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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24 条问答 · 搜索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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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人寿保险展业人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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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了解,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等保险机构,为推动人寿保险业务的开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聘用了部分人寿保险展业(营销)业务人员,其佣金按其营销人寿保险份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经调查,展业人员在人寿保险营销活动中,自己要支付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宣传资料费、保单工本费等必要的费用。对这部分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各类保险机构按规定聘用的展业(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20%-30%的费用后,按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所得税。具体费用扣除比例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展业(营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佣金单位按月代扣.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5)065号文件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执行。  三、各地接到通知后,应对各类保险机构(公司)人寿保险展业人员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比例,加强源泉扣缴和管理。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7-06-12个人所得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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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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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7号《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六年度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应按本《通知》规定全额补征个人所得税,不得任意减免。以往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6-12-17个人所得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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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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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通知略)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账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七条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购领、填开和保管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或许可使用的其他发票。  第八条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第九条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四条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局(分局、所)。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6-07-22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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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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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总队后勤部,新疆兵团指挥部后勤部,各直属院校院(校)务部,总部直供单位:  现将总后勤部后财字〔1996〕第10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结合实际情况,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从工资薪金中扣收,并按要求向当地地税局缴纳。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6-04-15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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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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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根据军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有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后财务部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6-03-14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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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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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文化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地主管税务局,文化局可视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有利控管的原则,制定对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省文化厅备案。  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省文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6-01-24个人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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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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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18日国税发〔1995〕171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  第三条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或预扣个人所得税。  预扣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有利控管的原则自行确定。  第四条演出经纪机构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或变更以上证件内容的,必须在领证后或变更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人发放《演出经营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时,应将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情况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两日内,将文化行政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的内容如有变化,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七条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经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演职员所在单位或者发放演职员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在原单位所在地缴入金库。  第八条组台(团)演出,不按第七条所述方式支付演职员报酬,或者虽按上述方式支付但未经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主办、承办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演出所在地缴纳。申报的演职员报酬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查账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演出报酬总额、演职员分工、演员演出通常收费额等情况核定演职员的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据此扣缴税款。  第九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演出的纳税义务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义务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演出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十条参与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和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业主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演职员取得的报酬为不含税收入的,扣缴义务人支付的税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报酬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二)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报酬的;  (三)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第十四条为了强化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组台(团)演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正确反映演出收支和向演职员支付报酬情况,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没有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或者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第十七条演职员偷税情节恶劣,或者被第三次查出偷税的,除税务机关对其依法惩处外,文化行政部门可据情节轻重停止其演出活动半年至一年。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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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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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第二税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现对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1.对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地税局批准(“经省地税局批准”,根据豫地税函〔1999〕217号,改为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2019年9月2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全文废止豫地税函〔1999〕217号,取消“经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020号文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对此,经请求省政府同意,明确如下:1.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金收入,扣除按国家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取得的股金、红利收入,按照省委豫发〔1995〕14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即:对供销合作社社员的股金、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08-24个人所得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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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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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接此通知后,各地要组织税务干部和办税人员认真学习,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进一步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律和代扣代缴办法,建立健全代扣代缴工作责任制度,提高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税的自觉性。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抓好面上工作的同时,抓住重点行业和重点大户,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提高税款的入库率。三、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如工资条、股票存折、利息股息证明单等)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06-07个人所得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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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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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7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的各级各类承包人、承租人、个体医生等纳税义务人,不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情形之一的。都必须按办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二、各地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06-07个人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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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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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管理,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情况发放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由扣缴义务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给扣缴义务人的工作提供便利。  二、扣缴义务人按月向国库缴纳所扣税款的同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三、各地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单位发放证书或签订协议情况,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重新清理一次。没有建档登记的,要建档登记;没有发放证书或签订协议的,要尽快核发证书或签订协议。各地将清理、发证情况在7月底前上报省地税局。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06-06个人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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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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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该人是否属于本单位在册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的确定和变更应及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办税人员代表扣缴义务人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应为扣缴工作提供便利,督促和支持办税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税所得,并在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凭证》(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纳税人数众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逐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索取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支付应税所得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承担)税款时,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时,没有费用扣除标准或速算扣除数的,可视为0,仍适用本公式。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税款的计算方法适用第七条规定。但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在第五条规定的时限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九条扣缴义务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专项记载备查。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按照第九条规定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核准许的期限内办理。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人员。