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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Q

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A
您好,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1 17:50:42应纳税所得额全国
Q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自2010年10月1日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1 12:50:4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对于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企业,纳税调整事项,可以重复调整吗?

A
您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纳税调整,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享受优惠,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1 11:31:20全国
Q

对于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首次执行年度为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A
您好,对于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为首次执行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自首次执行年度起以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首次执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首次执行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1 11:31:20全国
Q

对于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A
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保险合同准则》)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明确如下:对于《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统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首次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度期间,企业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但应与前款选择的方法一致,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1 11:31:20全国
Q

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符合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A
您好,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一)因严重自然灾害(风、火、水、地震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二)从事国家、自治区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的;(三)因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四)全面停产、停业(因违反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改制清算程序,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本条第(一)项中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25%以上(含本数)。本条第(二)项中所称“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且申请减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含本数)。本条第(二)项中所称“严重亏损”是指经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原则上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0%以上(含本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1 00:00:02宁夏
Q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上海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五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发布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五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五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上海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五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序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有效年度153310000MJ49557780上海市森信公益基金会2024-2026253310000501780906E上海曙光中医药研究发展基金会2024-2026353310000329591774W上海市杨浦区江浦社区公益基金会2024-2026453310000MJ4955575B上海邦荣公益基金会2024-2026553310000MJ495154XM上海市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2024-2026653310000MJ495410XG上海玮仕振华公益基金会2024-20267533100005017825659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2025-2027853310000MJ4953879A上海道杰公益基金会2025-2027953310000MJ4951216A上海正心公益基金会2025-20271052310107MJ5073582G上海同达人本儿童关爱发展中心2025-20271153310000MJ4954759R上海朱南孙中医药基金会2025-20271252310115062532766M上海春禾青少年发展中心2025-20271353310000MJ4953692B上海如新公益基金会2025-20271452310120MJ53262367上海奉贤区贤社荟公益联盟促进中心2025-20271551310000501777766A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2025-20271653310000321666022P上海仁心公益基金会2025-20271753310000MJ4954943H上海市益彩飞扬公益基金会2025-20271853310000MJ49514002上海来伊份公益基金会2025-20271953310000MJ49504249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2025-20272053310000MJ4951267J上海传梦爱心基金会2025-20272152310101MJ4979438X上海黄浦华尔特公益事务中心2025-20272253310000MJ49559387上海启源国资创新策源公益基金会2025-20272353310000MJ495509XB上海陈琪文化艺术基金会2025-2027245331000050177344XB上海市老年基金会2025-2027255331000033645118X7上海周桐宇公益基金会2025-20272653310000MJ49551617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5-20272753310000MJ4954177K上海九棵树艺术基金会2025-20272853310000MJ4955962P上海优斐斯公益基金会2025-20272953310000MJ49546871上海永福慈善基金会2025-20273053310000MJ4955014M上海希之星慈善基金会2025-20273153310000MJ4955954W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区公益基金会2025-20273253310000MJ4955858K上海久通爱心慈善基金会2025-202733533100003415421070上海曹杨社区基金会2025-2027345331000050177379XH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会2025-202735523101090625688730上海虹口区启发文化青少年阅读指导中心2025-202736533100005017802797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2025-20273753310000MJ49558824上海市白水科技发展基金会2025-20273853310000MJ4955110Y上海视觉公益基金会2025-20273953310000MJ49550498上海体育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5-20274053310000MJ4955006T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2025-20274153310000MJ49535962上海市徐汇湖南社区基金会2025-20274253310000MJ49558156上海极兔公益基金会2025-20274353310000MJ4950483C上海九方公益基金会2025-202744533100005017818969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2025-20274553310000MJ4955807B上海市宝山区张庙社区公益基金会2025-20274653310000MJ49558749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社区公益基金会2025-20274753310000MJ4955081K上海中欧基金真心公益基金会2025-20274853310000MJ4955188Y上海市高毅公益基金会2025-2027
Q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发布2026年度—202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序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有效年度153310000501783103D上海市金山区金育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253310000MJ4950280P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2026-2028353310000MJ4953908M上海睿远公益基金会2026-2028453310000MJ4950547A上海奉贤西渡社区发展基金会2026-20285533100003364151897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2026-2028653310000MJ4950184E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753310000MJ4950395X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2026-2028853310000501783226E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2026-2028953310000MJ4950627X上海奉贤乐居南桥社区基金会2026-202810533100005017808180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1153310000501775488W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26-20281253310000501780420H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2026-20281353310000501779569G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14533100005017780990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1553310000501782231Q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2026-20281653310000MJ4951742D上海陈佩秋公益基金会2026-20281753310000501777846P上海联和新泰战略研究与发展基金会2026-20281853310000501772631P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2026-20281953310000MJ495074XR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2026-20282053310000MJ49538875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2153310000MJ49501336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2253310000MJ49517508上海永林公益基金会2026-2028235331000050178224XG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2453310000MJ49512320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2026-20282553310000501777985E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2653310000501772404J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奖励基金会2026-20282753310000321682591T上海市水分子公益基金会2026-20282853310000MJ4954214R上海市儿童福利基金会2026-20282953310000MJ4954222L上海伯乐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2026-20283053310000336467552A上海市百将公益基金会2026-20283153310000501782768X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3253310000MJ49501411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2026-20283353310000MJ4953799N上海康德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345331000033642515XR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2026-20283553310000501781992J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3653310000MJ4951603N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3753310000501782792E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2026-20283853310000MJ49511794上海互济公益基金会2026-20283953310000501772770E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2026-20284053310000MJ4953924B上海东方财富公益基金会2026-202841533100005017734741上海市儿童基金会2026-2028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1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2.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3.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4.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5.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   6.中国狮子联会   7.阿尔茨海默病防治协会   8.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二、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6.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7.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   8.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9.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10.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1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2.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13.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14.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15.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1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7.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   18.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9.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20.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21.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22.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23.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24.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5.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2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27.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28.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9.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30.中国癌症基金会   3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32.中华慈善总会   3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34.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35.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36.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3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38.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39.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   40.中国航天基金会   41.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   42.中国电影基金会   43.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44.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45.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46.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   47.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48.中国孔子基金会   49.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50.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51.东风公益基金会   5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3.万科公益基金会   54.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55.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56.亨通慈善基金会   57.健坤慈善基金会   58.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9.河仁慈善基金会   60.顺丰公益基金会   61.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62.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   63.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64.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65.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66.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67.中山博爱基金会   68.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69.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0.青山慈善基金会   71.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72.友成企业家乡村发展基金会   73.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74.中惠公益基金会   7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76.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77.鲁迅文化基金会   78.南都公益基金会   79.韬奋基金会   80.安利公益基金会   81.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82.善小公益基金会   83.东润公益基金会   8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85.顶新公益基金会   86.开明慈善基金会   87.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88.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89.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90.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91.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92.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93.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94.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95.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96.波司登公益基金会   97.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98.爱慕公益基金会   99.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   100.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101.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102.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103.华润慈善基金会   104.中华志愿者协会   105.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106.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107.中国乡村发展志愿服务促进会   108.中国肢残人协会   109.智惠乡村志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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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2025—2027年度(第二批)和2026—2028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关于做好青岛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20〕23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5—2027年度(第二批)和2026—2028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一、2025—2027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青岛市特温暖慈善基金会2.青岛市恒星汉学教育基金会3.青岛市即墨区爱心养老基金会4.青岛市即墨区祥泰公益基金会5.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慈善会6.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慈善会二、2026—202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青岛市慈善总会2.青岛市吉上卓锋慈善基金会3.青岛市青银慈善基金会4.青岛市微尘公益基金会5.青岛市润泽慈善基金会6.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7.青岛市慈明慈善基金会8.青岛市时序国际标准化杰出贡献奖励基金会9.青岛市微光慈善基金会10.平度市慈善总会11.青岛市市北区慈善总会12.胶州市慈善总会13.青岛市崂山区慈善总会1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15.青岛市黄岛区慈善总会16.青岛市城阳区慈善总会17.青岛市市南慈善协会18.莱西市慈善总会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2025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0捐赠青岛
Q

