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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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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等33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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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作为非营利性机构申请免税的请示》(京地税法〔2004〕184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下列33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1.美国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  2.英国救助儿童会北京办事处  3.国际铜专业协会北京办事处  4.韩国土地公社北京办事处  5.韩国石油公社北京办事处  6.日本金属矿业事业团北京办事处  7.美国国际管道暖通器械协会北京办事处  8.法国沛丰协会北京办事处  9.加拿大原子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10.日本银行北京办事处  11.英国GAFTA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北京办事处  12.美国视博恩公司北京办事处  13.美国菲利浦海德基金会北京办事处  14.英国玛丽斯特普国际北京代表处  15.巴迪基金会北京代表处  16.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  17.美国小麦协会北京代表处  18.意中协会北京代表处  19.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北京代表处  20.日本石油公司北京联络事务所  21.加拿大钾磷研究所北京办事处  22.奥地利奥中经济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23.伊朗工业工程检验公司北京办事处  24.美国国际青年成就中国公司北京办事处  25.香港经济导报社北京办事处  26.美国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27.法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北京办事处  28.日本社团法人日中科学技术文化中心北京事务所  29.英国关爱儿童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30.哥伦比亚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31.美国国际医疗会北京办事处  32.日本财团法人日中文化交流财团北京代表处  33.西班牙加泰罗尼西亚政府贸易促进协会北京办事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6-1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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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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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1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镇江(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蒸汽的生产供应,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蒸汽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6-07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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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和查补税金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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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核算与分析,及时、准确反映税务稽查工作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85号)要求,现将预缴、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查补税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辅助账的设置  (一)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  各税收会计一级核算单位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按“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年度欠税”和“抵缴”四类明细科目设置。各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预缴”,指本年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或者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的所得税以及按定额缴纳的所得税,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预缴而未按期预缴的欠税;  2.“汇算清缴”,指对上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与上年预缴的所得税额进行汇算后,在本年清缴(退)的所得税额,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清缴而未按期清缴的欠税;  3.“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指缴纳本年之前发生的以前年度欠税,含查补征收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4、“抵缴”,指本年汇算清缴的应退税额抵顶本年应预缴税款的金额。  (二)调整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  “应征查补税金辅助账”和“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在原有“税务稽查查补”基础上,分别增设“税务其他查补”和“外部门查补”二类明细科目;在“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中除增设以上二类明细科目外,另增设“稽查分级次入库税金”明细科目。其中,原有“税务稽查查补”明细科目核算反映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本科目调整分设“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个栏目;“税务其他查补”核算反映税务机关除稽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外部门查补”核算反映审计、财监办等外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后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对审计、财监办等部门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本科目分设“税款”、“滞纳金”、“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三个栏目;“稽查分级次入库税金”核算反映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分预算级次入库情况。  税务行政复议和法院判决裁定的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与原处理决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引起查补税金变动的,仍在原来相应的核算科目中登记反映。  二、账簿登记  (一)“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各科目均以入库或退库相关凭证(信息)为依据登账,缴纳税款时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税款时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抵缴企业所得税时根据《退税(抵税)确认书》中的“抵缴下期税款金额”登记反映。为准确分清各类入库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相关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欠税”、“预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等字样。  (二)“应征查补税金辅助账”各栏以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应征凭证汇总单以及其他反映查补税金增减变动的应征凭证为依据登账。其中,经复议、判决比原处理决定的金额增加或减少的,在原核算科目按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记账。应征查补税金增加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减少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填发或负责受理上述记账原始凭证的稽查、征收、管理、法制等部门,在凭证填发或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内将凭证直接传递到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三)“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各栏以入库或退库相关凭证(信息)为依据登账,缴纳查补税金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多缴的查补税金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为准确分清各类查补税金,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查补税金时,应根据相应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稽查查补”、“其他查补”、“外部查补”、“退还稽查查补”、“退还其他查补”、“退还外部查补”等字样。  三、会统报表的调整  (一)修改《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在该报表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其中:预缴”、“其中:汇算清缴”和“抵缴”子项目。  (二)修改《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项目反映除按不申报税款、未扣收税款、偷税、逃税、抗税、欠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倍数处以的罚款(以下简称比例性罚款)以外,对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以下简称行为性罚款),包括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行为性罚款和税务其他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查处的行为性罚款。比例性罚款仍反映在各相应的税种科目中。  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统报表起,各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为与修改前的报表口径相衔接,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务必抓紧按本通知的要求填开缴退税凭证和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调整《应征查补税金辅助账》和《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并将收到本通知前今年已入库和已抵缴的企业所得税分类补记到辅助账中,以便保证6月份编报5月份的报表时按修改后的报表口径准确编报。  四、税收月快报项目的调整  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80项“企业所得税预缴”、第81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82项“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35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当月数。附件:(编者略)1. 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2. 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3. 2004年税收月快报项目及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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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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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从2003年度起,全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并在今后几年全面展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做好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对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贷款呆账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账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二、关于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不包括贷款,下同)盘盈、盘亏和损失,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其资产盘盈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资产盘亏和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进行扣除,其中,资产盘亏和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三、关于逾期使用和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逾期使用和已按规定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不得列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但可单独建账进行日常管理。