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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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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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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积极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税务机关,根据前期问计问需征集活动中纳税人缴费人提出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决定,2021年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制定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对税务系统加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所在地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修订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跟踪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  8.简并税费申报。调整完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  9.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年内分阶段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由8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推广“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制发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公告,进一步完善年度汇算制度、操作指引和宣传方式,引导纳税人顺利办理年度汇算。新增手机APP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优化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协调解决大企业重大复杂涉税诉求,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确定性。开展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继续做好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开展部分重点企业税收体检和风险提醒,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  17.支持区域发展。实行长江经济带、成渝双城经济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网上办,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反馈等事宜。推进长三角地区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指导长三角等地区探索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推进成渝双城经济圈实名办税信息互认,推动跨省经营的大中型企业和资金管理规范的小微企业实现税收跨省缴库“同城化、电子化、标准化”,进一步提升跨省经营纳税人的缴库便利性。打通珠三角服务贸易付汇快速通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国际税收办税便利度。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年度税费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涉及信息报告、税费申报、税费缴纳等方面的服务承诺,按年公布上一年度承诺兑现情况。  (五)执法维权显温度  18.推广首违不罚。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19.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  20.加强权益保护。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牢记为民服务初心使命,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权益性审核,确认是否减损纳税人缴费人权益或增加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六)规范执法提质效  21.统一执法标准。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编制公布税务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实施备案程序。  22.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国务院“两个不得”工作要求,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扩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实现减负增效、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征纳成本。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违规征收“过头税费”问题的分析监控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2-11春风行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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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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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1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1-07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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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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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1年1月7日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第四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见附件)。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须重复备案。第五条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第六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消费税纳税人应在当期《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第七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第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附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1-07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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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A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1年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1-06房产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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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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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7批次28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聚焦稳企扩岗保就业,持续落实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征免征企业社保费等优惠政策,实施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以及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等税费优惠政策。聚焦兜底线保民生,落实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政策、扶贫捐赠政策等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聚焦激发活力稳外贸,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等出口退税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大力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业务,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范围,支持出口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担当作为用好税权。在深入落实“广东税务10条”“稳就业保就业9条”“稳外贸8条”等一系列减负措施基础上,持续出台更多有针对性的税费帮扶措施,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让市场主体更有获得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坚持“点对点精准推送”和“百分百覆盖”相结合,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解读材料,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推进问需问计于企常态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全面知晓政策、充分享受红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加强减税降费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实现适用对象“标签化”、落实情况“可视化”、退税退费“指尖办”,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持续做好有针对性的税收经济分析,加强政策效应分析,跟踪评估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整改和“回头看”,完善“事前宣传辅导—事中密切跟踪—事后分析问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机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数量、时限、效果、覆盖面等要素全面符合要求。(省税务局负责)(六)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提供“免填单、免申请,自动享受减免优惠”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加强广东省增值税留抵退税全流程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畅通电子化和无纸化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做好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在我省的试点推广工作。丰富出口退(免)税申报途径,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多渠道申报途径。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大幅精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通过跨部门数据综合运用,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进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确保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提速到5个工作日内。(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九)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费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省税务局负责)(十)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集中力量减少纳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表证单书,提速发票业务办理效率,优化税后流程,丰富劳动力税费缴纳形式。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推进部分税费“一次报”、纳税申报“一键办”、企业开办“一网通”、不动产登记“一网办”、网上更正申报全覆盖。制定发布我省“财税衔接”数据转换统一接口标准,扩大“财税衔接”使用群体。2020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10小时以内;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房屋网签合同备案、个人户籍、医保登记缴费等信息实时共享,便利办税缴费。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等制度措施,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做到政策“码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上可行”。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等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中,结合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自贸区建设工作,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相关文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实施“行业+特定类型”“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服务和管理,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省税务局负责)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十四)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争取纳入国家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地区,2020年年底前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根据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设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根据税务总局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协助做好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财政、档案等部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电子文件管理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社工及志愿者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宣传工作,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省税务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十六)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若干措施要求,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省税务局负责)(十七)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常态化“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搞大面积、撒网式、全行业风险管理推送和检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健全涉税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加强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对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取退税的“假出口”、骗取税收优惠的“假申报”紧盯不放,全力净化税收经济环境。(省税务局牵头,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纳税信息共享。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动态提醒和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提炼改革创新经验,加强改革成果推广,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我省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中的创新举措,展现改革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聚焦信访、舆情、12366热线、12345热线等渠道收到的问题和建议,做好梳理分类和对症下药,从源头破解困扰纳税缴费便利化的制度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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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试行进一步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征管服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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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持续助力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出以下10项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一、拓展“无税无票不申报”范围  对满足当期无应税收入、未做票种核定、且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条件的新办企业,免于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对一年以上无应税收入、无库存发票、且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存量企业,可以申请施行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申报。纳税人申请调整票种核定或产生应税收入,则按规定调整相应纳税期限。  