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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Q

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
您好,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5 15:31:38减半征收全国
Q

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A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5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附件:2025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5宁夏
Q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起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A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5年度起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一、2025年度-2029年度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名单1.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2.南阳油田中小学教师奖励基金会3.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4.河南省汝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5.平顶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6.鲁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7.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8.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9.河南省拥军优属基金会10.新乡市教育基金会11.河南牧野文化基金会12.河南省郑州西亚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3.河南省老区建设基金会14.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15.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16.河南省博研助学基金会17.河南省银龄基金会18.郑州市嵩山文明研究基金会19.河南省中原文物保护基金会20.河南省心连心公益基金会21.新乡医学院22.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23.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24.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26.河南省河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7.河南省慈鑫福利基金会28.河南省应急救援协会29.河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30.河南省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1.河南省闽商慈善基金会32.河南省中原发展研究基金会33.河南省春申文化发展基金会34.河南省黄河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5.河南省红十字基金会36.河南省晋商会37.河南省投融资协会38.河南上市公司协会39.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40.河南省非公有制青年企业家联合会41.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42.河南省黑龙江商会43.河南省半导体行业协会44.河南省康复医学会45.河南省水土保持学会46.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47.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协会48.河南省气象学会49.河南省肥料协会50.河南省湖北商会51.河南省中原学生美育中心52.河南省平原商会53.河南省航空业协会54.河南省报业协会55.河南省数字经济产业协会56.河南省医药经济学会57.河南省现代农业研究会58.河南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59.河南省高校创新创业协会60.河南省快递协会61.河南省糖酒食品流通协会62.河南省健康产业协会63.河南省医学科学普及学会64.河南省博物馆学会65.河南省粮食经济学会66.河南省豫菜文化研究会67.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68.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69.河南省地热协会70.河南省光电产业协会71.河南省地质旅游发展促进会72.河南省高等教育学会73.河南省能效技术协会74.河南省清洁能源供热协会75.河南省社会办医协会76.河南省计算机学会77.河南省抗癫痫协会78.河南省渔业协会79.河南省上海商会80.河南省消防协会81.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82.河南省服装行业协会83.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84.河南省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校友会85.河南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2025年-2029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下列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河南省学生安全救助基金会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取消下列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1.河南省育人教育发展基金会2.河南省善福缘老龄基金会3.河南省宝桥助学基金会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5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4免税资格
Q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2027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郑州市二七区红十字会2.郑州市上街区红十字会3.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红十字会4.焦作市解放区红十字会5.夏邑县红十字会6.信阳市红十字会7.商水县红十字会8.新蔡县红十字会9.西平县红十字会10.确山县红十字会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5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4公益性捐赠河南
Q

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没有取得发票是否能税前扣除?

A
您好,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3 15:07:36发票入账全国
Q

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云南省)

A
您好,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3 14:20:18分支机构云南
Q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