关于吉林省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0〕30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财税函〔2025〕614号)有关要求,现公布我省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   附件1.吉林省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附件2.吉林省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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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2025年度—2029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组织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财税函〔2025〕614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公布我省2025年度—2029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组织名单(第二批)。附件:吉林省2025年度—2029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组织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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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A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1.河北新奥公益慈善基金会  2.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  3.河北省清河县伏伽教育基金会  4.河北省九达公益慈善基金会  5.石家庄第二外国语学校助学基金会  6.河北省圣兰慈善基金会  7.河北省筑梦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河北省今麦郎慈善基金会  9.河北省永洋慈善基金会  10.河北省唐山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1.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河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河北省冀兴慈善基金会  14.河北省老龄协会  15.迁安市慈善协会  16.清河县慈善总会  17.黄骅市慈善总会  18.涞水县教育发展促进会  19.保定国家高新区上善公益慈善中心  20.故城县慈善总会  21.廊坊市爱心助学协会  22.河北雄安新区启鸣山河教育基金会  23.赞皇县慈善总会  24.平山县慈善总会  25.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慈善协会  26.涉县慈善协会  二、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1.河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河北华耐同心公益基金会  3.河北省联邦教育基金会  4.河北昊兴公益基金会  5.河北省乐仁慈善基金会  6.河北文华公益基金会  7.河北省蒲公英公益慈善基金会  8.河北省神威慈善基金会  9.河北省新世纪公益基金会  10.河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1.河北省中普慈善基金会  12.河北省弘德慈善基金会  13.河北文丰慈善基金会  14.河北省普慈公益基金会  15.河北省新益公益基金会  16.河北省京联慈善基金会  17.河北省利民慈善基金会  18.河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9.河北省迁安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0.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21.定州市思源公益事业服务中心  22.定州市慈善联合会  23.定州市慈善会  24.保定市金木慈善基金会  25.阜平县慈善协会  26.秦皇岛市慈善协会  27.唐山市慈善总会  28.滦南县慈善协会  29.唐山市丰润区慈善协会  30.遵化市慈善总会  31.迁西县慈善协会  32.沧州市慈善总会  33.邯郸市孝德慈善联合会  34.磁县慈善总会  35.邯郸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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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苏财税〔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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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审核,南京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江苏省海门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常州东方润安教育基金会、连云港市恒瑞慈善基金会等4家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发布的次月起,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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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2025-2027年度(第三批)和2026-202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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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江苏省2025-2027年度(第三批)和2026-202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附件:江苏省2025-2027年度(第三批)和2026-202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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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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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在本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并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土地闲置不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承担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并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且发生亏损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按照执行政府定价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减免亏损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科文卫、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且发生亏损的。  “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财税部门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五)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  相关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确定。  上述第三、四、五情形中,“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亏损”,即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因第三、四、五项情形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的亏损额。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二、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提交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纳税人土地闲置不用情况等资料;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区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说明或保险公司理赔凭证资料,纳税人申请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等材料;  3.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应提供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从事相关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资料;  4.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提供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四、其他事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准。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核准。  (三)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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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申报成功后发现有误,如何处理?

