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印花税”

Q

0元转让股权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湖北)

A
您好,股权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当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零时,若您有正当理由,则印花税为零;若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0元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有: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6 16:44:53印花税湖北
Q

公司变更法人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重庆市)

A
您好,自2022年7月1日起营业执照不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4 10:27:28重庆
Q

营业账簿印花税如何申报?

A
您好,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0 16:08:52全国
Q

转让采矿权是否要按产权转移书据交印花税?(湖北)

A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产权转移书据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著作权转让书据、专利权转让书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转让采矿权不属于上述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9 14:07:33印花税湖北
Q

个体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湖北)

A
您好,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户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9 14:07:09个体户湖北
Q

江西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A
您好,营业账簿印花税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为计税依据,如纳税人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则无需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8 15:41:05个体工商户江西
Q

自产自销农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湖北)

A
您好,以下情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其他情形应正常缴纳印花税: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二、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3 15:37:25自产自销农产品湖北
Q

在新电子税局按次申报印花税,录入税源信息时可以使用模板导入吗?(湖北)

A
您好,可以。按次申报印花税采集税源信息时,可将同一税款所属期(目前仅支持同一应税凭证书立日期)的税源信息填写至模板中导入,完成税源信息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3 15:37:15新电子税局湖北
Q

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可以免征印花税吗?(湖北)

A
您好,可以。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3 15:37:08银行业金融机构湖北
Q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班车服务合同,班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湖北)

A
您好,不需要。运输合同是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接送员工上下车的班车服务合同属于客运合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印花税应税凭证。因此,不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3 15:37:08班车服务合同湖北
Q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采取何种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您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一、征管操作规定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1.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应包括: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等信息。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审核确认后,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退(补)税手续。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高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纳税人应补缴税款。(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2 17:24:27纳税人
Q

江西企业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不是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度汇算清缴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3年的营业账簿印花税是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A
您好,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因此纳税人申报2023年的营业账簿印花税时无法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2 15:19:18 减半征收江西
Q

江西省支持制造业发展税费政策指南(2023年版)

A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础,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近年来,围绕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现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制造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支持制造业特定领域发展、支持制造业绿色转型发展、支持制造业投资5个方面,形成了涵盖67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的政策指南,便利广大制造业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助力新型工业化建设。  目录  一、制造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普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5.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6.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7.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允许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二、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8.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延长结转年限  (二)鼓励制造业创新升级税费优惠政策  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11.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1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13.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  14.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5%  1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18.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及加速折旧  19.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三)助力制造业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2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至120%  22.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  23.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24.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2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6.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7.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8.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9.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30.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31.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支持制造业特定领域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32.民用航空发动机税收政策  33.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二)支持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生产税收政策  3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制造业绿色转型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一)制造业节能环保税费优惠政策  35.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  36.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  37.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38.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39.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40.节能环保电池、节能环保涂料消费税优惠政策  41.环保、节能、安全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4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4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44.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45.核电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制造业节能减排税费优惠政策  4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  47.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8.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49.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50.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5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5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免征优惠  五、支持制造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金融支持制造业税费优惠政策  53.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增值税  54.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56.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57.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58.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9.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0.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1.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62.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63.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  65.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66.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6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详见附件
Q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我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1月1日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1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的通知沪税地〔1989〕121号1989年11月28日2关于对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18号1991年11月25日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1993年6月26日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1993年12月29日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1994年6月24日6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二〔1994〕28号1994年7月4日7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类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沪地税政二〔1995〕17号1995年3月27日8关于本市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45号1995年7月28日9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1995〕28号1995年9月18日1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沪国税流〔1995〕64号1995年11月3日1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1996〕65号1996年8月19日1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98号1996年12月25日1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63号1997年12月2日1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80号1998年1月5日15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8〕56号1998年6月8日16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60号1998年9月9日17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98号1998年11月6日1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特聘教授奖金”和“长江学者成就奖”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沪地税二〔1999〕27号1999年9月16日19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国有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38号1999年9月23日20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二〔1999〕29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1999年11月22日2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0〕3号2000年1月10日2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35号2001年5月9日2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311号2001年8月13日2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沪地税所二〔2002〕8号2002年4月29日2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2〕68号2002年7月16日2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2002〕139号2002年10月18日2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119号2003年10月30日2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沪国税所二〔2004〕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04年1月18日29关于同意在出租汽车等冠名发票背面印制广告的通知沪地税稽〔2004〕2号2004年6月16日30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4〕85号2004年7月29日3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沪地税所二〔2004〕27号2004年8月20日3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3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地税地〔2006〕19号2006年3月10日3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二〔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06年4月20日35关于印发《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流〔2006〕65号2006年10月11日3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印花税票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6〕90号2006年12月16日37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2007〕43号2007年5月9日38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21号2008年4月8日3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8〕62号2008年8月12日4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8号2009年2月13日41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09〕5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09年10月23日4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10〕1号2010年1月5日43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货〔2010〕4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10年1月12日4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个〔2010〕4号2010年3月3日45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地税个〔2010〕5号2010年3月3日4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12年9月3日47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因质量原因退回车辆后车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年9月19日4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2012年9月19日4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2013年7月5日5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4年6月30日5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年7月25日5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年4月30日5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年11月4日5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年11月9日5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修改2015年12月30日5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2016年4月30日5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建筑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2016年4月30日5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2016年4月30日5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年4月30日6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年4月30日6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2016年6月30日6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2016年9月29日6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16年12月9日6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17年3月6日6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17年7月19日6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2018年第12号修改2017年11月13日6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年12月1日6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年12月15日6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3月13日70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8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
Q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A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税费执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号)的部分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号)作出修改将“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修改为“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号)作出修改将第二条第六项中“《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修改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上述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1、2)。特此公告。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31吉林
Q

个人通过电子税务局APP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为什么没有带出印花税税额?

A
您好,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APP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需在建筑服务代开普票界面的“是否签订合同”选择“是”系统才会带出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30 11:29:12电子税务局APP全国
Q

跨区域经营申报哪些税种

A
您好,跨区域经营可能需要申报一下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30 09:27:10跨区域经营安徽
Q

印花税已申报但仍提示未申报,如何处理?(湖北)

A
您好,一、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印花税需申报的征收品目信息,印花税税种下一般存在多个需申报的征收品目;二、在新电子税局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搜索当期印花税申报表,点击“更正”,进入印花税税源采集界面,核对税源采集表中的征收品目与税费种认定中的征收品目,对缺少的征收品目进行补填,然后提交申报;三、在新电子税局首页依次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查询是否还有未申报的征收品目,如仍存在未申报信息,可能为系统延迟,确认系统无延迟情况下可重复第二步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7 16:11:56印花税湖北
Q

新电子税局申报应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能否选择按季?(湖北)

A
您好,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7 16:11:45申报湖北
Q

企业去超市购物,取得购物小票和发票,需要交印花税吗?(湖北)

A
您好,购物小票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如企业与超市书立买卖合同等应税凭证的,应按照对应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7 16:10:57超市购物湖北
上一页2728293031下一页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2 14:57:17留抵退税江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1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