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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6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Q

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如何开具发票?

A
您好,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并下发各地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8 19:18:49增值税全国
Q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支持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全面落实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一)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二)2022年,按中央统一部署将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享受。(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三)根据条例授权和我区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四)2022年,落实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有关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五)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有征收对象实施普惠性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全额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六)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鼓励企业申请设立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补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七)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广西税务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八)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强与“桂惠贷”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桂惠贷”政策惠企纾困作用,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九)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再贷款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十)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有序下降,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十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全面落实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十二)对餐饮业企业员工每两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检测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相关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3:7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十三)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十四)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在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间,各设区市基金出现缺口的,由自治区调剂解决。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餐饮业的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核对参保信息后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十五)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依托“桂惠通”“桂信融”“信易贷”等地方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十六)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十七)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机构推出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相关保险产品,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保险机构参考。鼓励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十八)加强民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餐饮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延长供应链,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对提供助餐服务较好的餐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三、全面落实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十九)对零售业企业员工每两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检测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相关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3:7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我区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一)争取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我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二)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零售业的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核对参保信息后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间,各设区市基金出现缺口的,由自治区调剂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三)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依托“桂惠通”“桂信融”“信易贷”等地方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十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四、全面落实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二十五)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引导保险机构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十六)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在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间,各设区市基金出现缺口的,由自治区调剂解决。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旅游业的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核对参保信息后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七)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十八)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九)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三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桂惠贷”贴息政策帮助旅游业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三十一)对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予以信贷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五、全面落实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三十二)2022年,落实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政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三十三)2022年,落实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三十四)2022年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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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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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好“5+4”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力度(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力争2022年4月底前退税539亿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企业存量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2022年第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二)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500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十三)加大房租减免。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对列入监管的工业、商场超市、专业市场、运输物流(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服务(含养老机构)等重点企业给予支持。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十五)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十六)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对国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省际协调,推动运输物流畅通和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能力,全面提升“浙里金融”综合应用融资服务功能。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2022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占无还本续贷余额比例超70%。(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对省担保集团实施增资,用于补充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提升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建立省担保集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费用补贴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机制,支持地方担保公司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好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独立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临时应急周转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五、加大稳企支持力度(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兑现。各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县(市、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直达”应用实时晾晒各地资金兑付进展,对兑现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涉企专项资金加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督促落实)(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ETC九五折基本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企业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二十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围,力争实现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全覆盖。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10%,其中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5%(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率下降10%以上,对山区26县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进一步扩责降费。各地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由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促展原则,研究制定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制定本级目录,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线下参展。支持外贸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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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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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帮助我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房屋租金减免。2022年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方)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租金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予以考虑。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八)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暂缓养老保险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九)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鼓励市、县(市、区)政府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给予个体工商户专项补贴  (十一)补贴防疫、消杀支出。2022年将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部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二)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严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三)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化培训管理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帮扶  (十四)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2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600亿元。深入落实“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持续加强首贷户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满意度。(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六)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十七)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十八)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九)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象,探索将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结售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持续提升政策覆盖面和影响力。(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二十一)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部门)  (二十二)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部门)  (二十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行动。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帮助降低贷记支付手续费及运费险单均成本,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优化营销数字工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二十五)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度报告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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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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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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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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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涉及中小企业的请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请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6日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继续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落地实施,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工信民营〔2020〕38号)中关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工会经费返还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惠企政策。