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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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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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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12-2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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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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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12-17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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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A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35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12-1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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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批复如下: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是燃气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及维护,管道燃气输配,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同意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12-0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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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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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7年度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附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11-1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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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74号)收悉,批复如下: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苏省江阴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合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第三类第十四条第3项(H03140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范围。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为90%。为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于2006年、2007年先后两次增资,至2007年3月外方实际到位资金达4050万美元。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属于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11-15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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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56号)收悉,批复如下:  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江苏无锡(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有关热电厂(包括热网)工程的安装、检修、调试改造及技术咨询等,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建设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能源建设项目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11-05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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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9.71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税前利润、应缴所得税等)、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营业收入等)的原则进行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10-2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A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行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超出《通知》规定幅度的,以及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确有必要在2007年度内进行调整的,应按《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6号)规定的调整方式以及在《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进行调整。  二、因调整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涉及需要退税或抵缴税款事项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后,应及时通知省地方税务局大集中系统修改相应的应税所得率参数。  四、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税务分局所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随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10-26企业所得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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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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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加强企业党建工作中面临的经费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二ОО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10-23企业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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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艾罗迪能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A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德国艾罗迪能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技术转让费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7〕41号)收悉,批复如下:2006年11月,德国艾罗迪能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华仪风能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1.5MW风力发电机组联合设计开发合同》(合同号为:07DEZJY36HEAGFN22),转让其开发风能源产品的专有技术。鉴于上述技术属于在开发能源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意对德国艾罗迪能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8-2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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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重组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等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债务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减免、资产转让等所得,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长航集团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投资到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资产,允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8-27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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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A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海峡两岸直航进程,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5月1日起,对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业务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对上述船运公司在2007年5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可以予以退税。  二、自2007年5月1日起,对上述船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成本。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8-12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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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镇江伊顿电器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镇江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93号)收悉,批复如下:镇江伊顿电器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江苏省镇江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中压开关柜及元器件。该公司主导产品UR4-12(Z)/T4000-50、UR5-12(Z)/T1250-31.5、UR7-40.5(Z)/T2000-31.5型金属铠装移开式开关设备,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新能源与节能领域“智能型电力开关成套设备”(序号:07010038)范围。2006年9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复核通过“双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镇江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从2007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8-02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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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41号)第四条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1]3号)第五条规定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ОО七年七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7-30企业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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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利税总额、人均债券发行量、人均债券交割量和人均资金结算量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2063.92万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利税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人均债券发行量、人均债券交割量和人均资金结算量)增长幅度的原则计算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7-06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句容骏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句容骏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51号)收悉,批复如下:句容骏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是1997年在江苏句容(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液晶显示器及电子系列产品。该公司主导产品SPTM1208液晶显示屏、240°超扭曲向列型液晶显示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室外液晶平面显示器”(序号:01060014)范围。2005年11月,该公司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双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句容骏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从2007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5-3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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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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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若干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  (一)通信铁塔、管道、简易房屋、活动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问题。通信企业用于收发信号的综合通信铁塔、存放通信光缆设备的管道、存放通信基站设施的简易房屋等固定资产,是通信设备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可以统一作为通信设施固定资产,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10年期限计提折旧。  (二)通信设备和计算机系统设备变更折旧年限问题。考虑到设备更新换代、升级改造等原因,通信企业2G通信设备和支撑网计算机系统设备,可以根据本企业设备更新情况,从原来确定的7年折旧年限调整为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最短5年折旧年限。调整后的折旧方法按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在剩余年度内以直线法计提折旧。上述调整情况,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关于员工成本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通信企业对员工成本(工资和福利费等)实行绩效考核与人工成本挂钩管理模式的,在每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员工成本可暂按企业制定的计划数列支,通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按实际发生数进行调整。  三、关于积分计划费用扣除问题  通信企业对客户采取积分回馈计划,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客户给予积分,并根据积分回馈实物或服务。凡客户兑现积分的,通信企业所发生的实物或服务费用,可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客户没有兑现积分的,不得做为成本费用列支。  四、关于交际应酬费核算单位问题  通信企业分公司的交际应酬费应以分公司为单位进行核算。通信企业在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整个公司所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包括总公司本身所发生的),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确定列支数额。  本通知自2006年纳税年度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5-30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26号)收悉,批复如下: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是2006年3月在苏州昆山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美元(其中外方占70%,已全部到位),其经营范围为生产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且回收时间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5-2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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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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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强化对企业清算、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杜绝“停旧办新”企业、关联企业等纳税人利用管理漏洞骗取和偷逃国家税款,根据各地反映和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有关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必须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标准。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尤其是从事税务登记、税种鉴定和税法宣传咨询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国税发[2003]76号、国税发[2006]10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与国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充分发挥与工商联网、国地税联合办证、联席会议制度等优势,依照国家规定正确划分征管范围,合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利用管理漏洞骗取和偷逃国家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整体转让和改组改制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和国税发[2003]76号规定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03号第三条规定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清算的税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其清算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对注销企业(特别是“停旧办新”企业),必须按规定实施税务清算程序,落实对清算所得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有必要还可延伸对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应建议国税部门不予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税务清算和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三)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人进行清算时,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分配利润按零处理,其负数额部分不得在清算所得中扣除。  (五)纳税人清算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清算时的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六)个人股东从清算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其投资成本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的税务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013号)规定,纳税人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一)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业务往来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应全面、系统地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销售或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率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同时,对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进行分析评估,认定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公平定价原则和一般营业常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列入重点调查对象:  1.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2.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3.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4.与设在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5.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6.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7.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8.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二)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  (三)对企业未能按期提供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调整其应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四)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也可对未来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采用预约定价。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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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5-25企业所得税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