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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Q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A
您好,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基本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些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但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依然可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1 11:55:59安徽
Q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A
您好,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1 11:55:53安徽
Q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能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

A
您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1 11:55:53安徽
Q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什么时候截止?

A
您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1 11:55:53安徽
Q

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

A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号)精神,及时协调解决当前我省工业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用好用足财政税费政策  1.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减税降费政策。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积极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积极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加速折旧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积极落实好制造业缓税政策。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全部税费。加强宣传辅导,依托电子税务局、税企互动平台等推送政策,引导纳税人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持续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减免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提高优惠政策落地实施的便利性和及时性。加强风险扫描识别,及时发现应享未享税收优惠疑点数据,及时核实处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6.延续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积极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指标监控,实时跟踪管理,及时纠正应享未享、不应享而享受、超额享受、未足额享受等。(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9.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0.继续强化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工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培育、产业链稳链强链和园区高质量发展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11.切实抓好中央专项资金争资争项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做好工业领域争资争项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2.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继续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3.积极争取和落实人民银行信贷激励政策。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额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倾斜力度;持续深化名单推送型政金企对接机制建设,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收集并向金融机构推送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名单,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14.落实国家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国家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鼓励省内金融机构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我省符合条件的煤电、煤炭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助推煤炭企业转型升级、加快煤电清洁高效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15.推动银行制定中小企业信贷通专项配套制度。发挥好工业融资担保、中小企业信贷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增信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常态化开展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国有银行积极支持我省先进制造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黔晟国资集团)  三、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16.扎实推进能源安全保供。加快制定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按照“一年一调整、一用一调整”的要求,编制2022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做实做细电力保供工作,全力保障重点用户用电需求。提高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推动煤电企业提高机组利用小时。探索开展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督。(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17.落实国家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8.有效稳定大宗原材料供给和价格。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做好煤炭、化肥、水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生产供应企业的运行调度,切实推进产销对接,协助企业保供稳价。支持企业投资开发煤矿、铝土矿、磷矿等省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积极提升煤矿、磷矿、铝土矿等生产能力,保障供给稳定。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城市矿产”对资源的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19.完善能源资源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600亿千瓦时。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和资本无序炒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  四、稳投资稳外贸稳外资  20.充分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用好用活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贵州工业投资公司资金,聚焦新能源汽车及电池材料、大数据电子信息、现代化工、优质烟酒、现代能源等重点产业,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发展前景好的示范项目,支持一批聚焦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支撑项目,支持一批以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为主攻方向的产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集团)  21.加大煤炭、电力领域投入。推动实施煤电扩能增容提升,推进大中型煤矿建设,2022年煤炭产量达到1.45亿吨。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2022年力争改造煤电机组装机180万千瓦。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2022年天然气管道累计联通71个县。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2022年建成新能源发电装机400万千瓦。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先进煤电机组,加快贵阳、黔南等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建设数字电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2022年实现220千伏变电站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电网公司)  22.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强化能效标准引领,按照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明确目标方向,突出标准引领,严格能效约束,开展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应用,提高行业节能降碳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3.制定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实施方案。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建设。编制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布局建设主数据中心和备份数据中心,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设。适度超前布局5G基站、区块链、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北斗等新型基础设施,引导运营商加快建设进度,推动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转型。(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24.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工业化领域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攻关。鼓励和引导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工业企业改制重组。(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  25.健全投资项目融资机制。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不断优化我省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形成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6.实施外贸、外资、跨境电商倍增行动计划。支持在境外主要市场布局贵州产品海外仓,推动“贵州制造”出口。加强贵阳改貌铁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与沿海、沿边和沿江口岸之间的协作,积极推动常态化开行中欧班列图定班列。加快扩大机电产品、绿色低碳化工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27.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
Q

