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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A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六、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再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与已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不得重复计算。  七、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八、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九、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2增值税全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项目信息维护的项目名称有字符长度限制吗?(厦门)

A
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项目信息维护里的项目名称限制为100个字符,纯汉字50个字,如有标点符号,也算字符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1 17:17:08厦门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全量发票查询模块可以查询的发票时间范围是多久?

A
您好,全量发票查询模块中可以查询5年内的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1 13:12:12全国
Q

红字确认单超时了如何重新发起流程?

A
您好,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超时后,不影响您重新开具新的红字信息确认单,具体流程如下:您可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界面,找到“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模块;也可以通过首页的【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进入功能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1 12:54:33全国
Q

电票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不到客户开具的发票怎么办?

A
您好,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无法查询到购买方开具的数电票时,可与购买方联系并获取发票号码、开具时间、开具金额等信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若仍查询不到,可能是系统延迟导致,建议您稍后再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1 12:54:33全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批量查验单次可查验几张发票?(厦门)

A
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发票批量查验功能支持一次性最多查验500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9 17:44:16厦门
Q

发票章是否要备案?(厦门)

A
您好,在首次申请纸质发票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若只申请电子发票,可不需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9 17:43:56厦门
Q

电票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时为什么显示待确认?

A
1、需要双方确认的情况:当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时,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但需要对方进行确认。比如,销售方开具数电票后,购买方已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认证等用途确认操作,此时销售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就需要购买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才能开具红字发票,所以会显示待确认状态。2、数据同步问题:发票信息在系统间传输有时存在延迟,导致系统显示待确认。例如,开票方提交了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但受票方系统还未及时接收到该信息,就会出现待确认的提示,一般稍等片刻后再次查询,可能会显示已确认或可进行下一步操作。3、存在未撤销的红字信息表:如果之前针对同一张蓝字发票已经发起过红字信息表或红字信息确认单,但尚未撤销,再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时,系统会显示待确认,提示需要先处理之前的未撤销记录。4、系统故障或异常:电票平台系统偶尔可能会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显示待确认。比如系统繁忙、网络问题等,影响了信息的正常处理和显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9 14:58:49安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如何搜索客户信息?

A
您好,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可以手工填写购买方信息,也可以选择已维护的客户信息,还可以通过提供二维码的方式获取购买方信息。若选择手工填写的方式,系统根据模糊查询提供相似选项供选择,如图1所示:图1购买方信息-手工填写若通过选择已维护的客户信息,点击购买方名称右边的按钮,在弹出的客户信息查询页面选择已有的客户信息,如图2所示:图2客户信息查询-客户列表若通过二维码方式获取信息的,需要购买方扫描录入信息并上传后再进行选择,如图3所示:图3客户信息查询-扫描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8 16:35:4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点击开票业务模块后提示暂停发票赋额怎么办?

A
您好,存在逾期未申报、比对异常、抄报申报顺序不符合“抄报—申报—比对(自动或手动)—清零解锁”等情况,系统会阻断其开票,建议:1、排查是否存在未申报或存在逾期申报产生的责令未处理的情况。2、如申报前税控设备未抄报税,需进行抄报后重新保存增值税申报表。3、经排查以上情况均无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比对异常排查及解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8 16:35:36开票全国
Q

受票方如何查询发票勾选状态?

A
您好,如您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收发票的纳税人,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点击【发票勾选确认】中的抵扣类勾选、不抵扣勾选、出口退税勾选模块,选择需要查询的所属期以及勾选状态,即可查询发票的勾选明细。若您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发票的纳税人,您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依次点选【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查询发票勾选状态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8 16:35:17发票全国
Q

云南推行数电票具有哪些优点?

A
您好,数电发票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1.开票用票更便捷。一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二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三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数电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四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2.入账归档一体化。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5 16:24:49数电发票云南
Q

居民医保/大学生医保缴费成功后,如何开具缴费凭证?(云南省)

A
您好!社保费缴费成功后,都不能开具电子发票,只能开具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包括缴费记录(电子回单)和完税证明,缴费人可根据办理相关事项的需求选择开具。完税证明属税收票证,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可开具缴费电子回单。注意:缴费凭证需对应费款缴入国库后才能开具,通过医保共济账户个账抵扣的证明开具需咨询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5 16:09:47缴费凭证云南
Q

云南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有关事项?

A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数电发票的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5 16:09:36数电发票云南
Q

云南省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要素的分类有哪些?

A
您好,根据发票基本属性和特定行业、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发票要素分为基本要素、特定要素和附加要素。1.基本要素是数电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指每一张数电发票均需包含的数据项,如发票号码、购销双方信息、项目名称、金额、开票人等,是发票的基本组成元素。2.特定要素是指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等开具发票必须填开的要素。3.附加要素,可理解为“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数据要素外自行增加的发票数据要素,可直接录入,或维护模板后添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5 16:09:30数电发票云南
Q

云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A
您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5 16:09:29发票开具云南
Q

云南省范围内使用数电发票有什么优点?

A
您好!1.领票流程更简化。开业开票“无缝衔接”。数电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税控专用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2.开票用票更便捷。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数电票,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数电票。二是“一站式”服务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无需再登录多个平台完成相关操作。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四是满足个性业务需求。数电票破除特定格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3.入账归档一体化。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5 16:09:28数电发票云南
Q

云南省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些发票开具模式?

A
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5 15:57:38发票开具模式云南
Q

云南推行数电票的背景是什么?

A
您好,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开始推行数电票。同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推行数电票试点,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数电票推行后,系统运行平稳,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自2023年3月30日起,在云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广进度安排,数电票受票范围已推广至全国,云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各省的受票方均可接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5 15:57:34数电票时代背景云南
Q

云南省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模块进行确认?

A
您好,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5 15:57:24发票用途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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