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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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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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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毫不松懈巩固疫情防控成果、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聚焦疫情对当前全省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区域、行业的企业帮扶力度,努力把疫情影响降至最低,保障经济循环畅通、加快恢复,奋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如下: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1.对南京地区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第三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第三、第四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1-3个月房租,具体减免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结合疫情影响程度研究确定,省级单位在执行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应按属地政策给予房租减免。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3.新增3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专项支持金融机构对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对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在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扬州截止到12月31日)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地方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利率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展期业务和无还本续贷业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做到应延尽延。(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稳步增长,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3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2021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鼓励各地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提供短期过桥转贷资金服务,省级财政按转贷业务新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重点面向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较重、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合作银行愿意续贷的中小企业,解决企业到期还款资金不足的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7.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涉疫地区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三农”、小微、“双创”等主体在疫情期间的担保项目,支持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适当下调担保费。针对南京和扬州地区2021年第三季度与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合作的比例再担保业务,定向降低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支持展期、续保。(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8.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政策功能,设立苏服贷、苏科贷、苏农贷、小微贷等基金支持的转型贷款产品,切实降低现代服务业和“三农”等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风险补偿基金优先予以代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9.完善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机制,加大对文旅市场主体融资支持力度。免除南京、扬州地区在贷项目2021年下半年利息,免除其他设区市在贷项目2021年第三季度利息。(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10.继续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对扬州等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给予倾斜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1.允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南京、扬州地区实施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政策。(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加强涉企收费监管,推动各项降费政策有效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3.实施电价扶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南京、扬州地区,自7月1日起至全域转为低风险后次月末,实行欠费不停电和延长缴费期等措施;对用电企业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将“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调整为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将“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14.对南京、扬州地区直接服务疫情防控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自7月1日起至全域转为低风险后次月末,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为低压小微企业新装、增容用电实施“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全面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升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15.在发生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鼓励各地对集中隔离场所设施改造、运营费用、医废处置给予适当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帮助企业稳定用工16.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按规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7.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和线上培训,可以按规定延长以工代训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底。鼓励各地加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政策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8.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五、加大企业信用服务力度19.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推进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的增量扩面,进一步推进“信易贷”工作。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计入失信记录。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助力企业重塑信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疫情期间对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材料齐全的,可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六、保障企业物流通道畅通21.全力保障物流通道循环畅通,严格落实应急运输专用通道政策,保障应急物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能源物资以及复工企业必要的生产物资优先便捷通行,提高物流效率。对持有应急物资专业通行证,承担特殊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强重要民生商品稳价保供22.安排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500万元,支持扬州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组织省级储备猪肉定向投放扬州市,适当下调投放价格,价差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3.对保障全省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重区域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商贸流通企业,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3000万元给予专项支持,其中分别给予南京、扬州市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商贸流通企业1000万元、1500万元。对南京、扬州地区承担粮油、蔬菜、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任务的企业,在收储、加工、销售过程中,因服务抗疫需要临时增加的改造投入、运行费用等,适当给予补助。(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扩大消费和投资需求24.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围绕大宗消费、餐饮消费、新型消费、品牌消费、农村消费等重点领域,适时组织消费促进活动,对促流通扩消费成效明显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专项支持。(省商务厅负责)25.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降低、减免服务价格,适度减免重点景区门票价格,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发放餐饮、娱乐、体育、旅游等消费券。(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6.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审批效率,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发挥好各类专项资金作用,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等资金申报和项目安排上,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南京、扬州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27.突出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强化线上巡查、推行数字监管,加强调度频次和巡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大数据动态分析研判。紧盯危化品、矿山、钢铁、粉尘涉爆、深井铸造、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主动靠前、认真分析研究企业在疫情防控条件下可能遇到的问题,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精准安全技术指导,确保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整改闭环到位。(省应急厅负责)十、持续提升便利服务水平28.进一步提升企业通关效率,支持企业综合运用汇总征税、关税保证保险等作业模式快速通关。大力推进“网上核查”“企业自查认可模式”等非介入式核查,对于时效性较强的风险类核查作业,优先采用互联网远程核查和企业材料报送等不见面核查方式。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保税监管场所延期、变更手续的,在企业提交说明材料后受理相关申请并依法办理。(南京海关负责)29.及时为受疫情影响而难以按时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努力减少企业损失。开通法律咨询热线,“在线调解”化解经贸纠纷和争议,为企业咨询解答疫情导致的迟延履行责任、不可抗力抗辩和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各种商事法律问题。(省贸促会负责)布惠企政策清单。加强“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建设,及时解决企业合理诉求。