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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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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的特点,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所得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是当前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的税种,也是一个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有效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2005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和“依法治税”原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将它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核实税基的核心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纳税评估初步分析。初步分析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对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分析。审核分析的主要内容是:  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结合税务机关设立的亏损弥补、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股权投资损失、境外所得税款抵免等管理台账,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纳税申报附送的相关税务机关审批资料,如各项减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已经完成,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是指利用《办法》明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合理性、真实性的过程。具体要求如下:  1.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包括:  (1)通过审核比对分析发现有问题或有疑点的,  (2)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  (3)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4)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  (5)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  (6)纳税信用等级低的,  (7)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  (8)享受减税、免税且经营规模较大的,  (9)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的,  (10)有关联交易的,  (11)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  2.案头分析方法。应充分运用《办法》中的通用分析指标和企业所得税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结合指标预警值进行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初步确定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三)纳税评估约谈、实地调查核实。约谈、实地调查核实是指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经税源管理部门的批准,由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实施约谈、现场核对、核实的过程。约谈、实地调查核实要坚持双人上岗,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处理纳税评估结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后要做出评估结论,对于一般性申报问题,应通知纳税人及时纠正、补缴税款,对一般性违法,应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按程序处理,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应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取证资料等信息的建档、移送等工作,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三、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政策要求高、技术要求精的管理工作,是落实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一)合理选择纳税评估对象。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所得率征收的各类纳税人。具体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计统部门的税收宏观分析数据、所得税管理部门提供的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参照企业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以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其中一些对象,如所得税重点税源户,应作为每年固定的纳税评估对象。  (二)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是税前扣除项目和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的联系,实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评估成果共享,尽量减少或避免不同税种之间重复评估,减少工作量,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员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日常管理,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原辅材料消耗、费用支出、意外损失等等的基本情况。更加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容易出问题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成本费用列支情况,如有比例限制或者有限额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容易掌握的扣除项目以及行业成本构成特点,进行重点关注。要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评估,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机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进行评估,着重评估关联交易、不容易掌握的税前扣除项目等,评估中涉及成员企业或上一级机构需核实的问题,应做好地区间工作协调,实现信息共享。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和预警值。所得税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采集的行业即时信息、企业的历史信息等相关数据,科学、合理地设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并利用这些指标及其预警值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定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域、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等因素,结合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企业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该行业的市场变化、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四)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要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通过计算机或者人工进行纳税评估。如:通过纳税申报表与其附表、附报资料、财务报表等报表的数据进行逻辑关系分析,与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横向比较分析,与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纵向比较分析,与类似或者相近行业进行配比分析,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数学模型分析,税收管理员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经验判断,项目评估、整体评估或分行业评估等等。对比较分析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初步判断。  (五)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可以分为纳税年度汇算清缴评估和预缴税评估。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纳税的特点,因此,一般应在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之后,对其全年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况集中一段时间开展纳税评估。在人员比较充足的情况下,也可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进行纳税评估,但纳税评估所用评估指标可以适当简化。纳税评估的期限以当期纳税申报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前申报期。基层税务机关及其所得税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与其他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相互结合、协调进行。  四、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税种管理、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等工作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只有正确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最终也才能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当前,各级税务机关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的关系。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都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以企业自行申报核算为主,一般不开展企业所得税??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汇算清缴的所有纳税人资料,运用设定的??本、费用、利润、税负等多项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疑点及时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税种纳税评估的关系。由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是在企业所得税之前缴纳的税种,并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影响,因此,这些税种的管理和纳税评估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有紧密联系。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注重与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相结合,综合运用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成果,以此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纳税评估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的关系。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的监控,主要是依据相关经济指标,对行业和某一类企业或某一区域的税源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包括行业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当地GDP水平与平均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税基与实际税收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等,同时为纳税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确定预警值、筛选评估分析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互为前提与基础、相辅相成的关系,要相互结合,同时抓好。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税务稽查的关系。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都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手段。纳税评估侧重于防范和服务,税务稽查侧重于打击和震慑。纳税评估可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和线索,但不是税务稽查的必经程序。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可以交替使用。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局立案稽查。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纳税评估工作既是强化所得税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良好载体。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问题,正确区分问题的性质,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对不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可通过约谈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及时纠正,既保证了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又避免纳税人遭受损失、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  (六)合理应用计算机技术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依靠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支撑,但在信息化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纳税评估工作要因地制宜、人机结合,同时,即使在信息化条件很充分的地方和单位,最终也离不开人的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的作用,不断拓展其功能,提高计算机自动化批量筛选、批量处理能力,另一方面,要做到税收管理员制度与纳税评估制度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信息的收集和积累机制,特别注重税收管理员的实际经验的积累,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五、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建立各项制度,实施过程监督和考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数据信息采集、预警值测算、各税种纳税评估协调配合、约谈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处理、纳税评估考核、经验交流、税务机关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8-05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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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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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6-27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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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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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18号)收悉,批复如下:  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是199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中西原料药及制剂、保健品、生物工程产品等,其主导产品环孢素、百令胶囊、泮托拉唑分别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环孢素”(序号:05031003)、“百令胶囊”(序号:05020207)、“泮托拉唑”(序号:05030704)范围,该公司2005年12月被浙江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规定,同意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6-0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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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EDT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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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EDT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10月,美国EDT公司与杭州格林费尔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生物酶废纸脱墨方法合同》(合同号为:05USZJY84JSHZ0401),转让生物酶废纸脱墨技术。鉴于该技术在造纸领域的运用,能洁净生产,降低能耗,有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美国EDT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6-0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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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引子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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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贵州引子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国税发〔2005〕1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贵州引子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是从事水电站开发运营,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可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由于该企业在2003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的规定,该企业可自2004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度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5-1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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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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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四川、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接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农总财〔2005〕179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其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从2005年起,由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该集团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三、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四、该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4-3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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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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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浙江、江西、湖南、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吉林、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近接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关于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比例的请示》(通股发〔2005〕9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34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出超过提取的部分,可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4-0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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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宁市宝峰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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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海宁市宝峰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4号)收悉,批复如下:海宁宝峰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电力、热力,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海宁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电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4-0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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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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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是全国和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并已经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整体进行“事转企”改制。