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Q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A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好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4-06小微企业海南
Q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A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4日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积极帮助市场主体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加快纾困解难、恢复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制定以下措施。一、实施普惠性扶持措施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日常征信良好确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加快第六期100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投放,并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企业倾斜,贴息标准按贷款金额的1%按月预拨。督促银行机构单列并严格执行普惠小微贷款信贷计划,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倾斜信贷资源,力争2022年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进一步下降。对依法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2.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取消反担保,省财政通过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代偿补偿、降费奖补以及再担保保费补贴等措施,推动融资担保扩面、降费,支持省级再担保业务持续扩大。对于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出现风险造成损失的,根据尽职免责有关规定,免除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3.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募集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对转贷部分金额给予发行人0.5%贴息补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4.提升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投保企业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疫情防控一线的疾控、医护、科研、志愿者及其家属免费赠送疫情保险保障。(责任单位: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落实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6.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7.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8.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住建厅、机关管理局)9.优化电力保障。对参与福建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在2022年3月电力市场交易偏差部分免予考核,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保障企业用电需求。实施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优惠政策,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电力交易中心,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1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2年3月和4月的用水、用气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11.持续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对小微企业上缴上级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总工会)1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加强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和需求管理,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二、支持工业企业恢复发展  13.支持企业入规升级。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其中,对二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市配套出台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14.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加快生产应用。对符合条件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研发及产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帮助相关企业加快产品审批进度,推动快速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投入应用。按规定积极引导我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及时挂网采购,督促引导二、三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我省企业的新药及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优先纳入院内采购目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卫健委、药监局、工信厅、财政厅、医保局)15.加大外贸企业支持力度。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设立70亿元抗疫情专项贷款额度,优先保障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新增首贷(含保单融资)和无还本续贷、纯信用金融产品给予最高1%贴息支持。适度放宽受疫情影响外贸企业出口前保险承保条件。(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商务厅、财政厅,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三、加大服务业纾困力度16.加快餐饮业、零售业复苏。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营业中断损失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餐饮企业等疫情下经营的保险保障。(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17.2022年各地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业企业员工开展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对餐饮和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给予防疫、消杀支出补贴。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18.加大交通运输和物流业扶持。支持省级示范物流园、4A级以上物流企业、省级快递分拨中心开展适应疫情防控设施改造,配备消毒设备,并按照改造投入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落实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政策,免征2022年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19.进一步支持文旅业发展。对以组团接团为主营业务的骨干旅行社予以纾困补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委托旅行社组织实施,在规定标准和限额内凭旅行社发票报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文旅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总工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20.对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领取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按照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对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责任单位:省文旅厅、财政厅,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21.对处于中高风险区承担疫情防控隔离任务的宾馆饭店减免2022年1月至6月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责任单位:省广电网络集团)22.鼓励商贸企业大力发展线上销售。鼓励我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闽货(需拥有福建注册商标)实物商品网络销售。支持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零售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发展线上商城、智慧商店等,鼓励疫情期间对开发或租用APP、线上小程序等数字化应用加大投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数字办)23.增强消费引导。支持各地持续开展“八闽美食嘉年华”等活动,鼓励各地“闽菜馆”创建。鼓励各地举办预制菜产业供需对接会等活动,促进预制菜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24.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鼓励相关地市对航空公司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货运航线给予资金补助;对航空货运代理、进口生鲜冷链分别给予国际出港货物、国内出港货物、进口生鲜冷链产品机场服务保障费优惠。省级财政资金对武夷山、沙县、冠豸山支线机场的航班航线,给予每个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25.加大服务业引导资金对困难行业支持力度。2022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各地打造一批主题鲜明、产业融合度高、品牌效应显著的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文旅项目,促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旅产业恢复发展;支持各地建设一批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直播基地,围绕优势产业开展直播活动推介特色产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四、帮助企业稳定用工26.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22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顶格实施国家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2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鼓励以企业为主体,面向企业职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28.缓缴或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2022年因为疫情管控等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缴费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理防范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
Q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4-01小规模纳税人湖南
Q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

A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2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4-01小规模纳税人河南
Q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A
各盟市财政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特此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4-01小规模纳税人内蒙古
