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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7 条问答 · 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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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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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分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佛地税发〔200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4〕015号)明确规定了只有列入省局审定下发的高新术企业名单范围内的企业,才可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列入省局审定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范围的,不得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所属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等,没有在省局审定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范围内,而且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向省科技厅了解,省科技厅解释粤科函高字〔2004〕2号文虽明确了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各分公司参与了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成部分,但该文并没有认定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各分公司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4〕015号)规定,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只要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都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分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  2004年3月8日佛地税发〔2004〕5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其下属分公司包括股份公司东盛陶瓷分公司、股份公司金鹏艺术砖分公司、股份公司东平装饰砖分公司、股份公司顺德乐从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2003年,省局以粤地税函〔2003〕462号文件确认股份公司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没有确认上述分公司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4〕015号)规定,上述分公司未列入省局审定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范围,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批复。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分公司的复函  2004年1月2日粤科函高字〔2004〕2号佛山市科技局:你局转来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约申请收悉。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年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其属下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东盛陶瓷分公司、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金鹏艺术砖分公司、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东平装饰砖分公司、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分公司是广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组成部分;参与了200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应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请你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落实相关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4-07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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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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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企业限于从事该款规定的行业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民营科技企业。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促进科技进步的关键设备是指按照省科委、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科成字〔1997〕71号)规定,经认定符合抵扣所得额条件的项目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使用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以及科研机构(包括企业研究所、技术中心)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关键设备;所称对促进环境保护的关键设备是指企业使用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设备以及按照规定经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主要设备。所称国家鼓励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中的国家重点鼓励28个共526种产品、技术、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投资项目以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工业产品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74号)中鼓励发展类产品的投资项目。  三、符合本《通知》允许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是指在2003年以后购置、取得并按规定开始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1-16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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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单位关于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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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若干意见(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为了促进经济与科技的协调发展,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和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增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现就引进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企业(以下简称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大院名校”的重要意义。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的“大院名校”较少,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积极引进国内外“大院名校”的优质科技资源,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有利于团队式引进人才,捆绑式引进高技术项目;有利于深化产学研合作,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有利于加强高校学科建设,优化科技资源组合。对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二、引进“大院名校”的思路和办法。坚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联合共建的科技创新载体应以企业性质为主,采用政府引导,企业和引进院校共同投资组成多元化股份制形式,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步伐。  三、引进“大院名校”的重点区域。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建设生态省、发展海洋经济和现代农业的需要,围绕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需要,以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要任务,以长三角地区、国内科技综合实力较强的省(市)以及国外科技大国为重点区域,尤其要重视引进中科院、部属科研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国内特大型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到我省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有条件的也可以结合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建设一流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四、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具体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成为科研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联合共建的科技园、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等各类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是一个机构多种形式共存等。同时,支持我省有条件的企业到上海等外省(市)甚至国外,与“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  五、引进“大院名校”的目标。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别是17个经济强县(市、区)、设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的县(市、区),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都要结合自身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面向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地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力争在5年内全省有选择地引进共建50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科技创新载体。       六、引进“大院名校”的政策措施。各地、各单位都要从实际出发,在科研用房、用地和启动资金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对符合要求的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可以向省科技厅申报省属科研院所专项经费中的研究开发和公共服务专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办法,可参照省属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有关规定;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和孵化器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从事“四技”活动(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列入省、市、县(市、区)的科技计划;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引进科技人员的服务工作,积极协助做好引进科技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的落户、就学、住房、求职等工作。  七、引进“大院名校”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对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11-20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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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广东省)

A
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的软件企业是由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并公告的,省局根据省信息产业厅公布的软件企业下发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科技厅不再根据《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认定软件企业。因此,省局下发的软件企业不同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企业,同时又具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以享受新办软件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三、2003年度以前政策执行口径与《通知》及上述两点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不再追溯进行调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08-15软件 企业所得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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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更事项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