A
一、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2、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股权收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六、……(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②股权划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进行处理。  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五、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2、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规定:“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规定: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间接转让股权  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撤回或减少投资以及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四)企业以技术入股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权适用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
Q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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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项目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三、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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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2024年度-2026年度(第三批)和2025-2027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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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湖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0〕24号)等文件要求,经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现将2024-2026年度(第三批)和2025-2027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企业和个人对应年度通过名单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附件:湖南省2024-2026年度(第三批)及2025年度-2027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2025年12月22日附件湖南省2024-2026年度(第三批)及2025-2027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2024-2026年度(第三批)1湖南省新化县教育基金会2025-2027年度(第二批)1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2湖南信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4湖南省明辉慈善基金会5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基金会6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7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湖南省可孚公益基金会9湖南省炎陵县炳麟教育基金会10湖南省吉首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12湖南康爱肿瘤患者服务中心13湖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14常德市教育基金会15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16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17湖南省安化县圆梦教育基金会18湖南省馨心公益助学促进中心19湖南省新时代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20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21湖南宝庆公益基金会22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23湖南省警察学院教育基金会24湖南省邵阳学院教育基金会25湖南省岳阳县第一中学思源教育基金会26湖南省临澧奎星教育基金会27湖南省永州市潇湘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8湖南省保靖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9长沙市爱之路慈善基金会30长沙市彩虹残疾人士服务中心31宁乡市向日葵爱心会32长沙市天心区慈善会33长沙市润物志愿者助学服务中心34长沙市长沙银行快乐益家慈善基金会35长沙市蝴蝶之家儿童舒缓护理中心36长沙市湘医公益慈善服务中心37株洲市唐人神教育扶贫基金会38祁东县慈善总会39常宁市慈善总会40衡南县慈善总会41益阳市卢佳祥慈善基金会42益阳市蚂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3益阳市大通湖区教育基金会44道县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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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2025年度-2027年度、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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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20〕22号)具体要求,经审核,现将2025年度-2027年度、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一、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重庆市科技发展基金会2.重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重庆体育基金会4.重庆市樊代明整合医学基金会5.重庆中交公益帮扶基金会6.巫溪县慈善会二、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3.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4.重庆市教育发展基金会5.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6.重庆市巫山县教育基金会7.重庆市慈善联合总会8.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9.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10.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11.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12.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13.重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4.重庆市社会工作创新发展基金会15.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6.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7.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基金会18.重庆宣传文化发展基金会19.重庆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20.重庆德勤公益基金会21.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基金会22.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23.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基金会24.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发展基金会25.重庆广德公益慈善文化基金会26.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基金会27.重庆市城口教育基金会28.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基金会29.重庆市彭水教育基金会30.重庆市武隆区乡村振兴基金会31.重庆市沈铁梅文化发展基金会32.重庆市科普发展基金会33.重庆市红十字志愿者协会34.重庆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5.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36.重庆市大爱渝商慈善基金会37.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38.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39.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40.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41.重庆市民泰社区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42.重庆市垫江县教育发展基金会43.重庆市兴安帮扶基金会44.重庆市南川区教育基金会45.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基金会46.重庆市丰都教育基金会47.重庆缙云山养生慈爱基金会48.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基金会49.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基金会50.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发展基金会51.重庆光彩事业基金会52.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53.重庆市大足应急救助基金会54.重庆市南川区慈善会55.重庆市涪陵区慈善会56.丰都县慈善会57.重庆市南岸区益友公益发展中心58.重庆市潼南区慈善联合会59.重庆市长寿区慈善会60.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61.奉节县慈善会62.重庆市忠县慈善会63.重庆市武隆区慈善会64.重庆市永川区慈善总会65.重庆市大足区慈善会66.重庆市巴南区慈善会67.重庆两江新区慈善会68.重庆市合川区慈善会69.重庆市铜梁区慈善联合会70.重庆市江津区慈善会71.重庆市綦江区慈善会72.城口县慈善会73.重庆市綦江区光彩事业促进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民政局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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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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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保险合同准则》)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明确如下:一、对于《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统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首次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度期间,企业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但应与前款选择的方法一致,一经选择不得更改。二、对于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为首次执行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自首次执行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首次执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首次执行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三、现行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纳税调整,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现行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享受优惠,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享受。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本公告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中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2保险合同准则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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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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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2广告费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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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24年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和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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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9 16:37:42企业所得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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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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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9 16:36:43税款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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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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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投资阶段1.问:是否有专门支持外国投资者在当地设立公司的政府服务(包括公司注册、税务、会计、货币管制等方面的咨询答疑和合规性指导)?答:税务部门现已设立12366国际税收服务热线跨境税收服务专线,配备中英等多语种坐席,为跨境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及办税引导,此外,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上线了智能语音咨询系统,实现英语来电虚拟坐席实时应答,实现英、日、韩、法、德、西、俄、阿、葡等9个外语语种税费咨询。如需税务相关的政府服务,可通过税务部门热线、专线咨询。2.问:企业刚拿到营业执照,但离办税服务厅比较远,可以线上办理税务登记吗?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不方便前往线下办理,也可以线上办理。企业进入新电子税局首页,点击【新办纳税人场景】进行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等业务办理。提交成功后,等待税务部门处理结果。3.问:如何在网上申请新增税(费)种认定,或查询企业已有的税(费)种认定信息?答:(1)新增税(费)种认定登录新电子税局进入首页点击【我要办税】,在展开菜单中点击【综合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点击【新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添加所需要的税费种认定,选择征收项目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完成税(费)种认定后,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2)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登录新电子税局进入首页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点击【税费种认定信息】即可完成查询。4.问:在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变更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答: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开票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点击【新增】,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完成信息变更。如果需要新增办税员、开票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员还可通过门户右上角的【账户中心】进入【添加办税人员】功能进行维护。如果需要删除办税员、开票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员还可通过门户右上角的【账户中心】进入【现有办税人员】功能进行维护。需要说明的是:通过账户中心添加办税人员,可以由自然人发起;通过新电子税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发起添加办税人员,只能由企业登录后发起。(二)项目建设阶段1.问: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申请发票领购?答: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菜单。若纳税人为“首次”发票票种核定,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如果为非一般纳税人的首次票种核定不进行预填,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若纳税人为“非首次”发票票种核定,系统自动带出当前有效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可点击【新增】,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也可对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进行修改。2.问: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公司发生业务往来,需对外支付并扣缴税款,具体如何操作?答:企业可登陆新电子税局,通过【对外支付综合办税】模块进行办理。第一步,以自然人身份或企业身份(扣缴义务人)登陆新电子税局,进入【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模块采集非居民企业信息,生成FJ开头的18位非居民身份码。该身份码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唯一纳税编码,可在全国税务机关办税前台或新电子税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第二步,进入【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填写合同相关内容,若“支付所得类型”选择“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国际运输”的,还需填写《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管理》合同。第三步,通过【对外支付综合办税】功能,智能辅助申报,税款计算结果出来后经纳税人确认,系统自动生成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直接通过【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模块进行申报。若企业享受协定待遇或者享受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在申报时需同步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或《境外投资者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报告》。3.问:什么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1)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2)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4.问:如何查看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以及扣分明细?答: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首页右上角搜索栏输入“纳税信用管理”进入;或者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功能菜单。进入纳税信用管理模块后,切换评价年度,可以查看不同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和扣分明细。(三)项目投产阶段1.问:外籍居民个人能同时享受“老八项”补贴个税免税和专项附加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于存在重复扣除的,可在更正时选择享受外籍个人津补贴政策或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若是更正以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产生补税,需要缴纳滞纳金。2.问: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程序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3.问: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如何进行关联申报?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企业登陆新电子税局后,点击【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模块选择符合企业本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并填写申报表中的内容,提交申报后,启动自动审核校验,判断表内、表间数据是否一致,纳税人填报信息是否正确,审核校验通过则完成申报。4.问: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该如何操作?答: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菜单。进入界面后,纳税人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纳税人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点击【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5.问: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答: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菜单。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及完税证明(文书式)。(四)撤资清算阶段1.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方(股东)发生变更,需要到税务局进行什么变更登记吗?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内容中境外投资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中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后再办理变更;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请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2.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也可线上办理注销登记:登陆新电子税局,选择【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菜单,若符合即办注销条件,即可完成税务注销;若不符合即办注销条件,需办理未结事项后,提交注销申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批。3.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因经营不善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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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湖南省的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湖南省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人员具体包括:一、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三、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6 12:59:04重点群体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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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湖南)