Q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A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落实“三个十大”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一、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冲击1.鼓励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职工尽早返岗,对各市实际发生的外地返岗职工集中隔离安置租赁费用,省级财政按照集中租赁费用的40%给予补助,每市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2022年3月21日起,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28元/人次(含检测试剂),混和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6元/人次(含检测试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4.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银保监局)5.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6.推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全程网办、电子证件,发货方、收货方、承运方均可申办通行证,畅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运输环节。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与周边省份及重点省份互认。(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7.加快疫情期间项目开工进度,从省预算内投资中单列3000万元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前期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可研编制、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为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8.优化企业招用工服务,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一对一”精准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并及时线上发布,提升人岗匹配度。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9.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电成本,对中高风险地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受理日期可追溯至因疫情影响企业停产之日。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0.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纾困力度,对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形式,帮助企业做好资金接续。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主体还款给予适当宽限期,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分类下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保险投保人,支持保险机构对其期交业务放宽交费期限。(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11.进一步完善通关流程,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部纳入“单一窗口”办理,并实现联网核查。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牵头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口岸办) 二、加大减税降费和财政金融支持力度12.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纳税人,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7月1日起到2022年年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对小微企业和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退还全部存量留抵税额(其中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3.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签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4.延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5.按照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6.按照国家规定,延续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相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7.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18.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19.2023年12月31日前,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20.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上年度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执行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服务业市场主体中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在2022年度提高至90%。(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1.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2.开展汇率避险担保试点,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于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5∶5比例全额补贴,试点期间省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23.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融资担保集团)24.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三、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25.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积极培育行业协会、产业共同体等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年择优选取10个左右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6.积极推进“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省级财政通过委托投资等形式,对高成长性、上市意愿强烈、近3—5年可能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并视其提前退出时间给予让利。其中,在上市前退出的,约定回报率一般不高于退出时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1倍;上市后退出的,省级财政可在投资收益范围内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20%给予让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7.积极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据要素化,省级财政通过委托投资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重大创新和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5%的股权投资。(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8.引导企业积极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2022年对首次申请DCMM二级及以上认证企业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最高30%、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补贴。2022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级DCMM区域试点任务,推动100家以上企业开展DCMM贯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9.每年对新认定的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30.完善省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牵头单位:省国资委)31.按照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分级采取不同比例停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32.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33.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采煤沉陷地、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34.积极做好用海要素保障,探索开展海域分层立体使用管理试点工作。支持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牧场等重点项目用海。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予以减缴不超过地方分成部分20%的海域使用金。(牵头单位:省海洋局)35.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支持引导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能力的产业园区、“十强”产业协会等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2022年计划建设30个工作站,每个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36.2022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37.2022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
Q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比例的通知

A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0号,见附件)授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六税两费”减征比例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31小微企业北京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落地,税务总局决定,在年初已陆续出台105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的基础上,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再推出16条便民办税缴费新措施,升级形成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以下简称“春风行动2.0版”)。现通知如下:  一、新增16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  (一)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更好提升为民办实事质效。按照中办印发的《关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要求,围绕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推出5条措施,进一步回应纳税人缴费人所需所盼所想。  1.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通过积极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找准办税缴费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加以解决。  2.关注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深入分析2022年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结果,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需求,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3.回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严格落实涉税涉费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广泛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对税费支持政策落实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响应合理诉求、回应关切。  4.分层次开展精准推送。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费)人员等不同类型,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  5.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切实落实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建立纳税缴费服务投诉暨舆情定期分析改进机制,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更好助力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留抵退税等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推出5条措施,进一步助力企业更好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经济环境。  6.深化税收宣传月活动。深入开展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开展依法诚信纳税缴费典型宣传推介。  7.拓展政策宣传渠道。在税务官网上线“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专题,集成展示并持续更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解读信息,积极利用二维码等载体开展税费支持政策宣传,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政策查阅渠道。  8.强化政策培训辅导。结合各地纳税人缴费人特点,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制发“拳头”宣传辅导产品,特别是要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培训辅导工作方案》要求,分阶段、分对象、多轮次做好面向税务人员的专题培训和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的培训辅导。  9.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优化信息系统功能、改造信息系统流程,通过弹窗提醒、一键通达等方式实现简便快捷好操作,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支持政策。  10.健全直联工作机制。在继续做好全国100个办税服务厅直联点和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信息报送的同时,建立与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缴费人的信息直联直报机制,通过对每一项新出台税费支持政策的跟踪,强化“第一手”信息的收集梳理和研究分析。  (三)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更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部署,在提升服务效能上创新推进,在加强税收监管上精准发力,新推出6条措施,进一步打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11.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歇业纳税申报事项,依法逐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更好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服务纳税人。  12.完善非税收入制度建设。研究出台重点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规范,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  13.引导个体工商户积累信用资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申请参加评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4.优化代开发票管理。