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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24 条问答 · 搜索 “个人所得税”

Q

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3)14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本市个体互商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互商户,应按规定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个体互商户所得盘问月份申报表》和《个体互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对实行按核定行业(项目)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互商户,也可使用《个体互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上述两表均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个体互商户留存备查。具体填列要求,见“申报表”中的“填表须知”。  二、对经本市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符合按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条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应按规定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年度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上述两表均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税收业务的税务机关;一份交被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单位,另一份由承包、承租经营者留存备查。具体填列要求,见“申报表”中的“填表须知”。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互商户或承包、承租经营者仍可按原规定使用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02-14个人所得税上海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现对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纳税,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仍然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税率和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  二、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可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3-12-31个人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之后,有关单位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反映一些问题,经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四)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通知,希研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80-11-24个人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中国银行总行反映,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希转所属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80-10-28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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