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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Q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党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民营企业发展对促进经济、稳定就业的重要意义,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融合,提升政治站位,展现税务担当,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二、加强组织实施。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层层压实责任,一级一级抓好贯彻落实。三、形成工作合力。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地方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特别是在地方党委、政府制定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时,要积极承担应尽职责,根据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和需求,主动依法提出税收支持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拓展服务手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四、注重深化创新。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在落实已有措施的基础上,要不断谋划和推出新的举措;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基础上,要不断深化和拓展新的成效;在积累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丰富新的制度安排,确保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实招、显实效、见长效。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党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区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措施。一、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一)全面落实普惠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推动民营企业精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二)精准落实地方政策。精准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三)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落实“自行判别、自主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方式,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探索针对民营企业的特色化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借助红利账单进一步提升税企沟通质效,持续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优化电子退库程序和功能,畅通退税渠道、简化退税手续,提升退税效率,确保出口、留抵、多缴等应退税款及时退付到位,做到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四)强化政策推送辅导。运用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服务平台等媒介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对重要专项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帮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依托税收大数据,根据民营企业特点实现税费政策、系统操作、提示提醒等内容的定向投递,更好实现“政策找人”,确保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五)加强政策执行反馈。关注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围绕税费政策落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分析。加强税费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特别是对操作性不强、获益面受限的政策,积极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二、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六)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容缺办理服务,对其重复办理的涉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调阅留存证明或佐证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减轻民营企业资料报送负担。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税务证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在申请办理税务事项前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七)精简办税缴费流程。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实现“一键零申报”,提升民营企业申报体验。不断拓展“非接触”“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推行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全天候受理,实现“足不出户”“一次不跑”线上办理。开展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推行社保费经办和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八)推行“首次服务”模式。第一时间为新办民营企业确定税收管理服务网格员,实行网格员“一包到底”责任制,持续推动“首问负责”服务落实,精准对接企业各类涉税需求,帮助企业快速全面掌握相关办税缴费操作和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帮助民营企业方便快捷办理纳税缴费事项。(九)提供数电发票服务。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帮助民营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实现24小时在线的免费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提升开票便捷度,助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十)优化跨省迁移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迁移手续,迁出户在没有未办结涉税事项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迁入事宜。三、持续创新税收执法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一)严格文件制定管理。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要充分评估,公开征求民营企业等行政相对人意见,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加强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要一律修改或废止。(十二)统一区域执法标准。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坚持执法刚性的同时保持执法温度。推动华北五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实现华北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十三)全面落实首违不罚。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首次违反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清单事项的民营企业,做好宣传引导,按照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十四)推行非强制性执法。在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开具等6个业务领域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提高税务执法精确度,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研究制发“欠税风险提醒和约谈警示”操作规范,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的欠税,积极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十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确保税务行政执法公开、公正、透明,更好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严查税务人员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行为以及“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不正之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四、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十六)强化纳税信用修复。持续加大对纳税人信用修复力度,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时修复纳税信用,主动向纳税人推送信用评价变动情况,引导民营企业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帮助民营企业防范信用等级下降风险。(十七)不断改进诉求响应。充分发挥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作用,进一步建立并扩大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民营企业直联点,结合密切联系纳税人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系统梳理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务实管用的解决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十八)银税互动破解难题。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更多民营企业凭借良好纳税信用,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融资支持。持续扩大“银税互动”合作范围、提高信贷规模。联合发改委、金融监管部门、合作银行开展多样化的“银税互动”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影响力。(十九)持续开展补链强链。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民营企业在原材料、零部件采购和产品销售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通过“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查询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商,形成“产销清单”、“推荐清单”,发挥“链式”效应,推动民营企业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助力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二十)积极推动争议解决。借鉴“枫桥经验”,畅通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渠道,通过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进一步优化涉税调解服务,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建立以公职律师为主的涉税争议调解团队,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优势,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活动,推动涉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3发票内蒙古
Q

个人出租非住房要交印花税吗?

A
您好,个人出租非住房书立有关应税凭证需要按照印花税“租赁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2 15:58:48个人全国
Q

个人购买非居住用房怎么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A
您好,对房屋保有期间个人非居住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2 15:58:44个人全国
Q

陕西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的补充通知

A
各市(区)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县(市、区)税务局:根据《陕西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工发〔2022〕2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现将执行中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铁路、金融、民航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铁路工会经费上缴和留用比例的批复》(工发财字〔1983〕3号),铁路局工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部分,铁路工厂、铁路院校工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0%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二)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对中国金融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批复》(工函字〔2000〕57号),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所属会员单位(名单见陕工发〔2022〕28号附件1)所属在陕金融保险证券机构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三)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民航系统工会领导关系后有关工会经费问题意见的通知》(工财字〔2004〕46号),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航空信息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等六大集团公司工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四)机场工会实行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和中国民航工会(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会)双重领导,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领导为主的财务管理领导体制,应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35%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二、关于企业集团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8〕23号),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凡符合上述规范要求、行政管理机构健全并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集团,经上级工会批准,可在企业集团范围内建立集团工会组织。集团工会的领导关系,根据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确定。其工会组织关系、经费关系明确以所在地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集团工会的领导。集团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企业集团的子(分)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其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在我省境内的总公司或代行省公司职能的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集团及其子(分)公司均在省内的企业工会,其工会经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部分(本通知有特殊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企业集团在省外,其子(分)公司在省内的企业工会,工会经费上缴比例可与其所属集团公司工会协商,在缴纳集团公司经费后,另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30%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对于参与集团公司工会或上级工会活动且本单位职工均为工会会员的单位,虽未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也视同为成立工会组织,应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三、关于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各级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暂不纳入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范围,按省财政厅规定,将工会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根据单位级次,直接上缴省、市、县(区)级总工会。各级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指由各级财政全额负担人员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学校、科研院(所)等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四、关于工会筹备金(一)批准筹建工会组织前暂不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二)批准筹建工会组织(次月起)至工会组织成立期间,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税务部门或上级工会组织缴纳建会筹备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三)工会组织成立次月起改为按规定方式、比例向税务部门或上级工会组织缴纳工会经费。(四)未单独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以任何方式参加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联合会以及上级工会组织的,比照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向税务部门或上级工会组织缴纳工会经费。陕西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3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30工会经费
Q

纳税人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A
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9 11:13:31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4.17.6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地方教育附加减征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地方教育附加减征申请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3 10:12:31安徽
Q

4.16.6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教育费附加减征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教育费附加减征申请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3 10:12:09安徽
Q

如何计算房产税应纳税额?

A
您好,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二、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四、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以及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六、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01 16:13:46房产税全国
Q

4.15.5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申请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01 10:14:55安徽
Q

4.10.7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源税减征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源税减征申请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01 10:14:44安徽
Q

4.9.6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耕地占用税减征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耕地占用税减征申请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01 10:14:26安徽
Q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半政策可以和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吗?

A
您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2 09:32:08教育费附加全国
Q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减征耕地占用税的优惠吗?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2 09:25:44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印花税在“六税两费”减免范围内吗?

A
您好,印花税在“六税两费”减免范围内。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2 09:14:04印花税全国
Q

信用保险如何缴纳印花税?

A
您好,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按保险费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7:08:51保险全国
Q

小微企业有哪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A
您好,关于小微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6:54:26小微企业全国
Q

小规模纳税人有没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6:50:45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A
您好,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体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5:23:02范围全国
Q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属于“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中的其中两项?

A
您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中的其中两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5:13:30教育费附加全国
Q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怎么计算?

A
您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5:12:02教育费附加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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