A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对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通知如下:  一、重新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有:  1.广东省计算机有限公司  2.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广东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5.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6.珠海保税区宝丽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7.佛山和顺东利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8.南海市塑兴母料有限公司  9.阿托菲纳(三水)聚苯乙烯有限公司  10.顺德市爱得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1.广东泓利机器有限公司  12.顺德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  13.南海市华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4.南海市绿宝生化技术研究所  15.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16.肇庆挺好面料制造有限公司  17.广东粤景特种纸有限公司  18.开平霍尼韦尔工业聚合物有限公司  19.广东嘉宝莉化工有限公司  20.冠富(清远)化纤厂有限公司  21.广东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2.通用电气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  23.惠州市科美思医用电子仪器厂  24.广东鹏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25.广东华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26.梅州市嘉应万达激光有限公司  27.普宁市京汕密封件有限公司  28.汕头华汕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29.汕头市紫光古汉氨基酸有限公司  30.汕头市光华化学厂有限公司  31.广东杰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2.澄海市新溪珍珠养殖场有限公司  33.广东轻工机械厂有限公司  34.汕头市汕沪电缆有限公司  35.广东宏景科技有限公司  36.广东中大亿达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东莞市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38.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  39.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电脑中心有限公司  二、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  1.广东粤安集团有限公司  2.广州杰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珠海同望科技有限公司  4.珠海远光新纪元软件产业有限公司  5.珠海蓉胜电工有限公司  6.珠海保税区宝丽杜邦建材有限公司  7.佛山市东利化学纤维有限公司  8.佛山市石湾区华兴塑料母料有限公司  9.中海石油三水化工有限公司  10.顺德市爱得乐高玛塑料电子有限公司  11.顺德市秦川恒利塑机有限公司  12.顺德市德胜电机有限公司  13.南海市华泰精密机械厂  14.广东省南海绿宝生化技术研究所  15.广东一方制药厂  16.广东省德庆经编针织厂有限公司  17.广东省广宁人民造纸厂  18.开平联信工业纤维有限公司  19.新会嘉宝莉化工有限公司  20.清远金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1.清远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2.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  23.科美思集团医用电子仪器厂  24.广东省兴宁市鹏鑫变压器企业有限公司  25.兴宁市华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26.梅州市无线电厂  27.普宁市京汕密封件厂  28.汕头华汕电子器件厂  29.汕头市红卫氨基酸厂  30.汕头市光华化学厂  31.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杰思发展有限公司  32.澄海市新溪珍珠养殖场  33.广东轻工机械厂  34.汕头市汕沪电缆厂  35.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景科技有限公司  36.广东亿达洲集团海马人工养殖基地有限公司  37.东莞市变压器厂  38.韶关液压件厂  39.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程发展总公司  对上述重新确认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今后不得以这些企业名义办理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1.关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程发展总公司更名审核结果的通知  2.关于广东粤安集团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更名审核结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1:关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程发展总公司更名审核结果的通知  2003年3月25日粤科高字〔2003〕48号  汕头高新区:  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对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程发展总公司业务变更进行了重新审核,结果公布如下:  一、重新确认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电脑中心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同意取消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程发展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名称。  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对更名后的企业继续给予支持。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附件2:关于广东粤安集团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更名审核结果的通知  2003年5月29日粤科高字〔2003〕99号各有关市科技局:  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对广东粤安集团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发生变更事项后进行了重新审核,同意确认其更名后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取消更名前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结果公布如下:  一、重新确认以下38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  1.广东省计算机有限公司  2.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广东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5.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6.珠海保税区宝丽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7.佛山和顺东利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8.南海市塑兴母料有限公司  9.阿托菲纳(三水)聚苯乙烯有限公司  10.顺德市爱得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1.广东泓利机器有限公司  12.顺德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  13.南海市华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4.南海市绿宝生化技术研究所  15.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16.肇庆挺好面料制造有限公司  17.广宁粤景特种纸有限公司  18.开平霍尼韦尔工业聚合物有限公司  19.广东嘉宝莉化工有限公司  20.冠富(清远)化纤厂有限公司  21.广东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2.通用电气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  23.惠州市科美思医用电子仪器厂  24.广东鹏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25.广东华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26.梅州市嘉应万达激光有限公司  27.普宁市京汕密封件有限公司  28.汕头华汕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29.汕头市紫光古汉氨基酸有限公司  30.汕头市光华化学厂有限公司  31.广东杰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2.澄海市新溪珍珠养殖场有限公司  33.广东轻工机械厂有限公司  34.汕头市汕沪电缆厂有限公司  35.广东宏景科技有限公司  36.广东中大亿达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东莞市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38.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  二、同意取消以下38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名称  1.广东粤安集团有限公司  2.广州杰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珠海同望科技有限公司  4.珠海远光新纪元软件产业有限公司  5.珠海蓉胜电工有限公司  6.珠海保税区宝丽杜邦建材有限公司  7.佛山市东利化学纤维有限公司  8.佛山市石湾区华兴塑料母料有限公司  9.中海石油三水化工有限公司  10.顺德爱得乐高玛塑料电子有限公司  11.顺德市秦川恒利塑机有限公司  12.顺德市德胜电机有限公司  13.南海市华泰精密机械厂  14.广东省南海绿宝生化技术研究所  15.广东一方制药厂  16.广东省德庆经编针织厂有限公司  17.广东省广宁人民造纸厂  18.开平联信工业纤维有限公司  19.新会嘉宝莉化工有限公司  20.清远金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1.清远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2.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  23.科美思集团医用电子仪器厂  24.广东省兴宁市鹏鑫变压器企业有限公司  25.兴宁市华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26.梅州市无线电厂  27.普宁市京汕密封件厂  28.汕头华汕电子器件厂  29.汕头市红卫氨基酸厂  30.汕头市光华化学厂  31.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杰思发展有限公司  32.澄海市新溪珍珠养殖场  33.广东轻工机械厂  34.汕头市汕沪电缆厂  35.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景科技有限公司  36.广东亿达洲集团海马人工养殖基地有限公司  37.东莞市变压器厂  38.韶关液压件厂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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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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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省科技厅对2003年申请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考核,决定取消28户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见附件),对名单内由我省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内资企业,从2003年度起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附件:1.关于取消中国计算机系统工程南方公司等28家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2.2003年被取消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附件1:关于取消中国计算机系统工程南方公司等28家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2003年5月29日粤科高字〔2003〕101号各有关市科技局: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厅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对2003年申请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考核,确认中国计算机系统工程南方公司等28家企业已不符合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现取消其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附件:2003年被取消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07-11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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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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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先后发布后,一些地区反映有些政策存在执行口径不统一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三、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四、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05-29优惠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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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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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国增收节支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总局统一部署,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决定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重要意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需要和宏观经济调控总体目标制定的税收激励措施。