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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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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饲料行业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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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农业(畜牧)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认真贯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鼓励饲料工业健康发展,做好国家对饲料行业的优惠政策工作,加强对减税过程的有效控制,确保减税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饲料企业的实际,现将我省饲料行业实施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减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根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中有关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我省以下饲料企业属享受减税优惠的范围:1、饲料加工企业:畜禽水产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混合饲料、宠物饲料的生产加工企业;2、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麦饭石、沸石粉、石粉、膨润土和植物载体的企业;3、粮油加工企业:生产饲料用饼粕、麸皮、次粉等农副产品的加工企业;4、植物饲料原料企业:加工苜蓿粉、松针粉、槐叶粉及植物茎叶粉企业;5、生物活性饲料企业:生产酵母饲料、酶蛋白饲料,微生态制剂的企业;6、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骨粉、肉骨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血粉、肉粉、皮革蛋白粉等动物蛋白饲料和玉米蛋白粉、酒精糟(粉)、酒糟、啤酒糟等植物蛋白饲料的企业;7、畜禽鱼用酶制剂生产企业;8、畜禽鱼用香味素调味剂生产企业;9、饲料加工机械企业:以生产加工饲料和农作物秸杆饲料机械加工企业。二、减税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享受减税政策的企业除符合第一条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第一条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物活性饲料、酶制剂、香味剂生产企业已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预混合词料生产许可证》和省饲料工业办公室产品批准文号;3、饲料加工企业;玉米蛋白粉、小麦麸、骨粉、血粉、皮革蛋白粉、肉粉、肉骨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酒精糟、酒糟、啤酒糟加工企业;麦饭石、沸石粉、石粉、膨润土、植物载体生产企业;豆粕(饼)、棉粕(饼)、胚芽粕(饼)、菜粕(饼)和其它饼(粕)类、植物载体类加工企业已取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发的《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和标签认可号。三、减税程序对符合减税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第一年逐级上报省地税局进行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企业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主营业务项目及其收入、当年经营情况、当年主管业务收入符合规定比例的依据,申请减免税依据和金额等内容);3、企业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4、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5、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确认书(见表1);6、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批文复印件;7、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书和标签认可号复印件;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各级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后,应认真仔细核对其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给予办理,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进行审核确认后抄送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四、办理要求(一)受理时限。2002年10月31日,企业申报截止,之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新建企业除外。以后年度1月至4月为申报时间。(二)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税务机关。对不符合规定,弄虚作假而骗取减税的企业,除取消减税资格外,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企业减税工作中,不得强行指定税务代理,要增加工作透明度,认真及时地为企业办理相关减税事项。对2001年度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办理减税事项应同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进行。附件:1.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确认书(略)2.《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与饲料行业相关目次(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2-07-12企业所得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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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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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你府《关于申请在调入中关村科技园区区域范围内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函》(京政函[2001]102号)收悉。现就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按照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复函》(国科发高字[2001]200号)调整区域后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调入区域内的企业,可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开办的企业,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按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减免税期限,从企业开办之日起开始计算,享受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剩余年限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二、鉴于区域调整在年度中间进行的实际情况,为保持政策稳定,便于所得税征管,对被调出地区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可执行到2001年底。从2002年1月1日起,被调出地区的企业,不再继续执行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已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但不追补此前依法享受的减免税税款。三、请你市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对调入区域的企业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认定,对调出区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理,以保证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2-03-0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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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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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浙江、湖南、重庆、广西、贵州、陕西、北京、山西、河北、上海、天津、辽宁、湖北、广东、云南、海南、黑龙江、河南、江苏、安徽、内蒙古、新疆、福建(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厦门、青岛、大连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国重汽发字〔2001〕107号),请求继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税收规定,现将该集团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同意中国重汽集团全资控股的50家所属企业(名单附后),在2001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济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鉴于中国重汽集团亏损数额较大并且近期难以全部弥补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2001年度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三、中国重汽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附件:中国重型汽车集团2001年度合并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2-02-0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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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A
近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请协助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函》(总社〔2001〕15号),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到位,部分地区机构的经费支出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又无其他来源的实际情况,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实没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行政单位经费标准,采取定额或比例的方式,核定其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  二、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核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三、本规定自2001年度至2002年度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12-2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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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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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确定。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即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二、有关企业应付未付费用的扣除问题。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如房租、利息等应在当期支付的费用,但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到期未付的,凡企业能够提供证明其费用真实性的凭据,如合同、协议等,允许纳税人在当期扣除。三、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仍按京财税〔1995〕2190号的规定在不超过2%的比例内扣除业务招待费,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四、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税费不得在税前扣除。