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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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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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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十二届市委二次全会部署,抓牢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努力实现全年经济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助企纾困行动  (一)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并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非居民用户2023年超定额用水,减半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全面落实国家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二)开展延期还本付息和续贷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特点,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和线上续贷产品,支持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续贷。完善上海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实施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对在沪银行申报的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贷款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产品“应纳尽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三)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2023年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按照0.5%收取担保费,鼓励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继续减半收取。鼓励各区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贴费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各区政府)  二、援企稳岗扩岗行动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按照国家部署,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二)支持行业企业稳岗扩岗。落实我市稳岗留工10条政策措施,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有序运行。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及时掌握员工返岗情况,对缺工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和提供针对性服务,组织开展2023年春季促进就业专项行动等服务活动,做好各类线上线下招聘。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我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三)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持续推进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改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环境,建设“务工人员之家”,扩大“户外职工爱心接力站”等公益站点覆盖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三、恢复和提振消费行动  (一)促进消费扩容升级。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办好第四届“五五购物节”,扩大全球新品首发季、上海时装周等活动影响力,持续集聚全球高端消费品牌,线上线下联动创新消费场景,营造此起彼伏、接续持久的国际化大都市消费热点。支持消费市场创新发展,对具有市场引领性的创新业态、模式及创意活动和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予以支持,每年奖励上限为零售企业100万元/家、餐饮企业50万元/家。大力发展信息消费、金融保险、个性化旅游、文化、体育、医疗健康等高品质服务消费。落实新一轮城市商业空间布局规划,打造东、西两片国际级消费集聚区,建设一批高品质商业综合体和数字商圈商街,大力发展首发经济、夜间经济、直播经济,加快打造一批特色商业地标。鼓励国有企业所属的商业设施和自有品牌带头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发挥引流导入作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延续实施新能源车置换补贴,2023年6月30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名下在上海市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小客车,并购买纯电动汽车的,给予每辆车10000元的财政补贴。实施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等个人消费给予支付额10%、最高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三)全面激活文旅市场。开展市民文化节、乐游上海艺术季等重大节展活动,举办第二届上海旅游投资促进大会,鼓励文旅企业开展打折优惠活动。用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旅游发展、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促进文创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加快恢复。市、区联动发放文旅、体育、餐饮、零售等专项消费券,广泛动员电商平台和各类商户参加,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加快恢复。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2023年3月31日前继续按照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企业购买保险替代产品,促进出入境旅游有序恢复。(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科委、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支持会展行业恢复重振。支持各类展会加快复展,举办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中国品牌博览会、上海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和上海国际碳中和技术、产品与成果博览会等重大展会。对2023年在沪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按照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给予补贴。支持会展行业提升能级,对引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权威机构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扩大有效投资行动  (一)开展全球招商引资活动。策划举办“潮涌浦江”系列投资推介活动、上海全球投资促进大会和上海城市推介大会,健全招商引资项目要素保障机制,持续推进项目签约、落地和开工。积极主动走出去、引进来,组织专业化招商团队赴海外精准开展专题招商推介活动,大力吸引头部企业和高能级项目。开展产业生态招商,聚焦“3+6”产业集群,开展产业链招商、平台招商、以商招商等活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办、有关园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牵引作用。完善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推动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等加快开工建设,力争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滚动推进“四个一批”重大项目,加快推进轨道交通等一批在建项目,全面开工白龙港污水处理调蓄工程等一批新建项目,加快推进上海东站等一批项目前期工作,超前谋划外电入沪特高压直流等一批大项目大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政府)  (三)全面提速“两旧一村”改造。落实“两旧一村”改造实施意见和支持政策,优先将零星旧改、小梁薄板房屋改造以及中心城区周边和五个新城等区域的“城中村”纳入改造计划,2023年完成中心城区零星旧改12万平方米,实施旧住房成套改造28万平方米,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10个。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临港新片区、五个新城人才住房支持政策,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土地平稳供应并优化结构,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相关区政府)  (四)用好各类投融资政策和工具。用好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基金)、专项债券、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基础设施REITs等扩大投资政策和工具,加快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做好重点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落实资源性要素指标“六票”统筹政策,全面推广桩基先行、水电气网联合报装等措施。精简项目审批流程,推广实行标准化审批、并联审批、容缺后补等措施,将“分期竣工验收”实施范围扩大至工业、研发、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  五、外贸保稳提质行动  (一)支持外贸企业抢订单拓市场。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展会,加快实现商务人员正常出入境往来,推动中欧班列“上海号”增加开行频次,支持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在全球市场中扩大份额。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深化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提升“6天+365天”常年展示交易服务平台能级,加快进博会意向采购成交落地,提升进口集散功能。(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  (二)发挥稳外贸政策综合效应。