切实执行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个环节的管理程序,是新形势下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挥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体情况是比较好的,基本能够按照依法治税原则的要求,认真落实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抵制违反统一规定擅自制定优惠政策的行为,不断规范执法程序。但是,在政策执行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越权擅自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的地区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标准掌握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后续管理不到位等等,客观上导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和执行尺度不统一,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原则,整顿规范税收秩序,落实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及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治税,保持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执行政策的规范性。同时,认真贯彻全国增收节支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按照以上要求,开展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工作,核实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杜绝越权减免所得税,规范优惠政策执法程序,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当前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来认识这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二、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重点内容重点清理各地在国家统一税收政策之外越权自行制定的地区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及减免税管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搭车”享受优惠政策,是否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了所得税,减免税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税率是否按规定执行等等。软件企业是否持有有关部门认定证书,税务机关是否参加年检,软件企业技术人员、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软件企业获利年度是否经过核实,是否属于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企业。(二)新办第三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第三产业企业是否符合新办标准,是否将新办金融、保险、房地产企业纳入免税范围,是否对为农业生产服务行业经营生产资料的所得减免了税收,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四技收入”是否符合政策标准,是否通过技术市场管理,是否对不符合优惠条件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收入减免了所得税,非咨询业企业是否比照咨询业减征了所得税,减免税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等等。(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安置的人员是否超越现行政策规定人员范围,劳服人员是否在多家企业任职,减免税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假停业、假新办的企业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等等。(四)校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是否符合校办企业条件,是由学校出资自办还是其他企业挂靠或与其他企业、个人联营,是否被承包、承租、转让经营,学校是否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如何分配,是否属于校办工厂和农场,是否对学校出版社、商场、建筑公司减免了所得税,举办企业的学校是否属于教育部门所办普教性学校,优惠政策认定及年检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参与年检等。(五)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残疾职工是否有适当劳动岗位,残疾人员职工是否多企业兼职,是否建立“四表一册”,是否按规定参加年检等。(六)其他有关优惠政策。重点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清理检查。(七)减免税管理是否纳入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减免税管理的程序、管理权限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有关规定,各地是否及时报送减免税统计资料,“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减免中央企业的所得税是否按审批权限上报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增加和细化上述清理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三、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总体要求(一)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地方违反国家统一政策规定越权自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立即停止执行,去年已取消的自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反弹。税务机关应通过正常渠道提请地方政府纠正其自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暂时得不到纠正的,要逐级向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接到本通知后不停止执行越权自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将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的工作给予足够重视,统一安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抽调精兵强将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负责、全程管理,通过清理检查促进收入,及时组织税款入库。清理检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向总局反映。(三)清理检查要严格贯彻依法治税原则,实事求是,以现行统一政策及规定程序为依据。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依法减免,保障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对于正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逐户从严核实其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四)清理检查工作从10月份开始,12月中旬结束。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文字总结报告,说明清理检查工作的做法、以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办法、清理检查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并填写本通知所附的《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统计表》,12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和统计表一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总局。附件: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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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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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你府《关于申请在调入中关村科技园区区域范围内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函》(京政函[2001]102号)收悉。现就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按照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复函》(国科发高字[2001]200号)调整区域后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调入区域内的企业,可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开办的企业,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按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减免税期限,从企业开办之日起开始计算,享受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剩余年限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二、鉴于区域调整在年度中间进行的实际情况,为保持政策稳定,便于所得税征管,对被调出地区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可执行到2001年底。从2002年1月1日起,被调出地区的企业,不再继续执行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已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但不追补此前依法享受的减免税税款。三、请你市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对调入区域的企业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认定,对调出区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理,以保证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2-03-0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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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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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确定。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即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二、有关企业应付未付费用的扣除问题。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如房租、利息等应在当期支付的费用,但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到期未付的,凡企业能够提供证明其费用真实性的凭据,如合同、协议等,允许纳税人在当期扣除。三、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仍按京财税〔1995〕2190号的规定在不超过2%的比例内扣除业务招待费,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四、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税费不得在税前扣除。①五、凡由于地区间差异形成的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指适用15%税率的特区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内企业,适用24%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适用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补缴企业所得税。②六、享受减免税而又进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企业,应按以下规定计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缴企业所得税:(一)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为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征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为免税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抵免年度应缴所得税可全部视为新增所得税额。(二)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后的应缴所得税作为计算投资抵免的应缴所得税额;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其投资抵免额可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年度内抵免。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只能用本企业当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弥补。在实际执行中,纳税人既有股权投资收益又有投资转让所得,股权投资损失可先用投资转让所得弥补,投资转让所得弥补不足的,再用股权投资收益弥补,弥补后如有余额,再区别情况,属于需补税的投资收益,按规定计算补税,属于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将余额进行纳税调减。八、本文件规定自2001年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11-29企业所得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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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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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09-18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广告费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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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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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以法律手段保障专利权在一定时间内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加强专利工作,对于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专利工作列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普法”教育,加强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专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科技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要强化职能,转变作风,改进服务,提高专利管理水平。  