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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个人所得税”

Q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A
您好,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的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4 16:22:49确定全国
Q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退税什么时候到账?

A
您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申报记录】-【已完成】中,点击您的申报,选择【退税记录】,点击【当前状态】,查看您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办理进度。1.如果显示“提交申请成功”或“税务审核中”,请您耐心等待税务机关审核。2.如果显示“国库处理完成”,因部分银行小额到账无短信提醒,建议您查询“国库处理完成”日期前后,个税APP绑定银行卡流水查看退税到账情况。3.如果显示“国库处理中”,表示已经审核通过,国库正在按规定处理中,请耐心等待。处理完成后,税款将由国库退至您填写的银行账户。4.如果显示“国库退库失败”,请关注您申请退税的银行账户是否为本人账户,该账户是否处于注销、挂失、冻结、未激活、收支有限额等状态。如果遇到该种情况,需重新填报您本人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并提交退税申请。5.如果显示“税务审核不通过”,税务机关会列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您可以在个税APP中及时查看,并对申报数据进行检查、修改、完善,去而无误后重新提交申报,如有要求还需提供证明材料。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需经过必要的核对程序,税务、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要联动办理。关于退税审核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安全收到退税款,还要校验纳税人填报的银行账户是否真实有效,整个链路较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4 16:22:47到账全国
Q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何特殊规定?

A
您好,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第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21号)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
Q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优惠政策有社保的限制吗?

A
您好,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43号)第五条规定:“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可免缴的国家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文件仅对特业人员有要求,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文件中并没有缴纳社保的要求,在人才认定环节是否有社保的限制建议咨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1 00:00:01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南
Q

2011年9月1日以后取得的一次性奖金是否按前8后4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青海省)

A
您好,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因此,2011年9月1日以后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无需采用前8后4分别计算的方法,应按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因此,2018年9月1日以后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无需采用前8后4分别计算的方法,应按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1 00:00:01个人所得税青海
Q

个人所得税APP中,如何变更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

A
您好,自然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相应年份,点击进入需要变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详情界面,点击“修改—修改申报方式”,重新选择扣缴义务人并选择变更原因后点击【确认修改】即可。若页面无新入职单位供选择,请联系新入职单位及时采集您的人员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1 14:31:31变更扣缴义务人 变更单位 变更公司全国
Q

