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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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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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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广东、云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天津、吉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现就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52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5-15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79.60亿元,直接转计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同意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5-0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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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及预缴比例的请示》(中国石化财〔2006〕155号)。经研究,现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郑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研发(北京)中心,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年终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一坪润滑油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重庆分公司后,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上海分公司,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济南天然气管道管理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燃气分公司山东天然气销售营业部,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四、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年终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原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西安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原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沈阳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继续作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下属全资单位(包括新增单位)以前年度和2006年已经就地预交和超交的所得税,均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在北京统一抵减其2006年应交所得税。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租入经营并由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统一核算的加油站的租赁经营所得,并入成品油销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新增和变更名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的规定执行。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4-1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市)国家税务局,天津,重庆地方税务局,大连地方税务局:现将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从2006年度起,由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其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4-05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A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35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4-04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鼓励和推动科研单位加快发展,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规定,在省科技厅提供符合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学研究机构具体名单的基础上,经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审核,认定国家海洋局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88家单位(具体名单附后)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现予以公布,并就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经审核认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研单位同时从事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科研单位发生改组改制或不再从事科研、开发活动,其享受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变化年度起停止其免税,并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学研究机构名单二OO七年四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4-03企业所得税浙江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现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人均经营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37.4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按利润增长幅度和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孰低的原则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按人均经营收入增长幅度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当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当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以内的,允许据实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3-2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就其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和人均利息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156.6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税前利润和应缴所得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营业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原则进行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3-14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从2006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以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3),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营业部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各分公司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有新规定,统一按新规定执行。二、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附件:1.铁道部汇总纳税名单2.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3-0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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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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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等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04号)的规定,从2006年起,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由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汇总(合并)纳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附件: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3-0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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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为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加强汇总(合并)申报认定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机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完成后,为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见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需分别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二、加强审核和备案事项管理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见附件2)。汇缴机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正常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三、加强协调配合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后30日内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开展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以上,从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2.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2-2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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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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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2-26企业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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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A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广州代表处免征营业税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3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广州代表处主要从事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工商机构及团体建立交流平台,为香港驻粤企业提供工商支援服务。香港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对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广州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2-1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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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锡华生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无锡华生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1号)收悉,批复如下:无锡华生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从事不锈钢板带、合金钢板带及其他冶金产品的生产,本公司产品的销售。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新材料”之一“金属材料”中“冷轧不锈钢镜面板”(序号:06010008)的范围。该公司2005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无锡华生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2-1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A
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安徽、江西、福建、河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0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按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办法。今后如国家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附件: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2-0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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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税款的足额入库,而且关系到吸引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涉外企业税收基础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近期,总局已经实现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衔接并下发了软件升级补丁,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信息中心、税源管理、计划征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工作安全进行,共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做好申报期间的纳税服务。为了配合各地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方便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总局将通过服务器或其他形式下发),从每张申报表的填表目的、口径、栏目逻辑关系和电脑操作作了说明,对每张申报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示,并强化了申报审核软件的政策提示功能。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使人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要通过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高层次、更为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他们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好年终税款的决算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核实户管情况,夯实征管基础。税源户籍管理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应以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为契机,切实摸清辖区内的正常企业、非正常企业和筹建期企业的真实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管的各类信息,保证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夯实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除按规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的外,确保其他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四、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数据共享。为进一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总局已组织开发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工作流程(见附件1)。各地应重视数据接口程序的应用,加强工作衔接,认真落实前期各项准备事项,严格按照软件衔接业务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五、严格加收滞纳金,确保申报准确率。