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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印花税”

Q

纳税人在申报印花税时应税凭证名称和应税凭证数量怎么填写?

A
您好,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应税凭证名称是上述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应税凭证数量是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应税凭证数量】:逐份申报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3 18:38:47印花税全国
Q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黑龙江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幅度是多少?

A
您好,5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30 17:03:17黑龙江
Q

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缴纳印花税?

A
您好,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5 15:23:31印花税全国
Q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A
您好,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5 15:06:33金融机构全国
Q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否缴纳印花税?

A
您好,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5 15:02:56印花税全国
Q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否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A
您好,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3.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4.本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5 14:49:08房产税全国
Q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是否免征印花税?

A
您好,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5 14:48:04保险全国
Q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A
您好,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5 14:38:58免征全国
Q

附加税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A
您好,附加税费的有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14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14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14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四、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以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15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15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五、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5 14:25:48城市维护建设税
Q

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其他优惠政策,还能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征收政策吗?

A
您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1 09:52:11全国
Q

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哪些?

A
您好,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2 15:58:49类型全国
Q

个人出租非住房要交印花税吗?

A
您好,个人出租非住房书立有关应税凭证需要按照印花税“租赁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2 15:58:48个人全国
Q

个人购买非居住用房怎么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A
您好,对房屋保有期间个人非居住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2 15:58:44个人全国
Q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布山东省2024—2027年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A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商务局: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公布,并执行以下税收政策: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2-26印花税山东
Q

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资委、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不动产登记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重要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全程网办”(一)提升高频事项全程网办率。深化信息嵌入式实时互通共享,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网上可办、网上好办,提升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高频业务“全程网办”比例。在长三角地区打造“全程网办”为主、线下帮办为辅的一体化“跨省通办”示范样板,并逐步向京津冀、成渝等区域拓展。加强安全管理,通过人脸识别、录音录屏等方式,线上核验当事人身份信息和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二)推广应用电子证书证明。加快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在抵押贷款、税收征缴、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户籍管理、教育入学、财产公证、水电气热过户等方面的社会化应用,逐步实现应用场景全覆盖。(三)完善信息在线查询服务。电子介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图属一致”在线可视化查询,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提升登记数据质量,夯实信息查询基础。二、创新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登记服务(一)“交地(房)即交证”。围绕各类项目,主动向前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提前对接开展地籍调查,打通上游相关业务环节,逐步实现土地供应、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在项目供地阶段,引导经营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时,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在土地转让阶段,充分利用土地二级市场线上交易服务功能,通过综合窗口和信息共享推进土地交易登记一体化,实现“成交即交证”。在项目竣工阶段,经营主体可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竣工即交证”;项目通过验收后,可同步申请房屋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实现“交房即交证”。(二)“抵押即交证”。有抵押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可一并申请办理土地首次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根据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不动产不同物理形态,打通纯土地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和房地产抵押,合并办理抵押权注销、新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变更等,满足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抵押融资需求。三、提高涉企登记服务水平(一)服务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企业专窗,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绿色通道”。对改制重组涉及权属转移,符合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减征、免征或暂不征收政策的,通过综合窗口申请登记、办税,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事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改革发展。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土地,仅涉及权利人名称变更的,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二)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企业,提交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即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四、强化登记和税务、金融高效协同(一)推动“一窗办理、集成服务”。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规定,完善综合窗口设置,优化人员配置,提高综合窗口服务能力和业务办理比例,加快综合窗口向“一窗办理、集成服务”升级。不动产登记、缴税等联办业务应通过综合窗口办理。优化线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支付方式,合理提升线上支付额度。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代开发票服务,推进代开发票业务网上可办,加快应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实现省级层面税收征缴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二)协同不动产抵押融资服务。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探索开展“总对总”系统对接机制,促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高效协同。逐步拓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服务内容,实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关联业务就近申办。深化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改革,加快实现“带押过户”业务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覆盖工业、商业等各类不动产。推广“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做法,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或者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五、拓展预告登记覆盖面(一)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加快推广存量房预告登记。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让社会普遍知晓预告登记是从源头上防范商品房“一房二卖”“先卖后抵”等风险的重要举措,引导买卖双方积极申办预告登记。(二)延伸服务网点。积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等延伸登记端口,实现预告登记网上办、即时办、免费办。依托综合窗口,推进预告登记与签订不动产物权协议同步申办。(三)强化结果应用。预告登记结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依据,税务部门可运用预告登记结果开展税款征收相关工作。六、优化继承登记办理流程(一)简化材料查验方式。在办理非公证继承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对遗嘱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对受遗赠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查验继承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二)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到场协助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申请登记,通过遗产管理人对继承关系、申请材料等进行确认,精简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三)探索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践中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地方可在明确适用情形、核实方式和失信惩戒规则等基础上,以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七、健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长效机制(一)巩固日常化解机制。继续巩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主动跨前一步,做好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日常化解工作,力争出现一个、化解一个,依法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及时总结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收集不作为、乱作为的反面案例,以案为鉴加快化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继续采取专项工作的方式集中化解。(二)建立问题发现处理平台和机制。发挥不动产登记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服务的优势,以“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为依托,建立健全历史遗留问题发现和处理平台、机制,对于群众的各类办证诉求和反映的办证问题,进行记录、整理、分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上游审批供应环节反映,必要时发送工作办理提示建议单,合力推动将问题发现在日常、处理在日常。(三)防止新增遗留问题。加强自然资源相关审批环节与不动产登记的相互衔接,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督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确保登记法定要件齐全,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八、深化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一)抓好典型示范引领。定期举办不动产登记技能大赛,持续开展寻找“全国最美不动产登记人”公益活动,启动全国便民利民典型窗口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一线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归属感。(二)加强常态化教育管理。强化登记人员常态化培训和监管,严肃查处收受好处造假、违规更改信息等违纪问题,动态更新全国不动产登记警示案例库,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三)完善登记人员职业保障。总结实践经验,拓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业晋升渠道。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采取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等措施,健全登记风险保障机制。针对一线窗口女性占比大的特点,争取“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完善女性职业发展保障措施。各地要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指导本地区各市县结合实际创新举措,打破思维定势,优化登记工作,提升服务效能,不断增强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Q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商品储备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验收入库的相关凭证;(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等凭证;(三)自用房产、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及用于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证明材料;(四)营业账簿、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五)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三、符合《公告》规定的免税合同、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合同、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税。特此公告。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2-19粮食储备 江苏
Q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尾数如何处理?

A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暂行条例中“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废止。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2-06 13:13:55印花税全国
Q

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5元是否还有效?

A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暂行条例附件中规定的“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同步废止。  营业账簿按照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2-06 13:13:54贴花全国
Q

印花税买卖合同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A
您好,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文件依据: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52安徽
Q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A
您好,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52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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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2-21不动产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