二、加强和规范企业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各级科技、知识产权(专利)和经贸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把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企业也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等社会技术力量,开展以专利为目标的技术创新活动。指导帮助本地区成立企业专利工作者协会、专利顾问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促进企业专利工作。  三、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具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在研究开发的全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专利思想,自觉遵守和运用专利制度,提高技术创新水平。要注重专利文献检索,选准研究开发项目,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取得的科技成果要及早申请国内外专利。要善于运用专利制度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四、积极鼓励开发和申请发明专利,提高专利技术的层次和水平。发明专利可直接推荐参评省科技技术奖。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设有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努力开发和拥有发明专利,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五、明确专利权归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单位所有。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使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应有的权利,强化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鼓励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合作开发专利技术,合作各方应通过合同合理确定专利权属,调动各方积极性。  六、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优先列入省、市级新产品和推荐国家级新产品计划,优先列为省、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属高新技术的优先列为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各级政府安排的科技经费要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特别是发明专利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资助。  七、拓展专利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开发、执法、服务等方面的合作。鼓励支持企业高起点购买引进国内外先进专利技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加强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切实保障专利权所有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收益。支持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专利技术入股比例合资各方订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企事业单位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专利权所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每年应从实施专利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属高新技术的专利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要把科技人员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评定技术职务时可破格晋升。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科技企业,但科技人员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利益。  九、推动专利技术的有偿转让,规范和发展技术市场。专利技术的转让和许可实施,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割据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互利有偿的原则,签订技术合同,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属、使用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合同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避免专利纠纷。加强专利技术合同管理和认定登记工作,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的实现。  十、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各级科技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扩大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根据科技计划导向,加大对专利工作的支持力度。省设立专利专项资金,2001年安排4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到2005年达到80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的申请以及专利工作的奖励。市、县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支持专利工作,有条件的也可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十一、加强专利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利管理机构。大力开展专利工作培训,加快培养专利代理、专利执法、专利资产评估、专利许可贸易方面的专门人才,培养一大批企业专利工作者,提高专利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市和专利申请量较多的县(市、区)应设立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构,充实力量,强化职能。  十二、积极培育专利事务所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面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开展专利申请代理、专利查新、专利技术转让、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和专利诉讼等各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完成现有专利事务所与原挂办单位的脱钩和改制工作,使其进一步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中介机构。  十三、加大专利执法力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坚决查处和制裁专利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公安、工商、质量监督、海关、版权等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密切配合,协同办案,共同为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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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厦门市国税局 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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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厦府〔2001〕综25号),对原厦门市科委、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字〔2000〕第1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以及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二章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第三条厦门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其职责是:1.指导、监督和检查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批准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3.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4.受理我市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第四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作为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对我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企业年审的组织工作以及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1.受理本市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和软件产品的登记申请;2.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审查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材料;3.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以及软件产品审查合格名单;4.将需报批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名单报市科委审核。对于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或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认定和年审工作,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第五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认定职责,接受有关部门对认定、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三章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提交材料第六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50%以上;软件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等;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2.业务报告(本报告应全面反映企业全貌,包括企业经营情况,现有的主要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项目,经营场所,主要仪器设备,人员配置、学历结构,技术力量,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依托单位,技术来源,技术水平,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对比,市场情况,经济效益,中长期规划,技术管理及财务管理等企业制度);3.上年未和上月末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4.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其内容包括:用于软件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人工费用,调研、咨询、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协作费用,软件检测、评审、鉴定、验收、登记、专利申报费用,必要的低值耗材、仪器设备、工具软件、网络、机房费用等;5.企业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所学专业、毕业学校、现任职务及所在部门);6.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7.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和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9.高新技术企业需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10.其他可证明企业经营和技术实力的材料(如奖励证书、成果或技术鉴定证书等)。第四章软件产品登记和提交材料第八条软件产品的定义:1.申请登记的软件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集成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第九条申报软件产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4.企业开发并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第五章受理认定和登记程序第十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常年接受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第十一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依据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软件企业的认定在通过形式审查后,还要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市科委。第十二条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市经发委、市信息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软件企业认定审核小组。经审核通过的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市科委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市科委颁发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登记软件产品由市科委批准,并报市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产品管理司备案。