精简对外贸易经营者相关手续办理流程,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统筹用好国家外经贸发展和我市商务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优化资金支持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培育高能级贸易主体,新认定一批贸易型总部和国际分拨示范企业。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外汇套保、跨境人民币和外汇收支便利化等外贸金融服务支持,确保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保监局)  (三)加快发展新型国际贸易。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离岸贸易、数字贸易、保税维修等新型国际贸易,争创首批“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支持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重要承载区建设,扩大保税燃料油加注业务规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保监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六、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行动  (一)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积极对接CPTPP、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发挥开放型经济优势吸引更多外资。落实国家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研究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等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开展国际贸易投资洽谈活动,为外资企业人员出入境提供最大程度便利。深化与外国商协会的交流,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外办、市规划资源局、市贸促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各区政府)  (二)持续提升总部型经济能级。举办重大外资项目签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颁证等标志性活动。深化落实新修订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政策,强化对总部企业在资助和奖励、资金运作与管理、贸易便利、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的服务举措,培育一批事业部总部企业,发挥外资研发中心对促进本土研发、提升产业链水平的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1-20稳增长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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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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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同意,现将《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安排,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着力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二)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三)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四)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12亿元,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免费诊断、高端化改造升级、智能制造及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和融合应用创新等项目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上云用平台,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安排9.5亿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围绕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体系,采取定额补助和拨改投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认定的化工(危化品)企业高风险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和新技术应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二、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五)设立100亿元规模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省财政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增产增效。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充分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作用,力争推动银行机构依托企业征信投放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贷款2500亿元,省财政对服务平台给予适当奖补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方面对相关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以及小微、双创等专项金融债补充资本金和中长期资金,缓解贷款资本约束,提升信贷投放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六)统筹使用中央贴息资金和省有关专项资金,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实施支持制造业、服务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更新改造设备优化政策,支持省内各银行以更优惠的利率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重点支持市场化的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引导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七)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交通物流、养老服务等行业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电影局)(八)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能担、愿担、敢担的工作机制,专注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广“小微贷”“苏农贷”等专项贷款产品,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九)推动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优化内部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绿色通道审查机制、全国股转系统与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直联机制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十)鼓励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加大交通物流领域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影局)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十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具体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备付月份在15个月及以上的地区,根据待遇清单规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二)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季度生产安排。鼓励有条件地区对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补贴。鼓励企业推行弹性休假,按规定足额支付职工正常薪酬和加班工资。积极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协同招聘活动,鼓励各地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就业服务补助。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岗位开发力度,落实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5万个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十三)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务合作,开展点对点返岗复工服务,鼓励员工早日返岗。鼓励各地对2023年1月25日至2月5日期间租用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返岗的企业,给予实际包车费用适当补贴;对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首次来苏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给予交通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十四)强化水电气生产要素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全省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对春节前后连续生产有电力增容需求的企业,提供用电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十五)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十六)减半收取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防动员办(人防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五、降低物流成本(十七)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ETC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进出省内年吞吐量达到200万以上标箱或年吞吐量达到100万标箱且连续三年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主要集装箱港口(目前符合条件的为太仓港、连云港港、南京港、南通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给予ETC通行费五折优惠,执行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一季度暂按原优惠政策和范围执行)。