开展虚假代开发票专项治理,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虚假代开发票行为。  15.规范核定征收管理。引导纳税人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依法处理部分高收入人员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违规利用核定征收逃避税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16.完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坚持依法治税原则,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对通过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  二、“春风行动2.0版”主要内容  “春风行动2.0版”共计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详细措施见附件),分为五大类20项。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包括需求快速响应、政策及时送达、问题实时解决、关注个性需求4项29条具体措施。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包括提升网办体验、精简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便利发票使用、提速退税办理5项27条具体措施。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包括助力大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缴费服务、服务个税汇算4项25条具体措施。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包括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精准监管、保障合法权益3项20条具体措施。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包括推进部门联动、深化国际协作、促进社会协同、拓展信用应用4项20条具体措施。  通过这次升级,“春风行动2.0版”将有力促进服务更加精细、监管更加精准、执法更加优化、共治更加协同,纳税人缴费人的体验感、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将进一步提升。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压实工作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坚持党建引领,深刻认识“春风行动2.0版”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牢压实责任,确保在落实过程中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推进到位。  (二)加强通盘部署,统筹举措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前期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完善“春风行动”推进落实机制,通盘考虑、系统谋划、统筹安排好各项举措的推进落实工作,确保“春风行动2.0版”各项措施落地落细。  (三)强化督导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台账管理、加强跟踪督办、强化督查问效,通过深入调研、巡视巡察等方式,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务求在办好为民实事、精细精准服务、规范公正监管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工作任务安排
Q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减征相关税费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三、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2年3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30减免政策云南
Q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A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2年3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30重庆
Q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A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对我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请认真遵照执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2年3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9六税两费 青岛
Q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等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有关规定执行。三、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特此公告。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2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9个体工商户江西
Q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A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缴相关税费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9个体工商户广东
Q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A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8日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落实好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全面实施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一)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重复列出)(二)扩大“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适用范围。将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本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该项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该项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倾斜力度。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该项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2022年省内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引导督促省属国企为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损失。(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充分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建立再贷款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监测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支持银行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加大服务业领域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银行健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动态识别机制,通过精细化、动态化的客户身份认定,降低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服务业领域企业信贷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将服务业领域企业纳入“潇湘财银贷”支持范围,引导合作银行为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发放免抵押、低利率的信用贷款。对确实受疫情影响发生损失的服务业领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未纳入融资担保、“潇湘财银贷”等专项风险补偿机制的,可优先纳入省财政对商业银行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深化政务服务、市场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政策服务、监管执法等领域改革,破除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负担。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推行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和“首违不罚”。开展涉企收费治理专项行动。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企业反应强烈的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收费问题,重点查处商业银行贷款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对服务业小微企业低压用电新装、增容实行“三零”服务,用电容量城区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的,采取低压接入,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逐步提升农村电网低压接入容量,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范围内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国网省电力公司负责)二、大力实施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补贴费用由属地统筹。(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交,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省商务厅负责)(十六)发挥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加大对餐饮企业因疫情中断营业等保险保障力度,提高理赔效率。引导相关金融组织发挥“小、散、快”的融资特点,加大对因疫情造成经营困难的餐饮、零售等行业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因地制宜对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的企业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省商务厅负责)(十八)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省商务厅负责)(十九)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贷款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开展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融资,提供资金结算、供应链融资、财务管理等服务。(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对2022年吸收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企业信贷支持。建立健全全省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旅游业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建立重点旅游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办好首届全省旅游发展大会及各市州系列活动。出台支持首届全省旅游发展大会承办地张家界和全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开展“引客入湘”“送客入村”等旅游消费促进活动,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游企业和旅游景区渡过难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三)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财政厅负责)(二十四)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通过规范程序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标准等要求,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入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二十五)2022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省税务局负责)(二十六)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省税务局负责)(二十七)2022年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购置补贴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八)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优先解决已开工的普通国省道项目自筹资金缺口,支持项目如期完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及农村客运等运营支出。(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交通
