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电子发票”

Q

铁路车票能不能开增值税发票?(新疆)

A
您好,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4 18:58:37新疆
Q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有什么激励措施?

A
您好,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  (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4 13:11:25全国
Q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新增办税人员后,在企业信息中仍然显示为空?

A
您好,出现此类情况可能是办税人员未确认企业授权。企业添加了办税人员后,需要该办税人用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并确认企业授权的权限,确认权限后即可正常显示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4 13:11:0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发票额度调整记录?

A
您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点击【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如图1所示。图1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或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数据概览】中的“去调增”,可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页面,如图2所示。图2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数据概览-去调增发票额度调整申请页面,如图3所示。图3发票额度调整申请选择查询日期以及类型等选项后点击查询,即可查询发票额度调整记录,如图4所示。图4发票额度调整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4 13:10:5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数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A
您好,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4 13:10:49红字发票全国
Q

江西省电子印章税务应用操作手册(2022年7月)

A
目录  江西省电子印章税务应用操作手册  一、什么是电子印章  二、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三、赣服通电子印章专区  四、电子印章申领流程  五、电子印章类型  六、电子印章管理  七、电子印章有效期  八、电子印章变更  九、电子印章申领操作指引  (一)申领操作指导视频  (二)线上申领江西省电子印章  (三)线下申领江西省电子印章  (附件:线下申请材料样例)  (四)江西省电子印章授权使用  十、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使用实操案例  案例一:江西省税务局电子印章盖章实操案例(提交类)  案例二:江西省税务局电子印章盖章实操案例(查询类)  十一、如何解决在江西省电子印章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一、什么是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电子印章图形、印章信息和信任凭证。  二、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相同的外观、相似的使用方式与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印章盖章时,调用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实现防抵赖防篡改。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  三、赣服通电子印章专区  江西省政务服务网电子印章专区与“赣服通”电子印章专区是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的前端应用展现,提供对各类法人单位电子印章和自然人电子签名的统一制作与管理,满足法人单位和自然人在网上办事中对电子文档可信性签署的业务需求。全国范围内的自然人可通过“赣服通”APP或小程序电子印章专区在线申领、管理个人电子签名。  江西省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可通过“赣服通”APP电子印章专区在线申领、管理法人单位电子印章。  外省法人单位可通过线下流程申领、管理法人单位电子印章。  四、电子印章申领流程  (一)线上申领:江西省范围内的法人单位以及所有自然人。  通过“赣服通”电子印章专区在线申领电子印章。法人单位需要法定代表人申领电子身份证、电子营业执照,并在印章空间中进行法人单位关联后方可申领;个人签名申领需要本人电子身份证或上传身份证正反两面即可申领。  (二)线下申领:江西省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外法人单位。  前往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大厅的惠企政策兑现窗口申领。此类组织通过线下流程申领成功后可通过江西省政务服务网或江西省电子印章门户网站插入江西CA签发的证书key绑定电子印章使用。具体参照江西CA数字证书申请流程,可登录江西CA官方网站https://www.jxca.org.cn或联系客服指导操作,咨询服务电话0791-88858083。  (三)线下申领需要材料:(1)申请表及用户协议,(2)单位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五、电子印章类型  按照《江西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平台为法人单位免费发放五枚法人单位印章,为自然人发放电子私章,分别为:  (一)电子公章。指江西省范围内法人单位的法定名称章,以及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化形式,即法人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二)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即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章。  (三)电子私章。指仅用于自然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签手写名的电子化形式。  六、电子印章管理  通过“赣服通”申领的电子印章统一存储在江西省政务服务云平台内,电子印章持有人通过可信认证与授权后调取使用。电子印章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印章,并参照实物印章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七、电子印章有效期  电子印章有效期应与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前三个月内,可通过“赣服通”进行更新延期。更新时,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保持不变。  八、电子印章变更  电子印章因使用单位(机构)撤销、名称变更等停止使用时,应当及时废止。电子印章如发生丢失、失控等情况,用户应当及时处理,如需重新申领或换领新电子印章的,须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重新制作换领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自动失效、作废。  九、电子印章申领操作指引  (一)申领操作指导视频  法人单位和自然人可以使用手机直接点开此链接或者复制链接在电脑PC端浏览器打开观看详细电子印章申领操作指导视频。  观看视频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aq27sEDFh33S1Cyer0bZg。(二)线上申领江西省电子印章  1.法人单位线上申领江西省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下载安装“赣服通”,在“赣服通”中搜索电子印章进入电子印章专区进行申领。进入印章空间后,可通过点击“法人单位申领”进行法人单位关联,在进行人脸识别确认是法人代表操作后,填写法人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关联法人单位。核对法人单位信息无误后,点击“申领印章”,进行法人代表身份核验。江西省电子印章申领成功后,可点击“电子印章”,查看已申领的江西省电子印章信息。2.自然人线上申领电子私章  进入“赣服通”电子印章专区,点击“自然人申领”,申领电子私章。完成申领录入后,点击“确认”,通过人脸识别,申领电子私章成功。申领成功后,可在“电子私章”中查看。(三)线下申领江西省电子印章  在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大厅的惠企政策兑现窗口申领。  (附件:线下申请材料样例)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申请表单位信息单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法人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所在地单位地址法人信息法人姓名联系电话法人身份证号码经办人信息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印章信息印章名称单位对接使用印章应用系统名称印章类型□电子法定名称章□电子财务专用章□电子发票专用章□电子合同专用章□电子名章□电子审批专用章电子印模采集区(油印适中,每枚印模采集二个样本,注意别压线)      注:1.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申请表提交一式三份,所填写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如因填写信息错误需重新提交。  3.江西CA数字证书用户协议书需打印在申请表背面否则需在用户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签字(签章):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江西CA数字证书用户协议  数字证书用于网上作业中的身份识别和信息加密。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CA),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用户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  本协议中的用户指数字证书持有人以及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实体。  为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利,保证数字证书的合法使用,用户与江西CA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江西CA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理并审核用户数字证书的申请,为用户发放、更新和吊销数字证书,向用户提供在线证书状况查询、证书撤销列表查询等服务。  (二)承诺发放的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不会被伪造和篡改。  (三)随着技术的进步,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  (四)证书存储介质在质保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硬件故障,将负责更换。  (五)在工作时间内,提供证书使用的电话咨询和邮件服务。  (六)不对客观意外或其它不可抗拒事件造成的操作失败或延迟承担任何损失、损害或赔偿责任。  (七)一旦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吊销为用户签发的数字证书:  1.用户申请吊销数字证书;2.用户提供的信息不真实;3.用户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4.数字证书的安全得不到保证;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数字证书申请通过审核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获得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介质和数字证书。  (二)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数字证书到期前,用户须向江西CA续费。  (三)若需变更证书信息,应提交数字证书变更申请。  (四)收到技术更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江西CA更新证书。  (五)提交数字证书申请时,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江西CA签发证书错误,因而致使他人损失时,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六)应妥善保管江西CA签发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七)如遇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用户应当立即到江西CA设立的注册机构申请吊销证书。吊销手续遵循各注册机构的规定。江西CA在接到吊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吊销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证书吊销之前所有因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责任。  (八)法人单位终止经营或单位解散、或用户死亡时,法定责任人(或亲属)需要携带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向江西CA申请吊销数字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吊销前的一切责任。  三、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当用户接收数字证书时,本协议即生效。  (二)本协议如有修改而涉及用户的权利、义务时,江西CA将以相应的方式通知用户。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五、附则  (一)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所有。  (二)本协议条款如果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规为准。  (三)单位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四)江西省电子印章授权使用  法人单位电子公章申领成功后,法人代表或印章管理员可在首页中点击“印章授权”,进入相应界面。  点击“新增授权”,进入授权信息页面,页面中需填写被授权人信息,填写方式可选择手工填写或从常用联系人中勾选添加,填写完成后选择需授权印章、授权方式(单次,多次、永久)及授权使用期限,认证通过后即可使用。  十、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使用实操案例  电子税务局进行盖章业务包括查询类(例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印花税申报、车船税申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提交类(例如:退抵税费申请(误收多缴)、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出口退(免)税备案、外贸法人单位外购服务免退税申报)共191项功能,法人单位和自然人可根据业务需求参考电子印章盖章流程。  具体哪些是查询类、提交类详见附件(附件:电子印章税务应用盖章实操业务表单)。  案例一:税务局电子印章盖章实操案例(提交类)  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功能加盖电子印章  进入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模块。  进入“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会出现相应提示,选择系统预填数据或者自行填报申请数据。  填写表中内容及相应数据后点“下一步”,弹出核对信息确认数据无误后点“确定”。  点击“确定”按钮,弹出提示后点“申请”。  弹出“电子签章”界面,按照业务要求填写相关表单信息,填写完成点下一步按钮提交,非刷脸登录的纳税人缴费人需进行刷脸认证。  进入退抵税申请表后点右侧“法人单位签章”加盖公章后点提交即可。  案例二:江西省税务局电子印章盖章实操案例(查询类)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加盖电子印章  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一表集成申报”模块申报按钮。  填写相关表单数据,确认无误后点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点击“确定”按钮,弹出提示后点“申请”。  申报成功,再到已申报模块选择所属期查出刚申报成功的信息,选择对应申报记录进行加盖电子印章。  点击“签章下载”按钮弹出“电子签章”界面,先进行实名认证,输入身份证号码,刷脸方式选择“支付宝”后点确定。  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请表后点右侧“法人单位签章”加盖公章后点提交即可。  盖章成功。  下载盖章成功的文件到电脑本地。  十一、如何解决在江西省电子印章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一)关注使用微信公众号(方欣客服平台),该客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数电发票?

