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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电子发票”

Q

宁波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抵扣勾选、统计确认模块导出数据时无法选择格式为EXCEL,只有JSON格式,如何处理?

A
您好,该情况为浏览器设置问题,建议更换浏览器或电脑尝试。注: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91及以上版本)、火狐浏览器(83及以上版本)、Safari浏览器(14.1及以上版本)、Edge浏览器(91及以上版本)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8 16:21:47宁波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已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但在“红字发票开具”模块中找不到该确认单,原因是什么?(宁波)

A
您好,红字发票开具模块查询不到可先核实以下情形:一、红字发票开具模块输入的查询条件不正确,调整查询条件后重新查询。二、开具确认单无需确认已直接开具了红字发票,可通过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看是否已开具了红字发票。三、红字信息确认单需要对方确认但未确认需联系对方确认后开具红字发票,如果超时未确认失效的确认单需要重新开具确认单。四、税控设备没有注销导致开具的是红字信息表无法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先注销税控设备、作废红字信息表后再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8 08:54:00宁波
Q

宁波企业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批量导出的发票保存在哪里?

A
您好,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操作“批量导出”发票时,下载界面中有默认下载地址,您可直接保存也可以修改至您想下载的位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8 08:52:55宁波
Q

新电子税务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发票代码吗?(宁波)

A
您好,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宁波),【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模块,选择【电子发票】-【特定业务】-【机动车】开具出来的二手车电子数电票,无发票代码,只体现发票号码。如选择【纸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模块开具出来的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上体现发票代码与号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8 08:52:25宁波
Q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或者勾选确认发票用途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A
您好: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字样的数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关栏次。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等相关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5 15:59:51全国
Q

跨省迁移发票如何处理?(厦门)

A
您好,纳税人跨省(市)迁移,迁出前应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缴销其全部结存空白发票(包括各类税控系统中的电子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4 17:46:49厦门
Q

山东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哪些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A
您好,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2 15:30:01试点范围山东
Q

山东省纳税人如何查验数电票?

A
您好,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2 15:24:49查验山东
Q

山东省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A
您好,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2 15:24:45折让山东
Q

山东省数电票基本内容包括什么?

A
您好,山东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2 15:24:42基本内容山东
Q

应税车辆的电子发票信息异常如何申报车购税?

A
您好,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应当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合同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2 12:38:13发票全国
Q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如何导出发票明细?

A
您好,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模块输入查询条件(开票起止时间选择月初、月末),点击【查询】,点击左上角【导出】按钮,选择“导出选中”或“导出全部”即可导出相应的发票数据。发票明细以Excel格式导出到本地,文件内包括发票基础信息、货物清单和信息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8 14:35:39发票全国
Q

数电发票纳税人想要对不同购买方开票需求进行批量开票,如何处理?

A
您好,您可以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批量开具】进行批量开票。步骤如下:①下载模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通用发票要素信息导入模板和特殊标签发票要素信息导入模板;若纳税人根据税务局接口规范格式改造自身软件的,可使用其自身软件生成导入模板,该模板可由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识别、导入。②上传文件。开票方下载后根据模板要求将所需开具的发票补充完整,确认无误后,选择需要上传模板类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用模板和特殊模板,或纳税人自身软件模板),导入已制作完成的模板。③确认开票。批量导入完成后,系统逐行展示已上传的待开票数据,双击可生成单张发票开具界面。开票方确认后可批量开具所选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8 14:35:17电票平台全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采集发票数据的发票有哪些?目前无法采集发票数据的发票有哪些?

A
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台采集发票的全量数据,包括数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各省、市、区集合通用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等。其中,对于有明确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发票,通过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归集至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8 14:35:15税务数字账户全国
Q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且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A
您好,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8 14:35:14受票方全国
Q

如何申请领用发票?

A
您好,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办理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基本实现“开业即可开票”,无需办理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如企业发现未默认核定数电发票,也可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发起申请。如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电子发票或者使用纸质发票的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办理发票领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8 14:34:52发票票种核定全国
Q

如何办理发票票种核定?

A
您好,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办理信息确认后无需办理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仍需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领用。非数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办理信息确认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纳税人如需票种核定,需提供: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7 10:07:28发票全国
Q

