体化规划重点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申请建设用地通过“三级联审”并取得用地批文的,用地指标试行核销制,在自治区层面予以统筹保障。(二)提高经济区工业用地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三)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优先确保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含),且已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四)支持和指导经济区清理失效和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实施征地的失效用地批准文件进行清理,逐级申请撤回用地现状地类与批准前一致且政府已决定不再实施征收或虽已实施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批而未用的用地批准文件。失效用地批准文件及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经批准后,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有效,由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核算,按有关规定继续安排使用。第十五条创新用地用海审批机制。(一)在经济区内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有条件续期”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提高土地周转效率,降低用地成本。(二)由自治区统筹保障从事海洋等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公益性科研机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划拨方式供应。(三)简化海域使用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统筹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北钦防一体化规划重点项目等项目的用海需求。第十六条保障企业生产生活设施用地。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科教用地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生活服务设施等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兼容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第十七条实行优惠地价。(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二)对属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三)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本条(一)、(二)款所述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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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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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1-27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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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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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8〕29)有关要求,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20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一、2020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1.河南省红十字基金会2.河南省鼎信军民融合产业技术研究院3.河南省文化产业协会4.河南省康复医学会5.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6.河南省黄河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7.河南省高校创新创业协会8.河南省老区建设基金会9.河南省水土保持学会10.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11.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12.河南省扶贫开发协会13.河南省平原商会14.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15.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16.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7.河南航空业协会18.河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19.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20.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21.河南省服装行业协会22.河南省芽苗菜行业协会23.河南省文化产业研究会24.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协会25.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26.河南省王超斌慈善基金会27.河南省华夏德门慈善基金会28.河南闽商慈善基金会29.河南上市公司协会30.河南省气象学会31.河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2.河南省酒业协会33.河南省博研助学基金会34.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35.河南省学生安全救助基金会36.河南省肥料协会37.河南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38.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二、2020年一2024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0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0-30企业所得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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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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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一)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二)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三)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一)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问题(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二)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三)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四)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五)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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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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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现将海南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和二级(含)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之前的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三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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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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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有关要求,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称“新片区”)内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第(一)、(二)项条件,以及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件中任一子条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  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二)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三)企业投资主体条件: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居于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四)企业研发生产条件:  1、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3、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4、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5、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6、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三、上海市财税部门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制定重点产业企业认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从事《目录》所列业务的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自2020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7-1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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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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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6-2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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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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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在省内跨地区(市、州、县)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计算缴纳,项目部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省内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三、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6-16企业所得税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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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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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公告如下: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5-2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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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22企业所得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3-10企业所得税青岛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2-19企业所得税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