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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个人所得税”

Q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退个税金额是怎么计算的?

A
您好,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按照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1.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原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例:2022年12月,小杨出售了一套住房,转让金额为24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3年5月,其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新购住房金额为300万元。假定小杨同时满足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条件,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小杨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若小杨新购住房金额为150万元,则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2.5万元(150÷240×4万元)。(假设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6 16:36:14住房全国
Q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是什么?

A
您好,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二、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6 16:36:12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全国
Q

如何查询经营所得申报记录?

A
您好,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网页端查询: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软件上方【生产经营】,进入生产经营模块,再点击软件左侧【查询统计】→【申报记录查询】按钮,然后点击右侧【查询】即可。扣缴端可以查询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表(A表)和年度汇缴申报表(B表),如需查询汇总年度申报表(C表),请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如果投资者信息未在【代扣代缴】-【人员信息采集】功能中采集报送,则无法显示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您可以在首页进入【我要查询】模块,在【申报信息查询】下点击【申报信息(更正/作废申报)】,【申报项目】可下拉选择到“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其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其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5 17:10:23记录全国
Q

自然人通过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河南)

A
您好,自然人通过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可能涉及缴纳的相关税(费)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温馨提示:注意相关税(费)种的征收范围及免税政策。一、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随之免征。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该项优惠政策不包括城建税。三、非印花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无需缴纳印花税。例如: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缴纳印花税。四、个人所得税征收区分以下情形:(一)对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二)对于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代开环节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所得税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5 15:13:13代开河南
Q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A
您好,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时,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申报前,其申报密码需由联系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获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5 15:11:41异地全国
Q

忘记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登录密码怎么办?

A
您好,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自然人忘记密码1.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密码重置: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后点击【我的】-【注册/登录】(头像位置),在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身份验证通过后重新设置密码即可。有两种验证方式,一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验证,二是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的登录密码重置: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登录界面,选择【密码登录】,点击【找回密码】,身份验证通过后重新设置密码即可。有两种验证方式,一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验证,二是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二、企业忘记密码当企业的办税人员忘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登录密码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我的】--【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5 15:11:40密码全国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申报密码如何重置?

A
您好,可由法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进行密码重置,具体操作方式有三种:1.上述人员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我的】--【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2.上述人员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3.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若属于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需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全员全额申报时,其申报密码需联系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获取或者重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5 15:11:38密码全国
Q

宁波企业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上,如何采集公益慈善捐赠信息?

A
您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登录后,点击左侧【公益慈善捐赠信息采集】-【添加】,选择“姓名”后如实填写捐赠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方【报送】。如员工个人已经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采集过,您点击【下载更新】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5 14:20:13宁波
Q

广西企业员工离职后,取得企业按月支付的竞业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您好,员工离职后,企业按月支付给员工的竞业补偿金,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4 17:31:27竞业广西
Q

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上海)

A
您好,纳税清单是记录纳税人个人纳税情况的详细明细,包括了纳税人每一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税额、税款所属期、征收机关和税款的入库时间等信息。它与纳税记录有所不同:纳税清单侧重于展示纳税过程的详细信息,而纳税记录则更侧重于证明税收事项的完结。纳税清单可供纳税人查询、了解本人纳税情况,但不单独作为法定证明使用,通常需要与纳税记录配套使用。TIPS: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税务局开具的纳税清单,仅包含您在上海市范围内的纳税记录。开具的渠道如下: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1.打开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点击“登录”,选择“自然人业务”进行验证登录。新用户需先注册,忘记密码可点击“忘记密码”重置。2.登录成功后:(1)直接搜索“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2)也可依次进入“地方特色”-“特色办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上海)”模块。3.选择您要开具的税款所属期(可以跨年选择),点击“查询”。系统会将查询到的纳税清单显示在页面下方。点击“纳税清单下载申请”,系统会自动跳转至“已申请的纳税清单”记录页面,点击下载即可。4.打开文件:下载的PDF格式纳税清单文件需要密码打开,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后6位(若包含字母,请大写)。二、通过“随申办”App或“随申办”小程序办理1.实名登录“随申办”App或小程序,在首页搜索框搜索“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并点击打开。2.进入查询界面后,设置税款所属期起止日期等查询条件,点击确认查询。3.查询结果展示后,点击右下角“申请纳税清单”,确认筛选条件后点击确定。4.制作完成后,点击查看,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后6位即可。TIPS:“随申办”App暂不支持直接下载纳税清单PDF文件。如需下载,仍需前往电子税务局网站,在“已申请的纳税清单”模块中,选择申请日期进行查询和下载。三、通过“一网通办”网站查询1.登录“一网通办”网站(https://zwdt.sh.gov.cn)2.搜索“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上海)”,即可跳转至电子税务局进行开具。四、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若需线下办理,可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自助办税终端(ARM机)进行办理,您只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在各区办税服务厅中的ARM机上扫描身份证,选择“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即可打印获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4 16:28:07个税上海
Q

