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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电子发票”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缴销?

A
您好,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缴销】功能菜单办理发票缴销。如图1所示。图1发票缴销菜单界面具体操作如下:1.系统会自动带出您可缴销的发票种类和起始号码段。如图2所示。图2发票缴销功能办理界面2.若您申请缴销的发票为非电子发票(即普通纸票、数电纸票),需按照“销毁方式说明”对发票进行剪角处理,完成后再拍照上传。若您申请缴销的发票为电子发票则无需上传附件。勾选需缴销的发票信息,选择“缴销类型”,录入“缴销原因说明”,点击【提交缴销】。如图3所示。图3提交缴销界面3.系统跳转发票缴销预览页面,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申请缴销】。如图4所示。图4申请缴销界面4.若您提交缴销的发票为非电子发票(即普通纸票、数电纸票),则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如图5所示。图5申请成功界面5.若您提交缴销的发票种类为电子发票(发票种类代码11或12或13),系统会自动办结。如图6所示。图6成功缴销发票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6:43发票缴销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中发票验(交)旧注意事项是什么?

A
您好!新电子税务局中发票验(交)旧注意事项如下: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数字化电子发票,系统自动获取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自动完成发票验旧。3.各省保留的通用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手写)等无法上传开具信息的,需要纳税人在线下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一般情况下,此种情境很少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8:38发票验(交)旧全国
Q

山西省纳税人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全电发票,名称格式与传统发票完全不同,是否符合规定?

A
您好,符合规定。自2022年8月28日起,山西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1 16:45:24全电发票 名称格式 传统发票山西
Q

河南省发票退票

A
一、事项名称发票退票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纳税人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原因需要将已领用的空白发票退回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附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发票领用簿》1必报必报调整后返还2未使用的空白发票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3税控设备1条件报送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时提供调整后返还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2009《发票领用簿》九、注意事项(一)纳税服务部门经办人核对清点相关发票。(二)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三)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四)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五)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1 09:31:33发票河南
Q

河南省抵扣联数据采集

A
一、事项名称抵扣联数据采集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通过认证方式进行采集。通过采集的数据,作为发票稽核的抵扣联数据,在一定时间内与发票存根联数据进行发票稽核。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通行费电子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四、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十二条“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第二十六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第二十七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重复认证。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二)密文有误。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三)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第二十九条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一)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二)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六条“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稽查局查处。”(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全文(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全文(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五条“(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全文(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征管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65号)第二条第(五)项“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如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1必报必报查验后返还是2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原件1条件报送抵扣联无法认证的提供查验后返还是3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1条
Q

铁路运输企业如何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

A
您好,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19 11:52:04铁路旅客运输全国
Q

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开具什么发票?

A
您好,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开具发票的规定如下:一、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四、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19 11:52:04铁路旅客运输全国
Q

浙江省税务局乐企自用直连服务是什么?

A
您好,乐企(NaturalSystem),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的平台。乐企自用(NaturalSystemConnectionforSelf-use,‘NSCS’),是指直连乐企的企业自有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连平台”)提供的乐企服务仅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且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下属单位包括集团企业成员单位、股权控制单位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11 10:11:39乐企浙江
Q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数电蓝字发票时,需要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电子税务局APP进行扫脸验证,扫脸验证时长如何设置?

A
法人和财务负责人有权限调整刷脸频次,来调整认证有效时长。具体操作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扫脸验证时长设置模块,调整认证有效时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30 11:45:17安徽
Q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铁路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决定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样式见附件1。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四、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五、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六、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七、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八、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九、国铁集团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十、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样式.doc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29铁路电子客票
Q

重庆市24小时自助办税厅详细地址在哪里,可办理业务类型有哪些?