个人兼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A
您好,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预扣预缴税款,次年汇算期间自行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扣预缴阶段: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级数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的20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汇算清缴阶段: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数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0元的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1 14:24:39个人所得税全国
Q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上海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五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发布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五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五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上海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五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序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有效年度153310000MJ49557780上海市森信公益基金会2024-2026253310000501780906E上海曙光中医药研究发展基金会2024-2026353310000329591774W上海市杨浦区江浦社区公益基金会2024-2026453310000MJ4955575B上海邦荣公益基金会2024-2026553310000MJ495154XM上海市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2024-2026653310000MJ495410XG上海玮仕振华公益基金会2024-20267533100005017825659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2025-2027853310000MJ4953879A上海道杰公益基金会2025-2027953310000MJ4951216A上海正心公益基金会2025-20271052310107MJ5073582G上海同达人本儿童关爱发展中心2025-20271153310000MJ4954759R上海朱南孙中医药基金会2025-20271252310115062532766M上海春禾青少年发展中心2025-20271353310000MJ4953692B上海如新公益基金会2025-20271452310120MJ53262367上海奉贤区贤社荟公益联盟促进中心2025-20271551310000501777766A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2025-20271653310000321666022P上海仁心公益基金会2025-20271753310000MJ4954943H上海市益彩飞扬公益基金会2025-20271853310000MJ49514002上海来伊份公益基金会2025-20271953310000MJ49504249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2025-20272053310000MJ4951267J上海传梦爱心基金会2025-20272152310101MJ4979438X上海黄浦华尔特公益事务中心2025-20272253310000MJ49559387上海启源国资创新策源公益基金会2025-20272353310000MJ495509XB上海陈琪文化艺术基金会2025-2027245331000050177344XB上海市老年基金会2025-2027255331000033645118X7上海周桐宇公益基金会2025-20272653310000MJ49551617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5-20272753310000MJ4954177K上海九棵树艺术基金会2025-20272853310000MJ4955962P上海优斐斯公益基金会2025-20272953310000MJ49546871上海永福慈善基金会2025-20273053310000MJ4955014M上海希之星慈善基金会2025-20273153310000MJ4955954W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区公益基金会2025-20273253310000MJ4955858K上海久通爱心慈善基金会2025-202733533100003415421070上海曹杨社区基金会2025-2027345331000050177379XH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会2025-202735523101090625688730上海虹口区启发文化青少年阅读指导中心2025-202736533100005017802797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2025-20273753310000MJ49558824上海市白水科技发展基金会2025-20273853310000MJ4955110Y上海视觉公益基金会2025-20273953310000MJ49550498上海体育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5-20274053310000MJ4955006T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2025-20274153310000MJ49535962上海市徐汇湖南社区基金会2025-20274253310000MJ49558156上海极兔公益基金会2025-20274353310000MJ4950483C上海九方公益基金会2025-202744533100005017818969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2025-20274553310000MJ4955807B上海市宝山区张庙社区公益基金会2025-20274653310000MJ49558749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社区公益基金会2025-20274753310000MJ4955081K上海中欧基金真心公益基金会2025-20274853310000MJ4955188Y上海市高毅公益基金会2025-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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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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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发布2026年度—202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序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有效年度153310000501783103D上海市金山区金育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253310000MJ4950280P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2026-2028353310000MJ4953908M上海睿远公益基金会2026-2028453310000MJ4950547A上海奉贤西渡社区发展基金会2026-20285533100003364151897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2026-2028653310000MJ4950184E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753310000MJ4950395X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2026-2028853310000501783226E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2026-2028953310000MJ4950627X上海奉贤乐居南桥社区基金会2026-202810533100005017808180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1153310000501775488W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26-20281253310000501780420H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2026-20281353310000501779569G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14533100005017780990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1553310000501782231Q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2026-20281653310000MJ4951742D上海陈佩秋公益基金会2026-20281753310000501777846P上海联和新泰战略研究与发展基金会2026-20281853310000501772631P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2026-20281953310000MJ495074XR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2026-20282053310000MJ49538875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2153310000MJ49501336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2253310000MJ49517508上海永林公益基金会2026-2028235331000050178224XG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2453310000MJ49512320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2026-20282553310000501777985E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2653310000501772404J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奖励基金会2026-20282753310000321682591T上海市水分子公益基金会2026-20282853310000MJ4954214R上海市儿童福利基金会2026-20282953310000MJ4954222L上海伯乐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2026-20283053310000336467552A上海市百将公益基金会2026-20283153310000501782768X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3253310000MJ49501411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2026-20283353310000MJ4953799N上海康德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345331000033642515XR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2026-20283553310000501781992J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3653310000MJ4951603N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6-20283753310000501782792E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2026-20283853310000MJ49511794上海互济公益基金会2026-20283953310000501772770E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2026-20284053310000MJ4953924B上海东方财富公益基金会2026-202841533100005017734741上海市儿童基金会2026-2028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1
Q

外籍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还可以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吗?

A
您好,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外籍个人不再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0 16:01:36外籍个人全国
Q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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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0 15:57:54综合所得全国
Q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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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简称“残孤烈人员”)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孤烈人员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10500元为限额;不足10500元的,据实减征。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孤烈人员,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残孤烈人员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残孤烈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0残疾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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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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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在本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并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土地闲置不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承担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并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且发生亏损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按照执行政府定价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减免亏损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科文卫、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且发生亏损的。  “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财税部门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五)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  相关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确定。  上述第三、四、五情形中,“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亏损”,即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因第三、四、五项情形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的亏损额。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二、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提交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纳税人土地闲置不用情况等资料;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区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说明或保险公司理赔凭证资料,纳税人申请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等材料;  3.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应提供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从事相关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资料;  4.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提供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四、其他事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准。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核准。  (三)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0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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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跨年发放上一年度12月的工资,个税申报的所属期应该在哪个月?(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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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税款所属期以工资实际发放月份为准,而非工资对应的劳动月份。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产生扣缴义务,因此申报个人所得税以实际发放时间为税款所属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9 17:01:21个人所得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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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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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具体操作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9 16:01:30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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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提交报送申请后,受让方应如何确认?(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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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受让方系统确认操作方式如下:一、受让方为个人的: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通过【消息中心】进行确认。二、受让方为企业的: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WEB端后,通过【消息中心】进行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6 15:53:00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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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申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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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通过【综合所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模块进行填写申报。在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注:若申报时提示“其他”栏不可大于收入的情况:在工资薪金表中当月收入为0时,“其他”收入不可填写,删除即可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6 15:28:37宁波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是否具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跨期预算功能?(宁波)

A
您好,在本地数据完整的情况下,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可通过【系统设置】-【申报管理】-【综合所得算税】,选择【离线算税】模式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6 15:28:29宁波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是否支持逾期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宁波)

A
您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支持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进行逾期补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6 15:28:29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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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中,如何新增第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在【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选择扣除年度后,进入填报界面,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在填写完第一个子女的完整信息后,重新进入【子女教育】,在【子女信息】栏次添加第二个子女的信息,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信息。政策要点: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6 14:28:44子女教育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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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04 1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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