如何下载、打印纳税申报表?(河南)

A
您好,下载空白纳税申报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纳税申报】-选择申报类别-进入后点击需要打印的申报表-下载/打印。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资料下载】-【下载中心】-【表证单书下载】-【申报】,找到相应申报表,点击链接可进行下载打印。若需下载已申报的申报表:一、请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进入“申报信息查询”界面,确认申报起止日期后,可在查询结果中选中需要导出申报表,进入后点击右上角的“导出”按钮即可进行下载打印。如需查询财务报表,可依次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财务报表申报信息查询】,确认申报日期范围后,在查询结果中选择对应的申报表,,进入详情页面点击【导出】即可进行下载打印。二、可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切换至企业身份,依次点击【办&查】-【涉税查询】-【申报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申报情况。三、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可通过: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左侧功能菜单【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经营所得需先点击经营所得按钮再点击左侧功能菜单【查询统计】-【申报记录查询】,进入界面。税款所属期起止默认显示为最近一条申报记录的归属月份往前跨度12个月(最小为2019年1月),税款所属期止不能小于税款所属期起。点击【查询】则查询到所选属期申报成功的各类所得数据。查询出的数据如需保存电子资料,可点击【导出】按钮导出。如果本地电脑上存在该笔申报的记录,点击【查看明细】按钮可直接查看该笔申报的本地明细数据;如果不存在,则可从税务局端下载申报明细数据。也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此模块暂不支持导出打印申报表。注意事项:一、新电子税局只能导出PDF格式报表且暂无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不影响使用,纳税人如有盖章需求的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二、查询过程中,确认已申报但查询不到记录的,建议纳税人首先检查录入查询的信息。如:申报表种类、申报日期、报表所属期起止等信息是否选择正确,非必填项建议为空查询全部;三、申报完成后可能会有数据延迟,建议申报后过几个小时后再查询;四、如果以上办法无法查询或对查询结果有疑问,可进入征纳互动模块点击“转人工”联系人工坐席进行核实处理。或与办税服务厅核实,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4 15:06:10下载河南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A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三、增值税政策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其他相关事项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4创新企业全国
Q

个税APP中任职受雇单位不是我现在任职的单位,如何修改或删除?

A
您好,区分您是否曾经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做以下处理:1.如果该任职受雇单位您曾经任职过,您可以先联系该单位的办税人员,让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模块找到您本人信息,点开人员名称修改人员状态为“非正常”,填写离职日期后保存并报送。如果您已联系不上该单位的办税人员,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我的】(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下同)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处理。2.如果是该单位您从未任职过,可在“个人所得税”APP【我的】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申诉提交后,“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下同)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消息提醒反馈,也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异议申诉”进行查看,敬请留意。3.如果“个人所得税”APP【我的】-【任职受雇】中没有您现在的任职单位,请联系新入职单位及时采集您的人员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3 17:06:12信息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5〕7号)要求,现将浙江省(不含宁波)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2026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期限顺延至2026年2月24日。因会计结算或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等原因,已申报的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发生变化的,可在6月30日前调整申报。二、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按照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具体口径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执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其缴费工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等文件规定申报。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32026年度浙江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

A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2退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A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2税收 全国
Q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应当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缴税还是先到工商办理变更登记?(天津市)

A
您好,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9 16:02:49个人所得税天津
Q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需要更换为新证吗?(天津市)

A
您好,原已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仍然有效,无需换发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9 10:40:01个人所得税天津
Q

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能否变更?(天津市)

A
您好,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9 09:16:18变更天津
Q

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纳税人可以重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吗?(新疆)

A
您好,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8 19:44:52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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