A
您好,重庆市24小时自助办税厅详细地址及办理业务类型如下:名称详细地址可办理业务类型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76号专票、普票领用;专票代开;电子发票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打印重庆市九龙坡区税务局直港大道自助办税服务厅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附10号专票、普票领用;专票、普票代开重庆市九龙坡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程路77号留学生创业园A栋1层专票、普票领用;专票、普票代开九龙坡区24小时智慧政务服务中心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68号中迪广场1F-11号专票、普票代开重庆市南岸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87号附4号专票、普票领用;专票代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打印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文化活动中心3号楼专票、普票领用;专票、普票代开重庆市长寿区24小时自助办税厅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7号一楼专票、普票领用;专票、普票代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24小时自助办税厅重庆市荣昌区昌龙大道53号专票、普票领用;专票、普票代开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号附1号B区一楼专票、普票领用;专票、普票代开;社保费缴纳、查询梁平区自助政务服务厅重庆市梁平区桂西路15号专票、普票领用;专票、普票代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24小时自助厅重庆市大足区十字口工行自助区(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岗中路1号)普票领用丰都县行政服务中心24小时自助厅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普票领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打印潼南区政务服务中心24小时办税服务厅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隆鑫中央大街C区7号楼专票(普票)代开;专票(普票)领用;社保费缴纳、查询大渡口区政务服务中心24小时自助服务区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812号负1-38号专票、普票领用;专票、普票代开两江新区政务大厅24小时自助办事大厅重庆市两江新区加工区一路七号两江政务中心专票代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发票认证垫江县24小时自助服务厅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西大道南段208号机关综合楼2号楼专票代开;专票、普票领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27 12:49:54自主办税厅重庆
Q

山西省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全电发票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

A
您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23 16:35:22全电发票 用途确认山西
Q

企业无偿使用个人的房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费、采暖费、水电费等由企业承担,这些费用取得的发票名头是个人的名字,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您好,企业发生相关支出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20 16:35:0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青岛开具的数电票,票面没有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吗?

A
您好,纳税人可以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的凭证,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20 16:26:57青岛
Q

不属于应税行为的应以什么票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A
您好,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20 14:16:05全国
Q

业务操作指引(APP版)蓝字发票开具

A