A
您好,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发现申报表错误,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更正与作废】,具体操作如下:一、以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二、进入功能界面后,系统自动默认申报日期为当前月份,可选择申报日期、税款所属期等条件进行查询。三、可通过右侧“操作”列提供的【更正】与【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一)如果需要更正申报表,可以点击【更正】,页面跳转至申报界面,更正填报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申报更正后,弹出“申报成功”提示,即完成申报更正。(二)如果需要作废申报表,可以点击【作废】,页面跳出提示框,点击【确定】后出现“作废成功”提示,即完成申报作废。温馨提示: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若已开具完税凭证或已划缴税款的情况,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更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9 16:01:35企业所得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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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5年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一、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甘肃筑梦慈善公益中心2.甘肃省甘肃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甘肃省榆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4.甘肃省青兰社会公益服务中心5.皋兰县慈善协会6.天水市慈善总会7.秦安县慈善协会8.甘谷县慈善协会9.清水县一对一献爱心协会10.武山县慈善协会11.天水市麦积区慈善协会二、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3.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4.兰州市慈善总会三、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1.定西市安定区红十字会2.甘谷县红十字会四、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1.静宁县红十字会2.正宁县红十字会3.庆阳市西峰区红十字会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总局甘肃省民政厅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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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2025年度—202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有关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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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一、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河南省和谐慈善基金会2.河南省阳光医疗健康发展基金会3.郑州市嵩山文明研究基金会4.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5.河南省中原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6.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7.信阳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9.河南省东方文化艺术基金会10.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11.河南省中原文物保护基金会12.平顶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13.鲁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14.商丘市宏基教育基金会15.河南省大爱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16.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17.郑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8.河南省振豫教育基金会19.河南省红十字基金会20.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21.河南省扶贫基金会22.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23.河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4.河南省癌症基金会25.河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26.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27.河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8.河南省豫健医学发展基金会29.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30.河南省黄河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1.河南省博研助学基金会32.河南省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33.河南省老区建设基金会34.河南省公益文化传播基金会35.河南省健康中原医学交流基金会36.河南省河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7.河南省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8.新乡医学院教育基金会39.洛阳市扶贫基金会40.河南省银龄基金会41.南阳油田中小学教师奖励基金会42.河南省汝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43.河南省拥军优属基金会44.新乡市教育基金会45.河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46.开封市祥符区慈善总会47.洛阳市洛龙区慈善协会48.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慈善协会49.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教育发展促进会50.洛宁县慈善协会51.新安县慈善会52.滑县社会组织促进会53.安阳县慈善总会54.新乡市榴心社工服务中心55.新乡县慈善协会56.辉县市慈善总会57.卫辉市慈善协会58.温县慈善协会59.临颍县慈善总会60.灵宝市慈善总会61.卢氏县慈善总会62.唐河县慈善总会二、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下列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1.河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河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3.河南省铭刻雕塑基金会4.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会5.河南嵩山科学教育基金会6.河南省中原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2025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9税前扣除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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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开分公司,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如何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湖南)

A
您好,如果您是湖南省纳税人,需要先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模块维护总分机构类型、上下级机构信息、总机构/分支机构等信息,再在“汇总纳税报告”模块点击新增,按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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