四、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或减值的税务处理问题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如需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其重估增加的价值,可以相应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增加价值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其重估减少的价值,可以按会计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不得调整,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关于无法付出款项的税务处理问题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组成统一法人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后,应以新组建的县(市)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4-2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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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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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第二集团公司”)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中航科工”及其全资子公司当年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比2002年多交的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计算的中央财政收入,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由中央财政返还给“中航第二集团公司”。三、所得税返还资金专项用于“中航第二集团公司”的政策性和社会性支出。“中航第二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并制定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上报财政部备案。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4-2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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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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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3月与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25.2亿日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3月到2010年1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4-2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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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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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统称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均为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试点集团,享受国家相应政策。现就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内部核算电厂及分公司(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附件: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附件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企业名称所在地1.下花园发电厂河北2.唐山发电总厂河北3.王快水电厂河北4.保定热电厂河北5.微水发电厂河北6.峰峰电厂(含岳城电站)河北7.山西省电力公司恒山发电厂山西8.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山西9.长山热电厂吉林10.辽源发电厂吉林11.鸡西发电厂黑龙江12.佳木斯第二发电厂黑龙江13.马鞍山发电厂安徽14.陈村水电站安徽15.铜陵发电厂安徽16.合肥发电厂安徽17.淮南洛河发电厂安徽18.淮北发电厂安徽19.洛阳首阳山电厂河南20.洛阳热电厂河南21.安阳电厂河南22.湖南省株洲电厂湖南23.湖南省耒阳电厂湖南24.湖南省金竹山电厂湖南25.甘古电厂甘肃26.碧口水电厂甘肃27.八三电厂甘肃28.永昌电厂(老厂)甘肃29.连城电厂甘肃30.广西岩滩水力发电厂广西31.大化水力发电厂广西32.陕西电力发电有限公司陕西33.石泉水力发电厂陕西34.渭河发电厂陕西35.灞桥热电厂陕西36.略阳发电厂陕西37.韩城发电厂陕西38.户县热电厂陕西39.延安发电厂陕西40.大唐集团公司总部北京附件2:附件3: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4-1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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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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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现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用于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28.34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将该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4-12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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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核算与分析,现将预缴和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会计核算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辅助账的设置  (一)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在“入库”类总账科目下设置“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每类科目下均分设“预缴”、“汇算清缴”和“缴纳以前年度欠税”三个栏目。各栏目核算内容如下:  1.“预缴”,指本年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或者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的所得税以及按定额缴纳的所得税,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预缴而未按期预缴的欠税,  2.“汇算清缴”,指对上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与上年预缴的所得税额进行汇算后,在本年清缴(退)的所得税额,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清缴而未按期清缴的欠税,  3.“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指缴纳本年之前发生的以前年度欠税,含查补征收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二)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在“多缴税金”总账科目下设置“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登记反映本年汇算清缴的应退税额抵顶本年应预缴税款的金额。该登记簿也可与“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合并设置。  二、关于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账簿登记  “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各科目均以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或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入库凭证汇总单和退库凭证汇总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缴纳税款时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税款时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根据《退税(抵税)确认书》中的“抵缴下期税款金额”登记反映。  为准确分清各类入库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相关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欠税”、“预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等字样。  三、关于会计报表的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改《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在该报表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均分别增设“其中:预缴”、“其中:汇算清缴”子项目,并在该表的最后增设两行“附列资料:抵缴企业所得税”、“抵缴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报表的具体式样、参数、编报方法和审核公式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  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起,各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报表汇总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为与修改前的报表口径相衔接,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务必抓紧按本通知的要求填开缴退税凭证和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并将收到本通知前今年已入库和已抵缴的企业所得税分类补记到登记簿中,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在计算机软件没有修改前,应设立《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和《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进行手工登记。以便保证6月份编报5月份的报表时按修改后的报表口径准确编报。  四、关于《税收月快报》项目的调整  (一)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119项“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20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21项“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64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当月数。  (二)增设第122项“外资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23项“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24项“缴纳以前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73项,属期均为当月数。  有关修改后的税收月快报“TRS”任务将放在总局FTP广域网centre\jitong\jihua\TRS程序中,请各地在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快报前予以更新。  (三)另外,今年1至4月入库的“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数额,请各地以“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有关栏目核算数为准,将今年1至4月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的“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数额的当月数一次性上报总局。  