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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Q

河北省的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

A
您好,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7 19:02:25扣除河北
Q

河北省企业租用办公用房发生的水、电费用,想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取得何种凭证?

A
您好,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7 19:02:24凭证河北
Q

河北省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A
您好,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7 19:02:20条件河北
Q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河北)

A
您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7 19:02:19企业所得税河北
Q

江苏省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后收到一条关于错误享受“六税两费”房产税优惠政策的提醒,应如何处理?

A
您好,该提醒是提示您可能存在错误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情形。“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享受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您可以在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后,首页点击【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也可以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查询并判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是否符合条件。一、若您“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个人合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不应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需要根据提醒更正申报。二、若您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需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例如: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三、若您属于年度内新设立企业,可按以下规则判断:四、若您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不应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需要根据提醒更正申报。五、若您的登记注册类型有误,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自更正时间起享受“六税两费”房产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7 17:05:03申报江苏
Q

广东省某企业给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您好,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7 14:55:10广东
Q

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资产在自贸港如何理解?

A
您好,“财产在自贸港”,是指企业拥有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财产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7 08:48:21自由贸易港海南
Q

享受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A
您好,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和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即1月1日—5月31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可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即3月1日—6月30日),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具体路径为: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7 08:48:04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海南
Q

分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提示:“总机构尚未进行申报,请等待总机构申报完再依据总机构申报信息进行本功能的申报”,请问是什么情况?(海南)

A
您好,出现这个提示可能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信息】就地缴纳标识选择不一致导致的。总公司和分公司请分别登录各自的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信息】中查询双方的备案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改为一致。除以上情况外,还需要总机构确认在申报时分配表中是否存在当前分支机构。如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排查,仍无法解决问题,请在本对话框输入“转人工”联系人工坐席反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7 08:48:01分公司申报海南
Q

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25〕23号)

A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其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二、申请时间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优惠资格应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材料。设区市税务机关应于7月31日前将省级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为方便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优惠资格,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于设立或登记当年10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材料。设区市税务机关应于10月31日前将省级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当年10-12月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如12月31日成立),可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材料,获取自设立或登记年度起的免税优惠资格。三、办理流程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核,由设区市税务机关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复核后,对审核通过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经设区市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由设区市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具体流程参照省级办理。四、申请材料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详见附件2);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详见附件3),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其中:1.“上一年度”是指申请资格起始年度的前一年度,如申请2025—2029年度免税资格应提供2024年的情况;2.“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需对取得的每一类收入(如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及每一类支出分别说明;3.“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需说明每一项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活动具体开展情况等)及其对应的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4.“公益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5.“非营利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其中审计意见须为无保留意见;(六)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设立或登记当年免税资格的,需提供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及第(四)项规定的成立当年的材料,无需提供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并按要求赋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首页应附有经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报备的验证码。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章程要与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一致,《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收入与支出情况、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应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数据一致,申请资料的每一项内容需要敲盖公章,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五、工作要求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提高工作认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认定工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推动非营利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同步废止。为做好相关文件衔接工作,申请2025-2029年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请于2025年1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苏财税〔2018〕20号文件规定的材料。附件:1.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范本3.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范本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5年10月17日
Q

如何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逾期申报?(江苏)

A
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通过以下路径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逾期申报:一、查账征收企业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二、核定征收企业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三、您也可以依次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查询未申报记录,点击【去申报】办理逾期申报。更多逾期申报的相关操作请您点击以下链接查看:https://mp.weixin.qq.com/s/pa22EuZmUHlmmeuZI6mSiQ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6 17:16:18电子税务局江苏
Q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季报里面有变动,职工薪酬是填季度金额的还是本年累计金额?(江西省)

A
您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季度申报数据填写的应是本年累计金额。“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6 14:19:13企业所得税江西
Q

企业在海南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A
您好,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6 09:09:29分支机构海南
Q

海南的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前,应办理哪些事项?

A
您好,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一、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二、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三、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四、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五、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一、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二、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三、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四、出口企业申请跨省(市)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的流程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五、迁移纳税人尚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须在迁移前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5 11:30:34跨省(市)迁移海南
Q

外省的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到海南后,应办理哪些事项?

A
您好,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一、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税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二、总、分机构发生跨省(市)迁移的,应在迁移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三、纳税人在判断销售额是否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对迁移前后的销售额应连续计算。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四、纳税人在迁出地尚未勾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可在迁入地勾选抵扣,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开具但尚未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应在迁入地申报。五、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资格的迁移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缴回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六、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入库、退库。七、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申请办理退(补)税、追缴税款等事项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免)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准和退库;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纳税人在迁入地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迁入地税务机关将按新备案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对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涉及需要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的,将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八、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九、纳税人按规定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5 10:57:16外省纳税人海南
Q

办理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业务办结期限是什么?(宁波)

A
您好,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办理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期限均为即时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4 15:20:20宁波
Q

建安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列?

A
您好,根据以下规定填列:一、预缴申报根据预缴申报表填报说明,第31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二、汇缴申报根据年报表填报说明:申报表主表第37行“本年累计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预缴时已享受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4 11:30:02建筑安装全国
Q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A
您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上述规定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4 10:38:02核定征收全国
Q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栏次如何填报?(重庆市)

A
您好,“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栏次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栏次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4 09:56:05重庆
Q

享受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A
您好,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和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即1月1日—5月31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可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即3月1日—6月30日),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具体路径为: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3 17:38:52《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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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7认定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