对进出省内中欧(亚)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全免车辆通行费,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十八)鼓励电商和邮政快递企业增加佣金比例、设置跑单奖励,为快递员和外卖骑手购买相应保险、提供必要餐饮保障。安排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对各地邮政快递业人员发放必要的抗疫物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十九)鼓励各港口企业加强与大型国际班轮公司以及国内航运骨干企业合作,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支持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打造城市综合体。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会展、贸易金融、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对纯电动船舶发展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港口集团)六、着力恢复和提振消费(二十)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和促消费工作,持续办好苏新消费四季主题系列购物节,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给予专项支持。继续开展江苏味道餐饮促消费活动和全省销售竞赛季活动,评出百家优胜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促消费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等。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二十一)安排9000万元省级文旅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产业融合、赋能乡村、数字文旅等项目,促进文旅企业恢复发展、创新发展。加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2023年投放的新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30%。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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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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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1-09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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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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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1-09增值税全国
Q

陕西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县(市、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代收、归集、划转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共同制定了《陕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2022年12月24日陕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运行机制,并进一步规范代收、归集、划转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税务部门(含同级直属机构,下同,以下简称“税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含代理支库,下同,以下简称“国库部门”),对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代收、归集、划转以及账务处理、业务管理等工作。第三条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地方总工会、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协调做好本辖区内工会经费代收、归集、划转相关工作。原则上,一级国库部门负责归集划转本级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第四条各级税务部门建立健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管理制度,按期足额代收工会经费并及时向国库归集,做好账务管理,按月统计工会经费代收情况并逐级汇总报送上级税务部门,向同级地方总工会提供工会经费的每月代收、划转情况。第五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建立健全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密切联系基层,大力宣传工会经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基层单位计拨缴纳工会经费工作的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调查研究和相关基础信息管理等工作,健全基层单位工会经费计拨缴纳登记台账,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批准筹建工会和新成立工会的基层单位动态情况,会同税务部门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按月逐级汇总并向上级总工会报送工会经费的代收、划转等情况。第六条各级国库部门为同级税务部门开设代收工会经费的归集账户,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归集至国库的工会经费进行会计核算,按税务部门划转指令向省总工会指定银行账户划转资金,按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对账报表。第七条各级地方总工会、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建立工会经费代收归集划转工作协调机制,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做好账务核对和情况通报等工作,逐步推进三方信息共享,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代收、归集、划转和资金安全。第八条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工会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缴费单位应缴的工会经费进行减免或变更缴费比例,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工会经费。第二章代收范围、缴费标准和缴纳地点第九条代收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或已批准筹建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非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属于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范围。经中华全国总工会、陕西省总工会批准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工会、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工会所属基层企业(单位),纳入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范围。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名单见附件1)所属在陕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纳入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范围。各级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范围。第十条缴费标准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拨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缴给本单位工会、40%部分由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其中,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所属在陕金融保险证券机构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对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度工资总额的2%的40%部分,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其中,“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一条缴纳地点工会经费由缴费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集团公司、大型企业下属各单位(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各下属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总公司在我省境内的,由总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其总公司不在我省境内的,由在我省境内代行省公司职能的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第十二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缴纳工会筹备金。自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的次月起,缴费单位不再缴纳工会筹备金,改为缴纳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应及时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或变更税(费)种认定。