①五、凡由于地区间差异形成的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指适用15%税率的特区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内企业,适用24%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适用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补缴企业所得税。②六、享受减免税而又进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企业,应按以下规定计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缴企业所得税:(一)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为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征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为免税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抵免年度应缴所得税可全部视为新增所得税额。(二)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后的应缴所得税作为计算投资抵免的应缴所得税额;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其投资抵免额可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年度内抵免。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只能用本企业当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弥补。在实际执行中,纳税人既有股权投资收益又有投资转让所得,股权投资损失可先用投资转让所得弥补,投资转让所得弥补不足的,再用股权投资收益弥补,弥补后如有余额,再区别情况,属于需补税的投资收益,按规定计算补税,属于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将余额进行纳税调减。八、本文件规定自2001年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11-29企业所得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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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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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增加教育投入,加快学校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提出以下意见:一、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在落实项目、确保能还本付息的前提下,积极慎重地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要努力盘活和运用学校可置换土地、政府用于学校建设的项目拨款、社会投资和捐资、学校自筹资金等学校资产,争取银行贷款。学校也可用教学设施以外的资产(包括学生公寓、师生食堂、校办企业等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从教育的公益性特点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运用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支持学校建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完善授权授信制度,适当增加欠发达地区的信贷额度,并为学校提供方便高效的信贷、结算、咨询等综合服务。要鼓励发展教育储蓄,积极办好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各级政府及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教育信贷计划,并在安排年度专项经费时优先考虑贷款建校的项目。公办学校建设在向银行申请贷款前,须先落实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各级教育、计划、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教育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和实施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主动与当地金融机构沟通,及时通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资金筹措、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等有关情况,并督促贷款单位如期还本付息。二、组建教育发展公司,激活教育投融资机制为规范投资主体,争取银行贷款,有条件的地方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组建教育发展公司,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加快学校建设的新路子。教育发展公司是特殊性质的教育企业,其主要任务和经营范围是负责教育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资金运作和组织实施,以及开展面向师生的教学和生活后勤服务。教育发展公司的组建,可依照《公司法》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其注册资本来源可以是政府用于学校建设项目的拨款,社会法人、自然人的投资、捐资,学校自筹资金,学校可置换用于开发的土地,以及后勤服务设施等资产。对学校置换土地形成的政府收益,原则上全额返还给学校,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学校与教育发展公司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学校集中精力负责教育教学,教育发展公司负责学校建设资金筹措、资金运作、项目实施和物业管理。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教育发展公司可享受以下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对教育发展公司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对经营设置在校园内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二)对教育发展公司为学校后勤服务取得的所得,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三)(该条款作废)对教育发展公司,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发展公司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三、组建教育集团,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各地可探索组建以优秀学校为龙头,跨地区、跨类别学校的教育集团。教育集团要以资产和教育教学为纽带,充分发挥优秀学校的教育教学优势和品牌效应,通过资产和人员重组、输出教育管理,实行连锁办学,盘活学校存量资产,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造薄弱学校,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教育集团以教育发展公司为投资和办学主体,可广泛吸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并享受与教育发展公司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组建教育集团要按其成员学校的类别和层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企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教育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教育发展公司和教育集团,并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使教育集团拥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和统筹权,在重点学校和示范专业建设、中职和高职衔接、中外合作办学、专升本指标安排和毕业证书验印等方面,优先支持教育集团发展。同时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审计关和评估关,认真选配好教育发展公司和教育集团的领导班子,选派政治素质好、具有教育管理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负责人。教育发展公司和教育集团要严格财务制度和各项内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从事规定经营范围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得为任何企业和个人贷款担保,建立防范风险的约束机制,确保教育发展公司和教育集团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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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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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川、山西、安徽、贵州、河南、河北、辽宁、湖北、甘肃、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报批2001年收取上级管理费计划的函》(中铁程财函〔2001〕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54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1月15日附件: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地址1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30陕西西安2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340四川成都3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310山西太原4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240安徽合肥5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310贵州贵阳6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240湖北武汉7中铁电气化集团有限公司220北京8中铁建厂工程局160北京9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190河南洛阳10中铁宝桥股份有限公司280陕西宝鸡11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220河北秦皇岛12沈阳桥梁工厂20辽宁沈阳13宝鸡工程机械工厂50陕西宝鸡14武汉工程机械工厂30湖北武汉15丰台桥梁厂60北京16成都桥梁厂40四川成都17中铁大桥勘察设计院40湖北武汉18中铁隧道勘察设计院40河南洛阳19北京中铁工建筑工程设计院40北京20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40天津21北京电铁通信信号勘测设计院20北京22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10甘肃兰州23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10四川成都24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30湖北武汉25北京华铁工程咨询公司20北京26上海华铁工程咨询监理公司20上海27中国铁路工程华东公司5江苏南京28上海兰迪工程机械经营部5上海29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320北京其中: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150北京深圳市中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60广东深圳北京华铁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40北京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工程机械租赁中心40浙江宁波上海中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10上海青岛中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20山东青岛合计354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11-15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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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确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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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1〕294号)收悉。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原料及产品生产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没有约定其具体经营期限。