有关“TRS”任务届时将与税收月快报修改更新任务一并放入总局FTP广域网centre\jitong\jihua\TRS程序中,请各地在2004年6月份上报5月份的税收快报时一并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3-26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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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韩国产业银行于2002年9月与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合同编号:0209100300101),贷款9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关于韩国产业银行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87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产业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3-1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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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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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湖南、四川、江苏、湖北、安徽、河北、贵州、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3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南车财〔2003〕16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2-1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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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等51家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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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的请示》(京地税法〔2003〕654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下列51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  2.德国工商大会北京代表处  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北京办事处  4.美国机械制造技术协会北京代表处  5.美国设备制造商协会北京代表处  6.美国能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7.美国国际教育协会北京代表处  8.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北京代表处  9.美国帕斯适宜卫生科技项目北京代表处  10.日本贸易振兴会北京代表处  11.法国粮食协会北京代表处  12.加拿大—中国合作发展促进会北京代表处  13.加拿大镍发展协会北京代表处  14.西班牙瓦伦西亚自治区对外贸易局北京代表处  15.大韩矿业振兴公社北京代表处  16.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北京代表处  17.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代表处  18.日中经济协会北京事务所  19.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北京代表处  20.韩国农村振兴厅驻京办事处  21.英中贸易协会北京办事处  22.秘鲁国际马铃薯中心北京联络处  23.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24.日中经济贸易中心北京事务所  25.国际家畜研究所北京联络办事处  26.日本铁钢输出组合北京代表处  27.美国二十一学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28.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北京事务所  29.日本财团法人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北京办事处  30.韩国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北京代表处  31.美国家禽蛋品出口协会北京代表处  32.英国海外志愿服务社北京代表处  33.日本国际建设技术协会北京代表处  34.美国内华达州经济发展局北京代表处  35.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北京事务所  36.东海日中贸易中心北京办事处  37.瑞士世界黄金协会北京办事处  38.韩国输出保险公社北京代表处  39.美国西南研究所北京代表处  40.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北京代表处  41.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公司北京代表处  42.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代表处  43.韩国银行北京代表处  44.香港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北京代表处  45.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  46.法国阿尔萨斯大区发展署北京代表处  47.朝鲜高丽进出口商社北京代表处  48.意大利卑仁达制鞋名家联合会北京代表处  49.美国家庭健康国际北京代表处  50.法国国际保护工业与艺术产权制造商联合会北京代表处  51.法国食品协会北京代表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2-1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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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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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外经贸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3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附:2003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2-0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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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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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为降低外汇风险,开展保值交易,进行超远期外汇合约买卖收益的确认,同意按已交割部分外汇合约实现的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12-12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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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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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关于中国移动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308号),要求明确该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所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涉及若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向满足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潜在用户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上述所发生的折扣、赠送支出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作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作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三)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二、关于有价电话卡销售折扣的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电话卡款的差额,为销售折扣折让。企业可按电话卡面值金额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关于预收款的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其所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其收入,即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并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可不再调整,企业以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此部分收入实现时,可不再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四、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由于对部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尚未进行竣工结算,导致其预提的折旧与结算后实际应计提的折旧存在差额。上述折旧差额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已导致多缴纳的税额予以退还、或者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五、关于免收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短信零钱捐款”业务短信通信费和代收劳务费的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以下简称儿基会)合作开展“短信零钱捐款”业务,对通过手机短信为儿基会捐款的业务,将应收儿基会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免予收取。对这部分免予收取的短信通信费和劳务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可作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予以扣除。六、固定资产残值的问题按照中国移动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的要求,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执行。七、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税前扣除问题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按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其税务处理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执行。其为职工额外建立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所发生的支出,可做为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凡属于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比例限度以内的,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生的事项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11-21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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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润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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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中国华润总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对企业重组上市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中国华润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3.13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华润总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华润总公司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中国华润总公司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对中国华润总公司在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10-2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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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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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东、河南、贵州、山西、广西、青海(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境外上市的大型企业集团,为支持该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10-2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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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权投资所得确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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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北、陕西、河南、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关于确认“投资收益”的申请》(建财〔2003〕15号)。