上级工会应在批准筹建或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当月月末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批准筹建工会(或批准成立工会)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筹建工会(或批准成立工会)日期、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信息。税务部门收到工会传递的信息后,应及时提醒缴费单位办理或变更税(费)种认定。第三章账户、科目及划转凭证第十三条各级国库部门(含代理支库)为同级税务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代码:371)”会计科目下设立“××税务局工会经费归集账户(账户代码:371031)”,并预留税务部门提供的对账预留印章和资金划转预留印鉴。国库部门如果存在一机多库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为相关税务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代码:371)”会计科目下设立对应的“××税务局工会经费归集账户”,其账号代码从371032开始按依次排列,并预留相关税务部门提供的对账预留印章和资金划转预留印鉴。上述账户性质为库款户,用于核算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归集和划转。上述账户余额在贷方,不允许透支,不计息,年末账户余额为零。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通过TIPS系统归集至上述账户,不接收纸质票据。第十四条国库部门在国库业务系统中使用下列预算科目核算税务代收的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划转)和结存情况。收入和支出科目的预算种类均为预算外科目收入科目:1800101-工会经费、1800102-工会筹备金、1800104-工会经费(金融在陕单位)。支出科目:2300897-工会经费划转资金。第十五条陕西省税务局统一印制《陕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划转专用凭证》(票据式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划转凭证”),国库部门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划转凭证划转资金。第四章缴费和账务处理第十六条缴费单位缴纳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或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缴纳费额通过TIPS系统完成扣缴,缴费成功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缴费票据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电子缴款凭证。缴费单位须于月度或季度终了15日内(同税收征期)申报上月或上季度应由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并于申报当月25日前完成缴费。第十七条工会经费申报缴费过程中,因操作、系统或网络等原因造成多缴误缴的,缴费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申请抵顶;若多缴误缴数额过大、无法抵顶的,缴费单位可凭税务部门的证明和相关凭证向所属地方总工会申请退费,由地方总工会审核确认后报省总工会进行退费。税务部门和国库部门不办理工会经费更正和退费业务。第十八条业务流程通过TIPS系统进行电子缴款的流程(缴款、对账通过系统完成)同税款处理规定,具体如下:①缴费单位网上申报或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工会经费→②税务部门通过国库部门的TIPS系统实时扣费或银行端查询缴费(含POS刷卡缴费),自动从缴费单位的“三方协议”账户或开户行账户中按照申报费额扣划→③国库收到扣划的费款后,记入“××税务局工会经费归集账户”进行账务处理及核算→④次日国库部门向税务部门反馈入库流水和电子报表信息→⑤次月初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库对账无误后,将上月费款划转至省总工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各级地方总工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联系业务对口的税务部门取得月报表及划转信息。第十九条使用TIPS系统缴纳工会经费的,各清算银行应于当日9:30和15:00前,通过支付系统将所收工会经费款项全额划转至清算国库(即中心支库),由清算国库勾对后再将资金划转至各收款国库。第五章对账及资金划转第二十条各级国库部门原则上于次月第1个工作日通过陕西省电子对账系统向税务部门传送《国家金库×××支库预算收入月报表》(报表式样见附件3),由同级税务部门按照电子对账业务流程于次月初2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和对账人员签名,加盖税务部门预留的对账电子印章。第二十一条各级税务部门在对账完毕后,原则上应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国库部门开具《陕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划转专用凭证》。国库部门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划转凭证将上月税务局工会经费归集账户中归集的资金划转至省总工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各级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统一划转至以下账户:账户名称:陕西省总工会(资金性质:工会经费汇缴专户),银行账号:6100171110005250303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路支行。各级地方总工会于月初8个工作日内与同级税务部门联系,取得上月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相关收入报表,并及时报送给省总工会财务部。第二十二条每年12月25日至31日,各级税务部门暂停代收工会经费,在12月31日前完成与归集国库对账和向归集国库开具划转凭证的工作。国库部门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划转凭证划转资金,将归集账户的余额清零。次年1月25日前,各级地方总工会完成与同级税务部门、国库部门的年度对账工作。税务代收的工会经费收入以划入省总工会指定银行账户的资金额为准。第六章工作经费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由省总工会按照《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72号)、《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工财〔2007〕2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拨付代收工作经费,用于代收、归集、划转工会经费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代收管理、宣传培训、评优奖励等。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加强对缴费单位工会经费计拨缴纳情况的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由税务代收的工会经费需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前扣除。各级税务部门要把此项内容纳入税前扣除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之中。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并会同税务部门及时发送工会经费催缴通知。经教育催缴仍不缴纳的,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规违纪的报告纪检机关,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地税代收国库归集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16〕93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陕
Q

定期定额户需要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吗?

A
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2-06 17:10:59城市维护建设税全国
Q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的办理渠道有哪些?

A
您好,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11 09:43:04渠道全国
Q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A
您好,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依据是以下二个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9 16:37:12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货车司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
您好,自2020年1月1日起,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证)、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证件、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货车司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9 15:46:23临时税务登记全国
Q

何种类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

A
您好,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界限划分。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8 19:44:42一般纳税人全国
Q

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如何开具发票?

A
您好,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并下发各地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8 19:18:49增值税全国
Q

建筑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个月有金额限制吗?

A
您好,建筑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8 19:17:50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
Q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领取税务Ukey?

A
您好,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6:06:00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A
您好,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3 17:01:45进项税额全国
Q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种和附加政策在纳税申报上有何要求?