二、扩大本市分支机构属地征管试点范围  结合新片区产业导向、企业纳税动态信用风险状况、行业规模等情况,放宽注册在新片区的分支机构属地征管条件,对符合新片区产业导向、信用情况良好、分支机构规模较大的,在新片区内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并报市税务局备案后,可试行分支机构属地征管。  三、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信用程度良好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上版本的,进行差异化管理,缩短审批流程。  四、进一步提升税务注销效率  进一步优化、简化资料报送途径和要求,提升一般注销流程效率,同时,研究进一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逐步探索利用“机器审”代替“人工审”,缩短注销办结时限,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探索推行“掌上办税”  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和微工作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系统功能。加快智慧税务建设,探索创建税务APP,将电子税务局办税事项逐步开发到APP中,实现“掌上办税”。  六、升级办税服务功能  为充分满足新片区纳税人办税需求,以便利高效、智慧先行为原则,升级办税服务能级,实现智能引导、智能填单等智慧化办税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度。  七、提升纳税信用管理质效  为深化放管服和改善营商环境,下放纳税信用评价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由临港税务局统一负责辖区参评企业纳税信用评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八、提升大数据支持力度  依托税收大数据,加大税收经济分析力度,结合产业、供应链、纳税信用等为临港企业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  九、加快智慧税务建设  提速临港新片区智慧税务建设,以大数据平台为依托,为纳税人在新办套餐、发票套餐、跨区迁移、退税等领域提供智慧审核和智能辅助功能,实现相关事项智能化审批,自动化办结。  十、探索差别化服务措施  探索为动态信用评价良好的纳税人在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办理渠道等方面提供差别化、更优质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遵从度。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2-31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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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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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进行合并申报。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维护《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系统将据此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二、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发布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特此公告。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自2022年7月29日起本文附件2中《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0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1-27车船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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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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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二、纳税申报时,各税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三、纳税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或市内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进行综合申报。四、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发布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特此公告。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1-23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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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 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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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可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税,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39号)发布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2019年第32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不再使用。特此公告。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1-23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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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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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要求,为切实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纳税服务,现将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严格抓好落实。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三省两市原“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与本清单不一致的,按本清单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9日     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序号事项事项名称1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6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7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8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9税务证件增补发10存款账户账号报告1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12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1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1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15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17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1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19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20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2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22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2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2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25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26停业登记27复业登记28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29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30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31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32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3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3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35综合税源信息报告36建筑业项目报告37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38不动产项目报告39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40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41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42发票办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43发票票种核定4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4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46发票领用47发票验(交)旧48发票缴销49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5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5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5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代开发票作废55存根联数据采集5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57发票遗失、损毁报告58临时开票权限办理59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60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61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62发票真伪鉴定63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6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65增值税预缴申报66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67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68消费税申报69车辆购置税申报70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2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4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75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76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77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8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79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0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82房产税申报83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84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85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86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87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88耕地占用税申报89资源税申报90契税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91印花税申报92车船税申报93烟叶税申报94环境保护税申报95附加税(费)申报9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97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98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99房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100委托代征报告101印花税票代售报告102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10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104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6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10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108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109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110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111财务会计报告报送11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11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11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115误收多缴退抵税116入库减免退抵税117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11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119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120车辆购置税退税121车船税退抵税122申报错误更正123优惠办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124税收减免备案125税收减免核准126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127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128证明办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29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130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131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13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133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13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13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13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137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138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139非税收入通用申报140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141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142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143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144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145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14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147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148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149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15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151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152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15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154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155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156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157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158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159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160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161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162国际税收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16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164同期资料报告165