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Q

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涉及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A
您好,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下:一、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二、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4 16:27:30CDR全国
Q

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是如何界定的?

A
您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4 16:27:24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委托代办税费申报

A
【事项名称】委托代办税费申报【申请条件】1.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2.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运营主体)取得服务收入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按规定为其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代办税费报告表》2份《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2份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受托代办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根据当期各自代办申报的销售额,进行确认式代办汇总申报。5.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6.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从业人员连续12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7.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8.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应当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9.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10.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11.资源回收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8:01:08全国
Q

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A
您好,一、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二、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四、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20:22股息红利全国
Q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需要填写和报送哪些资料?

A
您好,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办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1份2.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1份3.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1)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1份(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需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1份(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需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4.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1份(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需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5.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1份(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需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1)《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1份(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1份(不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3)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1份7.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1份8.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财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各1份9.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1份10.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1份11.为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1份12.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年度汇算清缴:《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1份13.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份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办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1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20:21预缴
Q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优惠吗?

A
您好,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20:18股息红利全国
Q

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优惠吗?

A
您好,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20:16股息红利全国
Q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优惠吗?

A
您好,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20:15股息红利全国
Q

宁波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形式发放股息红利,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缴纳?

A
您好,该业务应视同投资者取得现金分红,以该现金分红进行股权投资,并按此原则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分红环节,根据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规定,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适用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政策。二、股权投资环节,以股票股利对应的利润分配金额增加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方在未来减持转增股票时可作为成本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5:01:09宁波
Q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A
【事项名称】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3.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4.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5.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已变更的营业执照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3《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申请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若符合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载明迁移纳税人可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及权益信息,同时提示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至迁入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无误后办理迁出,迁出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将迁移纳税人税收征管信息自动交换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若不符合条件,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5.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1)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2)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3)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4)出口企业申请跨省(市)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的流程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5)迁移纳税人尚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须在迁移前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6.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1)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税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2)总、分机构发生跨省(市)迁移的,应在迁移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3)纳税人在判断销售额是否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对迁移前后的销售额应连续计算。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4)纳税人在迁出地尚未勾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可在迁入地勾选抵扣,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开具但尚未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应在迁入地申报。(5)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资格的迁移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缴回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6)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入库、退库。(7)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申请办理退(补)税、追缴税款等事项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免)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准和退库;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纳税人在迁入地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迁入地税务机关将按新备案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对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涉及需要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的,将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8)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9)纳税人按规定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10)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Q

税收减免备案

A
【事项名称】税收减免备案【申请条件】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办理材料】*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1.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号),应报送:(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份。(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3)相关合同。(4)支付凭证。(5)委托材料。2.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3.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4.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7.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8.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9.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见入库减免退税事项。10.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5:36:17税收
Q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A
【事项名称】税务注销即时办理【申请条件】企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6.《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还应报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判决书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资料。6.对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资料不齐的,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作出承诺后,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7.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8.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9.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Q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A
【事项名称】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申请条件】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清税申报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6.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8.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9.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4:40:29申报全国
Q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A
【事项名称】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申请条件】“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6.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8.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9.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4:40:27注销
Q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当期还可以按优惠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为什么预缴申报的时候还是按25%计算税额?

A
您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因此,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的明细行次,选择对应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填写本年累计优惠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0:14:38预缴申报海南
Q

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3.0(上海)

A
目 录  一、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与实名办税  二、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三、办理纳税申报  四、非正常户状态解除  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  六、发票开具  七、破产税费政策  八、重整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九、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十、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十一、税(费)入库  十二、破产企业税务登记注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与实名办税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办理税企关联绑定,上传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裁定书等,申请将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绑定,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入口登录,以办税员身份线上查询破产企业状态、纳税申报情况、信用登记、欠税情况等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管理人如同步申请解除破产企业此前办税人员的权限,税务机关应予解决。  管理人或经管理人指派的办税人员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线下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不再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等方式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专窗(专区)申请查询;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1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4.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办理纳税申报  【业务概述】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四、非正常户状态解除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以代破产企业办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企业非正常户状态解除等相关事项。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存在的未办结事项进行办理(未办结事项主要包括存在逾期未申报信息、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按规定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即可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破产受理日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接受处罚等手续。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破产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破产企业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六、发票开具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开具发票,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发票开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纸质发票领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  【注意事项】  1.开具数电发票业务需实名办税,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开具数电发票时,管理人或经指派的办税人员应进行实名认证。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应当以企业名义按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七、破产税费政策  【业务概述】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或改制重组的,可依法享受相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等优惠政策。  【设定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0〕222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5〕9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办理材料】  根据相关税种优惠政策要求提供材料;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破产企业,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
Q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A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事项名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申请条件】不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满足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1.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批准部门为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如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2.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也通过本事项办理。【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2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4.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5.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0:35:37报告
Q

新电子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季报时,系统提示“您已发生职工的薪酬支出,附报事项中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应大于等于零”,应如何处理?(宁波)

A
您好,附报事项中“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金”栏次,应该填入核对后的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贷方累计发生额,确保金额大于等于零,无特殊情况不得填零或负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09:06:05宁波
Q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A
您好,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8 13:02:29汇总全国
Q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A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现将2025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次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五年。附件:2025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6年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8单位江西
上一页2627282930下一页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5:36:22涉税事项全国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 2026-02-02 14:47:11
税务
全国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7:02:34企业上海
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