(省政务办负责)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1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06房产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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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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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六、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七、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31征收管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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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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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4城市维护建设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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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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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自2022年11月1日起,附件7的附注1废止)   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01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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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票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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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票种及票样公告如下:一、发票票种目录类别发票名称基本联次开具方式规格(mm)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40×140增值税专用发票6240×140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2240×140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5240×140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157×177.8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176×177.8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二手车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5241×177.8机动车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241×177.8普通发票江苏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分万元和不限额两种)3机打190×101.6江苏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分万元和不限额两种)3210×139.7江苏通用机打卷式发票1127×76江苏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1127×44江苏省旅客运输专用发票1150×63.5江苏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2定额175×70江苏公交定额发票(一联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江苏通用定额发票(一联伍角版)190×45江苏通用手工发票3手工190×105二、票种使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适用于收款机具备开具卷式发票条件的纳税人。(七)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八)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三、新版发票使用材料及防伪特征(一)使用材料印制本公告发票目录中列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多联次发票使用普通无碳复写纸印制,单联次发票使用普通双胶纸印制。(二)防伪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材料和防伪特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苏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红色。五、原版发票使用期限已经印制的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3月31日之后开具的旧版普通发票一律无效。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目录中列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无上述使用期限限制。六、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申请流程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由纳税人在全省中标的六家定点印制企业中询价。询价后,由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自行选择发票印制企业,并与印制企业签订发票印制合同。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根据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合同中所确定的印制企业制作并发送普通发票《发票印制通知书》。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1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7-28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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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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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本文现行有效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7-15住房租赁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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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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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3日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确保中小微企业活下去、发展好、能壮大,制定如下措施。一、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让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尤其是省内各级开发区要确保转供电主体不得对市场主体加价。加快“转供电费码”推广应用,提高转供电环节电费透明度。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鼓励通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补贴、供电企业投入、转供电企业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推进“转改直”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四、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五、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15万元,将其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六、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9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交投集团)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全面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适当放宽年检间隔时间,优化检验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今年平均再降费10%的要求。取消港口建设费,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长江海事局)七、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1年月租金减免不少于20%。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结合地方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整顿规范写字楼租赁市场,严厉打击写字楼租赁中代收代缴水电费牟利、虚增出租建筑面积、收取高额物业服务费等增加承租人用房成本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八、减少涉企保证金,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更新《湖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将23项涉企保证金事项减少至12项;对依法依规设立的,在规定额度内,尽可能下调征收标准,将投标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降为1%,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九、结合产业链链长制,搭建省内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收集中小微企业大宗原材料需求,集中开展议价。支持省内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合作机制,协同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加强砂石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按照“政府管控、国有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加强长江航道疏浚砂、三峡库区淤积砂和项目建设自弃砂等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机制砂项目审批,科学合理布局,增加资源供应。(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一、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金融需求,开展“科创贷”“信易贷”“银税贷”等多种形式的无抵押融资贷款。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提升贷款办理效率,使小微企业贷款办理环节、时间、材料数量均较上年有所下降。大力提升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占比。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二、大力推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机制,利用政府性资金存款(含其他可调度资金)调动辖区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帮扶的积极性。(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三、加强对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融资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对已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予以延期或续贷,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四、推动大中型产业链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推广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获得融资等创新服务,加快供应链资金周转。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以财政奖补激励形式,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五、全面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融资的增信力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可免于追责。(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六、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七、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模式,推广“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提升进口重箱监管效率,提高重箱转空箱周转速度,弥补出口空箱缺口。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免除查验、检验检测、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对中小微企业申请海关通用资质、特定资质,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出口检验效率。(责任单位:武汉海关)十八、在全省持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合理诉求,建立任务清单,跟踪推进解决。加快建设中小微企业诉求响应系统。开展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九、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全省三级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机制。