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166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16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168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16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170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171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172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17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174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175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176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补评177纳税信用复评178纳税信用修复179税务注销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180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181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182税务注销即时办理183注销扣缴税款登记184涉税(费)咨询电话咨询185网络咨询186面对面咨询187涉税信息查询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188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189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190纳税服务投诉纳税服务投诉处理191涉税专业服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19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19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19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195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196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197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19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19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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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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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序号事项事项名称1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6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7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8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9税务证件增补发10存款账户账号报告1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12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1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1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15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17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1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19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20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2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22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2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2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25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26停业登记27复业登记28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29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30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31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32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3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3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35综合税源信息报告36建筑业项目报告37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38不动产项目报告39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40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41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42发票办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43发票票种核定4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4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46发票领用47发票验(交)旧48发票缴销49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5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5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5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代开发票作废55存根联数据采集5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57发票遗失、损毁报告58临时开票权限办理59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60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61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62发票真伪鉴定63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6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65增值税预缴申报66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67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68消费税申报69车辆购置税申报70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2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4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75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76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77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8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79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0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82房产税申报83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84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85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86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87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88耕地占用税申报89资源税申报90契税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91印花税申报92车船税申报93烟叶税申报94环境保护税申报95附加税(费)申报9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97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98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99房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100委托代征报告101印花税票代售报告102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10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104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6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10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108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109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110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111财务会计报告报送11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11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11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115误收多缴退抵税116入库减免退抵税117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11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119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120车辆购置税退税121车船税退抵税122申报错误更正123优惠办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124税收减免备案125税收减免核准126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127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128证明办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29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130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131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13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133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13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13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13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137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138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139非税收入通用申报140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141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142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143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144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145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14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147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148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149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15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151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152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15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154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155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156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157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158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159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160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161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162国际税收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16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164同期资料报告165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166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16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168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16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170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171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172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17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174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175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176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补评177纳税信用复评178纳税信用修复179税务注销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180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181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182税务注销即时办理183注销扣缴税款登记184涉税(费)咨询电话咨询185网络咨询186面对面咨询187涉税信息查询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188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189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190纳税服务投诉纳税服务投诉处理191涉税专业服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19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19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19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195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196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197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19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19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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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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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3日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法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第六条特定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二)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纳税人;  (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  (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  (五)各级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其他纳税人。  