第六章软件企业年审和复审第十三条认定的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市科委审核并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市科委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四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五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科委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市科委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第十六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市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第十八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市软件行业协会应报请市科委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本条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十九条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以及软件产品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关应停止受理其认定或登记申请,或报市科委收回证书,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由主管税务机关如数追回。第二十条认定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字〔2000〕第1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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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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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迎接新世纪科技革命和知识经济的挑战,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省政府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把高新技术产业化摆到国民经济发展的优先位置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包括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是调整和优化我省经济结构的关键,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的主要途径。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高新技术产业化摆到国民经济发展的优先位置,作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要紧紧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壮大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业的要求,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创新,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再创浙江产业发展新优势,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目标是:到2002年,在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形成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和产业优势;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广泛推广应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例达到2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出口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的总体水平在国内居于先进行列。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基本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抓紧实施新世纪工程和技术创新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是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在电子信息领域,重点发展计算机软件及信息网络、现代通信设备、专用集成电路、计算机外部设备、数字化消费类电子产品、新型元器件等;在生物与医药领域,重点发展农业生物工程、新型生物及化学药物、基因工程药物、特色天然药物,以及现代医疗器械和制药设备等;在机电一体化领域,重点发展重大成套装置、数控机床、智能化仪器仪表、第二代电力电子产品和环保设备等;在新材料领域,重点发展电子材料、膜分离材料、新型合成材料和精细化学品等。围绕上述重点领域,定期公布优先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研究开发项目指南,每年确定并实施一批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引进创新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尽快形成产业规模。  (四)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核技术等在农业领域的应用,选育农林牧渔优良品种,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单产、品质的提高和效益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推动传统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和节水的现代农业转变。广泛运用电子信息、现代生物、新材料、高效节能及新型环保等高新技术,改造机械、化工、纺织丝绸、轻工食品、建筑建材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为商业、外贸、旅游、交通、通信、金融、保险、咨询、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手段,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   (五)合理布局,逐步形成“一区两带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区域格局。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交通主干道的集聚辐射功能,把高新技术产业化与城市化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加快国家级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重点开发之江区块,将其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科技工业新城。以杭宁温等大中城市为依托,构筑高速公路沿线和沿海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带。在有条件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城市总体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创建一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项目认定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批高新技术重点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    二、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运行机制  (六)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力度。各级财政要不断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扶持资金。各级各类金融机构要努力扩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规模。计划、金融和证券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地方企业债券、股票。积极探索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以股份制形式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多渠道广泛筹措高新技术风险资金。引进国外高新技术风险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不断扩大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规模和效益。   (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大型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中小型企业也要努力寻找自己的技术依托。加快建设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院所,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作用,加强高新技术应用基础研究。进一步推行产学研相结合,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共同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支持有条件的科研院所以多种形式进入或转变为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校的科研开发优势,使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同时加强与全国其他高校和大院大所的科技合作。办好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积极鼓励并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吸引国外、境外的大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到我省进行风险投资,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加强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创新。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积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其成为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重要生力军。   (八)建立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人才保证体系。实行引进、培养和使用并举的方针,加快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人才引进计划,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和灵活措施,鼓励、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国内外引进急需、紧缺的各类人才。抓紧实施“151人才工程”,加快培养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懂技术、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对在职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加强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行技术入股,在工资、奖励、住房等方面进一步向科技人员倾斜,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  (九)建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组织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成立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管理体制。授权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所在市、县同级的有关经济管理权限。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简化办事手续,改进管理方式,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组织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重点和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活跃技术市场,沟通科技信息。加强专利工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制度。办好生产力促进中心、新技术推广站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的采集、发布和推广,为高新技术成果提供技术等级、技术作价、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方面的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市县要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政策咨询等提供便利的服务。  加强科技统计监测,把各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工作,作为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的考核重点,对成绩显著的市县、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强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从1999年到2002年,省财政安排3.2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各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也要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   (十一)从1999年到2002年,对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征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地方净收益部分;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有关交易税费,当地政府应给予优惠;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气、电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属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列为重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  (十二)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审核,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头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对国家级新产品和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审核后,可列收列支予以返还。返还给企业的税款,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十三)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率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十五)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   (十六)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有关设备时,在同等质量和性能的前提下,应优先购置、使用本省高新技术产品。