对涉嫌违法的中小微企业财产确实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中小微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二十、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审批改备案,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100项以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力争达到150项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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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费政策 扎实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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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税费政策、扎实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历史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采取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充分发挥税务职能作用,落实落细支持“三农”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同时着力解决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涉税问题,依法给予相关市场主体最大限度税务支持,持之以恒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税务力量。  二、按规定延续落实脱贫攻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深入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切实贯彻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5年过渡期内“四个不摘”要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委延长脱贫攻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将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等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推进农业产业发展  落实好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林牧渔业发展和农产品流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富民兴村特色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着力服务“跨县集群、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现代农业产业集群体系构建,以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为重点,抓好相关税费政策措施落实,配合做好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鼓励新技术应用于农业领域,落实好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服务现代种业和数字农业。强化绿色兴农,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以及污染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助力发展生态农业,推进构建乡村绿色产业链。  四、用足用好税费优惠支持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支持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电网和通信网络建设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加快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落实好促进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聚焦“一老一小”,落实好养老、托幼等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全面促进农村消费,落实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助力农村物流配送中心、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落实好购置新能源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促进农村消费提质升级。  五、落实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农民创业就业  健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及时、充分、精准享受优惠政策,鼓励其积极投身乡村振兴,返乡创业就业,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致富。积极扶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化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税务管理和服务,鼓励农民多渠道灵活就业。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教育等部门协作,联合开展送政策指引进乡村、校园、军营等政策宣导行动,持续推进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落细。  六、切实保障农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权益  切实落实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支持我省灵活就业的农民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要求,鼓励单位为八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参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保障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权益。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服务,为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提供更便利更多样的缴费渠道。  七、加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税务环境  始终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所得税、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等税收优惠,充分发挥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综合效应。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持续提升优惠政策享受便利度和精准度,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税务环境。  八、坚持党建引领完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完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相关工作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加强工作谋划,部署落实。局内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分工协作,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政策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跟进掌握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做好不同维度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统计核算,全面细致反映税务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效果。同时,主动收集各涉农市场主体涉税费政策诉求并及时有效回应,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提出改进建议,确保税费优惠落实到位,政策红利释放充分。    附件: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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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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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深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落实减免税收政策  1.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含本数)。执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范围。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到100%;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即可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延续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五免接续年度减按10%”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6.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和旅游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延续疫情防控相关减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降至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1.落实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落实中国-东盟等19项优惠贸易协定及安排政策(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格鲁吉亚、中国-毛里求斯优惠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措施、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税务局)  12.落实税收政策调研减负成效。广泛用于疫苗等生物制药产业的药用硼硅玻璃管进口关税税率由12%降至7%,造影剂重要原料碘进口关税税率由5%降至1%。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  13.延续实施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4.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本数)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15.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  三、落实降用工成本政策  16.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延长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四、落实降用能成本政策  19.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放开省内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21年,全省安排电力直接交易电量2100亿千瓦时,其中普通直接交易电量1500亿千瓦时、售电市场交易电量600亿千瓦时。普通直接交易采用发电企业平台集中竞价的模式;售电市场交易采用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模式。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五、落实降物流成本政策  20.延续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车辆基本优惠政策。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95折基本优惠。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1.延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2.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贯彻落实经省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探索和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黄衢南高速公路对货车实施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对当日22∶00至次日6∶00间行驶黄衢南高速公路,安装并使用ETC的5类、6类合法装载货车按4类货车通行费标准收费,其余时间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原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钱江通道及南接线高速公路对5类(5轴)、6类(6轴以上)合法装载货车实施通行费优惠,其中钱江隧道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8.8折收取、南接线高速公路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4.0折收取,执行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3.取消港口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财政厅)  24.降低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责任单位: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25.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26.