特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其他第三方数据(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范围:  1.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  2.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  第七条重点管理纳税人是指通过信息系统对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电子底账、违法违章、重点监控数据等指标综合判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的纳税人。根据涉税风险从低到高,将纳税人分为1—4级4个级别。  第八条重点管理的1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低的纳税人。  第九条重点管理的2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正常的,按照重点管理2级纳税人管理。  第十条重点管理的3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中的纳税人。  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按照重点管理3级纳税人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  (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  (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3户次(含)以上的纳税人;  (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走逃(失联)企业;  (四)涉及稽查案件,经稽查部门确认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的纳税人;  (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不以实际经营为目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普通纳税人是指除特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经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较好、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其他纳税人,可纳入普通纳税人管理。  普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管理:  (一)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  (二)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特定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按需批准(核定)发票。  第十四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4倍。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不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规定范围内自行规定限额和数量标准。  每月总金额=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购票数量。  第十五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2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2倍。  第十六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核定)及变更限额和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  第十七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4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申请。纳税人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处理后,可重新提出发票申请。对稽查在查案件应根据稽查部门要求处理。  第十八条除特定纳税人以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等一项或多项风险核实措施(以下简称“事前查验”):  (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  (二)初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增加限额或数量的纳税人;  (三)申请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四)申请增值税发票变更限额和数量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2级纳税人;  (五)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不包括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普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同一票种在已批准的每月总金额范围内申请调整限额和数量,不需要事前查验。  对事前查验通过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申请批准(核定)增值税发票。  对重点管理2级、3级纳税人未进行事前查验的,应实施事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重点管理的1、2、3级纳税人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核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限额和数量进行核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对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规定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发票。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办理发票申请事项前,应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除本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外,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纳税人,其发票申请事项应即时办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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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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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8-28征收管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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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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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ensp,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作用,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出以下10项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一、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税收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打造税收“服务共同体”“征管共同体”和“信息共同体”。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大长三角区域税收经济联合分析力度。根据区域产业布局,拓展产业链、供应链分析,为长三角区域企业实现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  二、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将长三角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提升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加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力度。  三、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四、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  五、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在软件产品、动漫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风力发电、管道运输服务、飞机维修劳务、铂金交易、黄金交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11项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中,简并报送资料,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六、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推进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环节的简并,进一步优化办理方式,减少资料报送,促进纳税人更快享受免税优惠。  七、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进一步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流程,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间同步共享,更好满足纳税人异地付汇业务需要。  八、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依托税务总局云平台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实现长三角区域涉税风险信息和风险模型共享。统筹跨区域风险管理任务,避免对区域内跨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  九、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协调在长三角区域统一执行标准。  十、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将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长三角区域通办涉税事项清单、“一网通办”任务清单相衔接,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以上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牵头,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共同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7-31长江三角洲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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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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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2日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加大减税降费力度1.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2.加大免税力度。2020年12月31日前,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3.延期缴纳税款。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暂缓征收当期所得税,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5.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6.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或按规定申请在今年上半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以后,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7.降低宽带和专线资费。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发挥市场主体责任,针对受疫情影响停业企业,特别是重点智能制造企业,分区域、分类别,给予宽带和专线资费优惠方案,为企业提供更好的信息通信服务。(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8.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9.企业公益捐赠免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0.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免税。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11.加大房屋租金减免力度。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其中,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优先帮扶住宿餐饮、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结合实际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中央在渝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执行我市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疫情期间为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其对应房屋可减免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减免的税额不超过对应房屋减免租金的金额,此前已享受中小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不再叠加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资料、租赁协议、减免租金的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各区县政府)12.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阶段性降低工商业(高耗能行业用户除外)电价5%政策,延续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淡季价格执行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非居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用气按照旺季价格优惠5%执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按照上半年阶段性降价前的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优惠5%执行。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用气用水价格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13.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应年限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有建设项目记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14.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15.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对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16.缓缴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和重庆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物流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民防空办、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17.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1—3个月租金。对承租私营及集体性质单位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方适度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1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补助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各50%分担。(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各区县政府)19.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稳定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深化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切实提升水运物流效率,降低水运物流成本。对我市内支线船公司承运的内贸和外贸集装箱纳入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口岸作业费补贴政策范围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20.支持卡车航班助力国际货运恢复。对2020年内新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重庆机场集团)21.支持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对零担冷链运输企业给予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不高于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拓展企业参与交通设施建设领域,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及铁路站场经营开发、以货运为主的机场和直升机起降点项目建设及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快递物流等,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22.免征医疗器械产品及药品注册费。对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市财政局)三、强化稳企金融支持23.延期还本付息。对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含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应延尽延,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人行重庆营管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对2020年底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24.