关于常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时,如何掌握“十年”经营期限问题,现批复如下: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上未约定具体经营期限,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做出预计经营期限决议或者向税务主管机关做出书面承诺,申明其实际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可先认可该企业已符合税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年限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享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减免税待遇;若企业今后实际经营期限少于10年的,除另有规定外,应补征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11-15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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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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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精神,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0〕10号)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二、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符合上述条件和范围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减免手续:  (一)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重点龙头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款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因重点龙头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取消其减免税,同时追回当年已减免的税款。  (四)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或未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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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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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二)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三)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第三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初审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二)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三)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选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国家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同)。第四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四)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第五条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第六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七条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第八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软件企业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国家主管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后,信息产业部即向国家计委提出复议建议和复议意见,国家计委商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第九条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接受年审,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国软件协会将中止其认定申请,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十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07-2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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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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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重庆、河南、新疆、山西、湖北、海南、陕西、江苏、湖南、广东、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东电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东电集团所属的26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由于2000年度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级、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1中州汽轮机厂河南省灵宝市2天山锅炉厂新疆乌鲁木齐3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4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上海公司上海市5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海口公司海南省海口市6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山西公司山西省太原市7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重庆公司重庆市8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中南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9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长沙公司湖南省长沙市10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郑州公司河南省郑州市11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西安公司陕西省西安市12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南京公司江苏省南京市13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广东公司广东省广州市1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15东方电机厂四川省德阳市16东方锅炉厂四川省自贡市17东方汽轮机厂四川省德阳市18东风电机厂四川省乐山市19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物资供销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0四川省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1东方电气集团成都投资开发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2四川东方广告装饰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3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电站设备技术服务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5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水电工程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6四川东光客运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07-1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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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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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四川、河南、陕西、江苏、湖南、广东、山东、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5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在武汉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附件: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附件: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地址01武汉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2武汉钢铁集团炉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3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4武汉钢铁集团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5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6武汉钢铁集团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7武汉钢铁集团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8武汉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9武汉钢铁集团氧气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0武汉钢铁集团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1武汉钢铁集团冶金渣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2武汉钢铁集团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3武汉钢铁集团轧辊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4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5武汉钢铁集团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6武汉钢铁集团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7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8武汉钢铁集团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9武汉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武汉20武汉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武汉21武汉钢铁集团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武汉22武汉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23武汉钢铁集团中南轧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24武汉钢铁集团汉阳精密带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25武汉钢铁集团襄长材有限责任公司襄樊26武汉中兴冶金高技术应用研究所武汉27武汉威斯科冶金技术开发公司武汉28武钢铁路运输工贸事业部武汉29武钢自动化仪表公司武汉30武钢依姆斯技术服务部武汉31武钢计控艾克普节能电器厂武汉32武钢设计研究院工程造价咨询所武汉33武钢电讯公司武汉34武钢炉料经营公司武汉35武钢材料贸易公司武汉36武汉钢铁集团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37上海申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38华枫传感器件公司武汉39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成都40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重庆41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西安42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郑州销售分公司郑州43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济南销售分公司济南4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天津45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南京销售分公司南京46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长沙4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广州48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肥销售分公司合肥49武汉钢铁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上海50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钢现货销售分公司武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07-03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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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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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二、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时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红十事业捐赠专用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方为有效。