根据中央和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精神,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共68家,名单附后),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教字[2005]7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附件: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名单序号    单位名称01   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02   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03   浙江萧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04   浙江桐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05   浙江富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06   浙江临安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07   浙江余杭新华书店有限公司08   浙江建德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09   浙江淳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0   浙江温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1   浙江洞头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2   浙江乐清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3   浙江永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4   浙江瑞安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5   浙江平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6   浙江苍南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7   浙江文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8   浙江泰顺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9   浙江嘉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0   浙江嘉善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1   浙江平湖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2   浙江海宁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3   浙江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4   浙江桐乡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5   浙江湖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6   浙江德清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7   浙江长兴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8   浙江安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9   浙江绍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0   浙江绍兴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1   浙江上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2   浙江嵊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3   浙江新昌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4   浙江诸暨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5   浙江金华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6   浙江兰溪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7   浙江永康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8   浙江武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9   浙江东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0   浙江义乌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1   浙江浦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2   浙江磐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3   浙江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4   浙江常山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5   浙江江山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6   浙江开化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7   浙江龙游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8   浙江丽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9   浙江青田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0   浙江云和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1   浙江龙泉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2   浙江庆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3   浙江缙云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4   浙江遂昌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5   浙江松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6   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7   浙江台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8   浙江临海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9   浙江温岭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0   浙江仙居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1   浙江天台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2   浙江三门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3   浙江玉环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4   浙江舟山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5   浙江普陀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6   浙江岱山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7   浙江嵊泗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8   浙江省外文书店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4-01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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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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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国务院批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整体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5年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按166.55亿元的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从2006年起,该公司以上一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包括利润增长和所得税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3-3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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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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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冲减应收未收利息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农银发〔2005〕36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鉴于中国农业银行面向农村并服务于“三农”,多年来承担了许多国家政策性支农任务,存在较大亏损挂账、经营困难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行将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3-1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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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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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最近个别地方违反税法规定,擅自提高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对此,总局已分别要求有关地方立即予以纠正。为了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危害性,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公正性,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法治意识,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执行,不允许违规变通。  二、对突破税法规定或变通执行税法(包括扩大工效挂钩办法适用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凡税务机关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4月1日前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所得税管理司),凡地方政府越权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同时负责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5月1日前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所得税管理司)。  三、总局将对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纠正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不一,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公平是由历史原因形成的,应通过税制改革和政策调整统一解决。近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并研究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限额扣除的政策。在新政策出台之前,各地要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现行税法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得越权出台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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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革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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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支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增加其国有资本金的资产评估增值1422012.84万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允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资产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算扣除折旧或进行费用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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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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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3月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000万美元,利率为LIBOR+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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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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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航财〔2005〕9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536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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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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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二、关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三)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确定于2009年01月01日失效)三、关于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转让、赎回或置换过程中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二)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三)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五)受托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向其信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托项目的全部财务信息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分配收益的详细信息。(六)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四、受托机构处置发起机构委托管理的信贷资产时,属于本通知未尽事项的,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五、本通知自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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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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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上海、云南、陕西、浙江、山西(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在上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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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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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海南、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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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铁道部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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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铁道部增加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从2005年起,将上海铁路局纳入铁道部合并纳税范围,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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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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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两家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154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28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厦门分公司,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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