A
您好,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7 21:00:33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最新的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修订了哪些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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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鉴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相应修订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等4张表单。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落实政策要求,修改补充数据项目。根据优惠政策适用主体扩围要求,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3张表单中的数据项“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修改为“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3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起止时间”修改为“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中增加了“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数据项。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表头增加“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减征比例”“减征额”4个数据项,并相应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2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  二是优化表单设计,减轻填报负担。纳税人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时点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7 16:02:10内容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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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服务“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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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稳住经济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六大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担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使命任务,制定以下措施。一、支持制造业发展。坚决落实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一次性退还存量,按月及时退还增量,确保应退尽退。以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落实企业缓缴社保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持续落实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和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二、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落实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并继续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发挥双创税收政策激励作用,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创新活动。2022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的支出,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四、激发企业投资潜力。积极对接自治区“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和二十个重大项目牵头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宁投资新办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全周期税收服务,推动项目落地投产。五、推动农业产业发展。落实“农、林、牧、渔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按规定减免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着力稳定农业生产。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冷凉蔬菜、肉牛、滩羊产品免征增值税,促进“六特”农产品流通。六、支持农村基础建设。落实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民住宅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新建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农村电网维护免征增值税,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促进农村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七、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异地扶贫搬迁等税收优惠政策,增进农民致富信心,增强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八、助力生产性服务业扩容增量。对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10%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税收优惠等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九、助力生活性服务业提质增效。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15%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国家养老托育服务业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对纳税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落实医疗、教育、文化领域各项优惠政策,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数字化、精细化、品质化升级。十、助力新兴服务业发展壮大。推动创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育成中心、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特色软件基地,打造软件创业新生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服务中国(银川)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十一、着力促进创业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顶格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大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二、着力扶持小微企业。深化税务部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征收、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和医保费等各项优惠政策,切实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难,帮助其渡过难关。十三、着力加强民生保障。全面落实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减免。落实部分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十四、着力稳外贸稳外资。落实出口信保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落实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严格执行税收协定待遇,消除双重征税。十五、全面落实税收优惠。对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形成优惠政策汇编,内容涵盖“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4大类24个方面共1222条。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改进政策落实工作,让“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纳税人尽知政策尽享红利。十六、精准开展宣传辅导。指导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产业特点,对重点产业、行业、企业开展个性化政策宣传。派业务骨干参加自治区各包抓机制政策宣讲及培训辅导活动。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六新六特六优”产业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十七、推行精细化办税服务。建立“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企业“绿色办税”通道,提供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和个性化服务,优化完善容缺办理、先收后办、授权办理、税务管家等服务机制。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提升办税效率。十八、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建立“六新六特六优”产业涉税费诉求征集和反馈机制,不定期开展政策效应调查评估,问计问需于纳税人,建立辅导台账,及时回应解决问题诉求。实施“一企一策、一企一档”专项辅导,采取“视频直播+实体培训+立体咨询”的形式,围绕政策解读、办理流程、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云端课堂“直播”、专题视频“直享”、诉求需求“直解”。十九、便利发票领用开具。发挥电子发票即开即享高效快捷优势,鼓励纳税人申领、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专用发票。推进全电发票改革,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确定最高开票限额,以动态管理为主、纳税人申请调整为辅,简化发票申领流程、环节和相关文书,提高开票便捷度。二十、推行减证便民措施。落实简并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减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将税务行政许可由6项调整为1项,全面实行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持续减轻“六新六特六优”企业办税负担。二十一、提速办理出口退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拓展精减单证、容缺办理、提醒服务等新举措,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结,为“六新六特六优”出口企业提供更加便民高效服务。二十二、拓展纳税信用应用。以“银税互动”系列金融产品为载体,扩大“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至A级、B级、M级企业。建立“税银企三方合作、信息共享、协同推进”合作机制,在无抵押信用贷款的基础上,鼓励银行依据多维度、多层次税务数据,创新推出面向守信纳税的“六新六特六优”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二十三、创新税务执法方式。对部分涉税事项实行非强制性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落实税务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制度,纳税人发生清单内事项免于行政处罚。将“枫桥经验”应用于基层税务管理,成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推动争议有效化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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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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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9月25日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现就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一)持续减轻税费负担。至202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降低运营成本。在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市场化价格调节机制,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下调运输价格。落实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入驻各类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公司)(三)强化用地供给。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加收土地价款。