对地方生产的价格低、疗效好的新特药,优先列入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   (十七)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继续实行按比例返还开发区的现行政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自批准创建年度起,以当年为基数,5年内其新增部分可全部留给园区。  (十八)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享受浙政[1998]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从事高新技术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或引进项目的人员,出国审批要优先办理。对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和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有关人员,可按浙政[1992]1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境)的审批办法。对来浙工作的外籍专家,邀请或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半年或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审批手续。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对上述企业具备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条件的,可批准其设立存放加工保税货物的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可批准设立公共型保税仓库。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携带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十九)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对有出口订单的高新技术产品,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积极提供卖方信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有选择地试行买方信贷。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占领国际市场。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予以优先办理。   (二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对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工效挂钩和“两低于”的工资政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专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我省长期工作和短期服务,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免收城市增容费,并照顾解决工作及入托、就学等问题。引进人员从事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可优先获得政府科研经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等支持。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中创办高新技术孵化器,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生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支持他们独资或合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员的报酬,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水平,参照国内外同类型单位的工资情况从优确定,也可实行技术入股等其他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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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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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主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为正确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税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具体有:1、高新技术企业;2、新办第三产业;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5、老少边穷地区企业;6、国有农口企业;7、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8、就业服务企业;9、校办企业;10、民政福利和优抚福利企业;11、受灾企业;12、其他减免税企业。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咨询、辅导工作,增加减免税的透明度。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申请减免税报告表。包括一般企业申请减免税报告表(附表1,各地自印),特殊行业企业减免税所得税报告表(附表2、3,各地自印)。  (三)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有和损益表)。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主要有: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文件(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企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申请享受安置失业、下岗、富余人员减免税的企业,附表4,全省统一,各地自印);校办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合格证书(申请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的企业);受灾企业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申请享受灾情减免税的企业)等。  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以上资料,基层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时间为当年度的10月份开始到次年的3月底前结束,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和审批。  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逐年申请。新办企业当年经营不满半年,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当年申请减免税或推迟执行期限,从次年度开始计算。  县(市)地主税务局按税收管理权限向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主税务局报送企业减免税审批材料时,应行正式"请示"公文。同时,必须随文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及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福利、校办企业年检合格证书或文件。纳税人其他有关材料由县(市)地主税务局实行档案管理。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是否完备,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三)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批。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权限办理,由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行使减免税的审批权。具体按如下管理权限执行。  (一)属于本办法第一条减免税报批范围内第1、2、3、4、5、6、7、12款的减免税权限由县(市)地主税务局审批。  (二)属于本办法第一条减免税报批范围内第8、9、10、11款的减免税管理权限,纳税人年减免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地主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款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县(市)地主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地)地主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超过20万元的,应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直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得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报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和统计  减免税税款,除个别有指定用途以外,应统一作为企业"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单位反映,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减免税的事后监督检查。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以及纳税人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执行减免税政策,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幅度、金额、用途等,并实行档案管理。  (四)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减免税企业类别、户数,减免税金额等指标填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附表5,各地自印),逐级汇总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同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编者注:2001年7月1日起按浙地税发[2001]54号执行。)(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附件: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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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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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取外商直接投资,加快开放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省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法规和浙江的实际,现将一步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视财力可能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返还。  (二)对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绿经济发展实际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在以后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根据当地政府的财力可能并经批准可返还50%。  (三)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经营期在职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有收入年度起,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3年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征收后全额返还。  (二)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两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有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部门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返还50%,对其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农业项目,在以上待遇期满后,以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年批准,在以后5年内,需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返还15%-30%。  (三)对外商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30年。在浙西南地区或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荒地和滩涂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50年。  (四)对外商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适当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或投产后按收益比例分成。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收入年度起,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5年先征收后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  三、对外事港口、码头、公路、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权限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二)对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5年免征,第6年至于0年减半征收。对公路、水利、环保等其它基础设施项目,先征后返,头5年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  (三)对外商投资建设收费和经营的交通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地土使用权在同等到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  (四)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四、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的同时,自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经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地方所得税部分先征收返还。  (二)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并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  (三)对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设定产品外销比例。  