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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印花税”

Q

法拍房过户要缴纳几种税

A
您好,您需要过户的法拍房如果是住宅,卖方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买方涉及到契税;如果是非住宅,卖方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买方涉及到契税和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0 16:34:42安徽
Q

个人销售不动产要交什么税

A
您好,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涉及以下税费:  一、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7%、5%或者1%的税率计算缴纳。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三、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  四、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六、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您好,个人出售住房涉及以下税费:一、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二)个人销售非自建住房按以下规定执行:1.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2.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3.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普通住房具体标准根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确定。4.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条规定的可按本条规定执行。二、个人所得税(一)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转让购入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五)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7%、5%或者1%的税率计算缴纳。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四、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0 16:34:16安徽
Q

请问缴纳的印花税有发票吗?(安徽)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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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0 16:34:02安徽
Q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需要填报哪些申报表?

A
您好,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以进入电子税务局的【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申报,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8 13:40:39申报表全国
Q

广西纳税人享受“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申报印花税时选择哪项减免性质代码?

A
您好,纳税人享受“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申报印花税时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为:09041503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4 18:03:45免征广西
Q

​电子税务局申报印花税时提示无税费种认定信息,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按次申报的印花税无需认定税费种,可直接采集印花税税源信息后办理印花税申报;若按季、按年申报的印花税需要有相应的税费种认定信息,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点击“补充税(费)种信息”下的【新增】按钮进行税费种新增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4 18:03:43印花税申报广西
Q

江西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中企业纳税具体事项有哪些?

A
您好,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中企业纳税具体事项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发票领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缴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3 16:25:54第一批江西
Q

以邮寄方式签订合同,甲乙双方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湖北)

A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因此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的签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0 11:31:35邮寄方式湖北
Q

为什么印花税采集税源后带不出申报数据?(陕西)

A
您好,在卡片界面将左上角的税款所属期选择到实际要申报的日期即可带出。如印花税按次税源采集以后,返回财产行为税首页,一定要先选属期,再点击查询,就会展示出信息,按次属期选当天可以申报,只能选这一天,选其他任何都报不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0 10:34:58陕西
Q

印花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会核定征收吗?

A
您好,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04 16:45:40计税依据全国
Q

广西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10万元以下(含)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自然人)住房租赁,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承租方为其他个人的,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为单位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出租方不予享受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一、出租方涉及税费:(一)免征增值税及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按4%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按租金收入的4%缴纳,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五)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1.据实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扣除顺序依次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2)转租房屋的,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含增值税额)。(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2.核定征收。根据各市税务局自行制定的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南宁市税务局发布的《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为例,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赁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每月取得租赁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二、承租方涉及税费:(一)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03 16:24:29个人
Q

广西其他个人出租商铺和其他房产月租金10万元以下(含)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自然人)商铺和其他房产租赁,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承租方为单位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出租方不予享受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一、出租方涉及税费:(一)增值税及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租赁房屋应按“租赁合同”计征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非房屋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具体的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以土地所在市、县确定。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四)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个人出租非住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12%,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五)个人所得税。1.据实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按照法定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扣除顺序依次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2)转租房屋的,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含增值税额)。(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2.核定征收。根据各市税务局自行制定的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南宁市税务局发布的《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为例,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赁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赁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二、承租方涉及税费:(一)印花税。承租方需按“租赁合同”所载金额的千分之一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该印花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03 16:24:28个人
Q

未签订货运合同,如何确定印花税应税凭证?(湖北)

A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因此,未签订运输合同的,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印花税应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8 11:19:58未签订货运合同湖北
Q

本期未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还需要申报印花税吗?(湖北)

A
您好,按期申报的印花税税目,未发生纳税义务也要做零申报;按次申报的印花税税目,未发生纳税义务可以不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8 11:19:57未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湖北
Q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印花税应税凭证,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湖北)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印花税应税凭证,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纳税人可根据便利性任选上述规定中三个地点中的一个申报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6 11:13:39印花税湖北
Q

纳税人所签订的合同列明了总金额、不含税金额,但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印花税计税依据可以按照不含税金额确定吗?(湖北)

A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6 10:59:58签订合同湖北
Q

建筑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书立建设工程合同,需在异地开展经营活动,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湖北)

A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建筑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书立建设工程合同的,不论是否在异地开展经营活动,均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6 10:59:58建筑企业湖北
Q

约定甲方提供材料,或者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何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湖北)

A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不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由哪方提供材料、或包工包料等,均应当依据合同所列的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6 10:59:58包工包料湖北
Q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湖北)

A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税目备注栏次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因此,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税目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6 10:59:58商业银行湖北
Q

签订后取消执行的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湖北)

A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因此,签订后取消执行的买卖合同等未履行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6 10:59:57取消执行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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