为制止滞纳金加收的随意性,确保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未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注重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增值利用。各地在受理企业年终所得税申报时,要严把申报数据的录入关和审核关,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的各种逻辑性、常识性错误,并防止垃圾数据进入汇缴系统,注重数据质量,确保2006年度上报汇算清缴数据的完整、准确。此外,总局最近编制下发的《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基础数据资料》,是在归集、整理、分析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基础上编印而成的,内容丰富、数据翔实,可广泛应用于涉外税收管理各工作环节。各地可充分利用汇算清缴信息资源,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一体化工作运转机制的要求,逐步实现汇算清缴、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工作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七、做好软件的升级及运用工作。为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根据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总局在申报系统中试挂了4张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按照财政部门规范的格式)和7张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申报附表(见附件2)。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总局暂不统一要求纳税人填报,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并指导纳税人填报。此外,根据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软件问题,总局将在近期内对汇算清缴软件进行修订、升级,届时请各地及时下载软件补丁,并通知纳税人对软件进行升级。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工作流程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工作流程  一、工作要求:  (一)参与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综合业务部门。  (二)软件要求:  1.税源管理部门与综合业务部门均需要安装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并保存所辖企业以前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  2.征收部门的综合征管软件需要安装包含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接口的最新补丁,并安装MSXML、JRE1.4.0和CTAIS组件。  (三)数据导入要求:  1.“正常企业(包括零申报企业)”和“非正常且应汇缴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数据和审核数据采取导入方式进行;  2.“非正常且不汇缴企业”不需要从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导出数据;  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不需要从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导出数据。但未在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由汇总缴纳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企业所得税证明》,且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除外。  二、业务流程:  第一步:涉外企业将年度所得税纸质报表(一式二份)和申报数据盘及附报资料一并报税源管理部门(采取非电子申报的,由税源管理人员在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中手工录入数据),由税源管理人员将企业申报数据导入涉外企业汇算清缴软件系统,经与纸质申报表核对无误后,从汇算清缴系统中将申报数据导出到申报数据盘上。  第二步:纳税人持申报数据盘及纸质申报表到征收部门,征收岗人员将申报数据盘内与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申报数据文件读入到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模块中,经与申报表核对无误后保存数据,并在纸质申报表上盖章确认后,一份返纳税人,一份返税源管理部门。涉及补税的,同时开具税收缴款书。对综合征管软件提示企业已预缴税额、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等数据与导入的申报接口数据不一致的,征收岗位人员应立即通知税源管理人员,待税源管理人员进一步确认后才予保存数据。  第三步: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数据、申报表及附表资料进行二次审核,将审核数据录入汇算清缴软件系统。当审核结果确认后,将从汇算清缴系统中将审核结果导出到指定存放目录,并由税源管理部门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第四步:涉及补(退)税的,由纳税人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事宜通知书》到征收部门,由征收人员到指定目录内下载与通知书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审核数据文件,并将数据文件读入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模块中,开具税收缴款书。不涉及补(退)税的,由税源管理人员直接通知征收岗位人员接收导入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模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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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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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二月二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一、总  则(一)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二)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四)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五)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八)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业务准则。二、收入的审核(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1.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3.了解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4.初步评价与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5.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1.收入的确认依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确认:(1)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委托单位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注意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发票、虚列购货单位,虚记收入,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2)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作收入处理。(5)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的情形。(6)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核对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形。(7)采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方式的,应于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有无代办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单,是否存在不按发运凭证或银行交款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形。(8)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应于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按揭方式销售的,审核是否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即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9)对于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用,如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市供热供水接网费、管道燃气入网费,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10)对于企业取得的会员制会籍收入,审核入会者在入会后是否接受企业其他商品或服务而确定会籍收入,是否全额或分期计入收入。2.验证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3.截止性测试:审核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库单(或销售发票、账簿记录),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是否有跨年度的情形。4.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5.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1)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于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3)包装物出租收入,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4)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5.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四)补贴收入的审核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2.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4.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货物的收购价格。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7.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8.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9.审核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10.审核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六)投资收益的审核1.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2.根据“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凭证,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3.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审核企业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的情形。4.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5.审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形。6.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7.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记账,收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入账,确认对外投资收益金额的准确性。(七)营业外收入的审核1.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2.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3.审核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4.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5.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收到补价一方所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6.审核罚款净收入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是否将内部罚款与外部罚款区别,是否将行政处罚与违法处罚区别。(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1.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是指,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2.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3.审核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入。4.审核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收入。5.审核企业是否将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规定确认收入。6.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7.审核企业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为收入。8.审核其他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三、成本费用的审核(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3.审核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5.审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制度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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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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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北、上海、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33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1-2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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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重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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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辽宁、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湖北、广东、重庆、新疆、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现将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886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按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如以后有新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对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处理的净损益,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并入合并纳税范围,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计缴企业所得税或在税法规定年限内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1-1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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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6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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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136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6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附:2006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1-0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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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2-05企业所得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2-02企业所得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