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

A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形成稳增长有力支撑,在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1.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2.加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力度,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3.2022年至2024年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税额减征,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4.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5.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6.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底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7.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8.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9.2022年落实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10.聚焦以旅游产业化为核心的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支持文化旅游、“一老一小”康养计划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支持服务业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11.加大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对新入统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12.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13.鼓励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优先支持服务业困难企业;拟对企业实施抽贷、断贷的,应建立有关金融机构联合会商会审机制;加强在黔金融机构与餐饮、零售、住宿、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等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给予支持;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外贸企业提供更便利的外汇收支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企业,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根据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酌情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民航贵州监管局)14.充分发挥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组织开展政金企对接活动,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出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工作方案,推进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15.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优惠资金,有效降低服务业困难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16.2022年继续推动在黔金融机构减费让利,继续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17.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特别是针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鼓励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重点限额以上餐饮、零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弱化和创新反担保措施,合理确定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18.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对因存在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修复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省级层面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19.严格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扎实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查排查专项行动。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检查,组织部署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涉企乱收费进行整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20.落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行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黔疫防办发电〔2022〕24号)要求,对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交通场站、邮政快递等行业重点人员开展定期核酸抽样检测,按100%比例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21.2022年统筹安排省级消费券补助资金3亿元,重点用于中低收入人群在旅游、餐饮、购物、住宿消费等方面的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22.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和大型电商外卖配送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23.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困难中小商户下调技术服务费和佣金,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实行技术服务费和佣金封顶优惠,降低餐饮商户经营成本。鼓励互联网平台对线上经营能力不足的中小商户提供上门服务指导,提升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24.鼓励保险机构结合餐饮企业实际,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25.鼓励有条件的团餐企业在社区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26.强化餐饮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增加健康、营养食品供给,制定黔菜标准和规范经营服务,打造黔菜品牌;减少流通环节成本,推动餐饮企业向供应链上游延伸,支持餐饮企业自建或共建“订单化、规模化、标准化”的食材直供基地,将稳定的餐饮需求转化为农产品长期生产订单;支持连锁餐饮企业和大型生鲜电商平台建设中央厨房,布局智能提货柜等配送网点,提高餐饮配送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27.优化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大力推进国家钻级酒家、贵州特色餐饮企业、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建设。加快推动夜间经济聚集区、美食街区改造提升,打造城市餐饮消费地标。壮大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加强生态黔菜品牌推广。鼓励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在省内星级景区新开门店,支持品牌餐饮企业在旅游旺季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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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花税减征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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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花税减征申请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印花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9 15:27:50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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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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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申请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8 16:53:03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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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减征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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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减征申请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8 16:52:4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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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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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申请条件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5 16:59:17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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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结果

A
您好!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申报比对信息查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结果查询】或在搜索栏搜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结果查询”中的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进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结果查询】模块,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点击“查询”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2 16:53:3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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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A
您好,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操作:(1)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找到【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专票备案】模块或在搜索栏搜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专票备案”中的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纳税人经营行业必须为货物运输业,否则系统校验后会提示:该纳税人经营行业不属于货物运输业,不予办理!(2)点击进入办理,根据需要选择内河货物运输或道路货物运输,分别对应填写道路经营许可证信息、运输证信息与水路经营许可证信息、运输证信息。录入信息时,可以通过增删行按钮进行增行、删行操作。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提交信息。(3)核对信息准确无误后,点击“保存”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2 16:52:19安徽
Q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A
您好,请先登录电子税务局,根据以下步骤操作:(1)步骤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或在搜索栏搜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找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模块。(2)步骤二:点击进入模块办理,如未自开或代开过任何发票,可选择“一键零申报”或“申报表填写”功能进行申报;如有自开或代开过任意一种发票,选择“申报表填写”功能进行申报;选择对应所属期,进入申报表。(3)步骤三:下拉表格。填写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预缴税额。(4)步骤四:享受差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附表一,附表数据填写完成后,点击界面本页下方“确定”按钮。(5)步骤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数据填写完成后,点击界面本页下方“确定”按钮。(6)步骤六:返回主页面,点击申报按钮。(7)步骤七:同时系统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自动带出附加税费相关数据,纳税人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纳税人可通过“导出”“打印”按钮进行相关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1 17:16:41安徽
Q

拆迁分了一套房子交税吗?

A
您好,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一、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签订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按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17 09:42:20印花税全国
Q

耕地占用税有哪些减征或免征政策?

A
您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政策有如下:  一、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洞库、仓库;(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7)边防、海防管控设施;(8)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上述所称军事设施,还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四、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其他规定如下: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提示: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15 17:55:01免征
Q

纳税人没有及时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减征优惠该如何处理?