Q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A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8日    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为落实好国家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有关决策部署,振作工业经济运行,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二)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前述优惠政策。对工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统一标准认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从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六)大力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落实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推动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继续保持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较快增长,2022年全年增加350亿元以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推广银税、银保、政银担等合作互动模式。紧密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健全制造业融资“白名单”企业制度,引导金融机构为“白名单”企业定制融资方案,开发专属产品,提供差别化融资支持,提升融资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争取和落实好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激励资金、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加大银行机构普惠小微贷款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按照国家工业绿色发展指导目录要求建立省级项目库,引导金融资源向工业绿色低碳领域汇聚。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推广以信息共享为基础的“信易贷”模式。深化产融合作,落实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专项政策。抢抓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机遇,引导制造业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进一步发挥好省内各类产业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国家重大基金支持省内工业企业。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十一)坚持绿色发展,按国家统一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密切关注国际国内铁矿石、化肥等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加大省内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运行监测频度力度,强化原材料行业预警预判,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维护合理的价格秩序。严格执行国家价格调控有关政策,增强省内基础工业产品、重要生活物资、农资化肥、关键新材料等原材料产品供给稳价能力。严格落实国家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和资本无序炒作,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与煤炭优质产能富余省份对接,提高发电供热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推动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按规定做好骨干水库储水保水工作,提升全流域整体顶峰能力。加强供需形势研判和预测预警,制定好能源保供应急预案,做实做细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关于投资消费和外贸外资政策  (十四)强化产业项目建设,增强发展后劲。以“十大产业项目”为重点,结合推进产业“万千百”工程项目建设,深入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实行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定期调度监测机制。加强投产项目跟踪服务,对2021年以来投产项目建立三年服务期制度。强化对项目产能利用率和营收、税收、就业贡献等发展质效情况评价考核,择优发布年度综合绩效优秀产业项目。加强产业布局引导,抓好“五好园区”建设。动态做好项目储备,瞄准省内特色优势企业,逐一指导、滚动编制企业三年投资发展方案,提供一揽子精准服务,引导企业扎根湖南,深耕主业,迭代创新,做强做优。实施“纾困增效”专项行动,促进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大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落实“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动,积极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推动制造业企业加入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主动对接国家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把握市场机遇,促进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等相关产业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因地制宜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落实“十四五”每年新增400万千瓦供电能力等目标要求,加快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尽快推进“宁电入湘”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带动相关装备制造业投资。(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制定出台工业领域以及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对标国家重点领域能效要求,有序开展节能降碳行动。组织梳理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能效清单目录,制定分类提效达标方案。对能效水平低于国家行业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对在建、拟建项目按照国家行业能效标杆水平建设,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鼓励推动绿色低碳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和相关设施装备攻关,加快先进适用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应用,进一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部署要求,围绕“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八大领域,结合湖南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加快推进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湖南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优势企业、行业协会、研究院所、创新平台等作用,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产业发展关键环节,按照国家“揭榜挂帅”等创新模式,组织实施一批自主可控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化和迭代应用重点项目。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积极打造示范工厂和应用场景,加快推广成熟智造技术,实施生产线和工业母机改造,提高产品供给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根据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重点领域和方向,编制全省产业基础发展实施方案,梳理提出我省产业基础发展主要领域,争取国家布局支持,组织实施一批突破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产业基础技术、基础软件领域关键技术重大项目,积极打造产业基础创新发展高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实施全省数字新型基础设施标志性项目,建设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大力部署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加大5G网络和千兆网建设力度,尽快启动一批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加快推进国家超算中心算力升级、长沙人工智能创新中心等项目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布局,提高算力基础设施支撑能力。积极培育新的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产业发展新引擎。前瞻谋划未来产业,落实国家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编制出台未来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力争在种业、计算、装备制造、北斗应用、海洋工程、生命健康等领域取得一批原创性科研成果,积极参与国家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积极发展和运用工业互联网,持续打造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组织开展多种类型的产业对接、展览展示及商品促销活动,规范和发展新经济。抢抓信息消费升级机遇,推动传统线下业态供应链和运营管理数字化改造。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积极组织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出台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降低汽车物流成本有效措施。健全家电回收处理体系,落实国家家电生产者回收目标责任制。适时在家电等领域推出新一轮以旧换新行动,积极推动信创工程行业应用和超高清视频应用推广,鼓励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等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下乡行动。积极推进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持续实施品牌提升工程,抓好湖南省“十四五”品牌发展规划落地,完善品牌工作机制,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优质品牌。开展质量技术帮扶“巡回问诊”,鼓励企业建立质量追溯机制,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Q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A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8日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精准、动态清零,从严从紧、从细从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时因势因情施策,调整和优化防控策略,综合实施退税减税、降费让利、房租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助企纾困政策,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防疫和消杀支出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支持。对零售和餐饮行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对零售和餐饮企业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对机场港口、冷链相关企业人员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向抗疫一线人员发放临时性补助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向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向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临时性补贴。对疫情防控一线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公安干警、物资保障和生产一线职工等开展慰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三)支持新冠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支持新冠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加快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通过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新冠病毒疫苗、药物、诊断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给予支持,通过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对相关产品按照不同临床试验阶段给予后补助支持,帮助相关企业加快产品审批进度,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投入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减轻各类企业负担  (四)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施大规模退税政策,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重点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力度实施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延长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续保续贷,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提高融资担保规模。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九)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运用现有的专项扶持资金,对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继续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用好国家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再贷款优惠资金。推动金融机构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将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纳入重点行业目录,对在沪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信易贷”等平台作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十一)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和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作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行。优化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收费、支付账户服务费等。