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降低场地使用成本。鼓励各地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出售,或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出租给中小企业,鼓励各市对产权出让方或出租方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及区域生态环境条件,在产业园区内布设电镀、喷漆等共性工厂,完善生产工序,增进产业协同。在推进工改工工作中,切实保护合法合规经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将工业厂房二房东垄断行为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范围。  3.缓解相关经营成本压力。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体系,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研判,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推动实施货运汽车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探索现代物流整体运营解决方案。推动外贸企业建立协调机制,与物流企业进行需求对接,解决外贸企业缺箱少柜问题。推行口岸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  二、着力开拓市场需求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原则上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强化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重点查处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违规问题。  5.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推进粵贸全球粵贸全国和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等工作举措,筒化内销认证和办税程序。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广交会、进博会、中博会、APEC技展会、旅博会、农交会、农博会、加博会等重要展会活动,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上销售服务和流量支持。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省按2022年1-9月各地实际兑付数额(实际核销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开展跨境撮合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开展海外仓建设,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6.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大型企业面向省内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规模。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支持大型企业尤其是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三、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7.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优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在粵商通和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投诉与处理平台,企业可实时跟踪办理进度。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及时兑现中小企业胜诉权益。遴选3-5家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法律服务团队,根据服务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费用补贴。  8.强化款项支付监督和约束惩戒。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对各市清欠和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关联机构联手赚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现利息等典型案例在主要媒体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  9.优化行政服务和执法行为。在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实行主动帮扶指导,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依法严格查处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中小企业投诉和维权渠道。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0.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场化续贷、展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市场化方式纾困解难。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民营、普惠小微等重点领域。通过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配套服务,加大金融科技赋能,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参考依据,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1.加大供应链融资支持和上市挂牌服务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广东省供应链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对服务省内中小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增量排名前列的证券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12.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对受疫情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13.进一步加大信贷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各市设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加大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对风险补偿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扩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严格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14.充分发挥信用保险保障功能。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  五、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15.加强用工供需对接。鼓励粵东粵西粵北地区实施毕业生本地就业激励政策,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就业或实习,对表现较好的学校在招生指标和冲补强提升计划建设绩效评价时给予倾斜,鼓励各市对提供和吸纳毕业生数量较多的学校、企业予以奖励,并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针对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设置课程,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对接。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  16.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建立多层次人员培训体系,推进新粵商培训工程,每年免费培训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5000人次以上。推进粵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粵家政三大工程。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制造业企业技能人才培训,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7.助力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对接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有关产业人才专项中融入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导向和条件指标。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地市行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18.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和中小企业监测分析。2022-2024年,继续实施并优化调整小升规奖补政策;各市要加强对小升规企业的帮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综合商事登记、用电、税收、就业、进出口、融资等数据,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重点对小升规和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进行监测分析。优化粵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19.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省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对国家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各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融资对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上市步伐,力争5年推动300家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设立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计划,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参与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  20.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数字化转型。十四五期间,支持具有行业变革能力和公共属性的平台型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计划,推动传统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加快集群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上云上平台。支持平台型企业牵头联合院校机构等,与集群中小企业组团签订订单式人才培训协议,培养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平台型企业运营产业园区,丰富技术、数据、供应链等中小企业服务供给。省对平台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带动中小企业普惠性上云上平台,促进中小企业体系化转型发展。  21.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十四五期间,继续举办创客广东大赛,提升参赛项目质量,推动获奖项目落地广东,对取得股权融资的落地项目,按不超过股权融资额度的10%进行奖补。大力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广东众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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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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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自2022年11月1日起,附件7的附注1废止)   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01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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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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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深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落实减免税收政策  1.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含本数)。执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范围。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到100%;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即可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延续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五免接续年度减按10%”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6.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和旅游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延续疫情防控相关减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降至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1.落实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落实中国-东盟等19项优惠贸易协定及安排政策(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格鲁吉亚、中国-毛里求斯优惠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措施、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税务局)  12.落实税收政策调研减负成效。广泛用于疫苗等生物制药产业的药用硼硅玻璃管进口关税税率由12%降至7%,造影剂重要原料碘进口关税税率由5%降至1%。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  13.延续实施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4.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本数)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15.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  三、落实降用工成本政策  16.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延长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四、落实降用能成本政策  19.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放开省内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21年,全省安排电力直接交易电量2100亿千瓦时,其中普通直接交易电量1500亿千瓦时、售电市场交易电量600亿千瓦时。普通直接交易采用发电企业平台集中竞价的模式;售电市场交易采用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模式。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五、落实降物流成本政策  20.延续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车辆基本优惠政策。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95折基本优惠。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1.延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2.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贯彻落实经省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探索和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黄衢南高速公路对货车实施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对当日22∶00至次日6∶00间行驶黄衢南高速公路,安装并使用ETC的5类、6类合法装载货车按4类货车通行费标准收费,其余时间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原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钱江通道及南接线高速公路对5类(5轴)、6类(6轴以上)合法装载货车实施通行费优惠,其中钱江隧道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8.8折收取、南接线高速公路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4.0折收取,执行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3.取消港口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财政厅)  24.降低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责任单位: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25.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26.持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健全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口岸现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更新进出口环节企业收费情况,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目录清单外收费执法力度。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海港口岸收费保持全国主要海港最低水平。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海港集团)  六、落实降融资成本政策  27.