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原隶属于信息产业部,是我国通信建设行业最大的通信建设骨干企业,是建设部审定的全国19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之一和全国建筑行业经营业绩百强企业一。总公司由本部和下属的6家全资子公司(即6个工程局)组成,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公司整体规模效益,2001年11月1日,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以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整个系统(包括本部及其所属工程局)从事通信建设施工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并联合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电信科学研究院、中国集邮总公司等4家企业以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现就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用其经营性资产以总公司名义投资后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分红的所得税处理进一步明确如下:鉴于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对股份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整个系统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对股份公司的投资,其投资分红应根据投出资产的比例确定各自应享有的份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精神,该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用其经营性资产以总公司名义投资后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分红,并按照合法、有效的投资方案和凭据再分配给其全资子公司部分,可确认为股权投资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09-2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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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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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和今年市郊区工作会议要求,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农业局、北京市供销总社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益,增强农业竞争力,有利于推进乡一体化进程,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和完善。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龙头企业的兴衰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扶持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落实市效区工作会议提出的“继续完善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对龙头企业扶持力度”的要求,提出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具体意见。一、开展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市农委、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妆、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供销社等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九个主要委办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对通过认定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北京市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从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申报。二、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银行和信用社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为了解决以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银行和信用社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定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各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把龙头企业作为信用担保体系的重点扶持对象,按照职责范围,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建立银、企、农风险共御机制。三、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和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革,争取上市融资。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四、支持基地建设。围绕已经初具规模的种养殖等特色优势农产品,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推动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重点扶持一批种养殖主导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色等方式,加强与农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建立稳固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条取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服务,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五、市财政支农专项政策资金对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给予扶持,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用于建立健全营销网络,争创名牌,开展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统一部署,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将龙头企业列入重点支持范围。六、扶持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龙头企业出口竞争力。按照北京帽外经贸委、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修订下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细则>的通知》(京经贸计财字〔2002〕36号),支持重点龙头企业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的活动。七、统筹安排,合理规划,促进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按照北京市商委、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2002-2008年)》要求,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搞好农产品市场建设,促进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加强流通网络建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积极发展直供直销、代理配送、连销超市、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鼓励龙头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展销、批发和配送中心,发展连销经营,逐步建立以配送物流、口岸物流和电子商务物流为主要形式,辐射国内外的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和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八、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列入市计委农业预算内基本建设摧毁资重点支持范围。对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国诗歌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市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九、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农业部、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人行、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八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精神,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将与促进龙头企业发展有关的其它各项政策、办法等汇编成册;定期对企业主要经营者进行培训;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是新形势下政府改善宏观经济管理,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进而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市区县各级农业、计划、经委、商委、外经贸、银行、税务等部门要根据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充实、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龙头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给予切实帮助并加入解决。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关部门已经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要纳入整体部署和宏观政策安排,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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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通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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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各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现将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第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计提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印制的收据,并按工会系统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各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组织、经费关系的上一级(工会没有无上级工会)工会领取。四、本规定自2003年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09-22企业所得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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