五、逐步开放第三产业外商投资领域。  (一)鼓励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以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对此类项目建成后,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回。(二)经批准,逐步开展商业批发、零售、金融、保险、旅游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中外合资、合作试点。  (三)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利用我资兴办的旅游项目,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有关政策。  六、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年批准退还40%之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如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外商到省级以上开发区瘵办外商投资企业。  (一)对在开发区设立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按当地的最低限价予出让,优先保证水、电、气等各项生产要素的供应。  (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地招聘的高级专业人才,同开发区所在地城镇帮助解决户口迁入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一)杭州、宁波、温州等重点口岸可设立加工贸易一站式审批中心。  (二)实行台帐制度后,除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外,在同一关区内,对分批结转的企业,经海关审批后允许一次性办理,分批转入或转出。  (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由加工贸易合同案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核发手册,口岸海关凭制备手册验放。  九、外商投资我省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镒准,允许适当减免征收我省出台的收费项目。  十、外商在我省投资鼓励类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建设用地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或土使用金,后5年减半征收。项目总投资达到100万能美元,或者总投资不足1000万美元,但技术先进、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视作重点项目,在土地上使用方面给予保证。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本通知执行。各地可参照本通知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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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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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的主要依托。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对顺利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有关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中共中央[1997]8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深化乡镇企业改革  (一)发展乡镇企业要继续坚持以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继续实行乡(镇)办、村办、联户(含农民合作)办和户(即个体、私营)办,以及合资、合作、联办企业等“多轮驱动、多转运行”,共同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省乡镇企业要十分重视按照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加快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水平,大力培育优势企业,推动经济联合,发展人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同时,又要充分发挥各地的优势,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块状经济。凡是适宜家庭分散经营,有市场、有效益的产业和产品,都要继续鼓励和发展,并促使更多的小企业和个体经济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和商品市场,逐步向小而专、小而精的方向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地积极试行的股份合作制,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广大群众的觉悟程度,较好地解决了政企不分、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管理不顺等问题,有力地促进了乡镇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个体、私营、合伙企业自愿转化为股份合作制合作,应予鼓励和引导。农民举办的股份合作制等各种合作企业,只要留有公共积累,实行按劳分配和民主管理,都是新型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都应当享受集体企业的政策待遇。  (二)按照中央提出的“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原则,继续深化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乡村集体企业改革要以明晰产权,政企分开,完善经营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充分调动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乡镇集体企业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厂制宜。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充分尊重农民的实践、创造和选择,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不断规范完善,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对大中型骨干企业一般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组建企业集团,有些也可以改组为集体控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小企业的改制可继续采取兼并、拍卖、租赁、租卖结合、股份合作、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实现产权重组和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无论实行何种改革形式都必须搞好资产评估,合理界定产权,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盘活存量,实现增量扩股。为调动企业职工和经营者入股的积极性,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可以采取将企业职工集体股的一部分进行量化配股的做法,量化部分只是作为分红的依据,其所有权仍归职工集体;提倡企业职工和农民用现金购股,把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更紧密结合起来;鼓励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供销人员、技术骨干及关键岗位的职工用现金和奖金多购股,以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把企业的风险和利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真正结合起来;企业的集体资产不得无偿、低偿化为私有,也不得平调或随意转为国有,违反规定的都应坚决予以纠正。职工购股和配股必须支付现金。集体企业拍卖、转让产权,应当实行公开竞标,并及时回收资金,欠交的资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企业出让股权和租赁、拍卖所得的资金在归还金融部门的到期贷款和清偿负债的基础上,必须全部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的社会保障,严禁用于非生产性消费。  要继续培植重点骨干乡镇企业,发展企业集团,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乡镇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由各级计经委、体改委会同乡镇企业局审批。在认真搞好省和农业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在省级企业集团和“五个一批”企业中扩大试点,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积极调整存量资产结构。省级企业集团和“五个一批”企业中的乡镇企业兼并劣势国有企业,可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停减缓息等优惠政策。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抓好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规范。理顺乡(镇)政府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关系,按照省委[1996]28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社区农民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村集体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帮助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建帐立制等服务工作,实现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任意平调、非法侵占和挥霍集体资产。  二、加快乡镇企业科技进步  (四)科技进步对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具有根本性的作用。乡镇企业要按照省委[1996]19号文件的规定,尽可能增加对技术开发的投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进步机制,继续实施“星火计划”,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努力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要坚持以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优为目标,加快技术改造,大力开发新产品,积极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为加快科技进步,对乡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各项费用,可以在税前按实列支。大中型乡镇企业应建立科技开发机构,可按销售收入在税前提取1-3%的科技开发基金。大中型乡镇企业年综合折旧率可按12.5%计提,经过评估的资产折旧可按重估价计提。  (五)人才是乡镇企业兴旺的决定性因素。要十分注重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省教委要把乡镇企业的人才培养列入教育发展计划。努力办好已经创办的乡镇企业院校和各种专业班,每年安排一定的招生指标,为乡镇企业发展培养急需的人才,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后原则上应到乡镇企业工作。大中专院校要通过举办大专证书班、岗位培训、短期培训,为乡镇企业职工开展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条件的乡镇企业还应建立职工教育机构,加强对职工的培训。  鼓励国家统配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城市的科技人才和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到乡镇企业去工作。凡到乡镇企业去工作的人员,工资可以上浮,其户口放在城镇,人事关系可由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其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取消见习期。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乡镇企业中开展技术职称、职工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并颁发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乡镇企业工程技术、经济、财会类的中级职称资格审定可以参加统考,也可以按照职称评定条件评审认定。  三、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六)发展外向型经济是我省乡镇企业提高和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要瞄准国际市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各地都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培植一批创汇的“拳头”产品,增强我省乡镇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对效益好、创汇多的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信贷、能源、原材料、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乡镇企业的“贸工农”贴息贷款要择优投放,并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积极创造条件,使更多的乡镇企业获得自营出口权。对年自营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进出口乡镇企业,可以申报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并允许经营同类相关的进出口业务。乡镇企业自营进出口由于收汇期较长,占用流动资金较多,各商业银行要相应增加其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七)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引进国外境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努力办好“三资”企业。积极组织乡镇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吸引更多的外商和港澳台商,尤其是大公司、大财团前来投资合作,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努力改造传统产业,加速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为了鼓励乡镇企业到境外办企业和设立窗口,对在境外投资的企业中方所得利润,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当年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  四、改善乡镇企业管理  (八)乡镇企业要把苦练内功,加强管理,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要切实抓好基础管理、专业管理和现场管理,特别是经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大中型乡镇企业要加速推行包括计算机技术在内的现代管理和ISO9000系列标准。