持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健全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口岸现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更新进出口环节企业收费情况,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目录清单外收费执法力度。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海港口岸收费保持全国主要海港最低水平。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海港集团)  六、落实降融资成本政策  27.深化利率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引导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小微金融服务扩面增量、提质降本;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以改革方式进一步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  保监局)  28.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持续降低融资成本。大力推广“贷款码”,持续拓展首贷户,开展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督促落实小微企业“三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央行政策资金高效直达实体,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和风险控制管理,开展批量化营销,提高服务质效,降低营销和风险控制成本,进而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  29.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2021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并继续对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30.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小微信用贷款,继续按本金的40%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1.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按照央行相关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落实小微企业支付服务降费措施,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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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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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企业):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提高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与省税务局商定,对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口径也同步扩大,现明确如下: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缓缴对象仅限企业。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9〕73号)同时废止。江苏省总工会2021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5-26小规模纳税人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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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减税降费 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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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1〕8号),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政治站位,服务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树牢政治机关意识,提升政治站位,自觉把税收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统一思想认识,主动担当作为。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和建党100周年,抓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意义重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到期延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和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省政府印发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着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心系“国之大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税务总局具体要求上来,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政策效应充分发挥,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  (二)依法组织收入,防范税务风险。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好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与依法组织税费收入的关系,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确保该免的免到位、该减的减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退的退到位,不得擅自扩大、缩小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不得以组织税费收入为由拖延落实、打折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得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不得借故提前预征税款或者采取虚收空转、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要聚焦防范化解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受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享受的风险,强化部门数据共享,统筹开展风险应对,切实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要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三)深化税收分析,辅助经济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重点围绕精准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精选分析选题,深挖数据客观反映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征和规律,持续打造权威性强、可信度高、建议超前的税收经济分析产品,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更好服务宏观经济决策。要按照“铁账本、硬账单”统计核算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全力做好税费优惠政策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  二、落实税费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扛牢减税降费政治责任,强化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精准推送,加强政策落实风险分析应对,确保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充分释放税费政策红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一是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江西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四是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政策。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为9%。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二是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力度。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支持小微企业融资。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一是延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二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申报)或9月份(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三是延长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四是扩大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范围。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五是延长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七)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三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一是延长宣传文化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按规定执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延长动漫产业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三是延长电影行业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延长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支持航空产业发展。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支持汽车产业发展。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十二)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一是支持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对南昌、九江、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试行按4%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各设区市增设离境退税商店,推行自助终端等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出口代办退税。二是支持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对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企业销售自产的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符合规定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三是支持赣南苏区振兴发展。2030年12月31日之前,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一是支持易地扶贫搬迁。2025年12月31日之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安置住房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免征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2023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免征公租房建设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2023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免征与农村饮水工程相关的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三、深化征管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契机,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十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用好微电子交互平台和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平台,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服务,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探索推行税费申报“提醒纠错制”,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正确理解和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滴灌式”精准辅导,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对低风险、高遵从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引导适用简易程序预约定价,帮助企业化解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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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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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1〕1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23土地使用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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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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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16房产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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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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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3.