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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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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4-2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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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一)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3-31企业所得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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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复核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河南省振豫教育基金会2.郑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河南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河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7.河南省癌症基金会8.河南省郑州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9.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10.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河南省汝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12.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3.河南省本源人文公益基金会14.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15.河南省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基金会16.河南省中原发展研究基金会17.河南牧野文化基金会18.河南省黄河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9.河南省中伟业爱心教育基金会20.河南省崇文教育基金会21.河南省心连心公益基金会22.河南省羚锐老区扶贫帮困基金会23.河南省上上公益基金会24.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25.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6.河南省金鑫爱心教育基金会27.河南省闽商慈善基金会28.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29.河南省嵩岳爱心基金会30.南阳油田中小学教师奖励基金会31.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32.河南省学生安全救助基金会33.河南省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34.河南省东方文化艺术基金会35.河南省中土养老慈善基金会36.河南省兴达爱心基金会37.河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38.鲁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39.河南省中原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40.河南省常绿昭德助学基金会41.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42.河南省育人教育发展基金会43.河南省公益文化传播基金会44.河南省和谐慈善基金会45.河南省路港教育发展基金会46.河南省新机救助基金会47.河南省华康爱心教育基金会48.河南省华康爱心教育基金会48.河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49.河南省张海书法发展基金会50.新乡市环卫爱心基金会51.河南省司马光教育基金会52.河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53.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54.新乡市教育基金会55.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56.河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57.安阳市教育基金会58.南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59.洛阳市扶贫基金会60.河南省原动力公益基金会61.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62.郑州市嵩山文明研究基金会63.河南省王超斌慈善基金会64.河南省银龄基金会65.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66.河南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67.河南省大爱文化艺术基金会68.河南省天慈公益基金会69.河南省会善助老基金会70.南阳市金盾公安英烈基金会71.南阳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72.内乡县牧原教育基金会73.新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74.新乡市金盾公安英烈基金会75.新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76.新乡市华兰慈善基金会77.商丘市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78.周口市晟宇残疾人福利基金会79.洛阳市格致教育发展奖励基金会80.洛阳市我是河南人文化基金会81.洛阳市教育奖励基金会82.新密市惠警公安救助基金会83.荥阳市明德助学基金会84.郑州市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85.信阳市先定教育基金会86.河南省慈善总会87.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88.河南省敬老助老总会89.濮阳市慈善总会90.许昌市慈善总会91.三门峡市慈善总会92.鹤壁市慈善总会93.济源市慈善总会94.南阳市慈善总会95.南阳市社区志愿者协会96.南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97.南阳市宛城区慈善总会98.商丘市慈善总会99.周口市慈善总会100.滑县慈善总会101.巩义市慈善总会102.兰考县慈善总会103.鹿邑县慈善会104.内乡县慈善总会105.邓州市慈善总会106.固始县慈善总会107.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108.濮阳市华龙区慈善协会109.濮阳县慈善总会110.舞阳县慈善总会111.武陟县慈善协会112.南乐县慈善总会113.新野县慈善协会114.方城县慈善总会115.河南省沈丘县慈善会116.淮阳县慈善会117.郸城县慈善会118.商水县慈善会119.太康县慈善会120.潢川县慈善总会122.洛阳市慈善总会123.洛阳市扶贫开发协会124.栾川县慈善总会125.偃师市慈善协会126.新密市慈善总会127.荥阳慈善总会128.登封市慈善总会129.新郑市慈善总会130.林州市慈善总会131.信阳市慈善总会132.光山县慈善总会133.商城县慈善总会134.焦作慈善总会135.郑州慈善总会136.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慈善总会137.郑州市二七区慈善总会138.郑州市上街区慈善总会139.郑州市中原区慈善总会140.西华县慈善会纳税人2019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9年度纳税申报表。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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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认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2.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3.包头市红十字会4.准格尔旗红十字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3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3-06企业所得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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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西宁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二、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7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26企业所得税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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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

A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为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助力我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若干措施》第七条第(二十五)项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自治区内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对自治区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其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是指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以上企业同时符合自治区出台的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规定的,可选择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13企业所得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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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A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精神,现就调整景德镇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景德镇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根据所属行业按《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见附件)所列举应税所得率的“最低标准”执行。二、本公告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三、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项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五、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后续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时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按《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所列举应税所得率的“最高标准”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2020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1-07企业所得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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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8〕29号)有关要求,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一、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1.