要通过开展创星级活动,推进现代化管理,全面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对评为省级先进企业或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应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为了有利于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凡乡镇企业在依法办理登记设立,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手续后,应将工商部门的审批登记结果报同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农村私营工业企业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加强对农村私营工业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农村私营工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财务资料,正确反映进项和销项税金的乡镇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规定确认为一般纳税人。  (十)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减轻乡镇企业负担。除国家和省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有明文规定外,其他任何组织、部门和单位都不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凡面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拉赞助、搞评比,增加企业的负担。近期内,各地要结合清费、减负、治乱,对乡镇企业负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采取有力措施,把乡镇企业过重的负担减下来,并逐步实现总量控制,限项、限额,使乡镇企业的社会负担严格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  乡镇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反哺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义务。乡镇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承担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渠道不能断,要继续认真执行省里规定的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的政策,交纳农业发展基金。对那些不承担支持农业义务的企业,要按照《乡镇企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依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优惠。  五、进一步加大对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  (十一)实行扶优扶强,大力抓好一批重点骨干乡镇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各级财政要从每年乡镇企业新增的地方税收中安排一部分周转金,用于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九五”期间,省财政每年统筹5000万元财政周转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乡镇企业局共同安排,支持重点骨干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农副产品加工的农业龙头企业项目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乡镇企业。周转金实行定期收回,滚动使用。  大力扶持一批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尽快上规模、上水平,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乡镇企业的贷款规模,应在1996年度的基础上,每年有一定幅度的递增。对效益好、产品有销路的骨干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所需的技改资金及流动资金,应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努力培育乡镇企业发展的新增长点。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山海滩涂资源和农副产品优势,兴建一批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并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龙头企业,走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路子。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也要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凡是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并与农产品基地和农户真正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利用废旧料加工直接用于农业的农资生产企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可以实行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内,给予尽可能的优惠政策进行扶持。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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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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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财税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支持我省重点骨干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快企业调整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财税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筹集资金,加大重点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对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改投入。预算盘子中安排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应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各地都要建立并积极筹措技术改造统筹资金,工业企业当年实际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可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纳入技改统筹资金管理,列入省“五个一批”的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可单独计算,先有偿返还给企业使用一年,到期收回后再纳入技改统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技改统筹资金,都要优先用于支持省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  省政府确定的“九五”期间每年安排1.5亿元财政周转金和1500万元贴息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骨干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经委〔计经委〕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落实责任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计经委另行下达。  二、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大力开发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各级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重点技术开发项目的预算安排。省财政“九五”期间每年专项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开发。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试制有关的其它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对实际发生费用额不足销售收入1%,可提足1%,高新技术企业可提足3%。对实际发生费用额超过销售收入1%,且比上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税所得额。同时,对企业所购置的开发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鼓励企业提足用好折旧政策,企业可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年综合折旧率可达12.5%。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财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年终清算时,技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税,并可适当考虑增提折旧的因素。  促进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支持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推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帮助指导企业制订试点方案,参与企业上报试点方案的论证、审批工作,促进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机制,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可返还企业,用于补充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对负债率较高又确需扶持的重点骨干企业,可适当提高所得税返还比例。积极支持成建制转体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两年过渡期内同级财政可继续核拨行政经费;转体后新办的实体,两年内所缴的所得税可视企业实际情况酌情返还。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兼并弱势企业进行技改投入,对兼并双方均为国有企业,且被兼并企业改组后仍为独立核算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由财政适当返还被兼并企业依法缴纳给当地财政所得税的新增部分,增加国家资本金或有偿使用。对采取购买或兼并的,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前欠缴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经当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要在被兼并企业资产转让的变现收入中划出一块一次性补缴,或由兼并方一次性补缴并相应扣减兼并费用。被兼并企业的财政技改借款余额,经出资单位批准,可挂帐停息二年。对改组成公司且国家控股〔国家股占总股本30%以上,且为最大股东〕的企业,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地财政的状况及国家产业政策,可将国家股红利在一定时期内借给企业有偿使用,或依法增加国家股股本。企业历年长期贷款形成的债务中,属省财政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本息余额,报经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转为国家资本金。  四、抓好政策落实,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对省政府出台的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措施,涉及财税政策的,各级财税部门要逐条对照,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切切实实地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要转变职能,搞好服务,主动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大力推广会计电算化,学习“模拟市场,成本否决”等先进的核算办法;帮助企业培训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水平,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坚决制止并纠正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摊派、集资,对擅自决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以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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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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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工作的改革正朝着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五、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可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12-04机关服务中心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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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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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三条的法规,现对设在国务院法规地区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根据细则第七十三条的法规,“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07-21税收优惠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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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07-11高新技术企业广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2-09-30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07-26技术创新浙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03-30厦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9-01-31高新技术浙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8-11-07企业所得税浙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8-04-14外商浙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7-06-16科技浙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7-01-03企业所得税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