离境退税商店操作指引

A
离境退税商店业务操作指引一、离境退税商店备案(一)备案条件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4.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二)备案资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三)备案流程1.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2.主管税务机关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3.退税商店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悬挂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4.退税商店安装全国统一版本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用以为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四)备案变更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五)备案终止退税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二、离境退税申请单开具境外旅客符合退税条件需要申请离境退税的,商店在为旅客开具发票后,应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为旅客据实、规范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一)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登录系统登录分为在线登录和离线登录两种模式。在线登录可选择【税盘/Ukey认证】或【统一身份管理平台认证】,离线模式只含有申请单开具功能。1.在线登录——税盘/Ukey认证选择【税盘/Ukey认证】方式登录:插入税务数字证书设备,输入用户名、密码、PIN码进行验证,校验成功后登录系统主界面。系统登录界面如下:2.在线登录——统一身份管理平台认证选择【统一身份管理平台认证】方式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跳转到统一身份管理平台,选择对应的认证模式【企业业务】或者【自然人业务】。选择【统一身份管理平台认证】方式登录,商店需要提前维护五员信息,税务机关需要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关联退税商店和业务办理人员。(1)认证模式——企业业务需要输入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用户名/手机号码、个人用户密码;输入完成之后点击【登录】,使用鼠标拖动滑块完成验证。如图:选择登录方式:【个人所得税APP扫码】或者【短信验证】使用短信验证时,会将验证码发送至该人员于电子税务局注册时绑定的手机上,接收到验证码后,录入验证码,点击【登录】,如图:验证登录时会查询该登录人员名下关联的有效的退税商店网点信息。如该人员已关联多家退税商店网点,系统会将所有网点展示到下拉框,选择需要登入的网点,点击【确定】。如果退税商店的同一网点,存在多台电脑同时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情况,请选择不同的【用户】进行登录,例如:同一网点配备了A、B、C三台电脑,A电脑可以使用【用户1】登录,B电脑可以使用【用户2】登录,C电脑可以使用【用户3】登录,同一个用户无法实现在不同电脑上同时登录。由于商店可能存在多台电脑办理离境退税业务,因此需要有对应数量的用户账号,例如:商店A投入了5台电脑办理离境退税业务,高峰期需要5台电脑同时开具申请单,则商店至少要维护5位业务办理人员信息。需要联系当地税务人员,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里,维护退税商店网点所需数量的业务办理人员信息。(2)认证模式——自然人业务需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用户名、个人用户密码。输入完成后点击【登录】,后续选择退税商店网点信息,步骤与【企业业务】登录相同。3.离线登录网络未连通状态下,插入税务数字证书设备,输入用户名、密码、PIN码进行验证,校验成功后提示“当前网络连接失败,是否切换到离线模式登录”,点击“确定”,如下图所示:“即买即退”业务不适用离线登录。(二)离境退税申请单开具(除“即买即退”外)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商品后,通过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购买退税商品时开具的发票,向退税商店申请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商店接收到申请后,对满足退税资格的境外旅客,按规定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并交给境外旅客。1.旅客信息录入点击菜单“申请单开具”页,录入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可输入邮箱地址等联系方式),界面如下:系统在采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时,支持证件扫描、手工录入两种方式:(1)证件扫描证件扫描包括护照采集、港澳同胞回乡证采集、台胞证采集及其他证件采集四种方式。如点击护照采集,系统给出相应提示(在“护照验证机”正确位置放置护照),自动读取护照信息,其它方式均按类似步骤操作。(2)手工录入业务办理人员可手工录入旅客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签发国/地区,下拉选择证件类型及入境时间。证件签发国可以通过“检索”按钮在弹出框中输入关键字,查找对应的国家代码。(3)支持的退税证件外籍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入境时间填写A.外籍护照,查看境外旅客护照的边检章B.港澳台地区旅客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需口头询问入境时间。(5)旅客证件信息采集【姓名】查看方式见下图的红色框;【证件签发国/地区】查看方式见下图的绿色框;【证件号码】查看方式见下图的蓝色框;2.采集发票信息离境退税管理系统采集发票信息,包括购物发票号码、发票开具日期、商品名称、商品类别、计量单位、金额等,界面如下:发票信息采集支持:发票在线查询录入、发票扫码导入、发票导入、手工录入四种方式:(1)发票在线查询录入点击“发票在线查询录入”按钮,弹出发票查询界面,确定要开具退税申请单的发票类型【数电发票】、【非数电发票】。选择【数电发票】时,需要录入20位的数电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可不录。选择【非数电发票】时,需要录入10或12位发票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数电发票号码可不录。录入完成后,点击【查询】按钮,如果所查发票的销售方与当前登录账号绑定的企业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不一致,会提醒“此发票销售方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与当前用户不匹配”,如图:如发票状态正常,则显示发票信息,如图:查询到发票信息后,点击【信息带入】按钮,发票信息会自动带入到开单页面。如图:如开具发票时,商品【计量单位】、【单价】、【数量】没有填写,则带入到开单界面后,此三项信息需要业务办理人员手动补全,注意输入的数量与含税单价计算后需要与发票带入的价税合计金额一致。为了避免因录入数量或单价错误导致开单时间延长,请务必在开具发票时,不要漏填【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通过发票在线查询带入的发票信息,金额、税额、价税合计等信息无法修改。(2)发票扫码导入点击“发票扫码导入”按钮,弹出发票扫码导入界面,确定此时条码设备启动成功后,将条码设备对准发票票面上的二维码,发票信息自动带入程序则发票信息采集完成。发票导入界面如图:(3)发票导入税控发票由开票软件导出,导出方式如下图:点击“发票导入”按钮,弹出发票导入界面,点击浏览,导入开票软件导出的XML文件,可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筛选所需导入的发票,勾选所需导入的发票后点击确定,发票信息采集完成。