业务操作指引蓝字发票开具一、蓝字发票开具(一)立即开票1.功能概述当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需要开具蓝字数电票时,通过该模块可以开具发票。2.功能路径【办&查】-【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3.操作步骤前置条件:无。操作流程:登陆后,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办&查】-【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功能菜单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也可以通过首页自定义区【蓝字发票开具】模块或者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1.选择需要开具的发票类型。2.进入开票页面,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发票信息(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开票信息、备注信息、经办人信息)。3.购买方信息可直接在输入框后填写,可点击【】唤醒摄像头扫描购方二维码,可点击【】选择已维护的客户信息或通过销方基础信息二维码添加的客户信息。4.开票信息需点击【添加项目明细】,在跳转后的页面中,输入项目名称,选择已维护的项目信息或系统返回的推荐选项,也可点击【自行选择商品编码】,自行录入商编信息。5.备注信息可点击【展开】在备注框中填写内容,或者展开后选择选择场景模板,在带出的附加信息中填写内容;若场景模板中的附加内容还未满足需求,可点击【添加附加内容】,选择已维护的附加信息,也可以手工添加附加信息。6.发票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预览】,可预览正式票样的发票内容,点击【横屏查看】,可以切换为横屏模式;点击【发票开具】,跳转“确认开具”页面。7.纳税人检查填写的发票信息,若发现填写信息有误,点击【返回修改】,可回到上一页面修改发票信息;若确认发票信息正确,点击【确认开具】,系统将对发票填写规范、业务逻辑进行校验:校验通过,系统自动进行发票赋码,加盖电子印章并生成电子发票,显示开票成功提示。8.开票成功后,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将发票交付给购买方:⑴点击【查看发票】,可在线查看发票PDF文件。⑵点击【邮箱交付】,在弹出页面选择文件格式和输入邮箱地址,点击【确定】进行交付。⑶点击【二维码交付】,在弹出页面将二维码展示给购买方,由购买方扫描二维码获取发票。⑷点击【下载PDF】,【下载OFD】,【下载XML】,将发票文件下载到手机,再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给购买方。4.注意事项1.移动端暂不支持开具特定业务发票。2.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开具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发票。(二)扫码开票1.功能概述纳税人在蓝字发票开具首页点击【扫码开票】功能,跳转“基础信息二维码”和“交易信息二维码”tab页。“基础信息二维码”页面纳税人可展示二维码供购买方扫描填写发票抬头信息,以便纳税人快捷引用购买方信息进行发票开具。“交易信息二维码”页面分为两个小功能“填写并展示二维码”和“备注信息维护”,纳税人可点击“填写并展示二维码”进入发票填写页面编辑除购买方信息外的发票信息,以便购买方纳税人拿到小票后直接扫码填写开具发票。此外纳税人可通过点击“备注信息维护”将常用的备注信息维护在小票备注中。2.功能路径【办&查】-【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扫码开票】3.操作步骤1.前置条件:无。2.操作流程:登陆后,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办&查】-【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扫码开票】功能菜单进入扫码开票页面;也可以通过首页自定义区【蓝字发票开具】模块或者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3.进入扫码开票功能,默认展示【基础信息二维码】界面,在“基础信息二维码”页签点击提示语中的【基础信息二维码】,弹出查看二维码页面。纳税人可下载二维码并提供给购买方扫描填写发票抬头信息,购买方保存提交后,信息将同步显示在主页面的列表中,纳税人可选择购买方信息进行发票开具。4.点击【交易信息二维码】切换到交易信息二维码界面。纳税人可点击【填写并展示二维码】,选择发票类型后,进入发票填写页面编辑除购买方信息外的发票信息。5.填写完成后,点击【生成二维码】按钮,生成交易信息二维码,以便购买方纳税人拿到小票后直接扫码填写开具发票;点击【下载】,将交易信息二维码保存到手机;点击【发送】,在弹出页面输入邮箱地址,点击【发送】将交易信息二维码发送到填写的邮箱。6.点击【备注信息维护】,将常用的备注信息维护在小票备注中。4.注意事项1.通过基础信息二维码添加的抬头信息有效期为48小时。2.交易信息二维码有效期为24小时。(三)复制开票1.功能概述纳税人通过【蓝字发票开具】的【复制开票】功能,进入到该功能界面,查询近24小时或全量发票进行复制开具。2.功能路径【办&查】-【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复制开票】3.操作步骤1.前置条件:查询类型限定于“开具发票”,发票来源限定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操作流程:登陆后,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办&查】-【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复制开票】功能菜单进入复制开票页面;也可以通过首页自定义区【蓝字发票开具】模块或者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3.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数据。4.点击需要复制的发票,跳转详情页面后,点击【复制开票】,将原发票的票面信息带入到开具界面,允许编辑,点击【发票开具】按钮再次开具。4.注意事项移动端仅支持复制无特定业务标签的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电票(普通发票)。
Q

