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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Q

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
您好,股权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5:07:40印花税全国
Q

个人继承房产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A
您好,继承房产订立的书据按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4:40:42个人全国
Q

个人购买或出售非居住用房如何缴纳印花税?

A
您好,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个人买卖非居住用房订立的书据按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4:38:07个人全国
Q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A
您好,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体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4:36:01合伙企业全国
Q

个人出租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A
您好,个人出租房屋的房产税规定如下: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前述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4:31:04个人全国
Q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4:25:16条件全国
Q

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计算?

A
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4:11:17税率全国
Q

车船税有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不含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4:09:31车船税全国
Q

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是否可以减按50%征收?

A
您好,租赁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前述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1 14:07:17减按全国
Q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07 16:40:00上海
Q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07 16:40:00上海
Q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07 16:40:00上海
Q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07 16:15:19上海
Q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07 16:15:19上海
Q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07 16:15:19上海
Q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br>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07 16:15:19上海
Q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A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7日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第三条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拨缴。第四条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可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地方总工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目前税务机关暂代收应上缴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第六条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以登记注册时间为起点)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第七条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第八条税务机关对缴纳义务人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筹备金)完税凭证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未实行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前,缴纳义务人按规定比例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减收、免收或批准缓收依法应缴的工会经费的决定。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以及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各级地方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等手续,并将相关凭证及时送达税务机关。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第十条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工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纳,按时直接划转到“工会经费集中户”。税务机关、人民银行、总工会应及时做好对账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资金安全。第十一条工会财务部门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缴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和下拨下级工会。对未单独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拨付分成经费。第十二条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费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支出。第十四条各级总工会、税务机关要建立工会组织信息和经费收缴信息交换机制,相互提供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政策依据和数据资料,各级地方总工会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定期协调、处理工会经费(筹备金)征管工作中的相关事宜。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州总工会、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Q

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

A
《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共享和开放第三章税收协助和保障第四章税收优惠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信息共享和开放、税收协助和保障、税收优惠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数据赋能、征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有关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和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依法主管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税收保障和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在依法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同时,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及时履行国家授权的税收优惠细化职责,服务高质量发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模式,完善办税条件,规范办税程序,加强服务引导,降低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大数据创新应用,完善涉税信息分析指标体系,开展涉税信息统计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第二章信息共享和开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共享和开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涉税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机制,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实现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涉税数据共享。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向社会开放有关审批、服务和征收的涉税公共数据。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商确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等事项,形成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涉税信息交换目录进行调整完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对其进行校核、确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可用。税务机关应当适时将从有关部门获取的共享涉税信息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反馈给信息提供部门及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获取的涉税信息加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涉税信息查询。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有关部门、抵押权人、质权人等特定主体提供特定涉税信息查询。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第三章税收协助和保障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完税信息查验工作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查验有关完税信息。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时,应当核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股东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涉税配合业务,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具。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涉及征收税款、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嫌犯罪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第十七条因涉税财物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价格认定。第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以及需要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十九条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用电、用水和用气量等情况。第二十条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定期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年度收入预测以及地方重点税源情况,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和加强税源建设提供依据。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时,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财政部门。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四条鼓励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提供税收服务、反映涉税诉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志愿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个性化服务。第四章税收优惠和服务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营商环境,培植税基,涵养税源,助力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加大重点领域帮扶力度,加快完善就业创业税收服务举措,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就业等纾困稳岗措施。第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国家规定授权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在规定的优惠区间内细化确定具体优惠政策标准或者具体优惠措施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第二十七条建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服务包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国家授权本省规定,对小微企业有关税费予以减免。对销售额不高于一定数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国家授权本省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新购置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国家授权本省规定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第二十八条落实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因科技成果转化向科技人员发放的现金奖励,按照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第二十九条落实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对先进制造、科技创新、文化旅游、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或者支持政策,支持科技优势、资源优势、人文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第三十一条实行征收税费清单公示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征收税费清单,公开清单内容和依据,明确征收程序、争议处理方式、权利救济途径以及监管措施,严格执法责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智慧税务建设,推动涉税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和税收惠民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优化办理流程,减轻办税负担,提升税收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根据不同纳税主体需求,及时提供咨询指导,强化税收优惠便民服务,保障纳税主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税费服务办理流程,建立健全预约办税、绿色通道、定制服务等工作制度,推行在线互动服务、操作智能引导、表单智能填报、系统自动处理等方式,提供精细化、个性化、便利化的税收服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电子税务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渠道,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政策解答、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精细办税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Q

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入库减免退抵税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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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入库减免退抵税【申请条件】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以下情形也属于入库减免退抵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税款;3.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4.其他减免税政策发布时间滞后于执行时间已入库税款的退税,纳税人未更正申报表,直接申请退税的,也属于减免退税;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含)因享受减免税政策,而退还试点前发生业务的营业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6.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材料】1.除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以外的情况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4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抵税的纳税人,境外投资方委托他人代办相关事宜书面委托资料1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办理退抵税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建设用地人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符合条件的可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9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1份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1份每次办理退税时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1份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份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1份资源综合利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1份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1份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份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1份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1份查验后退回2.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2份2纳税人身份证件1份查验后退回3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新购住房为二手房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新购住房为新房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在申报时需将此部分填写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表》及附表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项目列”征(退)税数据中。7.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8.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9.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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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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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设定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办理材料】有以下情形的,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份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份【办理时间】即时办结【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5.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7.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8.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9.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10.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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