发票导入界面如图:(4)手工录入购物发票号码、发票开具日期、商品名称、商品类别、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需要业务办理人员手工录入,金额、税额、价税合计、申请退税额等系统将自动计算输出。录入一行发票信息后,系统自动增加一行预编辑行,可以添加多条发票商品信息;点击每行信息的最右端删除按钮,可以清空指定行的商品信息;预编辑行不允许删除,打印时不打印预编辑行。3.打印退税申请单点击“打印”按钮,保存并打印退税申请单,打印预览界面如下:如打印内容所占A4纸面积较小,可点击打印预览页面的【打印布局】图标,如下图:可按照纸张大小相应调整打印布局,调整后如下图:(三)“即买即退”申请单开具点击菜单栏中“即买即退开具”标签,录入境外旅客身份证件及申请单信息,界面如下:点击预览,可展示上传后的预授权小票之类单据。如图:保存“即买即退”申请单成功,系统自动弹出“支付”预付金的选项,商店向旅客支付退税预付金后,生成申请单。如图所示:点击打印,“即买即退”申请单备注栏会显示出即买即退地点拼音缩写和金额,如图所示:(四)离线申请单开具退税商店在离线情况下可以使用离线开单。登录时如果跳转到离线模式,则登录成功后界面如下:点击“申请单开具(离线)”,界面如下:开单方式同在线普通申请单开单一致,“即买即退”不能离线办理。三、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一)申请单作废境外旅客因个人原因导致退税申请单遗失、退税申请单开具后发现存在问题等情况,需要退税商店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作废退税申请单,系统提供了相应的已开具退税申请单作废功能。具体操作是:单击“申请单作废”页,离境退税申请单,界面如下所示:如为“即买即退”申请单,界面如图所示:即买即退申请单需要确认“即买即退”信息,预授权状态为退回,点击确认按钮如图: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如果有纸质退税申请单,可以通过扫描退税申请单二维码,带出申请单编号(或手工录入),点击“查询”按钮,验证申请单是否存在,若存在则展示出相应的申请单信息,否则给出“查询失败”的相关提示。如果纸质退税申请单丢失,也可通过扫描离境旅客有效证件,带出证件号码(或手工录入),点击“查询”按钮,若查询出的申请单仅为一条,则直接展示出相应申请单信息;若有多条,则在申请单编号处点击下拉列表框展示所有申请单编号,从中选择一条申请单,将展示对应的申请单信息。查询到需要作废的申请单明细信息并确认无误后,点击“申请单作废”按钮,申请单作废。退税商店如果将退税商品的发票进行作废,应同时将相应的《离境退税申请单》作作废处理。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二)申请单补打对于退税申请单丢失或损坏的境外旅客,可以点击申请单补打按钮,进行申请单补打操作。操作界面如下:可选择证件号码或退税申请单编号进行扫描、手动输入,带出申请单开单信息且不可编辑。点击申请单补打按钮,跳转到打印预览页面。打印退税申请单,申请单补打完成。申请补打的退税申请单与原申请单号码、内容一致;申请单开单内容不可更改。(三)申请单查询1.离境退税申请单查询单击“查询统计”页,根据退税申请单编码、开单日期、旅客证件号等条件查询系统中相关的退税申请单信息。界面显示如下:2.即买即退申请单查询单击“即买即退查询”页,根据退税申请单编码、开单日期、旅客证件号、即退方式等条件查询系统中相关的即买即退申请单信息,界面显示如下:3.发票查询根据发票号码查询关联的申请单信息,如图:(四)不得开具申请单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1.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2.不能确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3.购买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过183天;4.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5.销售给境外旅客的货物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6.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7.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
Q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发现销售方信息有误,如何进行修改?

A
您好,尊敬的纳税人,销售方信息可按照如下方式修改:1.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带出。2.销方地址:可在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地址中进行选择,注册地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带出,“生产经营地址”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等相关模块进行修改。3.电话:根据登记信息中的“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自动带出,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等相关模块进行修改。4.销方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可从已采集的存款账户账号中选择,如需修改和添加,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6 16:07:37销售方信息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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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二、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当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三、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确定。四、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五、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六、纳税人不存在本公告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含当日,下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审核,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准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七、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八、本公告第七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当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九、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一)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十、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当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十一、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报的留抵退税额。十二、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十三、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按照规定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并可以继续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pdf   2.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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