业务操作指引(APP版)红字发票开具

A
业务操作指引红字发票开具一、红字发票开具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办税】-【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点击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的二级首页功能页面,展示“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这两个功能。(一)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1.业务概述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服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移动端仅支持开具红字电子发票,且不支持特定业务发票的红冲。2.功能路径1.通过依次选择【办税】-【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功能菜单进入“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页面。2.通过首页自定义去【红字发票开具】模块或者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3.操作步骤1.前置条件:已开具或已接收蓝字发票。2.操作流程:登陆后,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办税】-【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功能菜单进入“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页面;也可以通过首页自定义去【红字发票开具】模块或者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3.纳税人进行页面栏次选择,选择“我是销售方”或者“我是购买方”,录入对方纳税人名称或者蓝字发票等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系统根据查询条件查询蓝字发票信息并展示。4.纳税人点击要红冲的蓝字发票,进入“信息确认”页面,此页面从上至下可分为基本信息、票面状态、开票信息。可通过点击【展开】下拉按钮查看购销双方基本信息和蓝字发票的一些票面信息和蓝字发票状态等信息。开票信息中可通过点击【红冲原因】选择具体的红冲原因,下方显示可红冲的项目信息。点击【查看】按钮可显示可红冲项目的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具体信息。5.纳税人选择具体的红冲原因,系统可根据选择的红冲原因以及发票标签控制允许纳税人修改项目信息详情页面数据。6.点击【提交】按钮,如蓝字发票购买方未用票,系统弹出“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提交后系统将直接生成红字电子发票,请确认是否继续提交”的提示。点击【确认】,红字发票开具成功,系统展示“开具结果”页面,此页面可查看开具的红字发票,同时展示各个发票交付渠道,可按各渠道按钮点击后进行相应交付;如蓝字发票购买方已用票,系统弹出“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系统将直接生成红字电子发票,请确认是否继续提交”提示,点击【确认】,系统提示“提交成功”,同时自动跳转到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的查询结果页面。4.注意事项1.已经锁定蓝字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前,不允许针对该张蓝字发票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2.已经作废的蓝字发票,不允许申请红字确认单。3.对应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标签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勾选(代办退税)”、“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的不允许启动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4.对应蓝字发票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或税收优惠类标签为“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不允许启动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5.对应蓝字发票的发票风险类型标签为“异常凭证”的不允许申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6.蓝字发票未勾选和入账,若是购方,提示纳税人不允许发起。7.若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标签”、“发票入账状态标签”均为空时系统带出蓝字发票商品明细,不允许修改商品明细且只允许全额红冲。8.若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标签”、“发票入账状态标签”任意一项不为空时允许部分红冲。系统带出蓝字发票商品明细,当开具红字发票原因为“销货退回”或“服务中止”只允许修改项目明细中数量、金额,当开具红字发票原因为“销售折让”可以录入金额。9.当选择的蓝字发票为税控平台开具,且开票方税控档案未注销,提示“您选择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无需申请红字信息表,可由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并阻断红冲。(二)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1.业务概述纳税人对接收到的“红字信息确认单”,同意红冲选择“确认”,不同意红冲选择“拒绝”,也可以对红字信息确认单进行撤销。2.功能路径1.通过依次选择【办税】-【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功能菜单进入“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页面。2.通过首页自定义去【红字发票开具】模块或者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3.操作步骤1.前置条件:发出或接收到“红字信息确认单”。2.操作流程:如果是需要对方进行确认的情况(例如:销方录入待购方确认、购方录入待销方确认),对方纳税人登陆后,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办税】-【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功能菜单进入“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页面;也可以通过首页自定义去【红字发票开具】模块或者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3.纳税人选择“我是销售方”或者“我是购买方”,录入对方纳税人名称、对方纳税人识别号或者蓝字发票等查询条件,点击【查询】。4.选择需要处理的红字信息确认单,点击后进入“确认单详情”页面。无需确认的情况下销方在红字发票未开具前,点击【撤销】弹出撤销提示,点击【确定】成功撤销此红字信息确认单。需要双方确认的场景发起方在对方未确认前,点击【拒绝】弹出撤销提示,点击【确定】成功撤销此红字信息确认单。5.打开的确认单状态为“销方录入待购方确认”时,点击【确认】,弹出确认即开票提示,点击【确定】,显示“开具结果”页面,红字发票开具成功。6.打开的确认单状态为“购方录入待销方确认”时,点击【确认】,弹出确认即开票提示,点击【确定】,红字发票开具成功,跳转到“开具结果”页面,此页面可查看开具的红字发票,同时展示各个发票交付渠道,可按各渠道按钮点击后进行相应交付。7.如蓝字发票为web端开具的纸质发票,在移动端发起确认单或在web端选择“与原蓝票一致票种的纸质发票”发起确认单,在移动端确认时,点击【确认】后,弹出“您确认要通过该项吗?”的提示。点击【确定】后,提示确认成功,还需在web端的【红字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中点击【去开票】才能成功开具红字发票。4.注意事项1.若发起的红字信息确认单需要对方进行确认,对方超过72小时未进行操作则该红字信息确认单作废。2.未开具红字发票前红字确认单对应的蓝字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时,系统自动作废红字确认单。3.若纳税人为发起方,系统判断红字确认单是否需要对方确认。若红字确认单无需对方确认,红字发票未开具的可撤销确认单;若红字确认单需要对方确认,若对方未确认,则可撤销确认单;若对方已完成确认,则不允许撤销确认单。4.确认方纳税人对确认单进行操作,若操作为“确认”,更新红字发票确认单状态为“购销双方已确认”,若为符合确认即开票条件的发票,则确认后直接生成红字发票;若操作为“确认”,更新红字发票确认单状态为“购销双方已确认”,若不为符合确认即开票条件的发票,则确认后需在web端的【红字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中点击【去开票】才能成功开具红字发票;若操作为“否认”,更新红字发票确认单状态为“作废(销方录入购方否认)”或“作废(购方录入销方否认)”,解锁蓝字发票;若操作为“撤销”,若购销双方已确认,则可撤销成功,未确认的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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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APP版)发票信息查询