A
如您是试点纳税人,您可参考以下操作步骤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此次操作以纸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例讲解,电子发票操作同理。)1.前置条件:纳税人需归类为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中的一类或几类。2.操作流程:①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图26所示;图26②点击【立即开票】,选择纸质发票,发票类型选择“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特定业务选择“正常开具”,二手车企业性质根据开票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如图27所示。若二手车企业性质为经销企业,特定业务下拉列表增加“反向开具”选项,如图28所示。图27图28③点击【确定】,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纳税人填入实际发生业务的买方信息、卖方信息,确认开票方信息。如图29所示。反向开具页面买方信息栏自动填充为开票方信息且不允许修改,如图30所示。图29图30④在页面下方的“开票信息”中,录入车辆类型、车牌照号、登记证号、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车价合计,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发票开具】,如图31所示。图31⑤发票开具成功,界面展示发票简要信息,如图32所示。图32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30 17:57:21全国
Q

如何使用收票箱

A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票平台的“收票箱”模块进行查看、导出、拒收推送、删除自然人通过“个人票夹”推送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不含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收票箱】进入功能页面,默认展示未查看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8 15:36:00安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维护中的项目信息分类模块如何使用?

A
您好,项目信息分类模块可以帮助纳税人快速分类项目信息,由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操作习惯进行新增与命名。具体操作路径为: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项目信息分类。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项目分类已经预设了汽油类、柴油类,但无法直接在汽油类别下级新增92、95标号汽油项目。建议自行设置新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 14:35:48电票平台全国
Q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发票交付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A
您好,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功能。开票方和受票方可通过平台自行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或者由平台方通过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或相关信息交付给受票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 14:35:47交付全国
Q

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A
您好,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票面取消了销售方(章),纳税人以数电发票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电子文件。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发票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 14:35:42发票专用章全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哪个模块可以查验发票?

A
您好,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选择【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然后点击【发票查验】可进入该模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 14:15:58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全”体现在哪里?

A
您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是以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为运行模式的电子发票。“全领域”是指覆盖全部票种、全部行业;“全环节”是指发票的开具、交付、入账归档及与之相关的服务管理各环节;“全要素”是以数据电文形式采集及应用与税收相关的全部交易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 14:15:54体现全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发票号码?

A
不可以。如果批量查验只输入发票号码,无法对发票里的交易信息(单价、数量、时间等)进行核验,故只能在批量查验之前录入全部发票信息才能校验发票信息是否一一对应,对应则相符,反之不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 14:15:52批量查验全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哪个模块可以交付发票?

A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全量发票查询”模块自行交付发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选择【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依次选择【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进入该模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 14:15:50交付模块全国
Q

购买方如何接收数电发票?

A
您好,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票据类别、发票来源、票种、发票号码等条件,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发票相关信息。自然人可以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查看、下载、导出、拒收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发票,并可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红字发票提醒等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 14:14:50交付方式全国
Q

数电票未勾选入账标识,是否影响财务入账?

A
您好,“发票勾选入账”功能与正常的财务入账无必然联系,即使未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入账标识”模块确认,也不影响公司报销入账,更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但该模块可以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 09:33:42安徽
Q

刚刚已经在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中添加了银行账户,开具数电票时为什么没有显示已添加的银行信息?

A
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基础信息非实时更新,添加完银行账户后建议等待两个小时后再进入开票业务界面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 09:33:40安徽
Q

为什么登陆电子税务局后没有空白发票作废模块?

A
您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业务】-【纸质发票业务】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纸质发票作废】-【空白发票作废】,如您按上述路径进入后仍然没有空白发票作废模块,则可能是您使用了开票人身份登陆新电子税局,开票人当前无空白发票作废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 09:33:36安徽
Q

北京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A
《北京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已经2024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北京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涉税涉费信息提供、执法协助、税费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第三条本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税务机关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做好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督促落实税费征收保障措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托北京市大数据平台,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涉税涉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不能通过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共享信息的,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提供涉税涉费信息的范围、标准、方式和时限等事项。  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涉费信息应当合法、准确、完整。  第七条下列信息属于涉税涉费信息: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二)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的登记、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  (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登记、备案等信息;  (四)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等信息;  (五)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房屋等建筑物登记和征收、征用的补偿等信息;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等信息;  (七)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八)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营运等信息;  (九)宾馆、酒店等住宿行业信息,营业性演出、彩票销售、公益捐赠等信息;  (十)残疾人及其就业等信息;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十二)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划转至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相关信息;  (十三)外国人入境、出境信息;  (十四)其他必要的涉税涉费信息。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应当依法使用,不得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事项,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  税务机关、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涉税涉费信息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扩大涉税涉费信息收集渠道。  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银行、海关、金融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了解涉税涉费信息。  第十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金融机构等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税费征收管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提供。  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涉税涉费公共数据。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建立执法协助机制。税务机关因履行税费征收职责,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市场监管部门实行清税信息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依法查验相关清税信息;确认已经清税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依法查验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确认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不动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依法对机动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开展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征收管理需要,对税务机关提请的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税务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需要确定纳税人收到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时间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协助。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作出不准出境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现代技术优化税费服务,改进纳税缴费流程,推进关联税费种的综合申报,简化税费申报材料,减少纳税缴费办理次数和时间,向纳税人、缴费人及时推送税费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应当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实行纳税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可以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提请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检举涉税涉费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收到涉税涉费检举,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和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纳税人、缴费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2016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1号令公布的《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页3031323334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3 11:33:00操作手册江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税费征收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