A
您好,如果您是湖南省纳税人、缴费人,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可以更正所属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在新属期来临前只可更正当前属期申报数据;增值税目前只能更正2022年之后的申报数据。申报更正或作废时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已经开具完税凭证或划转税款的申报表,只能更正申报,不能作废。申报更正或作废后,如涉及补缴税款且超出缴款期限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业务规定,允许作废需满足于申报表在申报期限范围内,同时未进行税(费)款缴纳,若纳税人存在以上其一,则不允许进行作废操作,系统不展示“作废”操作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6 12:57:39电子税务局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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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在省内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的,需要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A
您好,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和二级(含)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6 07:59:25企业所得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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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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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税资格的受理和认定(一)经自治区级、盟市级或旗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初次申请免税资格应向对应级次税务部门报送财税〔2018〕13号第三条要求资料、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税务部门进行初审,财政部门进行复审。相关材料要求详见附件4。(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程序,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三)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分两批次办理。第一批次受理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税务审核意见书(附件3),并于7月15日前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书一并送达财政部门复审,财政、税务部门于7月31日前联合公布名单。第二批次受理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税务审核意见书(附件3),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书一并送达财政部门复审,财政、税务部门于年底前联合公布名单。(四)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在自治区级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内蒙古税务局委托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政部门接收。二、其他注意事项(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二)各盟市财税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现行有效的本地区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备案,便于自治区开展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三)有关部门应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应当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财政、税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发布公告取消其资格,并按规定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函〔2022〕609号)同时废止。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3.税务局审核意见书4.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指南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5年1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6申请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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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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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外国石油公司应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事宜。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外国石油公司可暂不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报《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生产费用年度明细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的规定,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财税〔2011〕87号文件退(免)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等资料,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未经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53号)第三条“外国石油公司应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事宜。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外国石油公司可暂不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外国石油公司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报《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生产费用年度明细表》,并附送各合同区会计决算(副本)和单独费用的会计报表,以及在华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外国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区或海域拥有合同区(即营业机构)的,可以选定其中一个地区或海域的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方法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申报的范围包括外国石油公司的合同区收入及支出的份额,以及合同区以外的单独收支金额。”(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F230)》1必报必报是是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6862《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F230)》九、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三)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5 11:19:18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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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2 16:55:25增值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2 16:55:07增值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9 09:58:28外商投资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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