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10.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1.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12简并税费申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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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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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3-31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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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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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上海市“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就开展2021年本市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进一步疏通办税缴费中的堵点、难点、痛点,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体现税务系统党史学习教育的实际成效,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行动内容  围绕税务总局行动任务,本市共推出10类30项100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按具体落实情况分为“落实类”“提升类”“创新类”三个属性。其中,“落实类”为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的事项,共72条;“提升类”为在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提升的事项,共21条;“创新类”为体现上海创新工作亮点的事项,共7条(详见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进一步畅通需求征集渠道,加强需求分析和结果运用,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完善上海税收营商环境评测师和特邀观察员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本市税收营商环境评测师活动。推出“申税e通”上海市纳税人学堂品牌课程,积极拓展“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纳税服务举措,扩大税收宣传品牌的知晓度与影响力。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各基层党支部在3月5日统一开展“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党日活动。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主动加强与12345热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12366与12345热线对接工作,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接收、转办、办理、督办、反馈、评价、回访以及考评等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本市“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本市税费政策措施精准推送机制,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建设和优化减税降费“应享未享”“违规享受”模型体系,持续开展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应享未享、违规享受风险监控,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跟踪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  8.简并税费申报。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9.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年内分阶段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实现纳税人非营利组织认定网上办理、提交资料。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持续优化纳税人出口退税办理体验,加快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时间,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在7个工作日以内。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在本市创新推广应用出口退税免退税智能配单、技术出口服务退税申报免填报,提升智能化、便利化出口退税服务体验。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落实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辅导纳税人合理有序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新增手机APP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优化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本市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建立健全本市复杂涉税诉求解决机制,及时依申请处理大企业跨区域或复杂涉税诉求。进一步落实长三角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继续做好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开展部分重点企业税收体检和风险提醒,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规范有序推广“税企直连”,助力大企业提升税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17.支持区域发展。实行长江经济带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网上办,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反馈等事宜。积极推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申报预填功能,在电子税务局实现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申报,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数据、房土税源等信息,自动归集推送,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即可完成各项申报。根据长三角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统一规范相关工作安排,本市积极配合牵头省(市)税务机关完成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等相关工作。推进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五)执法维权显温度  18.推广首违不罚。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广和落实“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19.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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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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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3-17延续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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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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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结合北京市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21年北京市税务系统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二、行动内容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依照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落实税务总局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的相关工作。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加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北京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市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做好“接诉即办”管理工作,建立“接诉即办”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接诉即办”工作水平。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加速开展智能转型升级,继续做好12366智能转型工作,持续优化热线智能语音、在线智能咨询、手机端智能咨询的智能识别功能,提升政策检索匹配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精准的智能咨询服务。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深化第三方热线满意度评价体验,邀请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代表作为热线评价监督员,采取体验热线服务、参与交流座谈等方式,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优化落实方案,切实提升纳税人对咨询服务的满意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根据税务总局工作安排,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开展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工作,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建立的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扎实推进专票电子化,按照税务总局推行计划,有序做好上线各环节准备工作,稳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注重问题收集和情况反馈,防范业务和技术风险,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顺利推进、落实到位。拓展车购税多元化办税,实现车购税手机端办税,推进车辆购置税征管无纸化。继续在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推行有奖发票试点,不断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围绕“区块链+不动产登记”改革,配合市规自委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按照税务总局相关部署推进“网上代开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进一步完善网上办理流程。  8.简并税费申报。调整完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实现与交通委的数据交换,实时获取市交通委公路客运和公交客运车辆信息,方便纳税人进行减免税申报。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工作,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9.精简证明资料。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7月底前基本实现企业主要涉费事项能网上办理。完善缴费渠道方式,畅通“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渠道,完善网上缴费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答复口径等。