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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Q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上海)

A
您好!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5:05:21上海
Q

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期限必须保持一致吗?(上海)

A
您好!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因此,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5:05:19上海
Q

总公司设立在上海,分支机构设立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分支机构是否能够单独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海)

A
您好,可以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5:05:16上海
Q

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上海)

A
您好!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5:05:15上海
Q

我公司在外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应当独立计算申报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海)

A
您好,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因此,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5:05:14上海
Q

申报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应向新片区管理单位提交哪些材料?(上海)

A
您好,申报企业应填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并向新片区管理单位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经营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新片区项目备案材料,土地或经营场地使用、租赁凭证,环评备案材料等)和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材料;(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水平认定材料、企业管理能力认定材料等);(四)申报企业对申报税收优惠资格的材料内容和附属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及企业法人信用查询授权书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5:05:13上海
Q

可以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形有哪些?(上海)

A
您好,在本市缴纳房产税的单位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4〕10号)规定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本公告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一)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并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房产闲置不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房产税。  (二)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  (三)承担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并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且发生亏损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按照执行政府定价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减免亏损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  (四)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科文卫、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且发生亏损的。  “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财税部门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五)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  相关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确定。  上述第三、四、五项情形中,“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亏损”,即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因第三、四、五项情形减免的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的亏损额。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5:04:55上海
Q

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海)

A
您好!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5:04:22上海
Q

总分机构都在上海,如何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您好,总分机构均在本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5:04:19上海
Q

企业的财务报表报送时需要关注哪些问题?(上海)

A
您好,企业报送财务报表的以下问题需要关注,供您参考:一、什么时候报送财务报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按季度报送的应于1、4、7、10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按年度报送的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可以同时延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二、如何报送财务报表呢?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功能进入。2.系统会根据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自动带出需报送的财务报表报送种类。如下图:3.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系统提示报送成功。如下图:三、财务报表报送时显示财务会计制度未备案该如何处理?纳税人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然后再进行财务报表报送。注意:之前已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但未备案“财务报表报送小类”的需先修改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增加报送小类后才能进行财务报表报送。四、如果财务报表填报有误,如何更正申报?纳税人在引导页选择需要更正的所属期,点击“下一步”按钮后出现弹框提示:“该所属期已完成申报,是否要进行该所属期的申报错误更正”,点击“确定”按钮,可以跳转表单页进行更正申报。(目前新电子税局支持更正报送期间在2019年10月以后的财务报表)五、报表填报时会出现的常见问题1.财务报表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如何填?2.如果预填的期初数据与我公司实际数据存在差异,应当如何修改?进入报表报送界面后系统会自动根据往期财务报表的数据带出“年初余额”“上期金额”等信息,如与公司实际数据存在差异可对预填数据进行修改。3.为什么报送财务报表时会提示数据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不符?该怎么处理?新电子税局增加了财务报表数据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功能。若您已进行相同属期企业所得税申报,在提交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时,系统会自动比对企业所得税与财务报表数据,不一致时进行提示。您可以选择返回修改相应数据或选择继续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5:03:36上海
Q

广西西江经济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具体是什么?

A
您好,西江经济带是指南宁、柳州、梧州、贵港、百色、来宾、崇左及桂林、玉林、贺州、河池等11市所辖的行政区范围成立的企业。西江经济带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有以下优惠:一、根据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宁、柳州、梧州、贵港、百色、来宾、崇左及桂林、玉林、贺州、河池等11市所辖的行政区范围成立的企业,符合以下情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免征或者减征优惠政策。(一)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二)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三)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四)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五)新办的符合产业支持方向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六)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七)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在其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二、西江经济带连接广东广西,是面向粤港澳和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地带,是粤港澳大湾区转型发展的战略腹地。为推动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针对西江经济带企业有如下优惠:(一)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于2024年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二)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2024年前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三)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工业企业,2024年前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的,自首次达到的纳税年度起(2021年达到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四)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五)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从事非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的小型微利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六)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新设的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加工型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七)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大型仓储类物流法人企业以及专业运输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八)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冷链物流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九)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十)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条款中有关条件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享受,但不得叠加享受。在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未满的,仍按该文件执行至期满。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三、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免征或者减征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对在2016—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二)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2.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3.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政策印发期间,对企业多缴纳的应减免税款,依企业申请予以退回。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3〕5号)
Q

纳税人办理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后,可以承继哪些资质和权益?(江苏)

A
您好,纳税人办理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后可以承继的资质和权益如下:一、下列信息和资质可予承继:(一)基础登记信息;(二)纳税信用等级;(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四)发票核定信息;(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六)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七)实名办税信息。二、下列权益可延续享受:(一)纳税人迁移前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抵扣,不需要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二)纳税人尚未弥补的企业所得税累计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扣除。(三)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内载明的纳税人迁移前税(费)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0:16:05发票江苏
Q

享受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的人才所属的企业或单位,是否符合实质性运营,怎么监管?

A
您好,海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开展实质性运营联合监管。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对当年度新增的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所属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的企业或单位则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4 17:44:27企业所得税海南
Q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填写哪些申报表单?

A
您好,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4 16:15:01黑龙江
Q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在哪里办理?

A
您好,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4 16:05:01黑龙江
Q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报表中带出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不正确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带出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不正确的,可以通过更正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重新触发带出正确的弥补亏损数据。若按照以上操作仍无法带出正确数据的,建议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征纳互动”转人工客服咨询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4 11:44:36以前年度广西
Q

江西省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必须逐年延续弥补?

A
您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4 10:41:41亏损江西
Q

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在电子税务局中办理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江西省)

A
您好,江西省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在电子税务局中办理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4 10:41:12分支机构江西
Q

新电子税局如何导出有税务局的章的申报表?(上海市)

A
您好,企业可通过下列操作路径打印加盖税务机关章的申报表。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申报信息查询】需注意:该模块只有申报表单上有盖章关键字的表单才会加盖印章。加盖的为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业务专用章。举例说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DA0610994)为例。主表BDA0610991纸质表单上有“受理税务机关(章)”字样,则系统会进行盖章。二、新电子税局上方【地方特色】跳转至地方特色专区,选择【特色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供下载税务机关受理章使用)】进入功能,通过调整查询条件筛选需要下载的申报表,点击查询结果操作列中的【批量导出】下载申报表。该功能下载的申报表每一页带有税务机关业务受理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1 15:44:10上海
Q

单位为外籍职员提供住房或者发放住房费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您好,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1 14:46:28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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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1:10:14企业所得税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