河南省教育人才学会2.河南省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协会3.河南省和谐慈善基金会4.河南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5.河南省中土养老慈善基金会6.河南省江苏商会7.河南省钢结构协会8.河南省工业气体协会9.河南省企业形象发展协会10.河南省防雷协会11.河南省广亚教育基金会12.河南省福建商会13.河南省房屋租赁行业协会14.河南省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15.河南省城市规划协会16.河南省自动化学会17.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18.河南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19.河南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协会20.河南省羚锐老区扶贫帮困基金会21.河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22.河南省企业联合会23.河南省企业家协会24.河南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河南省中天文化基金会26.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27.河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28.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29.河南省医院协会二、2019年-2023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16企业所得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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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0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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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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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内跨地区(指跨市、县(区),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陕西省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以下情况分别管理:(一)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57号公告规定执行。(二)所有分支机构均在省内,并且跨市(指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下同)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三)所有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均在同一市内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符合5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第四条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以下省内跨市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比例在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总机构、各二级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或各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该机构分摊比例第七条当年分摊比例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确定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总机构或某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机构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0.35+(该机构职工薪酬/总职工薪酬)×0.35+(该机构资产总额/资产总额)×0.30参与计算分摊比例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及资产总额包括其下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不参与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及资产总额统一并入总机构,参与计算总机构分摊比例。第八条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当年不作调整,以下情况除外:(一)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九条总机构在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准确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并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分支机构以总机构申报的《分配表》为依据办理纳税申报。分支机构未按分摊税款准确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十条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在同一市内存在三个以上(含三个)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可以选择同一市内参与分摊税款的一个或多个二级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申报,将其作为本市二级分支机构的纳税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摊方法,汇总计算并缴纳其所在市内其他参与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款;并将分摊比例计算的明细过程、有关数据及情况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本市二级分支机构的纳税主体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十一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分别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也可以联合实施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一)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由总机构将查补企业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分摊缴纳入库。(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查补的企业所得税款,由二级分支机构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在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其余50%由总机构缴库。第十二条陕西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同一市内设立的项目部,不再向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以下方法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只设立跨市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只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建筑企业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市项目部,又有跨市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第十四条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他管理事项,按照57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2010〕11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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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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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0-2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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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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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开封市红十字会符合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认定为2019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现予以公告。纳税人2019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8-28企业所得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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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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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8-2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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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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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8-2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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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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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现就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横琴新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一按照《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执行。  二、横琴新区内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附件: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  一、高新技术  1.数字化多功能雷达整机、专用配套设备及部件研发及制造  2.安全饮水设备、先进型净水器研发及制造  3.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技术开发与服务  4.系统软件、中间软件、嵌入式软件、支撑软件技术开发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图形和图像软件技术开发  6.企业管理软件、电子商务软件、电子政务软件、金融信息化软件等技术开发  7.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  8.网络关键设备的构建技术;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技术、大数据库技术开发  9.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与制造  10.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与制造  11.