A
您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15 11:11:30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2023年便民春风行动优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A
您好,税务总局在2023年上半年已推出四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落实好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再推出和优化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主要内容如下:一、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  (一)制定编发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  (二)根据清单和指引,各级税务局组织开展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面对面宣传解读。共性问题由总局统一及时制发问答口径并上网,确保执行统一规范。  (三)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制定并试行《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更好实现“政策找人”,确保政策直达快享。(四)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对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  (五)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收集编发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  (六)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加大自主申报、自行享受的落实力度,不断拓展适用范围。  (七)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优化改进系统功能,探索开展红利账单个性化、定制化推送服务。  二、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  (一)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减轻办税缴费负担。  (二)深化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税务证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事项前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三)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持续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预填服务,在具备数据条件地区创新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方式,探索智能预填,缩短填报时间。  (五)优化中小企业跨省迁移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迁出手续,迁移信息同步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六)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更多民营企业凭借良好纳税信用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融资支持。  三、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  (一)充分发挥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作用,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同步建立民营企业直联点,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系统梳理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务实管用的解决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  (二)组织税务系统延续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季活动,聚焦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需所盼,拓展创新服务举措,推动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更好落实落细。  (三)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动,积极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税费专业培训辅导,积极探索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的民营企业提升合规能力。  (四)各地税务机关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及时满足企业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  四、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  (一)简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减少报送频次,进一步降低企业申报负担。  (二)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便利度。  (三)设立12366跨境服务咨询专线,加强跨境经营高频疑难涉税问题的收集整理,推出并不断完善“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拓宽民营企业解疑释惑渠道。  (四)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特点,在税务总局官网推出“海外税收案例库”,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升税法遵从能力。(五)深化运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等国际税收法律工具,更大力度地帮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解决跨境涉税争议,提高跨境经营的税收确定性。  (六)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为民营企业更好“走出去”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五、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  (一)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拓展并畅通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对征收“过头税费”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二)加快推进制定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区域间税收执法协同。  (三)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税务机关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进一步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的14个事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和权益性审核制度,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审核力度,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民营经济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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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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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持续推动税务系统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税务总局在今年上半年已推出四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落实好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再推出和优化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促进经济运行持续好转,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    (一)制定编发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    (二)根据清单和指引,各级税务局组织开展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面对面宣传解读。共性问题由总局统一及时制发问答口径并上网,确保执行统一规范。    (三)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制定并试行《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更好实现“政策找人”,确保政策直达快享。  (四)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对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    (五)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收集编发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    (六)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加大自主申报、自行享受的落实力度,不断拓展适用范围。    (七)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优化改进系统功能,探索开展红利账单个性化、定制化推送服务。    二、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    (八)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减轻办税缴费负担。    (九)深化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税务证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事项前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十)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一)持续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预填服务,在具备数据条件地区创新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方式,探索智能预填,缩短填报时间。    (十二)优化中小企业跨省迁移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迁出手续,迁移信息同步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十三)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更多民营企业凭借良好纳税信用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融资支持。    三、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    (十四)充分发挥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作用,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同步建立民营企业直联点,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系统梳理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务实管用的解决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    (十五)组织税务系统延续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季活动,聚焦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需所盼,拓展创新服务举措,推动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更好落实落细。    (十六)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动,积极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税费专业培训辅导,积极探索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的民营企业提升合规能力。    (十七)各地税务机关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及时满足企业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    四、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    (十八)简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减少报送频次,进一步降低企业申报负担。    (十九)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便利度。    (二十)设立12366跨境服务咨询专线,加强跨境经营高频疑难涉税问题的收集整理,推出并不断完善“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拓宽民营企业解疑释惑渠道。    (二十一)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特点,在税务总局官网推出“海外税收案例库”,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升税法遵从能力。  (二十二)深化运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等国际税收法律工具,更大力度地帮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解决跨境涉税争议,提高跨境经营的税收确定性。    (二十三)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为民营企业更好“走出去”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五、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    (二十四)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拓展并畅通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对征收“过头税费”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二十五)加快推进制定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区域间税收执法协同。    (二十六)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税务机关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十七)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进一步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的14个事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和权益性审核制度,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审核力度,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民营经济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充分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税务工作对推动国民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认真抓好《意见》落实、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作为深入推进税务系统主题教育的重要任务,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为纳税人缴费人解难题、办实事,主动协同高效作为、靠前贴近精细服务,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要结合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的要求,不断丰富完善税务部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措施办法,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税务机关特别是民营经济活力较强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形成制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等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不折不扣落地见效,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任务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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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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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02个体工商户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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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新增及优化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9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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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纳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在全省新增“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式申报、发票领用风险监控及领票信息调整三项功能,优化财务报表转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期末留抵退税信息推送两项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  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征和尾盘)、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综合申报”,同时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及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一张或者多张表单,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五个税种“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以上涉及的税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下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方式申报的税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式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自动汇总申报属期内纳税人发票信息,采取数据预填、智能推送等引导式服务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减少申报表数据填写量,压缩纳税人纳税时间。  纳税人申报时可自行选用此功能,通过系统操作指引完成申报。同时,保留传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模块。  三、发票领用风险监控及领票信息调整  纳税人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及发票领用时,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自动获取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风险等级。针对风险等级为I、II的纳税人,提示风险等级并不予办理。  纳税人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领用且领取方式选择为“邮寄方式”时,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和购票人信息,自动带出邮寄发票地址和收件人信息,供纳税人选用。  四、财务报表转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在前期财务报表转换功能基础上,优化财务报表转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功能。纳税人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成功报送当前属期的财务报表后,可实现《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本期金额”栏次数据自动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本年累计金额”栏次,节约纳税人填表时间。  五、期末留抵退税信息推送  纳税人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成功办理增值税申报后,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符合条件的自动提示并跳转至《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系统预填退税信息,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完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新增、优化功能操作手册,请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中自行下载。  (二)纳税人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01 16:51:20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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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11 14:38:04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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