A
业务操作指引发票信息查询一、发票信息查询(一)全量发票查询1.业务概述纳税人可通过发票查询模块查询本人各个渠道开出和收到的发票数据、海关缴款书数据并可详细展示票据数据、票据状态等数据,还可以为纳税人提供自行交付的方式实现电子发票交付。2.功能路径1.通过依次选择【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信息查询】-【全量发票查询】功能菜单进入发票查询页面。2.可以通过首页自定义去【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或者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3.操作步骤1.前置条件:纳税人存在取得或开具的发票、海关缴款书。2.操作流程:登陆后,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信息查询】-【全量发票查询】功能菜单进入发票查询页面;也可以通过首页自定义去【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或者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3.进入“全量发票查询”页面,在“发票查询”TAB页提供“全量”和“近24小时”两种查询模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正确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此处以查询类型为“开具发票”为例)。4.点击对应发票,进入“发票详情”页,可查看该张发票的基本信息、销售方信息和购买方信息。5.点击【交付】(查询类型为“取得发票”时,此处显示为【下载】),进入“发票交付”页面,系统提供邮箱交付、二维码交付、下载PDF、下载OFD、下载XML五种交付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发票交付方式。6.进入“海关缴款书”TAB页,正确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7.单击对应海关缴款书,可进入海关缴款书详情页,单击货物信息可查看该条货物的详细下钻信息。4.注意事项1.系统提供二维码下载、下载PDF、下载OFD、下载XML四种下载方式,仅数电票(电子发票)支持下载功能,数电纸质发票和海关缴款书不提供下载功能。2.查询农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时,查询类型选择“开具发票”和“取得发票”均能查到同一张发票。3.海关缴款书不支持预览功能。(二)开票数据统计及发票领用查询1.业务概述本功能在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移动端打开“开票数据统计及发票领用查询”界面后,可查询发票汇总数据。汇总数据包括按发票种类统计(领票)、按发票种类统计(开票)、按税率/征收率统计数据。2.功能路径1.通过依次选择【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信息查询】-【开票数据统计及发票领用查询】功能菜单进入“开票数据统计及发票领用查询”界面。2.通过首页自定义去【开票数据统计及发票领用查询】模块或者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3.操作步骤1.前置条件:存在发票领票及开票数据。2.操作流程:登陆后,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信息查询】-【开票数据统计及发票领用查询】功能菜单进入“开票数据统计及发票领用查询”界面;也可以通过首页自定义去【开票数据统计及发票领用查询】模块或者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3.打开“开票数据统计及发票领用查询”界面后,查询“发票种类(领票)”、“发票种类统计(开票)”、“按税率/征收率”统计数据可点击界面上方的名称切换查询界面。4.切换至要查询的界面后,选择【发票来源】,【发票种类】,并设置【查询周期】、【选择时间】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5.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要查询的发票种类。6.发票种类(领票)的“票种详情”界面查询结果显示如下。7.“发票种类统计(开票)”的“票种详情”界面查询结果显示如下。8.按税率/征收率的“票种详情”界面查询结果显示如下。4.注意事项发票种类与发票来源进行联动,当发票来源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时,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所包含发票种类(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电票(普通发票)、数电纸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电纸质发票(普通发票)、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数电票(铁路电子客票));当发票来源选择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时,展示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所包含发票种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三)发票查验1.业务概述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包括网页端、客户端、移动端和数据接口服务渠道)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在线的发票查验服务。2.功能路径1.通过依次选择【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信息查询】-【发票查验】功能菜单进入发票查验页面。2.通过首页自定义去【发票查验】模块或者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3.操作步骤1.前置条件:存在发票。2.操作流程:登陆后,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信息查询】-【发票查验】功能菜单进入发票查验页面;也可以通过首页自定义去【发票查验】模块或者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3.进入“发票查验”页面,可通过扫描已开具发票的票面二维码带出相关信息,也可在页面手动录入发票相关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若为本人发票,则只录入发票号码就可以查验,若为第三方发票,则提示填入开票日期及开票金额(含税金额)后进行查验。4.查验本人发票,且结果一致时,反馈查验结果“经查验,发票信息一致”,同时展示发票票面信息、发票标签信息(包括发票用途标签及红字发票标签等)及发票查验时间等信息;点击【预览发票】可以预览发票的票面。查询结果不一致的,反馈结果“经查验,发票信息不一致”,查验结果为不一致时不可预览发票。若未查到该发票信息,反馈结果为“未查询到该发票信息”。5.查验第三方发票时,查验结果一致的反馈提示“第三方发票,经查验,发票信息一致”,查验结果一致时可点击【预览发票】查看发票票面信息;结果不一致的反馈提示“第三方发票,经查验,发票信息不一致”,查验结果不一致时不可预览发票;若未查到,系统反馈“第三方发票,未查询到该发票信息”。4.注意事项查验风险开票人开具的风险发票时,系统给出相应提示。(四)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1.