基于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的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12.搜索引擎、移动互联网等新兴网络信息服务技术研发  13.光传输技术、小型接入设备技术、无线接入技术、移动通信、量子通信技术、光通信技术开发  14.软交换和VoIP系统、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15.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应用系统开发  16.数字音视频技术、数字广播电视传输技术、广播电视网络综合管理系统技术、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IPTV技术、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17.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系统仿真设计服务与技术开发  18.智能电网及微电网技术、分布式供能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19.先进的交通管理和控制技术;交通基础信息采集、处理设备及相关软件技术;公共交通工具事故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城市交通管制系统;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运营车辆安全监管系统开发  20.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研发  21.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  22.食品安全技术;生物催化、反应及分离技术开发  23.珍稀动植物的养殖、培育、良种选育技术开发  24.新能源汽车配套电网和充电站技术研发  25.电力安全技术、新型防雷过电压保护材料与技术开发及生产  26.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的研发与应用,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研发与生产  27.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重点支持系统集成设备本土化率达90%以上的光伏并网技术开发;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开发  28.1.5MW级以上风电机组设计技术、风电场配套技术开发  29.海洋生物质能、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等)技术开发  30.能量系统管理、优化及控制技术: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建筑供热平衡与节能、绿色建筑、城市智能照明、绿色照明系统的应用技术开发  31.城市污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重点支持安全饮水和先进型净水设备技术开发  32.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与生产  33.用于城市生态系统的生态监测、评估与修复重建技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替代技术;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开发  34.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  35.城市节水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雨水、海水、苦咸水利用技术;再生水收集与利用技术与工程  36.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37.多维立体打印技术、海洋工程装备研发与应用技术开发  二、医药卫生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2.现代生物技术药物、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和生产,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  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一级耐水药用玻璃,可降解材料,具有避光、高阻隔性、高透过性的功能性材料,新型给药方式的包装;药包材无苯油墨印刷工艺等)  4.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  5.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计划生育器具(第三代宫内节育器)、新型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6.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及技术的研发  7.中医药研究室、实验室及名老中医工作室  8.符合中医药特点及规律的中成药研发及制造  9.中成药开发、检测、认证及市场化推广  10.制药新工艺新品种研发与生产  11.替代、修复、改善或再生人体组织器官等再生医学产业技术、产品研发与生产  12.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医疗器械开发及生产  13.医药研发中心  三、科教研发  1.国内外科研机构分支机构  2.微电子、计算机、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机械装备、汽车、造船等先进制造业研发中心  3.工业设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测绘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  4.在线数据与交易技术研发、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技术研发,移动互联网技术研发,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5.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  6.基于网络的软件开发  7.数字化技术、高速计算技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开发  8.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  9.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10.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新媒体技术研发及服务  四、文化创意  1.动漫、游戏创作及衍生产品研发  2.文化创意设计服务  3.民俗文化产品及工艺美术研发设计  4.工业设计平台、辅助设计中心、快速成型中心、精密复杂模具制造技术开发及设计服务  5.数字音乐、手机媒体、数字游戏、数字学习、数字影视、数字出版与典藏、内容软件等数字产品研发  五、商贸服务  1.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2.第三方物流管理  3.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4.供应链管理及咨询业务  5.基于云计算的供应链一体化信息服务业务  6.跨境数据库服务7.宽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六、旅游业1.游乐场、海洋馆、主题公园、影视拍摄基地、展览馆、博物馆的经营2.海上运动、海域低空飞行、邮轮旅游、游艇旅游、海岛旅游的经营3.文化创意旅游、旅游实景演出、影视音乐节、民俗活动、民宿、文化遗产传承与经营4.国际及粤港澳体育精品赛事的经营5.健康医疗旅游、会展旅游的经营6.游客服务中心、旅游信息网站、旅游移动应用的经营7.以网络营销、网络预订、网上支付等为主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8.专业从事粤港澳旅游的旅游公司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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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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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5-17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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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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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八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二、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三、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的“卫生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删去第一百二十七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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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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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8〕29号)有关要求,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8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8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1.河南省通用航空协会2.河南国际数字贸易研究院3.河南省路港教育发展基金会4.河南省慈善总会5.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6.河南省石油业商会7.河南省振豫教育基金会8.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9.河南省水利学会10.河南省信息安全保密协会11.河南省风景园林学会12.河南省环保联合会13.河南省青少年生涯教育与职业发展协会14.河南省农药管理协会15.河南省石油化工设备管理协会16.河南省河北商会17.河南省豫西商会18.河南省动物保健品协会19.河南省家禽业协会20.河南省养猪行业协会21.河南省饲料工业协会22.河南省学生体育总会23.河南省肉类协会24.河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河南省电子商会26.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27.河南省春申文化发展基金会28.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29.河南省洗涤业协会30.河南省癌症基金会31.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32.河南省家居建材质量检验协会33.河南省建设教育协会34.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35.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行业协会36.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研究会37.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38.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二、2018年-2022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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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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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国家铁路建设,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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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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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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