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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电子发票”

Q

开票员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退回领票员分配的号段?

A
您好,开票员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业务】跳转至电票平台,进入纸质发票业务二级首页功能页面后,选择【纸质发票号段分配】功能模块,界面如图1所示:图1纸质发票分配记录开票员在“发票退回”页签选中需退回的发票号码段,录入退回原因,点击“确定”,弹出“退回成功”提示框,即可顺利向领票员提交退回申请,如图2所示:图2退回纸质发票信息查询在“退回记录”页签中查看退回发票的审核状态,如图3所示:图3退回纸质发票信息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5:37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作废空白发票?

A
您好,您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纸质发票作废”模块对未使用的空白纸质发票进行作废,作废成功后,纸质发票上打印(手写)“作废”字样,纸质发票号段库中该张发票的状态由“未使用”修改为“已作废”。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业务】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纸质发票作废】—【空白发票作废】,功能路径如图1所示。【空白发票作废】功能界面如图2所示。图1空白发票作废功能路径图2空白纸质作废页面2.在发票类型下拉列表中,按类型筛选空白纸质发票,点击【查询】按钮,如图3所示。图3筛选空白发票信息3.勾选所需要作废空白发票,点击“”也可单独点击操作列的“发票作废”,弹出发票作废页面,如图4所示。填写需要作废的份数,点击【确定】按钮,弹出“发票作废执行成功”提示框,如图5所示。图4空白发票作废图5空白发票作废执行结果注意事项1.纳税人在作废空白发票时,作废的空白纸质发票份数如果大于号码段计算出的发票份数,则作废不成功。2.开票员身份无空白作废和纸质发票退回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5:3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领票员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查看已分配的纸质发票号段?

A
您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业务】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纸质发票号段分配】,界面如图1所示:图1发票分配页面领票员可在“分配记录”页签查看已分配的号段,可根据发票种类、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起)、发票号码(止)、开票员五个维度级联查询已分配的纸质发票号段,如图2所示:图2领票员查看分配号段信息注意事项1.领票员可通过选择发票种类、发票代码,查询可分配纸质发票号段信息。2.通过选择开票员,查询当前开票员已分配未使用的发票号段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5:3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开具特定业务发票?

A
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特定业务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样式,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报废产品收购、机动车(二手车)、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票平台,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二级功能页面,点击“立即开票”,可进入该模块。以卷烟为例,操作方式如下:方式一:点击“立即开票”后,选择特定业务:1.特定业务选择“卷烟”,点击确定,界面如图1所示:图1开具卷烟特定业务发票2.发票开具页面显示“卷烟”,如图2所示:图2页面显示“卷烟”3.完整填写项目名称、数量、单价等基本内容,如图3所示:图3填写发票基本内容4.填写完成后,点击“发票开具”,如图4所示:图4发票开具5.发票开具成功,如图5所示:图5发票开具成功方式二:点击“立即开票”后,不选择特定方式,填写项目名称(卷烟商品)后,自动跳转到特定业务发票开具页面:1.选择发票种类,特定业务不选择,点击“确定”,界面如图6所示:图6不选择特定业务2.项目名称选择卷烟产品,如图7所示:图7填写项目名称3.系统弹出提示“您选择的是卷烟发票特定业务,点击‘继续添加’按钮后将带出特定信息”,点击“继续添加”,如图8所示:图8系统提示跳转特定业务开票页面4.发票开具页面显示“卷烟”,如图9所示:图9页面显示“卷烟”5.完整填写项目名称、数量、单价等基本内容,如图10所示:图10填写发票基本内容6.填写完成后,点击“发票开具”,如图11所示:图11发票开具7.发票开具成功,如图12所示:图12发票开具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5:3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哪个模块可以开具稀土业务发票?

A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稀土业务发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点击“立即开票”,特定业务选择“稀土”即可开具稀土业务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5:29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哪个模块可以向税务机关退回数电纸票?

