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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24 条问答 · 搜索 “个人所得税”

Q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A
现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  第四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第六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依照本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9-09-30个人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A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一些地区出于种种考虑,超越权限规定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自定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由各地税务机关或提请当地政府立即发文纠正。今后,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再擅开减免税口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9-09-28个人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A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合伙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下同)在中国境内该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担任职务,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但其申报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现就对其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凡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作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应负担的工资薪金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9-05-17个人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A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9-04-09个人所得税全国
Q

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A
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研究贯彻。一、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城镇职工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经过工资制度的改革和调整以及收入的多元化,已有大部分干部职工收入达到了纳税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行政事业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尚不理想,部分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尚未到位,征管不规范,漏征漏管现象普遍存在,成为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从推进以法治税,促进社会公平的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过贯彻《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代扣(收)登记,建立档案,明确法律责任,促使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二、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申报辅导工作。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是个人所得税一项基础工作。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历来没有纳税习惯,对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程序缺乏了解等原因,在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必然会遇到一定阻力。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很好利用四月份税法宣传月的契机,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并督促本单位的扣缴工作;二是要积极向公检法等部门宣传,取得他们支持与协助,并起表率带头作风;三是要向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耐心解释税收政策,使行政事业单位办税人员熟悉扣缴个人所得税各项规定及程序,自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三、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各级地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医疗卫生、新闻、院校等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检查,不仅要检查单位财会部门工资帐户,还要检查工会、后勤、劳资等部门发放的各种补贴。对检查工作阻力很大的案件,可提请上级地税机关协助检查。对查出应扣未扣或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屡查屡犯或态度恶劣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暴光,以树立地税部门的执法权威。各地在贯彻执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中有什么问题,请依时向省局反映。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人大、政协、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的行政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代扣(收)个人所得税登记,并指定专人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行政事业单位为扣缴工作提供便利,督促和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其他各项目应税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各项目应税所得的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依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减除:(一)800元费用;(二)200元以内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包括执行公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三)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内部各部门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性质的各类收入合并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地税主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地税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地税主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建档管理,发现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其工作人员的收入明显偏低或工资表以外的收入没有申报的,要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未扣、少扣个人所得税次数多、税额大或采取各种手段隐瞒其员工的收入逃避地税部门检查的,可以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薄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地税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主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以及地税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由地税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地税主管机关的除外。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未在次月7日内解缴已扣已收税款或者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地税主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缴税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有关的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驻粤武警部队参照本办法执行。
Q

关于印发《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

A
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偶然得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5月17日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取得的奖金。  第三条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人个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实行源泉扣缴。  第四条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市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代扣代缴,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市体育彩票管理部门代扣代缴(个人在广州地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代扣代缴),个人购买广州版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广州市公益彩票发行中心代扣代缴。  企业为推销其产品设立一定数额的奖金,实行跨地区有奖销售,个人购买该企业产品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地境内居住满五年的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博彩性质的所得,依照本办法由中奖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八条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第九条举办各种有奖活动和发行福利、体育彩票(奖券)的单位或机构,在宣传广告中,必须对个人取得中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作出说明,在正式对外公布前,必须把有关材料报送地税主管机关。  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地税主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地税主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纳入库,并向地税主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地税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偶然所得,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天内,向中国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已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簿,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地税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主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地税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地税主管机关的除外。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在次月7日内解缴已扣已收税款或者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地税主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缴税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9-04-02个人所得税
Q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对特种消费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完成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8]197号)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取得的各种服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种消费行业是指我省各类酒店、饭店、宾馆等单位附设或单独经营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咖啡厅、酒吧、茶座、桑拿按摩室、美容美发中心、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消费场所。  二、凡在特种消费行业从事临时性质或流动性质服务的人员其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各种奖金、补贴、津贴和服务对象以各种形式支付的酬金、小费等,均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相对固定的仅由经营者按月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从业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雇聘服务人员的经营者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确计算雇聘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的,各地地税机关可根据不同行业、地域、档次规模等因素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具体办法和数额由各县、市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鉴于对特种消费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好说明解释和正面宣传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抓紧贯彻落实,并将贯彻实施的有关文件抄报省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9-03-29个人所得税浙江
Q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奖励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东)

A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奖励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04号)转发给你局,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将TCL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和经营班子成员获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入库。附件:国税函〔1998〕80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9-01-11个人所得税广东
Q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8-12-10个人所得税浙江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A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1998〕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省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为中方个人共同投资与日方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协议规定,投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根据有关规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而该公司自1994年开业以来一直未在账面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根据以上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认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已在中方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中方个人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得的部分,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代扣代缴。请你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8-09-16个人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A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8-05-15个人所得税全国
Q

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在中国境内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应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1997]546号和国税外函[1997]61号文批复有关省市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来华和离华后取得的数月奖金如何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将上述文件精神转知你局,请遵照执行。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或离华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对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的判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86]财税协字第029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来华后取得的数月奖金,凡能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中国纳税义务。但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也应在取得该项所得时,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按上述规定判定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数月奖金,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并不再按来华实际居住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五、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来华工作后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来华当月的部分,只要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均可将属于该月的奖金计入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月奖金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停止工作时,其离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与上述到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相加不足30日的,对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离华当月的部分,可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8-03-09个人所得税上海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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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的进驻单位和个人地方税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文峪金矿矿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接受其依法进行的税收检查。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文峪金矿矿区内从事承包经营的个人(含合伙),应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文峪金矿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地入库。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文峪金矿矿区横跨陕西,河南两省的特殊情况和历史原因,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文峪金矿矿区内的陕西潼关县,河南灵宝市两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所辖地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或者居住的个人进行税收检查,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查补税款及罚款就地入库。  三,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发放开采证取得收入的税收问题。矿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金矿开采证而取得的收入,按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8-02-13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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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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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997〕第2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8-02-10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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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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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三、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至15%。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营销员营销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四、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七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行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8-01-23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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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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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二、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个人,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前的规定或答复与本文不符的,应以本文为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7-11-25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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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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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7-11-07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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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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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明确代扣代缴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精神,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现印发给你们。《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以税务文书形式送达扣缴义务人,并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扣缴义务人收到后,即刻填好送达回证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附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第一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上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第四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初缴税款。第六条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帐簿,以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扣缴义务人有偷税、抗税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7-07-2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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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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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本文中与国税发〔2002〕52号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7〕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法规,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因此,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比照第一条的有关原则确定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两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面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7-06-27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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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业务营销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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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杭地税二[97]字第7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人员的收入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项目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营销员收入中含有其应支付的各项营销业务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在计算税款时,除按月扣除800元费用外,再给予扣除20%--50%的费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月应纳税所得额=(月营销收入-800元)×(1-扣除费率)  (二)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营销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扣除费率和征收办法,由各市县税务局研究确定,并报省局备案。(编者注:该文已停止执行,新规定见浙地税二[199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7-06-26个人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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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9-04-02个人所得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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