支持在沪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抗疫保险产品供给,扩展新冠肺炎保险保障责任,扩大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的覆盖面,创新推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加强抗疫保险保障服务,研究推出适当延长保单期限、降低保险费率、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措施,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二)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三)实施培训补贴、创业扶持、工会经费返还等稳岗扩岗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为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线上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在孵创业企业减免房租;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小微企业工会上缴的经费实行全额回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十四)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托公共招聘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进一步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工会对劳动者的服务保障和关心关爱,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切实维护和谐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五、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十五)实施餐饮等生活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引导电子商务、外卖等互联网平台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家政等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服务业企业服务费标准,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佣金、店铺押金、宣传推广等线上经营成本。鼓励电信运营企业设计推广适合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并降低资费,对餐饮、住宿、家政等生活服务业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服务、移动办公服务等。创新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应收账款、订单等信息向餐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十六)实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列入支持名单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并降低贷款利率,适当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批发市场、超市卖场、电商平台、城市生活物资配送等保供企业正常运行,着力畅通省际和市内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加大主副食品货源组织。推动金融机构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鼓励发放更多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  (十七)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80%提高到90%,在全市范围开展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旅游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加大旅游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  (十八)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支持保障机场和航空公司做好疫情防控工作。2022年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落实国家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交通委、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九)实施会展业等纾困扶持措施。研究会展业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或克服疫情影响在2022年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给予补贴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养老机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其他行业困难企业和市场主体,由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  六、保持全市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二十)支持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根据疫情变化调整和优化防控措施
Q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A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财税部门协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宣传辅导,通过多渠道进行政策解读,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5辽宁
Q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A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省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帮助我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税务局负责)2.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省税务局负责)4.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负责)5.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税务局配合)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莞市、中山市按所在的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进一步升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出租出借管理模块,省直及各地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通过系统办理减免租金有关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文资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7.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两次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普惠型小微企业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接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9.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引导实际银行贷款利率下行。优化银行账户管理和服务,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管理。杜绝变相收费、隐形收费、收费应降未降等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0.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切实减轻服务业领域企业的不合理负担。(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批准缓缴期间,职工相关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先补齐缓缴的单位部分和代扣的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13.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餐饮、零售等服务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省商务厅、财政厅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14.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餐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省卫生健康委、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优惠。(省商务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1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7.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餐饮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探索推广普惠型餐饮业综合保险,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给予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贴。(省商务厅,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8.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各地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省商务厅、民政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19.2022年原则上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零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省卫生健康委、商务厅、财政厅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田头综合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零售企业拓展县域市场、下沉品质商品和服务进行补贴。推进快递进村工程,推进邮政快递业服务乡村振兴项目并给予财政扶持。(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21.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快推进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建设。(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给予名单企业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23.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在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开展以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银保监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24.加强银企合作,摸排并形成旅游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企业的特点和资产特性,创新授信调查方式,扩大信用贷款支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5.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财政厅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26.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允许向旅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7.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旅行社等文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优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强化保险保障能力,丰富文化和旅游保险产品供给。扩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项目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服务。鼓励推广演艺活动取消险、旅行取消险等保险产品。(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8.大力支持文旅投融资专委会以及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等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等方式,加大文旅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力度。继续举办广东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对接会,有力推动文旅产融合作,完善文旅投融资体系。(省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9.省财政统筹资金作为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重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30.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含地方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1.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2.支持我省汽车生产企业争取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新能源公交车的购置补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3.2022年利用中央财政的车辆购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A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4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A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4增值税全国
上一页4041424344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4-04免征福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31加计抵减山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31纳税人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8交通运输业湖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8财政税费政策湖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8抗疫情上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4服务业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