加大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企业(含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投放,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行重庆营管部按照其发放贷款本金的40%给予无息再贷款支持。获得信用贷款支持的普惠小微企业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主动对接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25.转贷应急周转。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26.降低贷款利率。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27.困难企业贷款贴息。优先帮扶旅游(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9大类困难行业,对行业内2020年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2020年7月初完成企业申报,8月底前兑现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28.定向授信贷款。协调商业银行实施定向授信贷款,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增加贷款资金供应,最高可贷额度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29.融资担保费奖补。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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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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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赣及省属企业:《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证贯彻执行。2020年7月17日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落实工作,特制订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在认真梳理落实省政府及当地现有政策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落实房屋租金减免政策。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一)在我省已出台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的基础上,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免收1个月租金,确保落实国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租金要求。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因减免房屋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二)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出租、承租双方或者多方应签订明确减免房屋租金金额和期限的书面协议、承诺书或采取其他方式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申请减免房屋租金政策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三、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四)市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抗疫特别国债、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照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出租人在办理相关税收减免和优惠手续时,应提供房屋租金减免书面协议、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六)对已落实房租减免政策的困难国企,由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统筹有关资金给予适当帮扶。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着力降低其融资成本。督促定向降准金融机构按规定将降准资金主要用于涉农、普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金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对包括服务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八)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手段运用,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九)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年内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企业申请,在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十)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十一)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十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和政策,公开本地、本部门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做好政策解答和投诉处理,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各地汇总的落实情况(各市、县出台文件等情况;政策落实的效果;下一步工作考虑等),请于7月31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各部门减免房屋租金具体情况请按时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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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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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解决企业困难,帮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展,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2020年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2个月(含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2020年相应两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1个月(含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对应季度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出租人对部分承租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的,只能按比例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为减免租金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从租计征房产税比例为减免租金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出租建筑面积的比例。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2020年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减免租金证明等资料。符合申请2个季度以上困难减免条件的,可进行一次申请,财税部门核准后,纳税人只需在相应季度申报期进行减免税申报即可。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三、本通知所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财税部门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申请后,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各税务派出机构所涉及的核准事项,由各派出机构商收入归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四、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简化办税程序,各县(市、区)财税部门按照“申请即予核准,事后核查”的原则,对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准,并以签署意见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核准后将核准结果报市级财税部门备案。五、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在税收征管系统进行减免税申报。其中出租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归类到“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8,出租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归类到“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8。六、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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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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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措施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要求,为更好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我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国家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房屋租金减免力度 (一)推动对承租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或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用于中小企业经营,下同)和个体工商户,免除6个月房租。由承租方提出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经产权单位审核后,双方签订减免协议,予以减免,并由产权单位将有关情况提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已上缴国库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办理租金退库,或经双方协商后从后续租金中抵扣。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减免房租影响人员开支和办公运转的,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商务厅、住建厅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发挥国企优势,履行社会责任,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暂缓收取其他3个月房屋租金,待经营状况好转后补缴租金。(省国资委负责)(三)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驻黑龙江机构、国家部委直属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有关部门参照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执行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帮助争取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予以认可。(省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非国有房屋业主,对用于经营、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户,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各市、县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创新财税优惠政策(五)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本级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各市、县政府负责)(六)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2020年6号公告)申报办理免税。此前已经享受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享受的免税期限未达到此次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享受免税。各市、县落实以上省级免税政策,减收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税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金融支持扶持力度(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其实际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客户实际需要,积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十)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租金价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房屋租赁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省住建厅、国资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省住建厅、国资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各市、县政府和省住建厅、国资委、商务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和中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督促指导,扎实推动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出台疫情期间房屋租赁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各市、县政府负责)(十五)确保房租减免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由国有房屋出租方提前将减免房租垫付给最终承租人,确保减免的房屋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国有房屋所有者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政策落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响应政府号召,通过减免房屋租金方式,让最终承租人受益。(省住建厅、财政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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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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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开发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促消费扩内需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26号)精神,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精准帮扶我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力纳税人复工复产、共克时艰,现就免征地方权限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支持范围和执行口径(一)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三)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其他优惠政策,再适用该免税政策。二、简化相关资料和流程(一)申报即享受。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协议等相关佐证资料留存备查。(二)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办理免税事宜。(三)退税管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税款,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以后应纳的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 三、加强宣传辅导和效应分析各地要主动向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丰富政策宣传形式,提升宣传覆盖面,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办理。同时要做好政策落实跟踪,对纳税人应享未享、不应享受而享受税收优惠等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全力保障政策精准落地,齐心协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6-30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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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变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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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缴费)人负担,减少纳税(缴费)人申报缴费次数,现将调整我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期限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范围。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黑龙江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发生纳税行为的缴费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二、调整变更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6-29工会经费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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