深化利率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引导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小微金融服务扩面增量、提质降本;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以改革方式进一步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  保监局)  28.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持续降低融资成本。大力推广“贷款码”,持续拓展首贷户,开展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督促落实小微企业“三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央行政策资金高效直达实体,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和风险控制管理,开展批量化营销,提高服务质效,降低营销和风险控制成本,进而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  29.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2021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并继续对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30.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小微信用贷款,继续按本金的40%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1.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按照央行相关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落实小微企业支付服务降费措施,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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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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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3-31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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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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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4-23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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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提高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便利性等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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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提升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便利性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中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西省纳税人登录地址为:https://fpdk.jiangxi.chinatax.gov.cn。二、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办税窗口或者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税窗口提供增值税发票发放、代开等业务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业务事项。三、已实行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税务机关免费提供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服务。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江西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范围。(一)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3.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4.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二)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2.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3.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三)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应当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见附件2)。3.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当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四)涉税事项办理:1.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2.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在申报期内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情况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3.会员应当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试点企业终止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终止之日起的次月内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终止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5.试点企业应当保证代开发票业务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发现存在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同时废止。附件:1.江西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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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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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2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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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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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28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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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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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现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提高思想认识,着力担当作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疫病侵害的任务仍然艰巨,当此关头,税务部门参与疫情防控责无旁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在做好自身防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国家和我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主动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为打赢疫情防控战役作出积极努力。二、落实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一)支持防护救治。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落实参与防护救治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支持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集中精力参与防治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根据需要提出的免税资格申请,省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并随时公布名单。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个人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如下: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新冠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6.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的,作为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二)支持物资供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同级发改、工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及时获取省级以上发改和工信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照名单通过现有“非接触式”渠道逐一开展政策宣传并了解企业的涉税诉求,辅导其享受有利于复工复产和充分释放产能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相关政策如下:7.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申报后申请退还)8.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12.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13.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三)支持公益捐赠。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报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省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并随时公布名单。相关政策如下:14.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15.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16.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四)支持复工复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辖区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并复工复产。相关政策如下:17.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18.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19.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0.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五)支持科研攻关。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关注新冠肺炎防治药品、试剂、疫苗、器械研发机构和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其加快科研攻关。主管税务机关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建立台账,辅导其规范账务管理等,帮助企业早日符合标准,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如下:21.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冠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22.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2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4.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5.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6.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拓展线上办税,防止疫情传播(六)优化企业开办线上流程。进一步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设置新办企业操作指引,对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实行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采集、一次办结。(七)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引导实名认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实现自动验旧、物流限时配送,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坐等发票上门。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申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八)推广增值税发票网上选择确认。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大力推广“山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引导纳税人使用该平台查询、办理业务。(九)扩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加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使用该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不断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应用范围,优化税控器具电子发票开具功能,规范第三方平台服务及收费,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十一)线上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为其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十二)优化不动产交易办税流程。在现有征管模式基础上,加快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业务融合,积极推行“外网提交、内网审核、在线缴税”的非接触网上办税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实现税费网上和移动客户端缴纳。(十三)线上缴纳车辆购置税。广泛宣传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让实名注册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缴纳税款。(十四)拓展社保费线上缴费渠道。推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网上申报和缴费,提高网上申报比例。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社保费医保费缴费渠道,大力推行微信、支付宝、线上银行和电子税务局等自助缴费方式。(十五)提速出口退税业务办理。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全覆盖。与口岸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退税申报功能应用,让出口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十六)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通过“减税降费综合监控服务平台”和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和办税指引的链接地址,引导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享受税费优惠。设立网办专员,配备专人负责通过电话、“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向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宣传辅导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税方法,帮助纳税人快速掌握和正确使用。四、优化现场办税,营造安全环境(十七)确保安全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地办税服务厅上班时间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执行。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办税区域应严格做好通风和消毒等工作,同时应主动提醒纳税人关注省局官网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积极建议纳税人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业务,尽量减少现场办税次数,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十八)开辟绿色通道。办税服务厅开设专门窗口,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现场办理税费业务的,实施绿色通道免排队服务。(十九)拓展预约办理。办税服务厅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实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帮办代办”,提供预约即办服务;遇有特殊困难可上门办理业务。(二十)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现场办理涉税事宜时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由其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五、调整管理措施,帮助企业解困(二十一)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无法到厅提出申请的,可采用网上申请方式,经确认后容缺办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行补报。(二十二)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转报。