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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电子发票”

Q

纳税人怎么录入成品油库存?(广西)

A
您好,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对取得的成品油发票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成品油业务】-【成品油用途勾选】模块录入。不需要先下载成品油库存,成品油库存根据开票情况实时调整,其他成品油发票业务仍按照原有规定管理。未纳入数电发票平台的纳税人应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按以下步骤操作:第一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成品油消费税管理】-【购进数据选择】模块中,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根据返回结果,选择发票或海关缴款书进行勾选操作;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本次勾选。(注意:对已勾选的发票或海关缴款书不能进行撤销操作。)第二步:登录开票软件,税务UKey按以下步骤操作:点击【成品油】-【库存管理】-【在线调拨】菜单项,弹出“成品油在线调拨”窗口,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本纳税人在税局端的可用成品油库存信息,纳税人录入“需下载数量(升)”并点击【调拨】按钮将调拨的成品油信息提交至税局端系统。调拨成功后,调拨的结果信息会显示在“成品油库存”窗格下。如使用航天金税盘或百旺税控盘的,具体操作需咨询运维单位,航天可咨询95113,百旺可咨询4009002366。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30 17:41:26成品油广西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A
您好,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纳税人的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维护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30 09:23:46基础信息维护全国
Q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后电票平台抵扣勾选显示所属期仍未跳转下个月,操作变更属期后提示“变更后税款所属期不得大于当前所属期”,无法勾选发票怎么处理?(广西)

A
您好,申报增值税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抵扣勾选显示所属期仍未跳转下个月,操作变更属期后提示“变更后税款所属期不得大于当前所属期”,无法进行勾选发票,此情况是因为电票平台税款所属期未更新。您可以点击发票勾选模块首页的“申报信息刷新”按钮以更新申报信息,若自行刷新无效,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9 17:55:59抵扣勾选广西
Q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发票额度调整申请中,对上传的附件资料有什么格式要求吗?(广西)

A
您好,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交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时,上传的附件资料仅支持pdf、ofd、jpg、png、bmp格式文件上传,大小在10M以内,如上传失败的请检查上传的文件格式及大小重新上传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9 17:55:58格式广西
Q

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项目信息维护时无法添加“1%”征收率应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维护模块无设置1%征收率的选项,可在开票页面选择1%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9 15:59:101%广西
Q

发票入账标识操作(山西)

A
发票入账标识功能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操作步骤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8 16:24:46山西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按照《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决定,按照离境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退税商店,是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三、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省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四、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五、删去第三条第四项,将第五项调整为第四项。六、将第四条修改为:“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直接或者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有关新增备案商店情况,及时报告省税务局。”七、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八、将第七条中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修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九、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六项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修改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十、将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以离境的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为依据,退税率为11%,计算应退增值税额”修改为“以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以及规定的退税率为依据,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10000元人民币”修改为“20000元人民币”。十三、将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中的“省税务局意见”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删去“主管税务局”“省税务局主管处室”以及“省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特此公告。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doc   2.退税商店标识规范.doc   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doc   4.离境退税机构标识规范.doc   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doc   6.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doc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决定,按照离境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标注或者能够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退税商店,是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是指符合《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条件的用于离境退税管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退税代理机构,是指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第二章退税商店的备案、变更与终止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第四条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直接或者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有关新增备案商店情况,及时报告省税务局。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退税商店标识规范见附件2)。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第六条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退税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当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第七条退税商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二)未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附件3,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申请单》);(三)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未按规定将对应发票抄报税;(四)备案后发生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三章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 第八条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离境退税的,应当在离境前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向退税商店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第九条《离境退税申请单》由退税商店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交境外旅客。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要核对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将以下信息采集到离境退税管理系统:(一)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以及其上标注或者能够采集的最后入境日期;(二)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信息以及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凭有效身份证件不能确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三)购买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过183天;(四)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五)销售给境外旅客的货物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六)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七)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第十一条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要作废销售发票或者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在作废销售发票的同时,需要将作废或者冲销发票对应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同时作废。第十二条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者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第四章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第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由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税务局公告。第十五条完成选定手续后,省税务局应当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两年。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发现退税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逐级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会商财政、海关等部门后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二)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三)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资料未按规定留存备查;(四)将境外旅客不符合规定的离境退税申请办理了退税,并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五)在服务期间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六)未履行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第十七条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并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明显标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规范见附件4)。退税代理机构设置标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五章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当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确认手续。第十九条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第二十条退税代理机构接到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申请的,应当首先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核对以下内容无误后,按海关确认意见办理退税:(一)提供的离境退税资料齐全;(二)《离境退税申请单》上所载境外旅客信息与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三)《离境退税申请单》经海关验核签章;(四)境外旅客离境日距最后入境日未超过183天;(五)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未超过90天;(六)《离境退税申请单》与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比对一致。第二十一条退税款的计算。以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以及规定的退税率为依据,计算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第二十二条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金额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境外旅客领取或者办理领取退税款时,应当签字确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附件5)。第二十三条若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比对时,退税代理机构可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在系统可提供相关信息并比对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退税。第二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第二十五条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当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数据审核、比对无误后,按照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省税务局应当按月将离境退税情况通报同级财政机关。 第六章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当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退税商店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并实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送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退税代理机构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并实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Q