各地所需的捐赠票据由省红十字会统一汇总,并向省财政厅申请印刷,印刷工本费用由省红十字会支付,市、县(市)红十字会可根据需要到省红十字会领取,捐赠票据结报按财政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办理。各级红十字会负责将领取捐赠票据的数量、号码等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当地财政部门。  三、捐赠收入参照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增强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救灾救助能力,市、县(市)红十字会将接受的捐赠资金(不包括实物部分),按20%的比例逐笔上缴省红十字会,其中10%的比例由省红十字会上缴中国红十字会,另10%的比例由省红十字会用于“红十字事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05-09企业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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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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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财外字〔2000〕16号)中,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70%比例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04-0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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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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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4号)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关于停止实行汇总纳税企业其亏损分摊弥补问题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对市局批准停止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其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额,可由原被汇总企业进行分摊后弥补:1、由原汇总纳税企业提出亏损的分解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予以弥补。2、原被汇总企业是盈利企业的,原则上不许分摊亏损数额。3、弥补期限是从停止实行汇总纳税年度起,在五年内允许弥补。三、关于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的填报问题。纳税人通过税务检查而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填报在本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栏中,只需将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在纳税申报表“查补以前年度税额”项目栏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填报口径为:纳税人通过自查查出的并在本年度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额。①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0-11-21企业所得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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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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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二〇〇〇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如果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入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第六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资本性支出(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七)各种赞助支出(八)贷款担保(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十)除上述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1、贿赂等非法支出;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4、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第七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第二章成本和费用第八条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第十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第十—条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第十二条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①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十四条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第十五条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帐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一)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二)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三)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第三章税金第十七条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教育费附加,视同为税金可以扣除。第四章损失第十八条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其中经营亏损按市局京地税企[2000]11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将另文明确;集体、私营企业除上述两类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按京地税企[1997]421号关于印发《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第五章资产折旧或摊销第十九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第二十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即:(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五)接受赠予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七)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八)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之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三)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二)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五)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②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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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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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0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家空中交通管理局从2000年度起,由各空中交通管理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民航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0-10-0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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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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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0-08-01企业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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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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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社会力量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和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二、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财政部>(财税〔2009〕61号)确定于2009年01月01日失效)  三、对账证不全及按有关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调高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高幅度为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确定。  四、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一律调高50%的个人所得税定额。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至第四条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0-07-1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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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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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集团,到1999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信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信集团全资控股部分成员企业25家(名单附后),在2000年度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信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0-06-22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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