巩固提升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水平。全力推进非税收入征收业务全部纳入金税三期系统实现“全程网上办”。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继续做好电子税务局建设,在现有“非接触式”办税事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上网”比例和“全程网上办”比例,巩固“非接触式”办税成果。从窗口干部、回流大厅的纳税人等处找问题、抠细节,做好电子税务局界面UI、提示信息、事项名称“通俗化”等各个细节问题的采集、优化,提升电子税务局的易用性和纳税人满意度。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优化完善“互联网+监管”模式,继续拓展优化税收风险提示系统功能,发挥“全流程网上办”特色,扩大网上提示范围,提升操作便利化,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持续推广手机办税APP,整合优化用户体验,面向纳税人、自然人提供便捷良好的移动端涉税服务。发挥现有的需求反馈和问题采集机制,在系统建设和宣传引导上持续发力,强化“移动端”办税。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以出口退税系统整合为契机,优化流程、简并表单,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提升退税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限,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一类企业平均办理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以内。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利化措施,继续扩大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商店范围,均衡商圈分布。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工作,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工作,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贯彻落实税务总局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告,进一步完善年度汇算制度、操作指引和宣传方式,引导纳税人顺利办理年度汇算。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对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开展宣传辅导,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对代办年度汇算的确认方式开展宣传辅导,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北京市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进一步提升个税预扣预缴申报质量,提高预扣预缴申报率。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依照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协调解决大企业重大复杂涉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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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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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更大力度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2021年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十项措施通知如下,请切实遵照执行。一、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一)让企业开办更加提速。大力推进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落实“企业开办平台”线上“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中心线下“一窗通办”要求,将企业开办时需办理的涉税事项精简为“领用发票”和“不领用发票”两类事项,进一步压缩涉税办理时间;将企业开办时需采集的涉税材料整合为“企业注册登记”一套表单材料,取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重复提交企业开办涉税材料。企业开办时需申领发票的企业可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企业开办服务专窗”一窗领取发票实物(含税务Ukey),也可预约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领取发票实物(含税务Ukey)。(二)让税务注销更加便利。制定出台《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压缩税务注销办理时限,明确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即办范围,严格“异常户”“问题户”税务注销监管,持续提升税务注销便利度。积极推动企业注销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流程,部门间联动办理,持续深化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改革。二、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三)让纳税申报更加简化。根据税务总局纳税申报改革进展,落实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以及整合简并财产行为税和资源环境税纳税申报表。简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资料报送内容,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实现相应困难减免申请业务全程网上办。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小规模纳税人线上增值税申报辅助服务,实现销售收入自动汇总、免税收入自动统计、差额扣除自动计算、申报疑点自动监控、申报表格自动填报,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准备时间。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实现大企业集团综合办税、特定类型退税申请等线上办税业务功能。加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交易纳税平台”建设、推广和应用,全面深化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四)让沟通联系更加顺畅。建立网格化、点对点征纳联系交流信息化渠道,实现税务人员与办税人员日常联系交流、政策消息及涉税费提醒精准推送、纳税人涉税诉求及意见收集、纳税人满意度日常测评统计等功能。逐步将征纳联系交流、税费业务政策宣传、纳税人学堂培训视频宣传、税费在线咨询、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等功能,以链接、对接等方式统一整合至湖南税务服务平台,持续优化完善相应业务功能。(五)让办税距离更近一步。制定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清单所列服务事项实行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方便纳税人就近申请办理涉税业务。(六)让办税服务更加便捷。进一步拓展和优化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移动端办税功能,持续提升办税体验。梳理纳税人线上自助办理、即时办结的涉税费服务事项清单,扩大线上自助即时办结涉税费事项范围,在各类办税服务场所加强操作辅导,逐步引导纳税人形成“自助办”办税缴费习惯。(七)让线上办税更加高效。建立“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后台快速处理机制,由县市区局成立在线审核处理中心,对线上提交的办税事项进行即时受理和快速办结。(八)让发票领用更加省心。在做好新办纳税人发票电子化基础上,稳妥有序、积极引导存量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提升我省发票电子化率。推行发票票种核定、领用、验旧、缴销全程网上办,实现纳税人发票业务“零见面”办理。三、持续改进税收执法(九)让行政处罚更加透明。修订《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明确更详细的处罚标准、更确切的处罚数额,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确保执法公平。(十)让监管执法更有温度。将税务机关发现的低等级税收风险,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湖南税务服务平台点对点向纳税人发送提示提醒函,引导纳税人自我纠正、自查反馈。经纳税人自查自纠后疑点消除的,税务机关不再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税收风险应对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照具体任务倒排时间表,明确工作责任,逐项按期落实改革任务。要做好“放管服”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广大纳税人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避免因改革实施过程中工作衔接不到位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报告省局相关职能部门。附件:湖南省税务局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任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3-01放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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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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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精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鼓励市场主体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房屋租金,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帮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4个季度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足4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3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2个月(含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2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1个月(含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1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出租人对部分承租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的,只能按比例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为减免租金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从租计征房产税比例为部分减免的租金收入占全部租金收入的比例,申请减免额以部分减免租金前的按季应纳税额为基数计算(可申请减免额=基数X比例)。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个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期截至日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提出申请,一并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减免租金证明等资料。  符合申请2个季度(含2个季度)以上困难减免条件的,可进行一次申请,财税部门核准后,纳税人只需在相应季度申报期进行减免税申报即可。  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所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财税部门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申请后,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各税务派出机构所涉及的核准事项,由各派出机构商收入归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  四、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简化办税程序,各县(市、区)财税部门按照“申请即予核准,事后核查”的原则,对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准,并以签署意见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核准后将核准结果报市级财税部门备案。  五、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进行减免税申报。其中出租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归类到“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8;出租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归类到“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8。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1年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2-24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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