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纸质发票的当前可用数量?(广西)

A
您好,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首页“数据概览”信息栏中查看当前可用纸票数量(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1 14:49:47数电纸票广西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退税。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第三条  主管运输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第四条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当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照填表说明填写。(二)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当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未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无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即可。运输企业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发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按照现行规定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第六条  运输企业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运输企业,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备案。第七条  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应当自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备案变更并继续申报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第九条  运输企业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一)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载明船籍港信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二)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三)《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当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四)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资料,企业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如无变动,可不再重复提供;第四项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第十条  运输企业申报船舶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退税。审核中发现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确认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船舶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第十二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未按规定补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已退税款。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净值=原值-累计折旧第十三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运输企业,自取得完税凭证当期起,可凭从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采取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运输企业已购进的船舶符合船舶退税政策规定,但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相关事项。
Q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发票领用信息

A
您好,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系统跳转至电子发票平台。2、在电票平台中依次点击【发票查询统计】-【开票数据统计及发票领用查询】。3、录入相应的查询条件,发票来源、票种、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查询相应信息。点导出,可以将数据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7 13:35:29安徽
Q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下载之前开具的税控发票吗?(湖北)

A
您好,税控发票没有发票文件,无法在新电子税局下载。在新电子税局中的【发票业务—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模块仅支持查询发票信息、导出发票数据清单,不支持直接对税控发票进行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7 10:27:0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湖北
Q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代开发票作废

A
自然人在新电子税局申请的数电发票,但是如果发生开票有误或销货退回,只能红冲不能作废。您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操作:(1)通过【自然人业务】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红冲】,进入【红字发票代开业务】界面。(2)点击【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3)【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查询到自然人开具和接受的数电发票信息。点击【预览票据】可以查看数电票全票面要素信息。点击【选择】按钮进入红字确认单信息确认界面。(4)在页面上选择红冲原因,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5)页面显示提交成功。注意:无需对方确认的红字信息确认单直接提交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提交成功后原蓝字发票被锁定,不允许再进行入账、推送或再次启动红字流程。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红字发票开具成功,销售方和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平台【红字发票代开业务】页面中的【红字发票记录】查询已经开出的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7 08:23:47安徽
Q

打印数电票提示“本机检测到打印窗口已开启,请关闭后重新打印”,如何处理?

A
您好,电子发票请按住键盘的Alt键不放,再按一下Tab键,查看电脑打开的所有窗口,找到打印窗口并关闭它。纸质发票请在任务栏可以找到已打开的发票打印窗口并关闭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6 17:21:14安徽
Q

报销火车票要将票打印出来吗?

A
您好,不需要打印,从2024年1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最新公告,报销火车票时不再需要打印纸质票。您可以通过铁路12306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开具电子发票,这些电子发票具有与纸质发票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6 17:20:43安徽
Q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何处理?

A
对于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根据相关规定,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如果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如果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则需要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写蓝字发票信息: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6 16:23:24安徽
Q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请领用电子发票?

A
您好,请先登录电子税务局,根据以下步骤操作:(1)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领用】或在搜索栏直接搜索“发票领用”中的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系统跳出自动提示,点击继续访问。如果是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会触发风险应对系统监控项目,点击“确定”即可。注意:根据税务总局风险事项实名办税要求,本功能需要进行实名扫码验证!请使用微信小程序或电子税务局APP扫描二维码进行办税人员实名扫码验证!根据系统提示扫码验证即可。(2)点击进入以后,系统会出现相关重要提示,核实情况后点击“确定”进入下一步。(3)根据实际填写发票发放申请单。(4)所有带*号为必录项,填写完毕后点击“申请”按钮即可。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6 10:51:38安徽
Q

新电子税局在哪里开具数电票?

A
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首页】—【热门服务】—【发票业务】。该功能点击后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在此办理数电票开具、勾选、查验等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4 15:15:29安徽
Q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发票缴销?(安徽)

A
您好,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缴销】功能菜单,系统会自动带出您可缴销的发票种类和起始号码段。勾选需缴销的发票信息,选择“缴销类型”,录入“缴销原因说明”,点击【提交缴销】,系统跳转发票缴销预览页面,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申请缴销】。(1)若您申请缴销的发票为非电子发票(即普通纸票、数电纸票),需按照“销毁方式说明”对发票进行剪角处理,完成后再拍照上传,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2)若您提交缴销的发票种类为电子发票,则无需上传附件,系统会自动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03 15:38:17安徽
Q

核定数电票后,还需要什么操作才可以开票?

A
数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发票总额度。基于此,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基本实现“开业即可开票”。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使用其集成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的“发票业务”功能,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31 15:30:43安徽
Q

Ukey的电子发票,如何作废?

A
在Ukey开票软件的空白发票作废模块作废,如果找不到该模块,联系当地办税大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31 15:30:26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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