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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24 条问答 · 搜索 “个人所得税”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A
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29个人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执行。)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07个人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A
文件执行到期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现就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04个人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6%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2019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1-26个人所得税湖南
Q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10%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2019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1-26个人所得税湖南
Q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6%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1-26个人所得税湖南
Q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9年第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6%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1-26个人所得税湖南
Q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应税所得率(6%)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1-26个人所得税湖南
Q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6%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1-25个人所得税湖南
Q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的通告

A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体验,维护纳税人权益,便于纳税人查询及核对申报记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已于2019年11月1日上线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上线内容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便捷地查询本人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和纳税信息,并可就不实申报记录提起争议申诉。(一)申报记录查询自然人纳税人可以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年度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和缴税信息。(二)收入纳税明细查询自然人纳税人可以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年度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记录。同时,提供争议申诉功能,纳税人可以对存在争议的纳税明细记录,通过页面下方的“申诉”按钮发起争议申诉。(三)争议申诉记录查询自然人纳税人可以在提起申诉后,可通过此功能查询本人发起的争议申诉的处理进度和处理情况。二、功能渠道和操作说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访问渠道:(一)输入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访问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二)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查询”——“个税申报记录查询”按钮,进入查询功能。具体功能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三、注意事项(一)争议申诉真实性责任由纳税人承担,请纳税人如实核实自己收入情况后,谨慎提起申诉。(二)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涉及个人隐私,为保证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安全,建议纳税人在输入密码、授权和查询等环节注意信息保护,完成业务办理后应及时退出系统。(三)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我局门户网站和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特此通告。附件: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操作说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19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1-05个人所得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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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保定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以租金收入的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30个人所得税河北
Q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现将廊坊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26个人所得税河北
Q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现对秦皇岛市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23个人所得税河北
Q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对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邢台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20个人所得税河北
Q

国家税务总局定州市税务局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A
(该通知仅适用于河北省定州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现对定州市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19个人所得税河北
Q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A
(该通知仅适用于河北雄安新区)为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6号),现将河北雄安新区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19个人所得税河北
Q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A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出租现状和征管实际,确定我市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18个人所得税河北
Q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衡水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计算。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11个人所得税河北
Q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A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唐山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8-30个人所得税河北
Q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现就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要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要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要坚持权益保护原则,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二、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一)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三、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一)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探索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管理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二)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四、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一)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税务部门依法保护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使用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确保国家信息安全。(二)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五、强化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治管理、信用协同监管格局。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二)加强纳税人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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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8-20个人所得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