(二十三)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暂不需事前实地查验。(二十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二十五)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发起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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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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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9〕14号)精神,推进降成本优环境走深走实,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激发实体经济活力,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减税降费新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升政治站位,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重要讲话和关于税收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升政治站位,自觉把税收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担当作为。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直击市场主体的痛点和难点,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行动自觉,坚持把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实打实、硬碰硬,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应享尽享、应退尽退、应抵尽抵,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贡献更多税务力量。(二)严肃工作纪律,依法组织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是政治任务、硬任务的理念,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务必把该减的税减到位、务必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务必把该征的税费依法依规征收好,坚决打击虚开骗税、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做好留抵退税工作。要加大收入质量监控力度,严防出现收过头税、引税、提前预收、虚收空转、异常入库等现象,确保稳增长与降税费、抓收入与提质量齐头并进。要认真开展收入分析预测,摸清减税降费影响,主动向地方党政进行沟通汇报,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调整年初预算,确保税收收入增长与本地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要求相适应。(三)深化效应分析,当好参谋助手。要强化“以税咨政”,围绕全局性重大问题、重大税收政策执行,盯住实体经济发展、区域间发展比较,瞄准产业体系升级、新旧动能转换,从税收看经济、看社会、看发展。要拓宽税收经济分析视野,深度挖掘税收大数据蕴含价值,深入研究各类税收数据与经济运行关系,拿出有力度、有深度、有高度的税收分析精品,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决策和社会关切。要积极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既算清改革效应“总分账”,又分析社会经济“效益账”,同时帮助纳税人算好“收益账”,增强各方面获得感。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激发实体经济活力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扛牢减税降费政治责任,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用足用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税费负担,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四)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由分两年抵扣改为实行一次性抵扣;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五)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21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六)支持创新创业。一是激励加大研发投入。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是支持创新平台发展。2021年12月31日前,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21年12月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其中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七)支持产业发展。一是支持制造业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是支持制药产业发展。202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八)支持文化事业发展。一是支持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对试验区企业销售自产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符合规定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二是支持文化体制改革。2023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经认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支持文化企业发展。2023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九)支持脱贫攻坚。一是支持易地扶贫搬迁。2020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二是鼓励扶贫捐赠。2022年12月31日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十)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一是鼓励污染防治。2021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支持去产能、调结构。2020年12月31日前,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一)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一是支持农产品流通。2021年12月31日前,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2020年12月31日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二)支持社会民生改善。一是减轻个人税费负担。全面贯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严格落实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严格执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稳定现行缴费方式,严禁各地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二是支持教育事业发展。2021年12月31日前,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支持公租房建设。2020年12月31日前,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十三)降低企业收费负担。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7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对标省委、省政府打造“四最”营商环境,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推出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更多的便捷。(十四)优化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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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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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0-09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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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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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1-19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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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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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并加大向税务总局争取更多退税额度的力度。(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二)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三)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残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四)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执行;自2018年8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浙江证监局、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全省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八)进一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2018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扩大到1100亿千瓦时。自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到2020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占省内发电量比例超过60%。进一步推动售电侧改革开放。(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九)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在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前提下,对2018年6月底基金支付能力超过24个月的统筹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由地方在统筹考虑当地收支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下,可自行决定临时性降低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十一)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9年12月31日前,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区,现行费率不下调。(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十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十三)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执行5%下限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四)进一步降低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货车非现金支付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鼓励其他高速公路路段业主同步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相关国有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可视同当年考核利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相关市县政府)  (十五)继续实施舟山跨海大桥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大舟山跨海大桥金塘大桥路段空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分时段优惠幅度,其夜间通行费在现行基础上再降50%,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海港集团、省交通集团)  (十六)降低外贸重箱装卸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宁波舟山港本地外贸重箱装卸费下调20%左右,即20英尺集装箱装卸费率从每箱620.53元下调至490元,40英尺集装箱装卸费率从每箱930.85元下调至750.85元。(责任单位:省海港委、省海港集团)  (十七)降低内河物流运输成本。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八)降低集装箱多式联运成本。2018年底前省与相关市共同制定出台专项扶持政策,给予相关集装箱多式联运企业一定的运费补助,补助期限暂定4年。(责任单位:省海港委、省财政厅、省海港集团,宁波市政府、嘉兴市政府)  (十九)调整部分路段高速公路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和取消部分国道路段收费。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落实国家出台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制定出台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实施意见。落实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贷款利率由3.25%降至2.75%,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利率4个百分点,增加全省再贷款、再贴现限额40亿元。改进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二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建立完善省、市、县(市、区)全覆盖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研究出台风险补偿政策,鼓励省担保集团降低收费标准。省财政对省担保集团增资50亿元组建省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并实施较低费率。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稳步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深化银保合作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二十二)落实财税优惠支持政策。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二十三)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推动地方政府探索以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附加费用。(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  (二十四)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试点。切实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优化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机制。(责任单位:浙江证监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二十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各地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对使用年限届满,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评价好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应采用招拍挂方式;租赁期满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地要将挂钩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二十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二十七)清理规范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2018年10月1日起,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落实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的政策。(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物价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部门)  (二十八)降低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全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  (二十九)加强价格行政执法。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强化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港口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着力推动港口企业通过竞争降低收费、优化服务。(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工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三十)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不再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销清算审计。2018年社会团体年检不再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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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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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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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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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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