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愈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足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不足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任何人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四)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第三条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包括中国境内、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提供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可向纳税人户籍在地或核发居留证所在地税务机申报纳税;无户籍或居留证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需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条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境外已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照税法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取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计30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按纳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已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向内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纳税人在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可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七条纳税人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八条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九条纳税人应按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的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采取偷税手段,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足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足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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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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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50号《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征管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04-21个人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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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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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50号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其中的第六条第一项,凡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所得,能够核实其真实情况的,可技工资薪金所得适甩税率计算征收,对不能核实其真实所得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七条实行定额(率)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包括大、中、小客货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下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第四条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办理了个体出租车营业执照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六第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租车的不同经营方式、不同车型、收费标准、交纳的承包承租费等情况,核出租车驾驶员的营业额并确定征收率或征收额,按月征收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能够提供有效停运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相应核减其停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第九条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或代收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03-29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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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体改委、省二轻总公司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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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计经委、省体改委、省二轻总公司《关于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件只翻印发各地存档)关于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镇集体工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成为我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相当一部分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不清、效益不好、后劲不足,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加快城集体工业经济的发展,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城镇工业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为目标;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积极探索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坚持以按劳分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全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促进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增进效益、健康发展。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正确引导。(二)理顺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政企分开,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要允许企业改制具体形式的多样化,又要注重操作程序和基本要求的规范化。(四)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配套和平稳过渡,先试点,后推广,稳步推进,不断完善。  二、企业改制的基本形式和必要程序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制要按照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和与其相适应的改制形式。  经营规模较大。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较好、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积极依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还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发展与优势企业、商贸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横向联合,组建企业集团,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国内外巾场竞争能力。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逐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坚持自愿入股,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股东的不同,分别设置股权,并印发股权证书,加强股权管理。为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调动厂长(经理)等企业骨干的积极性,要鼓励职工个人特别是企业骨十积极入股,适当增加职工个人股在企业股份总额中的比重,增加企业骨干的个人股在职工个人股份额中的比重,但不强求职工人人入股。  量大面厂的“小、微、亏”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分别采取“租、包、并、转、卖、破”等多种改革形式,努力搞活一批,逐步关停一批。微利、亏损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由集体资产所有者择优选定承包、租赁人,并签订合同,承包、租赁人要接受企业全部职工,缴纳一定的资产风险抵押金和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费;有的可以鼓励优势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实行有偿转让,也可以引导它们互相合并,取长补短,优势重组;有的也可以出售给个人,出售企业和股权的收入,由集体经济组织转投于急需发展的产业;对于那些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亏损企业,应当坚决依法破产。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妥善安置好企业职工,确保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依法处理好企业债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积极引进外资和技术,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法规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为了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集体资产配置,可以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依法进行产权转让。既可以整体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转让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必须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原则上按照资产评估价值出售,防止集体资产损失;三是必须公开、公平、公正,提倡实行竞价拍卖,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改制,均应由企业向当地政府授权的审批部分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各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都要抓紧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人员培训和完善内部管理等企业改制的各项基础性准备工作。  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改制,其资产都必须经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评估机构要对资产评估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以下原则,界定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一)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国家所有;(二)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四)其他法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该投资法人所有;(五)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职工个人所有;(六)企业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或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七)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八)企业各项贷款增值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九)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缴纳土地使用费。界定企业产权归属后,应办理法律公证。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收益分配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企业应按规定提取集体积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顺序,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然后妥善处理积累和消费、全局和局部、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的关系,自主合理确定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股利的比例。企业应当建立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在坚持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有权确定相应的工资总额,实行适合企业特点的工资、奖金制度和具体分配办法。为了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在实行股份合作制和公司制的企业中,在不改变财产所有权和确保企业发展后劲的前提下,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股分得的胜利,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合经济组织理事会的决议同意,可以划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依照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其中厂长(经理)等主要经营者所得的份额一般控制在职工平均份额的十倍以内;对确有重大贡献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合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同意,可再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倍,离职后原则上不再享受。分给职工的股利分配权不得继承、转让、赠与,职工离厂或者死亡即告终止。并应按一般不低于50%的比例,配购职工个人股,不以现金认购职工个人股的,也不得享受这部分股利分配权。股利分配仅限于当年税后利润扣除各种必要提留包括再生产投资后的部分。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个人股股金原则上分红不保息。在当前企业资金利润率偏低的情况下,为了鼓励推行股份合作制和调动职工入股的积极性,经当地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红利、股息并存。鼓励职工个人把分红所得的股利继续留在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由企业有偿使用;在企业扩股时也可转增职工个人股股本。这部分分红所得留在企业发展生产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此规定已列为2001年我省个人所得税清理政策之一)  (以下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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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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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减征的幅度和期限通知如下:一、对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下列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税后,给予减征50%的照顾: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给予两年减征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征的幅度为100%。三、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01-20个人所得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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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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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1次修订,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他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人,指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人员;(二)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及其以上且无子女的人员;(三)烈属,指持有革命烈士证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四)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其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是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且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06-01个人所得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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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出借部分营业场地设施取得收入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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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本市部分个体互商户中将多余的营业场、设施出借给他人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对这种经营形式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对个体互商户出借营业场地、设施给他人经营的,应在出借行为发生后十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由税务机关进行内部登记并加以管理。    二、对个体互商户将多余营场地、设施出借给他人经营后本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的、对其生产、经营和出借营业场地、设施取得的收入,应分虽按规定征收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根据其原有征收方式分别采取核定综合纯益率或按带征率征收(如涉及两个以上速算扣除数的允许扣减其中一项速算扣除数)。对个体互商户未办理歇业手续,但本身不在从事生产、经营而单纯取得借营业场地、设施收入的,按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并按沪税政四(93)24号文所附个人所得税综合带征率表第二栏第(三)项规定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05-21个人所得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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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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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1994〕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两年内减免个人所得税照顾。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05-04个人所得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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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力型劳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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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部分区县税务(分)局反映,个人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力型应税劳务如何征税,以及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以白条入帐提取劳务费用发给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应如何征税的问题,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新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个人为本市单位提供各类劳力型应税劳务(经本市单位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劳动用工制度管理,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情况除外)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为本市单位提供劳力型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的应税项目,应按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并按沪税政四(1993)25号文的规定带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为本市单位提供劳力型应税劳务取得收入时,必须即时向本市付款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台办理申报纳税,取得《上海市临时经营统一发票》,个人未如实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    本市单位未取得《上海市临时经营统一发票》,不得向个人支付劳力型应税劳务费用,若有违反,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责令其按本规定第一条中规定的税种,税率追缴税款;追缴不着的,由支付单位负担。    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个人提供劳力型就税劳务的税收管理,在征收税款和填开发票时,必须查验付款单位证明和纳税人身份,具体填明纳税人姓名、地址、证件号码以及征税项目、金额等内容,同时应加强对本市单位这方面的税收检查,防止一些单位以支付劳务费名义取得本市临经发票作列支凭证套取现金内部发放。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04-27个人所得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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