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加快解决企业用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依法与企业签署的用地协议,保障企业用地权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四)强化用能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建立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对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能评手续,引导能耗要素向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质量项目流动。实现全区范围内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至2025年12月31日,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继续实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实施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欠费不停供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五)降低运营风险。制定突发疫情保障预案,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在生产建设中用工、用能、用水、物流、防疫等方面的需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和“九不准”要求,严禁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要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保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二、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六)提高融资质效。建立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高4%贴息,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至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开展自治区重点产业链“1+N”金融服务,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推动“链主”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在线确权,帮助链上中小企业实现动产质押融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七)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加快组建自治区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超过50%的原担保机构可适当返还再担保费。(自治区财政厅)(八)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实施企业上市天骏服务计划,为企业提供法律、金融、公共服务。鼓励自治区企业上市,2025年12月31日前,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符合国家相关上市要求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九)着力纾解流动性困境。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企业,通过续贷、展期、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用好自治区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和自治区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和企业流动性风险。综合运用债务协调、债务重组、债转股、债务置换等多元化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三、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十)全面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执行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凡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要求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推动社会资本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建设—运营—移交(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新能源开发、生态保护、交通物流、公共服务、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运营。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产生新增投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能源局)(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群产业链建设。围绕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化工、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以及奶业、肉牛、肉羊、马铃薯、羊绒、现代煤化工、有色金属、新能源汽车、风电装备、光伏装备、生物制药、稀土等首批12条重点产业链,编制产业链全景图和重点项目清单,绘制招商地图,加快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着力培育“链主”企业,一体化推进延链补链固链强链。引导民营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节能技术改造、能源低碳化、资源循环利用、工业固碳等方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开发区功能作用,集聚创新资源和生产要素,协助民营企业解决用地、用能、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实施服务绿色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强化对民营企业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服务,提升重点产业链质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鼓励民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体承接科技重大项目,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加快培育民营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科研经费奖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按照1%给予资金奖补,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增量增幅按照不高于10%给予资金奖补。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经国家批准建设后,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支持。推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数据库向中小企业免费开放,促进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继续对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给予保险补偿。对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结合经营实际,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完善资产评估、股权分配、权益保障等方面政策规定和操作细则,明确混改各方权利义务。健全混改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自治区国资委、工商联)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十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自治区本级和盟市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估,实行公务员诚信记录,全面记录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表彰奖励和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信息,并作为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持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确保无分歧账款动态清零,分类推进有分歧账款化解。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全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作出社会贡献、符合立功或重大立功条件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评估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或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慎重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从简、从速办理涉企案件,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处于社区矫正期或取保候审的企业人员,需要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简化批准程序,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查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设立“96888”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热线,及时回应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组织部、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党委政法委、司法厅、公安厅、纪委监委机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十五)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市场运行维护机制,严格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土企业和区外企业。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提升监管综合效能。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制定市场主体商誉保护认定监管处罚办法,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打假”为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公安厅、司法厅)(十六)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二期工程,除涉密等特殊因素外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升级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打破各部门各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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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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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要求,在前期出台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的基础上,再推出41条便民办税缴费新措施,升级形成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以下简称“春风行动2.0版”)。现通知如下:  一、新增4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方面  1.在第一项“需求快速响应”中增加6条措施。通过积极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找准办税缴费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加以解决。深入分析2022年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结果,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需求,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严格落实涉税涉费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广泛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对税费支持政策落实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响应合理诉求、回应关切。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在特殊时期安排值守人员值班值守,采取先收后办、预约办理等措施,为急需线下办理业务的纳税人提供服务。疫情期间,全力保障12366热线7×24小时人工服务畅通。同时,中心12366热线团队双线并战,通过“中心值守转派+居家接线响应”模式,支援上海市民服务热线疫情防控专线。试点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促进税务部门提供更精准、更精细服务。  2.在第二项“政策及时送达”中增加9条措施。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深入开展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开展依法诚信纳税缴费典型宣传推介。