业务概述查询对应属期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以及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信息查询统计。2.功能路径1.通过依次选择【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信息查询】-【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功能菜单进入页面。2.通过首页自定义去【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或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3.操作步骤1.前置条件: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业务。2.操作流程:登陆后,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信息查询】-【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功能菜单进入页面;也可以通过首页自定义去【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或通过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3.进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页面,点击【选择属期】按钮,选择需要查询月份,系统自动带出数据;点击【查看明细】进入“查看结果”页详细查看数据信息。4.“查询结果”页通过页面【筛选】录入信息后点击【查询】进行筛选数据。5.选择具体发票数据,可进入“发票详情”页查看发票详情,点击【发票预览】查询发票票面信息。4.注意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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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APP版)新办智能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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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新办智能开业一、业务概述新办智能开业场景智能感知市监部门开业数据,智能识别开业风险,无风险自动确认登记信息。税智撑借助GIS利用规则引擎自动分配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有开票需求的纳税人,通过预设税费种认定规则,自动完成税费种认定;根据发票授信模型完成纳税人初始授信,实现纳税人开业就能开票,大大节约纳税人开业开票时间。该场景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的纳税人。二、办理流程即时办结。三、功能路径【首页】-【待办】-【关于电子税务局“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四、操作步骤1、登录后点击【首页】-【待办】-【关于电子税务局“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2、界面展示智能开业消息提醒信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税务部门已自动为您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您可点击【开业告知书】,查看相关信息、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并选择办理其他事项。”点击【开业告知书】。3、根据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进行身份信息展示。(1)个体工商户1)【基础信息】。a.可查看:开业日期、经营地址、国标行业(主)、经营范围、业主信息。b.点击【业主信息】后,可详细查看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住所。2)【票类信息】光标点击到图标后可查看相关提示。3)税(费)种认定信息。a.光标点击到图标后可查看相关提示。b.若已认定增值税,则可点击【附加税费】查看增值税附加信息。(2)企业1)基础信息a.可查看:开业日期、注册则本、核算方式、从业人数、国标行业(主)、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财务代表人。b.点击【法定代表人】查看,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c.点击【财务代表人】查看,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2)【票类信息】光标点击到图标后可查看相关提示。3)税(费)种认定信息。a.光标点击到图标后可查看相关提示。b.若已认定增值税,则可点击【附加税费】查看增值税附加信息。4)点击【投资方信息共X户】查看相关投资方姓名、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若是较多的投资方可从搜索栏明确的搜索。5)【机构信息】a.从【机构信息】中查看上下级机构。b.点击【下级机构】查看相关下级机构名称与状态,同时可在搜索栏搜索。4.查看相关开业报告书信息后点击【我已阅读】5、页面跳转至已阅读页面,并展示相关推荐的业务,点击业务功能名称可跳转至对应功能进行业务办理五、报送资料无。六、注意事项无。七、常见问题1.我的投资方太多想快捷的找到某个投资方信息,我该如何做?答:可进入投资方界面后在搜索栏中输入投资方姓名或识别号、身份证号码模糊查询。例如,只有身份证号可直接搜索后将带出对应投资方的相关信息。2.如果我登陆后没有提示开业报告书的界面,我该如何找到?答:可先看【业务提醒与反馈】有没有【关于电子税务局“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如果有可通过此处进入开业报告书。若是没有,可在界面上方搜索功能处搜索‘开业告知书’即可进入该功能,若是记不住该功能名称模糊搜索‘开业’、‘告知’等字眼找到该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14 15:33:01全国
Q

纳税人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是否需要另附纸质件保存?

A
您好,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数电票交付有PDF、ODF、XML三种格式。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对打印纸张没有特殊要求)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11 14:56:53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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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1 09:30:57抵扣联河南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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