A
您好,若您存在大量空白纸质发票或发生纸质发票信息与电子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退回。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纸质发票退回”模块申请发票退回。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业务】跳转至电票平台,进入纸质发票业务二级首页功能页面后,选择【纸质发票退回】可进入该模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5:27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备注栏应如何填写?

A
您好,您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企业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票平台,点击【立即开票】,在特定业务中选择建筑服务后,开票内容中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信息,点击“发票开具”,开具成功后发票内容中显示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备注栏显示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5:26纸质发票全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哪个模块可以开具卷烟业务发票?

A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卷烟业务发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二级首页功能页面,点击“立即开票”,特定业务选择“卷烟”即可开具卷烟业务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5:2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哪个模块可以开具光伏收购业务发票?

A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光伏收购业务发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业务】-【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二级首页功能页面,点击“立即开票”,特定业务选择“光伏收购”即可开具光伏收购业务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5:2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纳税人出售不动产时,发票备注栏一定要填吗?

A
您好,您销售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企业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票平台,点击【立即开票】,在特定业务中选择不动产销售后,填写不动产地址、网签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点击“发票开具”,开具成功后发票备注栏即带出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5:18不动产销售全国
Q

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查询数电纸票退回记录?

A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退回记录”模块查询申请退回的发票信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业务】跳转至电票平台,进入纸质发票业务二级首页功能页面,点击【纸质发票退回】-【退回记录】可进入该模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5:1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纳税人不动产业务如何开具数电发票?

A
您好,企业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票平台,点击【立即开票】,在特定业务中选择相关不动产业务后,填写不动产地址等信息,点击“发票开具”,开具成功后发票备注栏即带出信息。需注意: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时,租赁期起止时间按照发票实际开具金额所涉及的租赁期间填写;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填写证书编号,若没有证书填“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5:11出租不动产全国
Q

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开票方或受票方发起的《红字信息确认单》进行确认?

A
您好,您可以通过开票业务中的“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进行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票平台,进入红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功能页面后,选择【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进入该模块,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选择【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选择【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进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5:10红字发票全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哪个模块可以维护客户信息?

A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客户信息维护”模块手工录入、模板导入方式新增或修改客户信息,若您添加的客户信息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已存在的客户信息一致,系统会提示重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发票开具】-【开票信息维护】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点击【客户信息维护】可进入该模块。“客户信息分类管理”可以分类展示已维护的客户信息,在发票开具界面进行选择,提高开票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5:08开票信息维护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A
现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xls   2.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doc   3.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doc   4.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doc   5.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doc   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doc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第七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记载和整理。第九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第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第十四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第十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第二十七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经营主体。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A级名单及相关信息;(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第三十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本办法第三十条推出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措施。第三十四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四)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五)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无法勾选发票,显示为灰色,应如何处理?

A
您好,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发票时,显示灰色无法勾选,常见原因为发票处于红冲、作废、或因红字锁定等异常状态。建议您查看发票状态,明确发票状态是否为红冲或作废,或者提供发票号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3 17:34:1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怎么下载空白电子发票模板?

A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在右侧应用栏【发票开具】下面选择【蓝字发票开具】,点击“批量开具”,点击下载《‌批量导入开具发票模板》,保存至本地电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9 15:33:19安徽
Q

项目信息分类下的新增分类在哪里?

A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发票业务】中依次选择【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项目信息维护】可进入该模块。在主页面左侧【项目信息分类】中选择一个节点,点击【+添加】,弹出新增项目分类页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9 15:33:19安徽
Q

自产自销农产品如何开具数电票?

A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点击【立即开票】,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发票票类】选择普通发票,特定业务下拉选择【自产农产品销售】,点击【确认】按钮进入开票页面,并依据展示信息如实完善开具内容并点击发票开具钮即可。如特定业务没有自产农产品销售选择的,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添加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9 11:27:29安徽
Q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抵扣勾选】中【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模块,录入发票时税额输入错误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抵扣勾选】中【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模块,录入发票时税额输入错误,可以重新录入,【抵扣勾选】模块数据会根据最新一次录入的信息重新带出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7 11:07:54税额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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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6信用管理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