在税务官网上线“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专题,集成展示并持续更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解读信息;积极利用二维码等载体开展税费支持政策宣传,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政策查阅渠道。结合本地纳税人缴费人特点,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制发“拳头”宣传辅导产品,特别是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培训辅导工作方案》要求,分阶段、分对象、多轮次做好面向税务人员的专题培训和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的培训辅导。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费)人员等不同类型,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通过弹窗提醒、提示提醒、政策速递等多渠道向纳税人精准推送各类税费政策信息,精准触达。在继续做好办税服务厅直联点和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信息报送的同时,建立与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缴费人的信息直联直报机制,通过对每一项新出台税费支持政策的跟踪,强化“第一手”信息的收集梳理和研究分析。落实落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让减税更有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开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并加强监督抽查,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3.在第三项“问题实时解决”中增加3条措施。多渠道收集纳税人咨询集中、反映较多的政策问题,推动统筹研究、明确解决,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探索构建“送问办询评”一体化的征纳互动体系。进一步推广“马丽工作室”为民服务相关经验做法,建立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机制,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真切感受到税务部门便民为民的真心真情,推动形成征纳双方互相理解支持的良好局面。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方面  1.在第五项“提升网办体验”中增加3条措施。探索试点“全预约制”服务,保障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的办税需求。推行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税模式,实现不动产登记税费网上办理。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功能,对已采集过税源信息的纳税人提供预填写服务,实现申报信息自动填列。  2.在第六项“拓展便利办税”中增加1条措施。在总结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服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在其他税种的申报管理中,探索试验在申报期的不同时间点向纳税人发送不同的提示提醒信息,引导纳税人积极自主完成申报。  3.在第八项“便利发票使用”中增加1条措施。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方面  1.在第十项“助力大型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结合风险管理任务,对单户企业提供基于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结果的征管建议和改进措施;对集团总部提供基于全集团风险管理情况和行业常见风险的征管建议,帮助集团层面建立健全税务内控体系。  2.在第十一项“扶持中小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重点关注复工复产中小企业的涉税诉求,确保疫情期间对于中小企业疑难问题,做到快速反应,分类响应。  3.在第十二项“完善缴费服务”中增加3条措施。推进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加强新就业形态的就业人员民生保障。优化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单,缴费人申报即可自动享受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  4.在第十三项“服务个税汇算”中增加1条措施。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对未使用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直接填报空白申报表的纳税人,可以重新使用预填服务;在纳税人更正申报时,也可再次选择使用申报表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填报体验。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方面  1.在第十四项“优化执法方式”中增加2条。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歇业纳税申报事项,依法逐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更好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服务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以最新《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范本》为依据,组织修订本市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动态推进知权明责,不断优化权力制约机制和税务执法方式。  2.在第十五项“加强精准监管”中增加3条。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虚假代开发票专项治理,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虚假代开发票行为。引导纳税人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依法处理部分高收入人员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违规利用核定征收逃避税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坚持依法治税原则,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对通过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  3.在十六项“保障合法权益”中增加2条。切实落实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建立纳税缴费服务投诉暨舆情定期分析改进机制,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配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修订工作,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权利和义务,厘清征纳权责边界。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方面  1.在第十七项“推进部门联动”中增加1条。持续挖潜税收大数据优势,为区域创新发展、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提供数据支撑。  2.在第二十项“拓展信用应用”中增加4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申请参加评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积极联合市场监管、人社、医保等其他政府部门,为守信纳税人推出更多激励措施。建立税务快速办信用工作机制,对防疫重点企业快速完成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修复等流程,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围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主线,主动向金融机构共享高信用小微企业“白名单”,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春风行动2.0版”主要内容  “春风行动2.0版”共计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详细措施见附件),分为五大类20项。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包括需求快速响应、政策及时送达、问题实时解决、关注个性需求4项32条具体措施。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包括提升网办体验、精简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便利发票使用、提速退税办理5项24条具体措施。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包括助力大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缴费服务、服务个税汇算4项25条具体措施。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包括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精准监管、保障合法权益3项18条具体措施。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包括推进部门联动、深化国际协作、促进社会协同、拓展信用应用4项22条具体措施。  通过这次升级,“春风行动2.0版”将有力促进服务更加精细、监管更加精准、执法更加优化、共治更加协同,纳税人缴费人的体验感、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将进一步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压实工作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坚持党建引领,深刻认识“春风行动2.0版”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牢压实责任,确保在落实过程中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推进到位。  (二)加强通盘部署,统筹举措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前期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完善“春风行动”推进落实机制,通盘考虑、系统谋划、统筹安排好各项举措的推进落实工作,确保“春风行动2.0版”各项措施落地落细。  (三)强化督导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台账管理、加强跟踪督办、强化督查问效,通过深入调研、巡视巡察等方式,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务求在办好为民实事、精细精准服务、规范公正监管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特此通知。  附件:2022年上海市“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日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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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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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稳经济的决策部署,促进小微企业、服务业恢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因减免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而导致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出租人,按照当期减免租金占当期租金的比例减免相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期减免租金占当期租金的比例是指: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减免的租金与原租赁合同(协议)记载租金之比。当期可减免房产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可减免房产税税额=当期减免租金×适用税率当期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当期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当期出租房产原值÷当期全部房产原值)×(当期减免租金÷当期租金)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确定的第三产业(服务业)。三、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二条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即时核准”方式办理。(一)纳税人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减免税,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出租方为承租方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和“出租方为承租方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二)纳税人可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申报享受减免税。(三)纳税人将享受减免税的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申报情况、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减免税情况说明;证明减免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原租赁合同(协议)及减租合同(协议);不动产权属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等。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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